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调解案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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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情感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情感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产生矛盾。

2021年,原告张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离婚条件。

2.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调解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和好的可能性,决定先行调解。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1.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了解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包括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方面。

2. 调解员针对双方矛盾,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双方当事人理解对方的感受,减少矛盾。

3. 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明确离婚的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

4. 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家庭和谐。

四、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2.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放弃对房产的分割请求。

3.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如车辆、存款等,双方各得一半。

4. 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5. 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对对方的任何追偿权利。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了解双方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本案体现了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调解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

2.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双方情况,针对矛盾焦点进行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达成共识。

社区人民调解卷宗案例

社区人民调解卷宗案例

社区人民调解卷宗案例篇一:社区人民调解卷宗内容顺河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卷宗类别:卷名:年度:调解员:立卷人:保管期限:备注:婚姻家庭纠纷杨红侠与赵安南婚姻家庭纠纷 2021 卷号: 2021010 李静调解日期 2021-06-27李静立卷日期 2021-06-30 长期卷宗目录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

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已经文昌居委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特申请顺河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登记日期2021 年 6 月 27 日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纠纷类别:婚姻家庭编号: 2021010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简要情况: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

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已经文昌居委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经调解,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和好;2、赵安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戒烟;3、家庭经济由杨红侠掌管。

社区法律调解纠纷案例(3篇)

社区法律调解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A栋,居民张先生与邻居李女士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家的卫生间墙壁出现渗水现象,经检查发现是李女士家的阳台管道老化导致的。

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李女士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导致邻里关系紧张。

为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社区法律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二、案情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 纠纷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员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漏水的原因、双方之前的沟通情况等。

通过了解,调解员发现李女士家的阳台管道老化是导致房屋漏水的主要原因。

2. 分析责任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分析李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李女士家的阳台管道老化,导致张先生家房屋漏水,李女士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调解方案调解员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李女士承担张先生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墙面清理费用等。

(2)李女士负责更换老化管道,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3)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共同维护社区和谐。

4. 双方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员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和调解方案,李女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更换老化管道。

张先生也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四、案例总结本案通过社区法律调解委员会的介入,成功化解了邻里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区和谐稳定。

以下是本案的启示:1. 邻里之间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避免因小矛盾引发大纠纷。

2. 当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3. 社区法律调解委员会是化解邻里纠纷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调解法律援助案例(3篇)

调解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援助案件。

原告王某系某市一家餐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系该市另一家餐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5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商业用房出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装修该商业用房。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王某发现该商业用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装修进度。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但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

王某遂向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接受申请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王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指派该中心的一名专职律师担任王某的代理人。

2. 调查取证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

随后,律师前往李某的餐饮企业进行调查取证,查阅了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等相关证据。

3. 调解协商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可能。

于是,律师与李某进行了多次协商,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

在协商过程中,律师向李某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租赁合同中关于维修责任的约定。

经过多次协商,李某最终同意承担维修责任,并同意支付王某一定的赔偿金。

4. 签订调解协议在律师的见证下,王某与李某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李某负责对该商业用房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支付王某一定的赔偿金,用于弥补王某在装修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三、案件结果调解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并支付了赔偿金。

王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1. 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应尽快了解案件情况,查阅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2. 坚持法律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应坚持法律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分析(3篇)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家房屋后墙紧邻张某家,两户之间的距离仅有一米。

近年来,张某家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简易棚,用于堆放杂物。

由于简易棚的存在,李某家后墙的排水不畅,导致李某家后院经常出现积水。

此外,简易棚的搭建使得李某家后墙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纠纷起因2021年5月,李某家后院再次出现积水,导致李某家后墙受损。

李某认为这是由于张某家简易棚导致排水不畅造成的,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张某认为简易棚并未影响李某家的排水,且两户之间的纠纷早已存在,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员调查取证:调解员首先对李某家和张某家的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确认了李某家后墙受损的情况,并拍照取证。

同时,调解员对两户之间的邻里关系进行了了解,发现双方平日里关系尚可,此次纠纷主要是由于相邻问题引发的。

2.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强调相邻各方应当互相协作,合理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等。

接着,调解员引导双方分析纠纷原因,指出张某家简易棚确实对李某家的排水和采光造成了影响。

3.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张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赔偿李某家因积水造成的损失。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某赔偿李某家维修后墙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并在一个月内拆除简易棚,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原则:本案中,调解员遵循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原则,即公平、合理、自愿原则。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2. 调解员的调解技巧: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运用了以下技巧:- 调查取证:通过实地查看和拍照取证,为调解提供了事实依据。

- 宣讲法律:向双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1. 5G助力,光速解纷——4亿元借款纠纷一日内化解【调解机构及人员】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张劲、周一余、黄桂洪【委派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21年5月,A银行就其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B公司,涉案标的4亿余元。

