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
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
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
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
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
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
“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
”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
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
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
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近代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的自然权利思想是他的重要成就之一。
自然权利思想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超越了政府的职权,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以其深刻的思想内涵、广泛的影响和长远的历史意义而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内涵、历史背景以及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内涵自然权利思想认为,人们在天生之时就拥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洛克强调了三种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人们自然拥有生命。
自由权是人们自然拥有的,即人们应该在自己的意志下自由地行事,不受任何外部强制力的干扰。
财产权则是人们劳动的结果,这些劳动产生的财富是人们天生就拥有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洛克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人们自愿地放弃了部分自由权利来换取其它权利。
洛克认为,这种契约关系是基于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和彼此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
政府应该是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然权利。
二、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历史背景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是在17世纪的英国环境中孕育而生的。
那时,英国的君主制度已经开始走向瓦解,议会制度开始兴起,市民阶层的力量也不断增强。
人们开始反对国王的专制统治,要求政府保护人民的权利。
同时,17世纪初期的英国经济发展迅速,新兴资产阶级对自由经济和财产权利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这些历史背景使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得以充分发挥和推广。
三、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影响了18世纪的欧洲思想界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市民革命、人权运动、法治社会和自由经济的基础。
洛克的思想要求政府不仅要保护市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还要保证公正的司法制度、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民主的自治。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通过对“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自然法与自然义务和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与政治社会”这三个部分的解读,试图了解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构成,以及寻找到洛克自然法思想的预设,从而更全面地理解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局限。
标签:自然法;自然权利;预设序言洛克《政府论》下篇的主旨在于说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首先要说明什么是政治权利。
“我认为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要想理解这个定义,首先就要了解人们自然而然所处的状态是一种怎样的状态,这个所谓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就是在自然法统御下的自然状态。
所以说,要想理解洛克的政治理论就首先要从他的自然法思想入手。
一、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一)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不同于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都互相处于战争、弱肉强食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
”这时公民社会还没有来临,人们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自由而平等。
但这种自由状态却不等同于放任,在自然法的统御和约束下,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人人都有处理自身及财产的权利,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
人与人的完全平等,使得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将自己置于他人之上,更不对他人具有管辖权,因而自然法需把执行权交给每一个人,即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惩罚制止违反自然法的行为。
这样的状态使得每个人在保存自我的同时要防止任何人侵害任何人,每个人都可以既是受害人的同时也是警察和法官,人们缺乏一个可以在他们中做决断的社会共同体。
虽然洛克非常不赞成霍布斯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论点,但洛克的自然状态却有着走向战争状态的可能。
对于洛克来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是不正当使用武力所引发的状态,是一人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绝对权力之下的状态。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他以斯多葛学派“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他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和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
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
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
[1]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学习西方哲学史的收获和体会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理论渊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尤其是斯多葛学派。
洛克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洛克从性善论出发,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见。
