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档案保管期限
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包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稽核检查、争议处理等各项业务档案。
第三条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医疗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四)便捷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收集范围: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参保人员信息、医疗费用结算单、基金支出明细、稽核报告、争议处理记录等。
(二)收集要求:收集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三)收集方式:通过业务办理、内部移交、外部移交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整理:为每份档案编制档案号、档号、件号等标识,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
(三)装订整理: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和保存要求,对档案进行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一)保管场所: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的专用档案库房。
(二)保管设施: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控制器等。
(三)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条档案维护(一)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清点、消毒等维护工作。
(二)技术维护: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和利用效率。
(三)应急处置:制定档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档案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年限
一、引言医疗档案是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重要资料,是医院历史的见证。
为了加强医疗档案管理,保障医疗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档案管理年限1. 患者病历档案管理年限(1)门诊病历:自患者就诊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2)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3)手术记录:自手术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4)影像学检查报告:自检查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5)病理学检查报告:自检查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6)检验报告:自检验之日起,保存期限为30年。
2. 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年限(1)设备购置合同、验收报告、维修保养记录: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2)设备操作手册、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3)设备计量检定报告:自计量检定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3. 医疗教学、科研档案管理年限(1)教学档案:自教学活动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2)科研档案:自科研项目结题之日起,保存期限为5年。
4. 医院行政、业务档案管理年限(1)医院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自文件形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2)会议记录、报告、请示、批复:自文件形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3)财务、人事、物资采购等档案:自文件形成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0年。
三、医疗档案的销毁1. 医疗档案的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医疗档案的销毁,应当由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并报请医院主管领导审批。
3. 医疗档案的销毁,应当采取集中销毁、登记备案的方式,确保医疗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年限,有利于提高医院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医疗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中心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三条医保中心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医保中心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形式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三)规范化管理原则: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信息化管理原则: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医保中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政策法规类: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业务管理类:医保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行政事务类:医保中心内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党群工作类:党、工、团、妇等组织活动文件、资料。
(五)其他类: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归档的档案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二)归档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归档的档案应当分类、编目、编号,并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
(四)归档的档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条件。
(二)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目、编号进行存放,保持档案的整齐、清洁、有序。
(三)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当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医保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档案管理,确保医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医保档案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医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医保患者的病历、结算单、费用明细、报销材料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2. 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医保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各部门及个人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医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医保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医保患者的病历、结算单、费用明细、报销材料等进行收集。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号、归档的原则。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归档。
3. 档案归档: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及时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
五、档案保管1. 保管条件:档案保管应满足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要求。
2. 保管设施:档案保管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
3. 保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六、档案借阅与利用1. 借阅手续:借阅档案应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目的、期限和责任人。
2. 借阅范围:借阅档案限于与医保工作相关的业务部门和个人。
3. 借阅期限: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
4.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鉴定、汇编和编纂,提高档案利用率。
七、档案销毁1. 销毁手续:档案销毁应办理销毁手续,明确销毁理由、范围和责任人。
2. 销毁范围:销毁档案限于已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3. 销毁方式:档案销毁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如焚烧、粉碎等。
八、监督检查1. 医保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一、医疗保险管理类1 参保单位登记材料。
……………………………〔永久〕1.1 参保登记1.1.1机关、事业单位类(A类:机关\B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C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D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1.1.1 上级批准建立的文件或编委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1.2 经年审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1.1.3 经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1.1.4 工资基金手册原件和复印件1.1.1.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1.5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1.6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1.2行业单位类(E类:银行、保险类等单位)1.1.2.1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2.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1.2.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1.1.2.4 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行业管理办公室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1.1.2.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2.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2.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1.3企业单位类(F类)1.1.3.1 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3.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1.3.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1.1.3.4 在企业社保机构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1.1.3.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3.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3.