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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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改革开放经济、培育新的经济成长点、促进税收稳定增长,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代理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纳税人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登记后的管理,并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第五条纳税人登记应当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六条纳税人登记的主要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及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纳税人登记。

第八条申请纳税人登记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或者合法存在。

(二)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经济往来。

(三)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第九条个人应当在居住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登记。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其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登记。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纳税人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批、领证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环节(一)纳税人在申请纳税人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获取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全程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写纳税人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所需法定资料。

(三)税务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问题。

第十三条审批环节(一)税务机关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批复。

(二)申请人超过审批时间未获得批复,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或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三)税务机关应当在全程网上办理平台公示已经批准的登记信息,以供社会公众查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资格申请并获得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登记的开展是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与便利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及个人,申请纳税人资格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程序1. 纳税人资格申请纳税人资格申请是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的第一步。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申请人在通过纳税人资格申请后,需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包括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税务登记的监督与管理为确保税务登记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税务机关将实施对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 审核登记材料:税务机关将对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相关业务情况。

2. 随机检查: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已登记的纳税人进行随机检查,以核实其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确保纳税人实施税收政策和规定。

3. 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解答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者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同时,税务机关还将采取相应措施,撤销违法登记,限期补正,并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五、税务登记的改革与创新为了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税务登记的改革与创新。

通过推行一窗受理、网上申报等便捷措施,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的便利性,缩短受理时限和办理周期,优化办税环境。

六、税务登记的意义与作用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3简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23简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其纳税人身份和涉税业务等信息的行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税务登记工作,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税务登记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给予特殊优惠或歧视。

2. 真实原则: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

3. 便捷原则:税务登记程序应简化,办理时间应保持合理且经济效益的高效率。

4. 法定原则:税务登记应依法进行,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三、税务登记的程序和内容1. 税务登记程序:- 提交申请:纳税人在成立或启动经营活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 审核与备案:税务机关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

- 发放登记证书: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备案后,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书。

2. 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身份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及其有效联系件等相关信息。

- 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涉税业务信息:涉及纳税人从事的具体业务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税种、税率等信息。

-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四、税务登记的义务和权益1. 纳税人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信息,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变动。

- 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纳税义务。

- 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纳税人身份和涉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纳税人的权益:- 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 领取税务登记证书: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有权领取税务登记证书,并据以开展涉税业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税务登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依法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生产、经营范围;(四)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五)生产经营方式;(六)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纳税人应当自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完整、准确的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登记管理,便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纳税人的申请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公司的注册资本、章程及有关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公司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公司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原件及复印件;5.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6.经营者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邮箱等。

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承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和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审核税务机关接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登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核,具体程序如下:1.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查核;2.对于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若有缺少或不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充;3.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若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四、税务登记的效力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的效力如下:1.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确认纳税人身份的凭证,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2.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税务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3.除非有变更情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一经核发即为有效,无需重新登记。

五、税务登记的变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登记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1.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2.经营者转让、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的;3.其他会影响纳税义务履行的情况。

公司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资料。

六、税务登记的注销1.公司终止经营的;2.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的;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4.公司迁出登记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引言1.1 背景介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工作,促进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保障税务登记管理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运行。

1.2 目的和意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税务登记的监管,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手续,提高纳税人自觉履行税收义务的意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节术语和定义2.1 术语定义本章节详细定义了税务登记管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包括纳税人、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等。

第二章纳税人的登记义务第一节纳税人的范围与类型2.1 纳税人的范围本节详细介绍了哪些组织和个人应当申请税务登记,并明确了不同纳税人类型的登记标准和程序。

第二节纳税人的登记申请2.1 登记申请材料本节列出了纳税人提交登记申请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如身.分.挣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等。

2.2 登记申请审批详细介绍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登记申请的审批流程和标准,包括初审、复审、审批结果通知等环节。

第三节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与注销3.1 登记证书的发放本节详细介绍了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手续和申领程序,并强调了纳税人对登记证书的保管和使用要求。

3.2 登记证书的注销说明了登记证书注销的情况和程序,包括纳税人因解散、撤销、终止经营等原因申请注销登记证书的办理流程。

第三章纳税人的履行义务第一节税务登记后的报税义务详细介绍了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后的报税义务,包括纳税申报和报税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了违反报税义务的处罚措施。

第二节税务登记的变更与更新2.1 登记信息变更说明了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的登记变更申报流程和材料准备要求。

2.2 登记证书更新介绍了纳税人在登记证书过期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申请更新登记证书的手续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税务登记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一节监督与检查的职责详细介绍了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了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人身份认定和税务注册手续。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管理范围包括企业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和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企业税务登记分为以下几类:1\企业的新设立或变更注册信息。

2\企业的注销或撤销登记。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的换发或补发。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几类:1\个体工商户的新设立或变更注册信息。