”(1)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2)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由此可知,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平等、博爱和完备的自由。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 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洛克思想
一、自然法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1,平等权。
2,自由权。
3,生存权。
4,财产权。
这些就是天赋人权。
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
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
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
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
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二、法治原则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
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
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
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
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
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
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
实际是两权分立。
四、自由思想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
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
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
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
洛克视野中的自然权利论
洛克视野中的自然权利论自然权利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17世纪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强调个体在自然状态下天赋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洛克认为,这些权利是人类天生就拥有的,不受政府或其他人的干涉。
首先,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命权。
生命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命就没有其他权利的意义。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免受侵犯。
这就要求政府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方面发挥作用,例如通过建立警察机构来维持社会秩序。
其次,洛克强调个体的自由权。
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护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或侵犯它们。
个人的自由权是基本的人权,它给予人们选择自己的行动和决策的能力。
最后,洛克提出了财产权的概念。
他认为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己的身体和劳动成果,因此有权获得和拥有财产。
个人通过劳动获得财富,并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它们。
政府应该保护个人的财产权,防止他人侵犯或剥夺个人的财产。
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在当时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后来的社会制度产生了影响。
这一理论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对维护公民的利益和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人们对自然权利的界定和实践仍存在争议。
例如,如何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问题。
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在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和制度保护公民的权利,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个体也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衡。
总之,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强调了个体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些权利是人类天生就拥有的,不受政府或其他人的干涉。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但这一理论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和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在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衡。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并赋予政府权力 。政府应该遵守人民的意愿,并为人民谋福利。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历史地位
对近代政治哲学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对近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政治哲学家,如卢梭、康德等,都受到了洛克思想的 影响。
对现代宪政理论的影响
社会公正的实现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强调社会公正的重要性,为现代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即政府应该 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不公,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评价与批判
积极评价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为现代社会和政治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对现代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和公正 社会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自然赋予的,不依赖于任何政治或社会制度。
基督教神学
基督教神学也对自然权利思想产生了影响。基督教认为, 上帝赋予人类某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
近代社会契约论
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卢梭等,进一步发展了自 然权利思想。他们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
,而政治社会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由权的保障与限制
保障自由权
洛克认为,政府和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包括法律 保障、社会公正、言论自由等方面。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人们 提供安全、稳定、公正的环境,让人们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 的目标和价值。
限制自由权