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1.4部队单位类(H类)1.1.4.1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1.1.4.2 企业法人登记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1.4.3 工资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1.1.4.4 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行业管理办公室或有关企业社保机构缴交的养老保险凭证1.1.4.5 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及变更登记表1.1.4.6 附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1.1.4.7 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2 变更登记1.2.1单位变更报告1.2.2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2.3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1.2.4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帐号变更证明1.2.5新的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1.3 注销登记1.3.1主管部门(单位)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终止的有关文件1.3.2人员安置方案1.3.3资产清算材料1.3.4企业单位需税务、工商部门注销号码的材料1.3.5人员的花名册(在职、退休),需体现人员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1.3.6 人员工资表1.3.6 5年内退休人员的档案1.3.7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2 参保人员登记材料………………………………〔100年〕2.1 单位人员参保登记2.1.1在编人员参保登记2.1.1.1 机关、事业单位类(A\B\C\D类)2.1.1.1.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1.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1.3 省人事厅调令 / 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 / 福建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 / 公务员分配通知书的复印件2.1.1.1.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工资审批表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追加单的复印件2.1.1.1.5 机关、事业单位入编人员情况的复印件2.1.1.1.6 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1.7 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1.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1.2 行业单位类(E类)2.1.1.2.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2.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2.3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1.2.4 单位的工资单2.1.1.2.5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2.1.1.2.6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2.7 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2.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1.3 企业单位类(F类)2.1.1.3.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3.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3.3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1.3.4 单位的工资单2.1.1.3.5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2.1.1.3.6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3.7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3.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1.4 部队单位类(H类)2.1.1.4.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2.1.1.4.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1.4.3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1.4.4 单位的工资单2.1.1.4.5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2.1.1.4.6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1.4.7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1.4.8 在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1.2非编人员参保登记2.1.2.1 非编人员参保花名册2.1.2.2 基本医疗保险非在编人员登记表2.1.2.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1.2.4 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2.1.2.5 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的复印件2.1.2.6 单位的工资单2.1.2.7 单位的公示2.1.2.8参保人员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材料的复印件2.1.2.9参保人员超龄的,本人必须要写知晓政策并同意补缴的函2.1.2.10 外统筹区有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医保转移单2.2 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登记2.2.1银行自动转帐支付授权书2.2.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辞职报告复印件2.2.3公民身份证复印件2.2.4解除关系后至今个人缴纳养老金的凭证复印件2.2.5领失业金人员提供领失业金的凭证复印件2.2.6新参保人员个人档案复印件2.3 社会保险关系变动2.3.1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材料2.3.1.1 外统筹区资金转移表(财务科留存)2.3.1.2 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汇款单(财务科留存)2.3.1.3 《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汇总单》2.3.2福建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区转移材料2.3.2.1 《福建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统筹区结转关系表》。
医保科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医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医保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2. 医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3. 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缴费记录、待遇享受情况等;4. 医疗机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信息;5. 其他与医保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医保科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与整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2. 档案保管:医保科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保管规定,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
3. 档案利用:医保科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档案利用人员应凭有效证件申请查阅档案,查阅档案时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
4. 档案归档:医保科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办理完毕的医保业务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档案销毁:医保科应建立健全档案销毁制度,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 档案信息化管理:医保科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利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四、档案人员职责1.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档案利用人员:按照规定查阅档案,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3. 档案领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或泄露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障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分类管理,便于查阅利用;(三)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四)注重实效,服务业务发展。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及时收集各类医疗保障业务档案,包括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发放、医疗费用结算、基金管理等档案资料;(二)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鉴定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二)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装订、编目,确保档案的整齐、规范;(三)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设置专用档案室,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三)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控制档案借阅范围和期限。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为业务工作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二)对查询、复制档案的用途进行登记,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三)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一)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鉴定后予以销毁;(二)销毁档案资料前,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销毁档案资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医保中心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三条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参保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缴费记录、待遇享受记录等。
(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档案:包括国家、省、市、县(区)级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等。
(四)其他与医疗保险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
三、档案归档与保管第六条档案归档应按照归档制度执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二)规范保管: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保管要求等进行分类保管。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医保中心规定进行档案利用。
(二)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三)便捷高效: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查询服务。
第九条档案销毁应按照档案销毁程序执行,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合规销毁。
五、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三)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医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为医保中心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医疗文件归档与保存制度