广州中院收到起诉后,将该案委派给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诉前调解。

2021年5月27日,在法院指导下,金调委组织案件各方当事人登录广州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以下简称ODR平台),在线签订了调解协议。

因涉案标的较大,为及时固定调解成果,各方当事人当即通过ODR平台在线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

为更快更便捷开展司法确认听证,广州中院启用5G庭审本及5G智慧多功能虚拟法庭,于当天快速组建好智能虚拟法庭,及时完成了司法确认听证,并当庭宣布审查结果,一日之内完成调解及司法确认,被当事人称赞为“光速解纷”,此案也被《广州日报》《广东政法网》关注报道。

【典型意义】这次调解中用到的5G庭审本、5G智慧多功能虚拟法庭都是广州中院于2021年3月发布的5G智慧法院实验室产品。

借助这些成果,法院得以打破常规,突破地点的限制,实现异地调解、听证、司法确认等多元解纷工作。

除此之外,此前已在庭审中得到广泛应用的5G+AOL授权见证系统,也首次被应用到诉前多元解纷工作中。

当事人在线登录平台后,5分钟内即可完成从核验身份到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全流程。

有了广州5G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加持,广州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如同装上强劲引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亦能开足马力驶入快车道,取得显着成效。

2. 证券调解专业化,股民权益得保障——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专业化解于诉前【调解机构及人员】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林歆【委派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某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

综治中心调解案例

综治中心调解案例

综治中心调解案例
综治中心调解案例1:
某天,李先生和赵先生因停车位发生争执,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

经过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并互相道歉。

综治中心调解案例2:
王女士和刘先生因房屋租赁问题产生纠纷。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问题。

综治中心调解案例3:
张先生和陈女士因感情问题产生纠纷,经过调解,双方同意暂时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帮助。

综治中心调解案例4:
赵先生和钱先生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解决了问题。

综治中心调解案例5:
孙女士和李先生因孩子教育问题产生纠纷。

经过调解,双方认识到彼此沟通不畅是主要问题,决定共同参加家长培训班,加强沟通合作。

这些案例反映了综治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关键词:离岛免税走私“套代购”案情概要:被告人王某曾在海口地区免税店工作,2018年初开始,王某利用离岛亲戚朋友的免税额度在网上订购免税品,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并办理即购即提,之后将免税品转卖他人,从中赚取免税店赠品。

2019年9月,王某失业后开始通过导游获取游客同意出让免税购物额度给其使用,利用游客身份信息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办理即购即提,使用自己或者其哥哥王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并将货提走。

2020年2月底,王某联系被告人钟某,让钟某找“人头”,利用“人头”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

期间钟某用自己的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帮王某支付免税货款,并带领“人头”离岛返岛。

同年3月份,王某开始通过付钱聘请“人头”的方式购买免税品。

经查,通过这种“套代购”的方式,王某偷逃税款270多万元,王某哥哥偷逃税款49万多元,钟某偷逃税款15万多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对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和引导境外消费回流、促进“双循环”格局加速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王某等人的“套代购”行为,不仅造成国家关税损失,还违背了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初衷,对海南自贸港建设顺利推进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该案彰显了海南法院严厉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坚决维护自贸港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心。

典型案例2罗某诬告陷害案关键词:诬告公职人员案情概要:罗某为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后勤保障部经理,该公司负责陵水县某小区的物业管理。

2020年至2021年,该小区民宿客人因入住登记问题多次与物业保安发生纠纷,辖区派出所民警张某曾处理过有关纠纷。

法律明白人司法调解案例(3篇)

法律明白人司法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矛盾之一。

这类纠纷往往因为一些小事情引发,如噪音、漏水、停车等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影响邻里关系,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我国司法部门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邻里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由法律明白人参与的司法调解案例,旨在展示调解在解决邻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简介(一)纠纷起因2021年5月,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将车停在张某家门口,导致张某无法进出。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挪车,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双方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引发肢体冲突。

(二)调解过程1. 法律明白人介入在接到张某的求助后,当地司法所安排了一名法律明白人参与调解。

法律明白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2.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首先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矛盾焦点,然后组织双方进行沟通。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理性表达意见,避免情绪激动。

3. 分析矛盾原因调解员发现,李某停车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小区规定,但张某在发现后未及时与李某沟通,导致矛盾升级。

同时,双方在沟通方式上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4.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员根据双方诉求和矛盾原因,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李某将车辆停放在规定车位,不得占用张某家门口。

(2)张某在发现李某停车占道时,应及时与李某沟通,避免矛盾升级。

(3)双方共同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5. 双方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员的努力,李某和张某最终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三、案例评析(一)调解员的作用在这起邻里纠纷中,法律明白人充分发挥了调解员的作用。