洛克也认为,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 制。例如,当一个人的自由权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权时,就需 要受到限制。此外,当一个人的自由权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时,也需要受到限制。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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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概述 •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 • 洛克的财产权观念 • 洛克的自由权观念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与评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探析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探析苗琦(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洛克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其中以财产权为核心。
研究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对于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观念,引导我国公民处理好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借鉴意义【中图分类号】B1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36(2011)10-0023-01【作者简介】苗琦(1988-),女,河南禹州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外马克思主义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国外马克思主义。
洛克一生重要的著作就是《政府论》。
洛克的政府理论是建立在他的自然权利观基础之上的,人的自然权利即是洛克整个政府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其政府理论的基石。
一、人的三种基本权利基于理性或自然法,洛克确立了人的基本权利体系,这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用“所有物”一词概括这三者。
洛克宣称:“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都有一个所有权。
这是唯有一个人自己才具有的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洛克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且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密不可分的,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人之为人的一种权利。
1.生命权。
人类一出生既享有生存的权利。
基于生存的权利,人可以享用肉食、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
洛克认为生命权是人的其他权利的基础。
洛克强调了生命权和生存权。
但实际上,生存权与生命权是不能等同的,生存权即社会确认和保障人们生命延续的条件、资格和能力,包括范围大于生命权;而且当时洛克讲的生存权主要是个人权利。
所以生命权只是生存权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人们生活在世上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享有的保障,不可轻易剥夺。
2.自由权。
自由的对立面是奴役、强制。
奴役、强制可能来自于人与人之间,也可能来自某种专横、任意的权力。
因而,洛克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浅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洛 克 生 活 的 时 代 英 国 已 经 成 为 资 产 阶级 性 质 的 国家 . 旨是 要 维 宗
财 产 权 是 洛 克 自然 权 利 中 最 重要 的一 项 。 政 府论 》 处处 有 《 中
由西 塞 罗将 其 提 升 为 世 界 性 的法 律 和 政 治 观 念 。他 在《 共 和 国》 论
中 , 出 了 他 的 自然 法 观 : 真 正 的法 律 乃 是 正 确 的理 性 . 与 自 提 “ 它 然 和 谐 一 致 , 散 播 至 所 有 人 , 亘古 不 变 、 世 长 存 。 在 罗 马 万 它 且 万 民法 中 ,两 个 最 基 本 的 法 律 制 度 即 私有 财 产 制度 和 契 约制 度 , 也 强 化 了 自然权 利 的观 念 。可 见 , 古 罗 马 , 在 自然 法思 想 已经 产 生 了 自然 权 利 的 内 容 。在 中世 纪 . 自然 权 利 的 正 当 性 和 必 要 性 主 要 是
到 尊重 和保 护 。
二 、 克 自然权 利 概 述 洛
洛克 认 为人 类 在 进 人政 治 社 会 之前 ,处 于 一种 完 备 无 缺 的 自 由状 态 , 自然 状态 里 , 有 人 都 是平 等 的 、 立 的 , 何 人 都 不 能 在 所 独 任 侵犯 别 人 的生 命 、 康 、 健 自由和 财产 。基 于理 性 或 自然 法 , 洛克 确 立
了 人 的 基本 权 利 体 系 , 就 是 生 命 、 ’ 和财 产 , 用 “ 有 物 ” 这 自由 他 所 一 词 概 括 这三 者 。洛 克把 自然 权 利表 征 为 “ 自我拥 有 ” 的权 利 , 人 对 即
一
、
洛 克 自然 权 利思 想 的 社 会 历 史背 景 和 渊 源
谈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对当代中国的借鉴意义
谈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对当代中国的借鉴意义内容摘要:洛克的自然权利观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个人权利伸张和对个人与国家关系进行调整的一般要求。
对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培育市民社会,培养人们的权利观念,建立民主法治社会,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然权利财产权个人主义国家主义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近代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与政治家,作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之一,其政府理论对西方各国的实践和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实际上是对其理论的实践。
而洛克的政府理论是建立在他的自然权利观基础之上的,人的自然权利即是洛克整个政府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其政府理论的基石。
在其政治学名篇《政府论》(下篇)里,洛克跨越古典传统,从自然状态中人具有自然权利这一观点出发,提出了国家和政府起源说,为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制度的奠定做了功不可没的立基工作。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的理论概述洛克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状态里,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基于理性或自然法,洛克确立了人的基本权利体系,这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用“所有物”(“property”)一词概括这三者。
洛克把自然权利表征为“自我拥有”(selfownership)的权利,即人对自己进行自我支配的权利。
洛克宣称:“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都有一个所有权(property)。
这是唯有一个人自己才具有的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洛克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且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密不可分的,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人之为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别人或社会给予的,也就是说只要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里,虽然人人都平等、独立,但是又有缺陷,所以为了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人们便通过订立契约建立政府进入政治社会;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建立合法的政治权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维护公共的善,政治权威不过是强化自然法的权威;作为政治权威表现的政府只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政府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对政府必须实行分权制衡的制度及法治等,这些便是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浅析洛克自由观理论