医疗文件归档与保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文件的管理,保障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各科室、门诊部、急诊科等医务人员的医疗文件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三条医疗文件包含入院记录、住院医嘱、护理评估、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出院小结、病案首页等与病人诊治及医疗工作相关的文书。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医疗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和机密性,方便医务人员进行病历查阅和科学决策,保护病人隐私,防止医疗纠纷和数据丢失。
第二章归档管理第五条医疗文件的归档是指将病人的医疗文书依照肯定的次序整理、分类并存放到统一的档案室中。
第六条每个科室应设立专人负责医疗文件的归档工作,保证医疗文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归档。
医疗文件的归档应依照病人的就诊流程进行归档,包含住院病人的入院记录、住院医嘱、护理评估、手术记录等。
门诊病人的医疗文件应依照就诊时间进行归档,包含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病理报告等。
第八条医疗文件的归档要求有序、清楚,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归档人员应依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文件的题名、文件号、责任人、日期等信息,并注意标注文件的密级。
第九条归档人员在进行归档工作时,应做到认真细致,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旦发现文件内容错漏或病历不完整,归档人员应及时对错误进行更正或增补。
第十条归档人员应妥当布置医疗文件的存放位置,防止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医疗文件应存放在专用的文件柜或档案室中,并定期清理和整理。
第十一条归档人员应定期对归档的医疗文件进行盘点核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保管期限第十二条医疗文件的保管期限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住院病人的医疗文件应保管50年;2.门诊病人的医疗文件应保管10年;3.产科、儿科病人的医疗文件应保管至患者实现18岁为止;4.病理学资料应长期保管;5.医疗纠纷案件相关的医疗文件应保管至案件结案。
市医保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方案
市医保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市医保局档案工作,根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种类(一)文书档案文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由局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在相关工作完毕后及时整理立卷,并编制档案保管清册,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局档案室。
1、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底稿Q2、上级机关的发文或领导对市医保局的重要批示、批文、批转和意见。
3、平行部门来文的请示、函等文件。
4、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财务档案财务档案由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按照财务规定时间移交局档案室。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等Q2、会计帐簿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外事的会计账簿等。
3、财务报表和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等。
(三)业务档案业务档案由相应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并编制档案保管清册,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局档案室。
二、归档要求1、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各项工作的原始真实性,内容完整、准确。
2、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含原始材料复印件,采用复印材料应在案卷备考表中说明),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特殊要求的文件材料可以增加份数。
3、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禁止用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纯蓝墨水、彩色笔等不耐久的字迹书写。
4、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按归档要求进行规范的整理装订、统一分类编码、标识保存期限。
5、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档案室不得接收。
三、档案的管理1、档案室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等。
2、档案管理必须坚持全宗管理的原则。
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同一个全宗的档案不得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在一起,并应建立全宗卷。
3、档案室应做到库房、办公室分开。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医保病例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保险病例档案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医疗保险病例档案应包括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就诊记录、用药记录、医疗费用结算等全部相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保密性原则:医疗保险病例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3. 有效性原则:医疗保险病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法律效力。
4. 可追溯性原则:医疗保险病例档案应具有可追溯性,便于查询和核实。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病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3)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理、更新。
(4)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的保管、使用、销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机构(1)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病例档案。
(2)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参保人员的就诊信息、用药信息、医疗费用等信息。
(3)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整理、归档。
(4)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3. 参保人员(1)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有权查询、复制自己的医疗保险病例档案。
(3)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中的信息有异议,可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1)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医疗机构应收集其基本信息,建立医疗保险病例档案。
(2)参保人员在就诊过程中,医疗机构应记录其就诊信息、用药信息、医疗费用等信息,并归档。
2. 档案整理(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2)医疗机构对医疗保险病例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整理、归档。
医疗保险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局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 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档案,包括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3. 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档案;4. 医疗保险宣传工作档案;5. 其他应由医疗保险局保存的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医疗保险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2. 各科室、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收集各科室、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储。
五、档案保管与安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2. 档案安全: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等事件的发生;3. 档案信息化: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六、档案利用与开放1.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用户提供档案查询、复制、摘录等服务;2. 档案开放: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开放规定,逐步扩大档案开放范围,满足公众需求。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销毁规定,对丧失保存价值或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2. 档案销毁程序:档案销毁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监督检查: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到位;2. 责任追究: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医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确保医疗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医疗保险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档案。
三、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应当完整、连续,不得遗失、损毁。
2. 准确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内容应当准确无误,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4. 保密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5. 利用性原则:医疗保险档案应当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4. 各部门、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医疗保险档案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各类档案,包括申请表、缴费凭证、待遇支付凭证、病历、结算单等。
2. 收集要求: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医疗保险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整理要求:医疗保险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归档。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要求:医疗保险档案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室。
2. 电子档案保管:电子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定期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3. 利用要求:医疗保险档案的提供利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
4. 保密要求:医疗保险档案涉及个人隐私,查阅、复制档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医疗卫生系统档案保管期限表(改)全文编辑修改
2
本机关日常工作站形成的照片
30年
录音
像类
1
本机关重要活动中形成的录像
永久
2
本机关日常工作形成的录像
30年
电子
文件材料
磁盘
类
1
本机关重要文件备份
30年
光盘
类
2
购买或编制的用用软件
30年
实
物
奖品
类
1
本机关荣获的各类表彰的奖牌、江北、锦旗、证书等
永久
印章
类
2
本机关失效的印章
永久
字画
类
3
上级领导、著名人物给本机关的题词、作画
永久
8
医院关于人才培养、人才引进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等文件材料。
30年