他们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咨询,还通过引导双方理性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成功化解了矛盾。

(二)调解的优势1. 经济高效:相较于诉讼,调解过程更加简便快捷,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2. 和谐稳定:调解有利于维护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根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1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21 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21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21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平安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平安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当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平安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当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局部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范文(3篇)

法律人民调解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李某与邻居张某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调解时间】:2021年4月15日【调解地点】:XX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调解员张某某、王某某【当事人】:李某(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近年来,因张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枝叶伸至李某家,导致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剪树木,但张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

双方矛盾激化,李某遂向XX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调解员张某某、王某某接到李某的申请后,立即通知张某,约定于2021年4月15日对本案进行调解。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到达调解地点后,首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确认双方身份信息。

随后,调解员分别与李某、张某进行谈话,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1)李某陈述:李某表示,其家与张某家相邻,张某在自家庭院种植了一棵大树,树木枝叶伸至其家,导致其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剪树木,但张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2)张某陈述:张某表示,其种植的树木并未伸入李某家,树木枝叶仅伸至李某家屋顶,并未影响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认为,李某无权干涉其种植树木,要求李某自行解决问题。

3.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在了解双方陈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分析。

(1)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与张某作为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调解员认为,张某种植的树木虽然未伸入李某家,但树木枝叶伸至李某家屋顶,影响了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张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协商解决纠纷案例(3篇)

法律协商解决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于2019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

由于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以及交付后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业主群体与开发商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业主们多次通过集体上访、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方式表达诉求,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纠纷主要问题1. 房屋质量问题:部分业主反映,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门窗渗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体验。

2. 配套设施不完善:小区内绿化不足,停车位紧张,物业管理不到位,给业主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3. 物业服务费问题: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异议,认为收费标准过高,服务质量不达标。

4. 合同违约: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的配套设施和优惠政策未能兑现,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三、协商解决过程1. 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政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业主们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2. 沟通协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多次沟通协商,要求开发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完善配套设施、降低物业服务费、履行合同承诺等。

3. 法律援助:在协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后续协商提供法律支持。

4. 调解委员会介入:鉴于纠纷复杂,业主委员会申请成立了调解委员会,由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律师、业主代表等组成,对纠纷进行调解。

5. 达成协议:在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下,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开发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增加绿化面积、增设停车位等。

- 物业公司降低物业服务费,并提高服务质量。

- 开发商履行合同承诺,兑现销售过程中的优惠政策。

四、案例启示1. 法律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寻求法律协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确保纠纷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有很多,这里为您提供一则相关的案例:
2021年8月,王某与前妻刘某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王某来到高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寻求帮助。

调解员李某受理此案后,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王某与刘某于2014年离婚,当时约定由刘某抚养孩子,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然而,随着孩子的长大,日常开销增加,500元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

因此,刘某希望王某能增加抚养费。

王某则认为,自己近年来生意失败,经济状况并不好,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是自己承受的极限。

因此,他拒绝增加抚养费。

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调解员李某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说。

针对王某的经济状况,李某向其解释了抚养费的法律意义和责任,同时劝导其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

对于刘某,李某则耐心解释了王某的困境,并劝导其理解对方的处境。

经过调解员李某的耐心劝导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王某同意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而刘某也表示理解并接受了这一安排。

最终,这起抚养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调解民事法律的案例(3篇)

调解民事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35岁,某市居民,系某小区业主。

被告:李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住所地:某市XX区XX路XX号。

纠纷事由:原告张三于2016年购买李四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

然而,由于李四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原告张三无法按时入住。

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三遂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交付房屋。

二、调解过程1. 法院受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张三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被告李四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 调解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某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了一名法官负责调解工作。

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调解的法律规定和调解程序。

3. 调解协商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公司进行了调解协商。

以下是调解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点:(1)原告张三提出的要求:要求被告李四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交付房屋。

(2)被告李四公司的辩解:被告李四公司表示,由于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被告李四公司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希望原告张三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3)调解员的调解建议: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以实际情况为基础,相互理解,达成共识。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协商,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公司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李四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张三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李四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张三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李四公司同意在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4)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调解点评1. 本案中,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佛山诉前和解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佛山诉前和解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佛山诉前和解十大典型案例“出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0•【分类】其他正文佛山诉前和解十大典型案例“出炉”01发挥个案调解效应保障村改工作平稳推进案情简介嘉和公司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村工业区某厂房出租给黄某用于生产经营。

合同签订后,黄某向嘉和公司支付了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2021年12月3日,上述厂房被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规划范围,嘉和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黄某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把厂房清空,但嘉和公司在收到政府部门的拆迁补偿款后没有向黄某支付相应补偿,且未退还租赁保证金。

