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与法律意识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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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与法律意识见解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现象。道德:即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一个标准来评价一个人的好与坏的社会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会涉及到与他人或群众的利益,难免会带来一些冲突和矛盾。在原始社会时期,原始人为了维护部落及其成员的正当权益以及协调与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于是便产生了诸多约定俗成的用来调节各成员之间的行为准则的制度和要求。如果按照规定的做就是好的,就会得到人们的称赞,这样他们就会觉得内心比较的安心和
舒服。相反的,如果不听从安排或者故意捣乱的就是不好的行为,就会被人们讨厌,这样的行为是不被人们接受的,是不好的行为。但是如果你受到别人指责而感到愧疚后,改邪归正,同样会受到人们的尊重。这种舆论所达到的效果与一个人的良知是分不开的,支撑个人的行为规则及其行为的总和,即为道德。因此,人们总所周至的道德的含义,就是指人们的受到一定的约定束成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人们专门用来调整人和人、人和社会以及人和自然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显而易见的,道德就是社会的矛
盾之间的调解者,人们的生活之间的社会行为关系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矛盾,这便需要通过人们的社会舆论、风俗、信念等特有的方式方法,以自己个人的正确的社会标准去评价别人的行为,这样人们的关系就会变得更加完美和谐。
人们要树立正确良好的社会道德观,对于人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胡社会意义。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历史的东方文明古国,有史以来都是非常的重视对人们的道德教育和能力修养的培养,体现我国以德治国的方针政策。《子产.左传》中就曾提到“德,国家之基也”;中国古代
的教育家孔子也提出“为政以德”;中国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说过:我们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要坚持不懈地坚持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法治建设。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理论化的现代化的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加强人们的社会道德教育,以便使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念和意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道德建设已经迈出了新的步伐,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日益深入人心,已经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新主流。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由
于历史及现实的原因告诉我们,我国的道德建设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和问题。
从国际形势分析,第一,世界多
极化趋势继续发展,国际局势总体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乃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两大主题。我们要争取一段较长的时期来发展和壮大自己,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第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力量还有新的发展。前苏联解体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强势的超级大国,以强凌弱,称霸全世界,把中国视为他的最大障碍,企图“西化”“分裂”我国,在人权、民族、宗教许多问题上处处刁难我国。第三,科
技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兴起,国际间竞争日趋激烈,这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业务水平,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对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对我们每一个干部职工和国民都提出了严峻挑战和任务。
从国内形势分析,我们已经进入了建设小康型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历史新时期。我们面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的重大责任,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如何以怎样的姿态和怎样的国家形象迎接美好的未来的问题,我们感到任重而道远。因此,必须加强公民道德
建设,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价值观,以德治国,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更加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通常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也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法律的明示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告谁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哪些行为合法的,哪些行为不合法的。违反的人将要会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要实现这一作用主要
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对于法律的预防,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的
大小来实现。法律明示作用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什么可以做,什么绝对禁止,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违法后是否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怎样等等。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正常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等。
法律是一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保证;道德则是体现社会经济关系的反应。道德可
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持下去的必不可少“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人、不得用欺诈行为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等;第二包括那些可以提高生活品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可以上升为法律,可以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推行。而第二类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容易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同法律与道德的内涵,其结果可能会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施行,本来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可以帮助于人们
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修养的提高。因为法律作为一国的制度,对于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性;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一致的或接近的,所以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形成和普及起了非常重大作用。
道德对于法律的评价标准具很大的推动作用,是法律很好的补充。首先,法律应该包括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很好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养的提高,守法者
的法律意识水平、道德观念的逐步加强,对法的实施起了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的作用。有些不能用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无法可依”的,道德调节起到了补充作用。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都免
不了会有缺陷;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互相联系的,在功能上互补,都是社会调节的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性。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产生不可调合的矛盾,同时又因二者的联系使矛盾的协调成
为可能性。在人际关系相当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单纯依靠道德来调节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