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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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国籍法冲突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重要议题,它牵扯到不同国家及其相关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法律文件,以便尽可能地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展开深入探讨。

1.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文件?这一公约是由联合国在1957年通过的,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国籍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其目的是通过规定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律规定,尽可能地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问题。

公约内容主要涉及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2.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对国籍获取有哪些具体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国籍获取的原则主要包括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和住宅区域原则。

这些原则在不同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公约为此规定了一定的解决办法,使得不同国家在处理国籍获取问题时能够依据一定的共同标准进行判断和裁决。

3.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如何规定国籍的丧失?公约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一个人可以丧失其国籍,包括自愿放弃国籍、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等。

这些规定帮助各国处理国籍丧失的问题时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国籍法冲突带来的混乱和问题。

4. 公约对国籍恢复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丧失其国籍,并在后来申请恢复国籍。

公约对于国籍恢复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恢复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便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能够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公约作为一部国际公约,为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依据。

其规定的内容涵盖了国籍获取、丧失和恢复等方面,为各国在处理国籍法冲突问题时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然而,公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还需要得到各国的认真对待和执行,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其在国籍法冲突问题中的作用。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为解决国籍法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按国藉法合约于一九三○年四月十二日订于海牙附有关于二重国籍兵役议定书及关于无国籍议定书及关于无国籍特别议定书我国代表 (吴凯声) 签字时声明保留公约第四条又关于二重国籍兵役议定书则未加入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我国立法院通过一九三四号 (民国二十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我国民政府将已签字部分批准对该公约第四条仍声明加以保留 (完)各缔约国 (国名从略)以为由国际协议解决各国国籍法抵触问题极为重要深信使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均应有国籍之事实为国际公共所注意承认人类在本范围内所悉努力向往之鹄厥在将一切无国籍及二重国籍之事悉行消灭。

亦知在各国现时社会经济状况下欲使上述问题普遍解决决不可能。

然仍愿于次编纂国际法时将各国国籍法抵触问题之可于现时成立国际协定者解决藉作初步之企图。

为此决意订定公约简派全权代表如次 (代表衔名从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民此项法律如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承认。

第二条关于某人是否隶属某特定国家国籍之问题应依该国之法律以为断。

第三条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有二个以上国籍者各该国家均得视之为国民。

第四条国家关于本国人民之兼有他国国籍者对于该第二国不得施外交上之保护。

第五条在第三国之领土内有一个以上之国籍者应视为祇有一个国籍在不妨碍该国关于身份事件法律之适用及有效条约等范围之内该国就此人所有之各国籍中应择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国家之国籍或在诸种情形之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切之国家之国籍而承认为其唯一之国籍。

第六条有一个以上国籍之人而此等国籍非自愿取得者经一国之许可得放弃该国之国籍但该国给与更优出籍权利之自由不在此限倘此人在国外有习惯及主要之居所而适合其所欲出籍国家之法定条件者前项许可不应拒绝。

第二章出籍许可书第七条一国之法律规定发给出籍许可证书倘领得证书之人非有另一国籍或取得另一国籍时此项证书对之不应有丧失国籍之效果。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法律法规

有关民用航空器国籍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日 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 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多个外商
外商投资比例
联合投资
可达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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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 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 控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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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7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 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 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 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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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 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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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 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 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 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 杂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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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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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 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 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 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 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 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加入外国国籍中国法律规定(3篇)

加入外国国籍中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移民海外,加入外国国籍。

我国政府对此持开放态度,但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解读。

二、我国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我国关于国籍问题的基本法律,于198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自愿申请;②具备所在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④放弃中国国籍。

(3)申请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于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2)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是我国关于护照管理的法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以下关于加入外国国籍的法律规定:(1)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其护照。

(2)中国公民因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护照后,再次申请中国护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法律解读1. 不承认双重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意味着中国公民在加入外国国籍后,必须放弃中国国籍。

这是出于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考虑,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2. 加入外国国籍的条件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必须满足所在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