浅析洛克自由观理论自由是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洛克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这既是基于人的本能,同时也要在人的理性的指导之下,自然状态是“完美的自由状态”,人们在其中遵循自然法的指导,所以当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时,人们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自由观的原则就是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
标签:洛克自由;理性;自然法2014 — 09 — 20硕士,实习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洛克作为自由主义之父,对自由权利进行了充分论述。
自由是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观念,它不只是一种重要的自然权利,还是洛克所主张的自然权利的表现和实现途径。
人们的人身权以及对于财产的支配权体现在何处呢?很明显,只有人们在自由地行动以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理自己的财产时,人们才算是真正地享有了这些权利,而按照自身的意愿来指导行为时,人们就拥有了自由。
一、人是生而自由的人是生而自由的,洛克不止一次的宣称。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主要反驳了天赋统治权,指出人们都是上帝的创造物,赋予了人们同样的能力,人们也享有同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人不会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利。
人们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因此也是自由的,任何人没有权力去奴役任何人,妨碍他人的生活。
自由是人的一种机能或能力。
“简单来说,我的意思就是:自由是根据心灵指导来发生或停止动作的一种能力。
”〔1〕当人们拥有了这种能力,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选择和指导:可以进行某种思想或者拒绝这种思想,采取某个行动或者其他或者什么都不做,简言之,就是人们可以意愿的支配自己的行为。
自由作为一种能力,与人的思想、意志和意愿十分不开的,没有思想、意愿以及意志,就没有自由,但是有了这三者,并不一定就有自由。
洛克认为,”自由要先设理解与意志”,他举例说,一个网球无论其运动或者静止,我们都不会认为它是自由的主体,这是因为它没有思想、意愿,不能自主的选择运动与否。
另外,即便是拥有思想与意志的人类,由于受到各种必然性的约束,人们无法意愿地来改变自己的行动及处境,这种情况下人们也是不自由的。
思想史
浅析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内涵及比较自然权利学说是一种根植于西方文化传统的政治学说,它作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在一个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的。
近代自然权利观念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借助“自然法”的超验权威,以自由和平等为价值诉求,以个人的自由、安全和私有财产权等为内容所建构起来的权利观念,是近代国家观得以形成的基础,是西方政治思想史的重要内容。
中世纪晚期的权利之争催生了主观权利观念的形成。
这种主观权利观念成为了近代自然权利观念的萌芽。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带来了理性的独立和人性的重新发现。
自然权利观念开始以人的理性为基点,借助自然法的权威性外壳获得了近代的诠释。
在近代自然权利观念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格老秀斯初步提出了自然权利观念,经过霍布斯等人,在洛克那里得到了完备系统的阐述。
本文主要论述了霍布斯与洛克二人的自然权利观念以及其异同点。
一、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一)自然权利学说的前提——人性论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
霍布斯的整个政治哲学包括他的自然权利理论都是以其人性论为基点,通过自然状态理论去建设他的理论大厦。
因此霍布斯的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自然法理论便成为其自然权利理论的前提。
霍布斯是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来阐述自然权利理论的第一人。
他把人性总结为两条公理:即“自然欲望公理”和“自然理性公理”,“它教导每一个人,逃避反自然的死亡,这是可能对自然发生的最严重危险”。
霍布斯认为,对于人们来说保存生命是首要的善,这一点可以被理性确认,而且只有在理性那里才能得到确认。
而死亡是首恶,这一点凭借惧怕死亡的激情就能确认。
死亡不仅是对首要的善的否定,而且还是对所有的善的否定,包括对最大的善的否定。
而一个悲惨痛苦的生活,跟死亡比较起来,是更大的邪恶。
因此,最大的和至高无上的邪恶不是死亡本身,而是极度痛苦折磨中的死亡,或者说是暴力造成的横死。
根据理性,一个人用尽他最大的努力,保存并保卫他的身体及其器官,使之不受死亡和不幸事件的侵害。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法治诠释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法治诠释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法治诠释北大法宝自由主义奠基者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曾在他的告别言说中提道:“自然把所有的人禁锢在此生就像禁锢在牢狱中,此生中有足够的法则和命令,但没有宁静与和平:双手疲于劳作,肩背遭受鞭挞,无人可免于艰辛或痛苦,即使那些勤奋工作的人也处在鞭影的笼罩之下。
”{1}洛克的权利理论在他的早期自然法论集以及演说中早有展露。
同样处于启蒙时代,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连同他的权利理论与霍布斯(Thomas Hobbs, 1588—1679)、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并不一致。
自然状态前提预设的差别也表明,洛克在政治理论以及人权观念上具有不同于其他政治哲学家的开创性贡献。
自然权利从洛克的自然状态衍生而来。
洛克认为,人类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人类自然权利中的首要权利。
洛克自然权利中财产权利的历史逻辑与现代演绎以及由此生发的法律权利的类型化分析代表了现代权利理论的发展轨迹。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
风险社会下,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对于构建一种良善的治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权利的保障有赖于法治秩序的弥散机制{2}。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人与人之间按照理性共同生活并且“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威的人世间的共同长官”即为人类的自然状态。
尽管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源于某种政治哲学的历史抽象与逻辑,但这并不妨碍洛克在自然状态预设上反对霍布斯。
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3}。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既指前政治社会中人类的状态,同时也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抽象状态”含义,区分自然状态与非自然状态的界限在于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具有权威的共同裁判者”。