2\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或撤销登记。

3\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书的换发或补发。

第六条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几类: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

2\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税务登记。

第二章纳税人身份认定第七条纳税人身份认定是税务登记的前置程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材料,如:1\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明等。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联系明等。

3\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纳税人身份认定应当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办理,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认定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身份认定证明是税务登记的必要依据,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登记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身份认定证明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认定方式。

第三章税务登记程序第十一条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证书发放等环节。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如发现问题,应要求纳税人补正材料。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查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2\税务登记证书的编码和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行为,提高税务登记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管理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登记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履行纳税义务和进行经营活动,税务登记作为纳税人首次与税务机关建立税收关系的重要环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税务登记分为一般项目登记和特殊项目登记两类。

一般项目登记适用于纳税人经营、生产等一般范围的税务登记,特殊项目登记适用于涉及特定政策措施的税务登记。

...第四章税务登记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书是税务机关依法核准、颁发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主体身份的凭证。

纳税人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和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等事项时,应该出示税务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书,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挂失、涂改或者私自处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确保纳税人遵守纳税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恶意逃避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类税务登记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应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总结:本办法对于税务登记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

它明确了税务登记的基本要求和办理程序,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的监督与处罚,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管理的科学、规范发展。

希望本办法的实施能够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提供更好的便利,确保税收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执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依法征税,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税收稳定增长,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安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登记证书,确认纳税人身份和税务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税务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和多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即信用信息集中管理、行政复合登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置登记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登记义务。

第二章税务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税务登记:(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和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资质;(四)交纳了上一纳税年度的税款;(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个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经营资质文件;(三)身份证件;(四)居民住址证明。

第八条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居民住址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第三章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条纳税人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的;(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四)其他影响税务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税务登记迈向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彻底终结。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

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

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

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

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

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2023年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2023年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大背景下,税务登记是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纳税的首要步骤。

该法规对税务登记制度的界定、程序、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

本文将从税务登记的目的和重要性、登记范围和条件、登记手续和材料以及登记后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务登记的目的和重要性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完善的纳税人管理体系,确保纳税人的税收义务得到充分履行,促进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纳税义务和权利的前提,也是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步骤。

通过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能够对纳税人进行准确的识别和管理,对纳税人的开展税收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登记范围和条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进行税务登记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同时也包括纳税人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不同主体的登记条件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要求包括纳税人的合法身份、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类型和税务登记地等。

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登记手续和材料税务登记手续主要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等。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税收类型、财务状况等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等。

登记时需现场办理的主要是对资料的审核和确认,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

四、登记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一旦完成税务登记,就应遵守税法,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将监督纳税人的税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并对纳税人的税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如果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2023年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取得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纳税人、便于税收征管的原则。

第二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登记申请。

纳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缴纳税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审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的材料:1.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 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身.分.挣明;4.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合同。

(二)个人应当提交的材料:1. 个人有效身.分.挣件;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还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提交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三章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和补发第七条纳税人在发生必须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一)纳税人终止经营、解散、撤销、破产等;(二)个人纳税人死亡。

第九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需要补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税务登记的监督和处罚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报事项进行核实,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补正,并可以按照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样本2. 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样本3.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样本4. 税务登记申请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纳税人资格:指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纳税人权益。

2023修正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税务登记的意义与目的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纳税人的过程。

税务登记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目的。

税务登记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如下:1. 确认纳税人身份:税务登记可以确认纳税人的纳税身份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2. 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税务登记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3. 促进税收征收与经济发展:通过税务登记,可以有效监控和管理各类经济主体,为国家税收征收提供准确的依据,推动经济发展与税收平衡。

4. 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也是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二、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具体的流程如下:1. 申请:纳税人在注册地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相关电子表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受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审核: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纳税人的身份、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符合性。

4. 登记:经审核无误后,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登记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放。

5. 发证:税务主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将登记信息归档并备案。

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变更与注销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后,如需变更登记信息或注销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变更登记:纳税人如需变更注册地质、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应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变更事项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登记: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时间:2003-12-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讲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形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形,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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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第条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

第一条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税务登记表应当载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

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第三条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当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登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五条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依法如实填写。

税务机关审核后,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九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

第二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第二一条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

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二条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第二三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四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五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六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七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八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九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三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第三二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证明》;(三)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第三三条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

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

第三四条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七章登记核查第三五条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三六条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

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

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三七条税务机关日常的税务登记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按月相互稽核税务登记户数;(二)按季度和年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发现应当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三)利用纳税人报验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开出的发票,核查其供应商或客户中未办理税务登记者;(四)对特定地区内的从事应纳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实地核查,清理漏管户;(五)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

第三八条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九条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四条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第四一条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

但是,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四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七条的规定处罚。

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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