这要求申请人在选择加入的外国国籍时,要了解该国的法律、文化、风俗等方面,确保自己能够适应。

3. 放弃中国国籍放弃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的必要条件。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_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_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我国相关立法一、关于国籍和住所:1国籍(1)自然人:内外冲突;内优先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防止无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防止双重国籍(内外冲突,外优先);外外冲突: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2)法人:注册登记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设立准据法;复合2住所:(1)自然人:基本同国籍(2)法人: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消极冲突: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对法人的认许:代表、分支机构:特别认许;其他:一般二、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自然人:属人法(大陆:国籍;英美:住所)主要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院地法我国:无规定(2)法人:依据章程2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2)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3宣告失踪和死亡:国籍国法;住所地法;重叠适用我国:住所地法三、物权(1)有关问题:范围;种类和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的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保护(2)不动产:物之所在地(3)动产:一般:物之所在地例外:运输途中的物品(适用发货地法;收货地法;属人法)运输工具(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地法)中止或被内国解散的法人(中止:属人法;违反内国法被内国解散:内国法)与人身关系有关无主土地上的财产(占有者属人法)国家财产无体动产:所代表的文件所在地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规定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有关适用(4):国有化:不具域外效力:物之所在地法、主权原则、国家的承认、公共政策不予补偿及时、充分、有效适当合理我国:一般规定:对外资、中外合资,不征收有关协议适当合理(5)信托:我国: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四、债权(1)合同:主观论:意思自治客观论:缔结地法合同自体法最密切联系(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不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只用于合同领域;普遍适用;基本原则规定例外)特征性履行(直接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规定例外情况)直接适用法(效力不可损抑,地位优越)我国:直接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民草第九编》中外合作土地开发、外在中投资)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货物买卖合同、科技咨询、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抵押和贷款、保险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代理合同、不动产买卖租赁、动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成套设备供应法官自由裁量(2)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挑选法院原则我国: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地析取结果发生地)共同属人法(得采)重叠适用(以我国法识别:发生在境外的侵权)特殊侵权: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法院地法(3)无因管理我国无规定(4)不当得利我国无规定五、婚姻家庭1结婚(1)形式要件:登记、领事、宗教、普通法实质要件:自愿、法定婚龄、禁止条件(近亲、重婚、疾病)(2)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属人法结合(3)我国:形式要件:境内外外:登记、领事(互惠)、宗教(不具当然效力)中外:登记境外当地规定方式、领事实质要件:中方人员禁止条件:外交、公安、国安、机要、现役等掌握重大国家机密人员外方人员:可适当放宽法定婚龄、不得种族歧视或一夫多妻适用:婚姻缔结地(需考虑公共政策;不周延:只有中外、不区分形式、实质)2离婚(1)形式要件:判决、协议实质要件:原则性规定、列举(2)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结合有利于实现离婚(3)管辖权:住所国籍结合(《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条约》兼采)(4)我国:管辖权: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境内婚后赴外:登记地或户籍地;境外结婚:仅当所在国以国籍国所属为由不受:原户籍地;留学生:登记地准据法:婚姻效力:缔结地法;其他:法院地法3收养(1)属人法法院地法(2)我国:结合4监护:监护人属人法被监护人属人法法院地法我国:被监护人本国法;在我国有住所:我国5扶养扶养人属人法被扶养人属人法共同属人法我国: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6关于婚生子女关系、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无规定,参照扶养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后继结婚、国家行为、认领:我国无规定六、知识产权1专利权取得、效力:申请地法保护:权利取得地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2商标权成立、内容、效力:登记地法首先使用地法保护:法人中心管理所在地法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分割论3著作权成立、内容、范围:发表地;未发表:作者属人法保护:被请求国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合同角度分割论4我国依据有关条约有关优先权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专利权、商标权,须先在境内取得相关权利后,委托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的双重国际标准七:继承1单一制: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我国:区别制2绝产:视为涉外法定继承:属人法视识别情况作不同规定:物之所在地法;直接规定归本国;视被继承人住所所在国主张我国:考虑互惠原则仅当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且为动产:外国法一般:物之所在地法八、破产1破产普及主义:具域外效力破产属地主义:不具域外效力我国:绝对的破产属地主义转为相对破产普及主义(通过互惠原则)2破产法律适用(1)权利别处权:物之所在地法取回权:物之所在地法撤销权:法院地法债务人住所地法结合抵消权:法院地法主债权准据法所属地法(2)债权范围、清偿程序:宣告国法(3)管理:破产宣告地法下次再发程序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
•【公布日期】2008.09.05
•【文号】公境[2008]2204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籍
正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2008]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为进一步规范国籍认定工作,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本人出生在外国,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

