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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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责任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根本宗旨,贯彻有功则奖、有过则罚、赏罚分明的主导思想,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教育、督导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单位(本部)嘉奖、公司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五种。由公司发文通报表彰后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公司将给予奖励:

1、因个人工作表现优秀,或参加公司级以上的各项比赛获得名次,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2、发现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奋不顾身抢救国家、公司财产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者;

4.在公司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者;

5.协助有关部门破获重大案件者;

6、其它公司认为应予奖励的行为。

第七条奖励的实施一般由受奖员工所在单位评选、推荐,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有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员工获得奖励记入本人档案。对员工日常工作的考核奖励由各单位自行实施。

第三章惩处

第八条对员工的惩处分为: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处理。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可以并用。行政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行政处罚即时进行,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

处: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班中溜号、旷工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配,经劝告不改者;

3、工作时间吵架、打架或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因个人责任,造成国有财产和公司经济损失的;

5、弄虚作假,搬弄是非,制造事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完不成任务或工作消极怠工者;

7、泄漏本单位重要工作及商业秘密,造成损失者;

8、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者。

第十条对员工进行惩处的同时,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者;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1、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

2、连续旷工超过7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3、消极怠工、擅离职守及班中睡觉、喝酒、赌博等情节严重的;

4、无理取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的;

5、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正常指挥,给经营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

6、弄虚作假,出具假疾病证明,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请假考勤制度的;

7、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人身、设备、质量、安全等事故,或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8、因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年内再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

9、30天内,发生三次(含)以上违反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

10、同顾客或服务对象吵骂、打架,或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投诉三次以上、确有个人责任,情况属实的;

11、弄虚作假,夸大工作业绩,瞒报责任信息,给单位带来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公司认为应该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认定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1、因严重不负责任或工作消极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的;

2、渎职、失职、滥用职权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对所在单位、所辖业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3、以权谋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严重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第十三条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和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由基层单位提供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处理意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决定(开除处分的决定由员工代表大会或所在单位员工大会讨论做出)。对员工进行行政处罚,由基层单位根据公司和单位相关规定做出决定,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惩处员工,必须从证实员工违纪之日算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受到惩处的员工,对惩处不服的,可按《航天万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暂行规定》,申请调解,或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留用期一般为一年,留用期满后,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意见报人力资源处,表现良好的重新核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七条受过行政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或处分执行完毕后,表现特别优异或做出突出贡献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撤消其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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