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是完全自由与平等的状态,而非霍布斯所说弥漫着无限“恐惧”。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
浅析洛克的政治思想文章阐释了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约翰·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解析了他的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政府的起源和目的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分权学说。
认为可以借鉴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建立一个民主型、服务型政府;在法治和分权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建成法治国家。
标签:洛克;政治思想;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分权;借鉴一、洛克生平及政治思想影响洛克是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物之一。
洛克出生于默塞特郡格林顿一个清教徒的商人家庭。
1667年洛克成为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和秘书,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他多次在伯爵手下担任政府职务。
1681年,洛克因受沙夫茨伯里的牵连而遭到迫害,1683年跟随沙夫茨伯里伯爵流亡到荷兰,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于1689年跟随玛丽公主返回英国。
此后,他担任了一些政府职位,但由于身体原因辞去了政府职务,于1704年病逝。
洛克的一生恰好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作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言人,洛克的政治思想不仅为这场革命进行了理论上的辩护,而且还对这场革命进行了系统的总结。
既为英国“光荣革命”后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后来资产阶级以自由与民主的原则建立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
洛克的政治思想是英国十七、十八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的代表作《政府论》甚至被一些思想家称之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二、对洛克政治思想的分析1、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力观洛克与同时代的其他政治思想家一样,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曾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是一种特权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自由。
洛克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那时候没有政府、没有法律,人类是完全自由的,“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汇报人:日期:•洛克的生平与时代背景•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概述•洛克的政治哲学与自然权利思想的关系目录•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与评价•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局限与争议01洛克的生平与时代背景生平简介家和教育家。
他曾在牛津大学学习医学和哲学,并结识了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沙夫茨伯里伯爵和艾萨克·牛顿。
洛克在1689年光荣革命后担任英国政府的顾问,并参与起草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的立宪君主制。
英国经历了内战、克伦威尔的共和政体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这些事件对洛克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欧洲的宗教战争和科学革命也对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洛克生活在17世纪的欧洲,这是一个社会动荡和政治变革的时代。
时代背景02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概述自然权利是指人类天生就拥有的权利,不受任何社会、政治或宗教因素的影响。
这些权利是普遍存在的,适用于所有的人类,不论其国籍、种族、信仰或社会地位。
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也不可转让。
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来源于人类的理性和本性。
人类天生就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能够认识和追求自己的幸福。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由和平等的基本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是由政府或任何其他权威机构赋予的。
政府和社会应该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侵犯或剥夺这些权利。
生命权01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保护生命的权利,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自由权02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由的权利,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
政府和社会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并采取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侵犯和限制。
财产权03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财产的权利,包括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和继承财产等。
政府和社会应该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并采取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侵犯和剥夺。
03洛克的政治哲学与自然权利思想的关系洛克认为,人们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政治权力是由这些自然权利衍生而来,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2024年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
2024年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研究论文洛克,这位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以其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深刻洞见而著称。
他的自然权利思想,作为现代民主和自由理论的重要基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自然状态的设想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是他对自然状态的设想。
在《政府论》中,洛克描述了一个没有政治权威、人人平等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安全。
这些权利并非由任何政府或权威所授予,而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二、自然权利的内涵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它保证了人们的生存不受侵犯。
自由权则是指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不受他人的强制和干涉。
