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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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他以斯多葛学派“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自然权利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他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和社会历史背景

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1]

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英国的17世纪就是一个革命的世纪,这个世纪的大部分时光都充斥着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王权统治的斗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内战、共和、护国制和复辟的起伏,最终以1688年的阶级妥协而告终;洛克一生经历了其全部历程,其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当时英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的需要以及资产阶级与王权力量对比状况等都是分不开的。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政体,洛克也于此年随同女王玛丽二世回英国,受到重用,并于1690年完成《政府论下篇》的著述,系统地总结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和宪政理论。洛克生活的时代英国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宗旨是要维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资产阶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是生存与稳定,而是需要一个最适合自己发展的政府。但是,专制统治仍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出现,因此,洛克自然法思想强调的是自由,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如何能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2]

二、从自然状态、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洛克首先通过设定一个人类文明社会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来伸张人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人性中并没有天生的道德准则,只有一种自然而然的趋乐避

苦的倾向或欲望。人的这种欲望需要由以奖励和惩罚为手段的法律来制约,否则它就会使人类的行为失去规范,使社会陷入混乱。从这一点上看,洛克与霍布斯的观点是相同的。然而,在洛克看来,以满足自己的欲求为第一需要的人类虽然心灵中没有天生的善恶标准或道德意识,但却具有足够的理智,或理性思维的能力,因而人类懂得他们需要达成一定的共识,来建立一定程度的道德规范和准则,从而来维系这个人类社会。一方面,由于人们的行为主要是为私欲所驱动,所以为防止相互侵害,为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必须达成契约,建立政府建立文明的政治社会;另一方面,由于某种原因人类同时具有理性,所以他们只需要最低限度的法律约束,只需要一种有限的君主立宪的政府。洛克因此否定了霍布斯关于专制君主或国家政府应具有绝对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力的主张。

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生而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于他人的权力,也没有任何人有权侵害他人。人们生而自由,他们可以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与财产。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政府,没有任何高于众人之上的政治权威。众人所遵循的是自然法,亦即理性。理性维持着人们的群体的秩序,防止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侵害。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类生而具有某些权利,也就是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每个人是他自己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此外并没有更高的公共权威来做个人之间纠纷的仲裁。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分为两个阶段,划分的标志是不平等及货币的出现。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与人之间在财产方面基本上是平等的,因而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并不尖锐,依靠自然法便大体上可以解决,社会生活的秩序可得以维持。但货币的出现促成了私有财产的积聚和不平等的急剧加大,也便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这样,政府的出现便成为必然乃至迫在眉睫的了。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各自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便需要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更高的公共权威——政府,从而离开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的政治社会,这便是国家的起源。契约要求所建立的政府应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政府,而绝不能是专制专断的政府。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是设立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也必须履行它应负的责任,否则便是非法的。

洛克从性善论出发,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见。”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3]由此可知,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平等、博爱和完备的自由。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自然权利最古典的四种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权。

生命权。洛克强调了生命权和生存权。他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但实际上,生存权与生命权是不能等同的,生存权即社会确认和保障人们生命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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