9
国家、省特殊津贴的申报、获批文件。
永久
10
医院获得市级(含)以上各类评先表彰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文件材料。
永久
11
医院获得旗级(含)以下各类评先表彰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文件材料。
30年
12
关于职工录用、聘用、定级、调资的决定、通知等文件材料。
永久
3
医院职工花名册、工资审批表、增资人员花名册及退(离)休人员名单。
永久
4
职工调进、调出行政介绍信、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职工档案转递存根等。
永久
5
医院内部机构设置、合并、撤消、更名、人员编制的请示、批复、通知。
永久
6
医院领导干部选拔、考核、任免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永久
7
医院后备干部、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调整、考核、培养、申报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医保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的原则1. 全面性原则:医保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全面覆盖医保局各项业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真实性原则:医保局业务档案应真实反映医保局各项业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3. 严密性原则:医保局业务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4. 便捷性原则:医保局业务档案管理应方便查阅、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医保局业务档案包括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2. 收集要求:档案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
3. 整理要求: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归档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条理性和可查性。
四、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保管要求: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整洁。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条件。
2. 查阅要求:查阅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查阅档案时,需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随意翻阅、摘抄、复制档案。
(3)查阅档案应尊重档案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利用要求: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利用原则:档案利用应服务于医保局各项工作,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
(2)优先利用原则:对于涉及医保局核心业务、重大决策的档案,应优先利用。
(3)保密原则:档案利用过程中,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档案的销毁与报废1. 销毁范围:对于失去保存价值、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应予以销毁。
2. 销毁程序:销毁档案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档案销毁清单》,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2)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档案不被泄露。
居民医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居民医保档案管理,确保居民医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居民医保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信息;2. 居民医保待遇支付信息;3. 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信息;4. 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材料;5. 居民医保相关文件、资料;6. 居民医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居民医保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3. 参保居民和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档案材料,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居民医保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齐全。
2.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居民医保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防止档案材料受损。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借阅档案。
3. 居民医保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应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4. 居民医保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便民、高效原则,为参保居民和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六、档案销毁1. 居民医保档案达到保管期限,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销毁。
2. 档案销毁前,档案管理部门应编制销毁清单,经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3. 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监督销毁过程,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居民医保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保经办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经办档案管理,保障医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医保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及各级医保业务经办单位。
第三条医保经办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归档及时,分类科学;(三)安全保管,方便利用;(四)依法治档,服务为民。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医保经办档案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二)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三)参保人员待遇发放记录;(四)医保经办机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报告、请示等;(五)其他与医保业务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医保经办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二)对电子档案,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三)对破损、霉变、褪色的档案,应进行修复、复制;(四)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三、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医保经办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规范,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防虫、防霉;(三)建立档案保管责任制,确保档案安全;(四)档案保管期限届满,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条医保经办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便民原则;(二)档案利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利用应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档案利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查阅、复制手续。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八条医保经办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二)加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档案数据安全;(三)定期对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维护;(四)加强对档案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医保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凭证档案的管理,确保医保凭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医保凭证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店等涉及医保凭证档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医保凭证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医保凭证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档案;(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政策文件、工作总结等档案;(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的合作协议、结算凭证等档案;(五)其他涉及医疗保险业务的档案。
第五条医保凭证档案的收集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时效性;(二)准确收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三)规范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四)保密收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六条医保凭证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分类、编目、装订等规定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的顺序、编号、装订等符合规范要求;(三)对破损、缺失的档案及时修复、补充;(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医保凭证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和保管条件,妥善保管档案;(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档案的清洁和卫生;(三)实行档案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出入库安全;(四)对重要档案实行专人保管,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医保凭证档案的利用要求:(一)依法、依规提供档案利用;(二)严格审核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三)提供档案利用时,应当注明档案的来源、时间、用途等;(四)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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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档案分类大纲和保管期限表
档案类别
归档
类别码
归档分类范围
保管
期限
归档
方法
整档
科室A11
A12
A13
党支部党务通知、议程、报告、发言、会议记录、决定、会议讨论通过
的文件、重要照片、录音等文件材料
永久
14、下级机关报送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
以时
间为
序按
年度
归档
装盒
1、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召开的关于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其它一般文件材
2、中央、省、市等上级机关颁发属本处主管业务的一般的文件材料
3、本处召开的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30
4、本处制发的(包括与有关机关联合发文)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5、代上级机关起草并采用的重要的法规性的文件最后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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