财产权则是人们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应受到保护,不容他人侵犯。
三、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虽然自然状态有其理想化的一面,但洛克也认识到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和规范,人们之间的冲突和争端难以避免。
因此,他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即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自愿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形成一个共同的政府。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授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四、政府权力的限制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并非无限,而是受到自然法和人们的授权的限制。
政府只能在人们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侵犯人们的自然权利。
当政府违背人们的意愿,侵犯人们的权利时,人们有权通过革命手段推翻它,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五、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对后世的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为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保护人民的权利。
其次,它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了保障,强调了个人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最后,它的社会契约理论为现代法治国家提供了基础,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并认为法律应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他以斯多葛学派“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他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和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
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
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
[1]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自然权利的平等
自然权利的平等——洛克的平等观洛克是17世纪英国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其《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往往被认为是经验论与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体现,然而,深究其经验论的哲学基础与自由主义的理论,都包涵着深刻的平等观念。
洛克的平等思想对美国革命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直接写入了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
基于认识论的平等洛克所处的时代的哲学风向标已经从传统的神学宗教观念转向了理性主义,因此他把注意力集中在打破传统后如何构建知识的来源体系上,他把目光落在了个人经验上面,认为知识应该根植于个人经验而不是教条或权威,这一认识论也成为其政治思想的源头。
首先,他从认识的来源方面深刻批判了传统,反对天赋观念论。
他揭示了观念不是天生的,而来源于感知经验,“任何心智感觉到的东西,或者任何感知的直接对象——思维或理解,我称之为‘观念’”,把人的观念来源建立在人心通过经验得到的感觉,上帝并没有将任何真理铭刻在人的心灵上,人们不应该相信任何名义下的真理,要相信自己的感觉和判断,这种认识的源头使个人在认识论重要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强化。
其次,他强调理性在认识发展中的作用。
他认为理性是人自身的特性,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一种理智的认识,虽然人也是有信仰的,但人更重要的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在经验论上讲理性,把人性当作政治的最根本要素。
再次,洛克的“白板论”否认了认识论上的等级制。
他认为心灵类似于一张白纸,“由于没有任何观念,所以心灵没有任何特征”,由于我们的身体通过对外部环境的感觉和对自身内部心理活动的反省而获得了知觉印象(即经验),形成了观念,即使是上帝的观念也不是天赋的,而是从理性中得来得,心灵通过对这些观念的契合或矛盾产生一种知觉,从而产生了人类知识。
由此,他不同于能力差异说,而认为人们在认识上的潜力相等,否认了人类智力与能力的差异与等级。
因此,洛克的认识论看起来是一种强调个人认识能力的理论,注重个人理性,但实际上同时承认了一种平等的个人能力,从抽象的人性观上讲平等问题,这一具有共性的平等,衍生出“自由”、“财产”、“生命”的不可剥夺性,衍生出个体独立的自然权利乃至政治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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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他以斯多葛学派“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他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和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
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
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
[1]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英国的17世纪就是一个革命的世纪,这个世纪的大部分时光都充斥着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王权统治的斗争。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内战、共和、护国制和复辟的起伏,最终以1688年的阶级妥协而告终;洛克一生经历了其全部历程,其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当时英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的需要以及资产阶级与王权力量对比状况等都是分不开的。
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确立君主立宪政体,洛克也于此年随同女王玛丽二世回英国,受到重用,并于1690年完成《政府论下篇》的著述,系统地总结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和宪政理论。
洛克生活的时代英国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宗旨是要维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资产阶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是生存与稳定,而是需要一个最适合自己发展的政府。
但是,专制统治仍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出现,因此,洛克自然法思想强调的是自由,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如何能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2]二、从自然状态、自然法到自然权利洛克首先通过设定一个人类文明社会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来伸张人的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人性中并没有天生的道德准则,只有一种自然而然的趋乐避苦的倾向或欲望。
人的这种欲望需要由以奖励和惩罚为手段的法律来制约,否则它就会使人类的行为失去规范,使社会陷入混乱。
从这一点上看,洛克与霍布斯的观点是相同的。
然而,在洛克看来,以满足自己的欲求为第一需要的人类虽然心灵中没有天生的善恶标准或道德意识,但却具有足够的理智,或理性思维的能力,因而人类懂得他们需要达成一定的共识,来建立一定程度的道德规范和准则,从而来维系这个人类社会。