根据《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公安部
外交部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民用航空器国籍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上海吉祥航空 代码 :HO
奥凯航空 代码 :BK
鹰联航空 代码 :EU
美国联合航空 代码 :UA
英国航空 代码 :BA
美国西北航空 代码 :NW
法国航空 代码 :AF
澳洲航空 代码 :QF
日本航空 代码 :JL
德国汉莎航空 代码 :LH
大韩航空 代码 :KE
马来西亚航空 代码 :MH
泰国国际航空 代码 :TG
津巴布韦航空 代码 :UM
斯里兰卡航空 代码 :UL
越南航空 代码 :VN
乌克兰航空 代码 :6U
挂旗公司(FLAG COURIER)
是指国家指定其航空器外部能够绘制国 旗的航空公司。
➢ 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 机身前部两侧。
➢ 除此之外的其它航空公司,均不得绘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旗。
➢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 持FAA的A&P执照等等。
➢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 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 此外,还要定期飞到美国接受FAA的检查。
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国(航空器经营国) 登记,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在 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登记国应该履行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显然实际上实行起来是有很大困难的,从而也是对 飞行安全不利的。所以,登记国一般都将对租机的 职责和义务转移到经营国。
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转移,必须符合《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而且双方当局要签订协议。职责和义务 转移后,登记国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被解除了。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出生地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婴儿,即使其父母不是中国籍,也会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2. 血缘原则:如果一个人的父母都是中国籍或者其中一方是中国籍,那么这个人将自动具有中国国籍。

此外,如果一个人的父母都是外国籍,但其父母在该人出生前已经在中国取得常住权,并且该人在中国出生,则该人可以选择获得中国国籍。

3. 国际条约原则: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符合其他国家的国籍法条件并且同时符合中国国籍法的条件,他可以选择具有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的国籍。

4. 自愿原则: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获得中国国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原则可能会受到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的限制。

国籍法还对入籍、丧失国籍等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具体而言,请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具体内容。

申请中国国籍范文

申请中国国籍范文

加入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怎么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通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流程:一、国籍认定办事流程1、缴验本人有关国籍证件;2、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3、县、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承认其所属国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4、县、市公安局经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不承认其所持有关国家护照,并做相应处理。

二、国籍受理、审批办事流程1、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及证明(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已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已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2、填写国籍申请书;3、交本人两寸照片四张;4、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5、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

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7、申请人交纳国籍证书费用;8、受理机关在转交入籍证书和复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在转交出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中国护照的也须同时收缴,并通知户籍部门注销其中国居民户口。

办理条件:一、国籍认定对象:中国公民短期出境期间获取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

1、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2、出示护照所属国的入籍证书或入籍证明;3、出示在护照所属国定居或至少巳连续居住两年的证明;以上证书、证件、证明等均需出示原件。

解析关于在美国生孩子父母的国籍问题

解析关于在美国生孩子父母的国籍问题

由于现在在美国生子就能得到美国户籍,并且孩子能享受美国教育。

赴美产子美国是为数不多给予在本国出生人士公民权的国家,拥有美国籍后可享受种种“特权”。

美孕嗣灃认为一些中国人希望子女成为美国公民,是希望孩子能享受到美国的教育制度以及社会环境。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只要在美国领土出生都算美国人,这催生越来越多外国人选在美国生产,以让孩子获得美国籍。

同时借助出生在美国的孩子的关系,父母也一同可以申请为美国永久居民移民签证(也即是绿卡)。

一.申请条件:1、已婚,22周岁以上,怀孕两个月之内必须报名;2、有房产;3、有20万存款;4、有出入境记录更好;5、无犯罪记录,没有传染病二. 赴美生子+绿卡的优势:1. 不用顾及计划生育(美国政府鼓励多生养)到美国生孩子,喜欢几胎生几胎,不占中国一胎名额,不用领准生证,免除一堆麻烦事。

2. 在生孩子时就可享受美国先进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到美国生孩子,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职业的医生素养,人性的贴心考虑。

你不用给医生塞红包,也不用担心医生不尽心,生产时另一半及亲人还可以在身边陪伴支持,甚至全程录像摄影,作为以后的难忘的记忆。

3. 孩子享受强有力的政治保护其它国家政局不稳或动荡时,即使航空封锁,美国公民也可以在美国政府的保护之下,享有优先搭机离开的权利。

4. 通过孩子实现全家移民,获得全家在美国就业的机会,享受美国低物价带来的生活品质当孩子年满二十一岁时,父母及亲人可以申请团聚签证,依法获得永久绿卡,无需等待配额。

