保险单缮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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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缮制规范

篇一:单证员缮制与操作指导

单证员缮制与操作指导

单据的制作

几种出口单据的制作

a.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

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它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invoice或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保险单据

在ciF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银行或进口人收款时,提交符合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一项义务。

当出口人办妥投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即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缮制保险单。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内容:保险公司名称。

单据名称。

编号。

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

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唛头。保险公司在本栏目常采取仅打上“同xx号发票”(asperlnvoicen.)方式,这是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

包装及数量。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提单和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保险金额。ucps00第34条f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

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价值的110%,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保费及费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

装载运输工具。参照提单,注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与航次。如投保时已明确要在

中途转船,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

开航日期。海运时,缮打“按提单”(asperb/l)即可,其他运输方式类同。

运输起讫地点。参照提单。如中途须转船,应列明“转

运”(withtranshipment)宇样。

承保险别。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按ucps00第35条规定,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保险单据,而对任何险别未予投保,不承担责任。

保险单出单日期与地点。按ucp500第34条e款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

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保险公司签章。按ucp500第34条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单据如同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权利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在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时,除散装货外,一般均要求提供包装单据。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装单据,常用的有装箱单(packinglist;packingslip)、重量单(weightlist;weightnote)和尺码单(measurementlist)、磅码单(weitghtmemo)等。

装箱单又称包装单,是表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包装

内容、数量、重量、体积或件数的单据。其主有用途是为海关验货、公证核对和进口商提货点数之用。装箱单还可作为商业发票的补充文件,用以补充说明各种不同规格货物所装之箱号及各箱的重量、体积、尺寸等内容。装箱单并无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能由出口人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进口商的要求而仿照商业发票的大体格式来制作,但在一般情况下,装箱单除有合同编号、发票号码外,还应包括:商品名称、唛头、装箱编号,包装类型,颜色与尺寸搭配,货物数量,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若要求提供详细包装单,则必须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装箱内容,描述每件包装的细节,包括商品的货号、色号、尺寸搭配、毛净重及包装尺码等。

重量单,又称磅码单、码单,是用于以重量计量、计价的商品清单。一般列明每件包装商品的毛重和净重、整批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净重;有的还须增列皮重;按公量计量、计价的商品,则须列明公量及计算公量的有关数据。凡是提供重量单的商品,一般不需提供其他包装单据。

尺码单,又称体积单,是着重记载货物的包装件的长、宽、高及总体积的清单。供买方及承运人了解货物的尺码,以便合理运输、储存及计算运费。

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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