一方面,由于人们的行为主要是为私欲所驱动,所以为防止相互侵害,为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必须达成契约,建立政府建立文明的政治社会;另一方面,由于某种原因人类同时具有理性,所以他们只需要最低限度的法律约束,只需要一种有限的君主立宪的政府。
洛克因此否定了霍布斯关于专制君主或国家政府应具有绝对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力的主张。
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生而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于他人的权力,也没有任何人有权侵害他人。
人们生而自由,他们可以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与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政府,没有任何高于众人之上的政治权威。
众人所遵循的是自然法,亦即理性。
理性维持着人们的群体的秩序,防止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侵害。
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类生而具有某些权利,也就是自然权利。
这些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
每个人是他自己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此外并没有更高的公共权威来做个人之间纠纷的仲裁。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分为两个阶段,划分的标志是不平等及货币的出现。
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与人之间在财产方面基本上是平等的,因而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并不尖锐,依靠自然法便大体上可以解决,社会生活的秩序可得以维持。
但货币的出现促成了私有财产的积聚和不平等的急剧加大,也便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这样,政府的出现便成为必然乃至迫在眉睫的了。
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各自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便需要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更高的公共权威——政府,从而离开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的政治社会,这便是国家的起源。
契约要求所建立的政府应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政府,而绝不能是专制专断的政府。
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是设立政府的唯一目的。
政府也必须履行它应负的责任,否则便是非法的。
洛克从性善论出发,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见。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3]由此可知,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平等、博爱和完备的自由。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自然权利最古典的四种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权。
生命权。
洛克强调了生命权和生存权。
他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
”但实际上,生存权与生命权是不能等同的,生存权即社会确认和保障人们生命延续的条件、资格和能力,包括范围大于生命权;而且当时洛克讲的生存权主要是个人权利。
所以生命权只是生存权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人们生活在世上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享有的保障,不可轻易剥夺。
自由权。
洛克所说的自由,是指自然状态下除受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其他因素约束,政治社会中除受立法权的约束外而不受其他约束。
由此洛克将自由分为人的自然自由和社会中人的自由。
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
”所以,洛克所说的“自由”实际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
也就是说,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的行使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度,在自己享受自由的同时保护他人的自由权利,才不会使社会处于一种混乱无章法的状态。
财产权。
洛克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双手从事的工作都属于他自己,所以,劳动是财产权力原始取得的方式。
“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私有财产要么是上帝给予亚当的,要么就是掺进了人的劳动,所以,不可侵犯。
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所有成员的财产,“最高权力,未经本人的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财产是人类得以发展深造的物质基础,洛克提出了财产权是最为原初的一项自然权利,正是体现了他作为资产阶级的意志,也具有很大的进步性。
在上述三种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洛克又进一步引申出了反抗权,即革命权、同意权。
所以,反抗权和同意权也是自然权利的组成部分。
在洛克的自然权利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私人财产权。
按照施特劳斯的看法,西方财产观念的传统是源于苏格拉底,而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和基督教思想家们发展的传统,格劳秀斯可以算作是这一传统最后一位伟大代表。
[4]传统政治哲学对财产权的基本观点是:私有财产不是自然的产物,而只是社会习俗的产物;私有财产对道德上善的追求有某种紧张;私有财产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绝对性的权利;它必须承担自然法所规定的慈善义务。
而在实际上,洛克所阐述的财产权原则上背离了西方传统的政治哲学,他认为财产比生命更重要。
按自然法观点,上帝把世界给予人类是让人类共有。
但是,自然法的规定也必须服从于人类自我保存的绝对权利。
洛克建立了两个重要的假设。
从本质上说,财产权先于社会制度而存在,独立于其他人的同意或政治法律,“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勿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
财产权是一种属于独自的个人并与保存自身的迫切必需品相关联的权利。
[5]这样,财产是自然的而非习俗的。
第二个假设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根据劳动加以界定。
人并非是天然的政治性动物,他是占有性和劳动性的动物,占有是因为他劳动,劳动是为了拥有。
由此,洛克将财产权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洛克打破了传统的樊篱,从更加严格的意义上建立了个人权利。
当然,传统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他却强调了财产的“社会性”的,受法律或社会义务的规制。
财产权作为洛克自然权利的核心,在他看来,建立国家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权。
然而,他指出在自然状态的第一阶段中,人们对财产(主要指土地和农产品)的占有要受到三种限制:首先,每个人只能获取和占有对他的生存来说所必须的,并留下足够的财产和物品给他人,以使他人也得以维系他们的生存。
其次,每个人只占有自己生存所必须的,而不应占有多余的财产或物品以至让它们损坏和腐烂,这是造物主所不允许的。
第三,每个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是融入了他的劳动,也即是说,必须靠劳动所得。
这样,洛克论证了在自然状态的第一阶段人们具有一种天赋的有限的财产权,即对于有限财产的有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