父母及亲人同样享有政府房屋补助,每月生活补助和食品券,暖气补助、免费电话,老年医疗保险等,并且还可以在美国依法就业。

5. 孩子成年后可以在美国合法就业,获得高薪收入无论孩子是在美国读书还是在国内读书,在孩子成年后,均可绝对合法的在美国就业,获得远远高于国内的工资待遇,同时还可以获得与本土出生的公民一样的就业权利,根据最近美国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2004 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平均年收入是 51,554美元,高中毕业生就业的平均年收入是 28,645 美元,而高中未完成的就业者平均年收入为19,169 美元。

一、国籍(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1、国籍的概念。即指一个人属于某一

一、国籍(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1、国籍的概念。即指一个人属于某一

一、国籍(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1、国籍的概念。

即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

2、国籍的意义a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b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c国籍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d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二)国籍的取得——《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1、国籍取得的含义:即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资格。

2、国籍取得的方式(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①血统主义原则②出生地主义原则③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①自愿申请入籍,亦称②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三)国籍的丧失1、国籍丧失的含义:即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2、国籍丧失的类别:(1)自愿丧失国籍①本人自愿申请退籍,经批准后丧失本国国籍;②自愿选择某一国国籍,因而也发生丧失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由于法定原因而非又本人自愿而丧失本国国籍(四)国籍的抵触1、国籍的积极抵触: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

(1)产生的原因: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2)解决:①通过国内立法;②通过双边条约;③通过国际公约。

2、国际的消极抵触:无国籍现象(1)产生的原因(2)解决:①通过国内立法;②签订国际公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1)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概念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双重国籍问题成为法学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本篇毕业论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双重国籍问题的定义、特点、现象、影响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旨在全面展示该问题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的困境。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定义与特点双重国籍问题是指一个人同时被两个或多个国家认可为自己的公民,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国际移民的增加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面临双重国籍问题。

双重国籍的特点在于,个体不再受到传统意义上国籍的单一束缚,可以同时享受多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教育机会、工作机会等福利。

另一方面,双重国籍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归属感模糊、权益冲突、跨国犯罪等。

二、现象与影响1. 全球移民浪潮的大幅增加使得双重国籍现象普遍存在。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获得第二个国家的国籍,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权益。

2. 双重国籍问题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个体可以更灵活地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和国籍,并在多个国家间自由流动,增加了多元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的机会。

然而,双重国籍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资源分配不均、国家安全威胁等。

三、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对双重国籍问题有一定的规定,如《国籍法公约》、《国籍问题最后解决公约》等。

这些公约为国家提供了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一般原则和指导。

然而,由于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目前还没有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详细和具体约束。

国际社会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也存在分歧和争议,使得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变得复杂且困难。

四、国内法的规定在各个国家,双重国籍问题也受到不同的规定和限制。

一些国家允许双重国籍,鼓励外籍人士加入自己的国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吸引新移民。

另一些国家则持谨慎态度,对双重国籍采取限制措施,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国内法对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常常受到国际法的制约,需要平衡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法律公平性等多个因素,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五、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困境和挑战面对双重国籍问题,国家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一、国籍以及双重国籍的出现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

关于国籍的概念个学者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武汉大学梁西教授在其专著中写道: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一个国际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际法李浩培教授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者的共同点可以看出,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他国人的身份标识。

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

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

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

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

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

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

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关于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摘要] 近来双重国籍问题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保护华人华侨的利益, 采取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

现在各种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中国的国籍政策应该与时俱进加以适当改革,可采取不再取消中国国籍的模糊政策,双边对等承认以及施行中国绿卡制度等折中的作法。

[关键词] 国籍;双重国籍;国籍政策一、国籍和双重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公民与特定国家紧密联系的法律纽带,国籍的取得和认定必须依据特定国家的国籍法。

公民取得国籍一般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

根据出生取得的国籍成为原始国籍,或者称固有国籍、出生国籍;根据其他方式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或者获得国籍。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目前国际上采取血统制和出生地制两种原则。

采用血统制原则的国家,子女的国籍必须跟随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国籍。

采用出生地制原则的国家, 不问父母的国籍,子女出生在该国就自动取得该国的国籍。

入籍则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者按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

另外还可以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获得该国国籍。

双重国籍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国籍法的规定又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往往在特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籍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种情况被称作是国籍的积极冲突;也可能出现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这种情况被称作是国籍的消极冲突。

例如,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国家所生的小孩,就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反之,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公民,在采取血统原则的国家所生的小孩,则不具有任何一国的国籍。

显然,国籍的积极冲突导致了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二、历史上中国的国籍政策我国的国籍政策在时间上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之前, 第二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到现行国籍法颁布之前,第三个阶段是现行国籍法颁布至今。

【精选】法国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

【精选】法国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

【法规名称】法国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颁布部门】【实施时间】 1993-12-3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法国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颁发机构:总理国务部长,城市、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长,掌玺司法部长,内务和国土整治部长,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以及海外省部长报告。

参照《民法典》尤其是其第一卷,第一编乙的第98条至第98-4条;参照《新民事诉讼法》;参照《国民兵役法》;参照1993年7月22日第93-933号关于国籍法改革的法律。

参照1993年8月24日第93-1027号有关外国人移民管理,进入法国和居住的法律,特别是第32条。

参照1980年4月25日第80-308号有关下列法律实施的法令:《民法典》第98至第98-4条以及第99-1条有关出生在外国且获得法国国籍的人的身份,《民法典》第28和第28-1条有关出生证明空白处国籍标注的法令。

行政法院(内务分庭)同意:第一编:关于自愿申请法国国籍第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第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第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第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第五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第六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第七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第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第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第二编:关于申请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第一部分:关于国籍申报的共同条例第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

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海牙 1930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每一国依照其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

此项法律如符合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承认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承认。

第二条关于某人是否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问题,应依照该国的法律予以断定。

第三条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人,得被他所具有国籍的每一国家视为该国家的国民。

第四条国家对于兼有另一个国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

第五条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

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份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

第六条具有两个国籍的人,如果此项国籍并非由于他的任何自由行为而取得,经一国的许可,得放弃该国的国籍,但该国给与更广泛出籍权利的自由者不在此例。

如果该人在国外有经常及主要居所,而其所欲出籍国家的法定条件已得到满足时,前项许可不得拒绝。

第二章出籍许可证书第七条一国的法律规定发给出籍许可证书者,除非领得证书的人具有另一国籍或取得另一国籍,并且在取得另一国籍以前,此项证书对之不发生丧失出给证书国家国籍的效果。

如果领得出籍许可证书的人在发给证书国家所规定的时间内不取得另一国籍,则证书失去其效力,但领得出籍许可证书时已具有除发给证书国家以外另一国的国籍者,不在此限。

领得出籍许可证书的人取得新国籍的这一国家应将该人取得国籍的事实通知发给证书的国家。

第三章已婚妇女的国籍第八条如果妻子的本国法规定与外国人结婚丧失其国籍,这一效果的发生应以取得丈夫的国籍为条件。

第九条如果妻子的本国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丈夫的国籍变更使妻子因而丧失国籍,这一效果的发生应以取得丈夫的新国籍为条件。

第十条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入籍,除经妻子同意外,对妻子不发生变更国籍的效果。

澳门居民国籍的确定

澳门居民国籍的确定

【案例】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居民国籍的确定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现有10万余中国居民持葡萄牙护照,从法律上讲,具有葡萄牙国籍。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澳门有10万余持葡萄牙护照的中国居民将获得中国国籍。

这样,这10万余人将有中国、葡萄牙双重国籍。

问:我国国籍法中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有何规定?当时我国政府采取的处理措施?。

关于移民英国怎么取得国籍

关于移民英国怎么取得国籍

关于移民英国怎么取得国籍关于移民英国怎么取得国籍1.根据出生地法(属地主义)原则:在英国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时为英国公民或已在英国定居。

2.根据血统法(属人主义)原则:父母其中一方是凭借世系以外的资格(例如出生、领养、登记或归化)成为英国公民,在海外出生者。

3.归化:一如果已经和英国公民结婚,申请人必须:①在英国拥有无限期居留资格(或〔就此目的而言〕的同等资格,例如居留权、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公民、爱尔兰公民等等);②已经在英国合法居住满三年;③表现出对英国生活的充分认识,例如通过英国生活考试或参加英语和公民身份合并课程。

上述考试或课程的证明必须在申请归化时提交。

对于65岁以上的申请人,通常可以豁免语言要求,60至65岁的申请人也可能会获得豁免;④英语、威尔士语或苏格兰盖尔语水平达标。

通过英国生活考试的人都被认为英语能力足够。

二如果没有和英国公民结婚,条件则为:①在英国合法居留五年;②拥有无限期居留权或同等资格12个月或以上;③申请人必须有意在英国继续居留,或在海外替联合王国政府、英国公司或团体工作;④跟与英国公民结婚的申请人相同的语言和生活知识水平。

所有归化的申请人必须品格良好。

4.登记登记是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一种较简单的方法,但只有部分人符合资格。

英国公民以外的英国国民,如果拥有无限期居留或居留权资格,则可在英国居住满5年后按《英国国籍法案》第四部规定登记。

以下人士因政策或法规,也有登记为英国公民之权:①取得英国公民身份或无限期居留资格人士在英国所生的子女②在英国出生且居住至10岁的儿童③父亲一方有英国公民身份,但父母没有结婚的儿童④没有其他国籍的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海外)、英籍人士及受英国保护人士⑤部分来自香港的英国国民中,符合《1996年香港(军人妻子及遗孀)法案》或《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案》规定者⑥生于英国或经归化的女性于1961年至1982年期间在英国国外所生的子女(包括已成年者)⑦某些凭世系的公民在英国国外出生的子女⑧某些在英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⑨2002年5月21日以后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的人士(与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有关联人士除外)⑩英国公民在国外所领养的18岁以下儿童⑾曾放弃英国公民身份,已不再是英国公民的人士5.领养英国公民领养的儿童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自动取得公民身份:①领养令是由英国、海峡群岛、马恩岛或福克兰群岛的法院在1983年1月1日或以后发出的;或②该项是符合1993年《海牙公约》中关于跨国领养的协定领养,并在2003年6月1日或以后生效,领养者在当日已经在英国惯常居住。

美国国籍

美国国籍

美国国籍美国国籍:指个人拥有美国公民的身份,享有美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关于美国国籍,往往被误认为与美国永久居留权(俗称的美国绿卡)相同,其实美国永久居留权和美国国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请美国国籍(根据出生地和血统等原则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除外),首先要向移民机构(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提出申请并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权。

然后才能申请入籍,批准后获得美国国籍。

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美国永久居民卡。

美国永久居民卡亦称作绿卡,是用于证明外国人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种身份证。

“获得绿卡”则用于指称成为永久居民的移民过程。

绿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权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条件地在美国居留与获取工作的许可。

持有者必须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该身份所需的某个条件不再满足时,持有者将可能失掉该身份。

一、申请加入美国国籍的有关介绍: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美国国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根据出生地原则而取得美国国籍。

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标准,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美国国籍而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但是,出生于外国驻美国使领馆的使节家庭的子女则不能够依此原则而获得美国国籍。

2、根据血统原则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

即只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住过10年,而其中他们在14岁以后在美国度过满5年,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也是一出生就成为美国公民的。

因此,关于美国公民的原始国籍,实现上是混合主义原则,即兼采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而以出生地原则为主。

3、因归化等原因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获批准后而取得美国公民的资格。

以上两种都是通常所说的土生土长的美国人,都是因为出生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这也就是原始国籍。

但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还有大批归化的人,即外国出生的“美国人”。

根据美国国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归化为美国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岁,必须是非敌国侨民并且是合法进入美国,获得永久居留权并在美国居住满5年以上,在一州内居住至少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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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每个国家的国籍法都有自己的特点,比如美国属于“落地签”,哪怕你乘坐飞机从北京飞到洛杉矶,刚飞入美国领空就在飞机上生下孩子,这孩子都可以入美国国籍。

但中国采用“子随父母”的做法,只要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打算让孩子入中国国籍的都可以。

但出于管理的角度考虑,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已经取得其他国家的国籍,就不允许再入中国国籍;反过来,要申请入他国国籍,首先要退出中国国籍。

按你说的情况,孩子可以在中国生的。

在国籍问题上,因为父亲已经为孩子取得国外国籍了,所以中国方面按照国籍法,是不应该承认孩子的中国国籍的。

如果办理手续的相关单位因为孩子出生在中国而一口咬定孩子就是中国国籍,那可以依法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你们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依法退出中国国籍的),加入父亲那边的国籍,再给孩子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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