黄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嘉和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并支付拆迁补偿款。

该案分流至和解中心后,在法官的指导下,专职调解员结合同类经典案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分析,协助双方找准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以该案的调解模式、调解方法为蓝本,诉前和解中心后续成功化解涉村改案件13件。

典型意义佛山市两级和解中心秉承“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理念,积极参与到区域发展建设中,为佛山村改的平稳推进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该案的成功调解,较好平衡了涉村级工业园改造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利益,并为同类案件的调解提供了经验借鉴,达到“调解一案、化解一批”的效果,让矛盾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

02延伸诉前和解支点助力“无讼”村居创建案情简介2021年6月,何某与谢某在高明区明城镇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何某受伤。

何某治疗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承保公司的赔偿项目存在争议。

因何某为坟典村村民,谢某亦在该村附近经营鱼塘,双方遂向坟典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鉴于交通事故纠纷涉及专业知识,且多次调解未果,坟典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高明法院挂点部门寻求指导。

高明法院启动“无讼”乡村(社区)示范点联调机制,联合区诉前和解中心、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开展调解。

2021调解291唐河吕付国房屋买卖

2021调解291唐河吕付国房屋买卖

2021调解291唐河吕付国房屋买卖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9
【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调解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8.10 18:20:31
2021调解291唐河吕付国房屋买卖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豫13民终291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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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欧阳光明(2021.03.07)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

“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

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

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

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

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

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

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

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

晚上八时许,周连芳晚饭后急着回家,不慎在路上摔倒,当场昏迷,于第二天不幸死亡。

7月31日,周连芳的儿子王国华找到任清和,要求赔偿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

任清和认为周连芳是自己主动帮忙,且没有在自己家里出事,自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争执不下,王国华声称要召集亲戚讨回公道。

镇调委会接到村调委会报告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于是立即派调解员老胡带队前往处理。

当调解人员赶到现场时,双方已是剑拔弩张,老胡见状,连忙大喝:“凡事好商量,动手就输理!”一边说一边迅速站到中间,分开两拨人,道:“遇上这个事情,哪个都心里都不好受,但事事都有个理字,你们这样蛮干,如果大家打得个头破血流,事情就能解决吗?反而整得更复杂。

你们说是不是?”“为他帮忙出了事,他肯定要负责任了,他不讲理,我就找亲戚来讨公道。

”王国华怒气冲冲道。

“你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老胡耐心说道:“大家都冷静下来,我们一起找个解决的方案,你看好不好?”在调解人员地耐心劝慰下,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第二天,调解人员兵分两路,分别到双方家里进行劝说,并详细为当事人讲解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是受益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助,助人为乐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周连芳属义务帮工,任清和是受益人,在此次事件中,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补偿责任。

经过调解人员努力,2013年8月3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任清和一次性补偿王国华5000元,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3、“鸡毛蒜皮”惹纠纷联合调解促和谐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而兰草镇五枝村村民王远国与王远入这两个一路之隔的邻居却因小事成了冤家。

2013年6月19日,王远入在自家地里打除草剂时不慎将药喷到邻居王远国的红苕上,没有告知王远国,第二天王远国的妻子张友方割猪草时发现两株红苕枯死。

在得之是王远入打药造成,便找他理论,两人一言不合就动起手来,王远国闻讯赶到帮忙,王远入见状便捡起一块石头向王远国砸去,王远国当场倒地。

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700余元。

6月26日是,在镇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王远入承担王远国医疗费用共1000元,并约定6月底前付清。

7月1日是,两人又争吵着走进司法所,王远入要求重新调解;王远国则声称要作伤残鉴定,然后打官司。

工作人员对两人进行了安抚,并了解到:王远入认为王远国两个人打他一个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王远国听王远入如此说,气愤的决定要进行伤残鉴定,并上法院起诉。

送走两人后,镇调委会立即召开了会议,对此纠纷作了深入分析并作出调解方案:以王远入为重点,分开调解,法情相融,化解两家矛盾。

调解人员多次到两家作工作,通过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了详细讲解和厉害关系分析。

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两人态度均出现了转变,调委会决定抓住机会,进行调解。

7月30日,镇调委会联合派出所再次组织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王远入支付王远国各种费用共1000元。

4、七旬老翁命丧务工路十一天调解慰天灵“邓所长,你快点下来支援一下,我们这边一个老汉在去高速公路做工的途中遇车祸死亡,现在调解进入了僵局。

”这是2013年6月2日晚上10点钟驷马镇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在电话中急促的说。

事情还得从6月1日说起,家住驷马镇当先村的70岁村民邓某,一个月前受雇于达巴高速路绿化工程水宁寺段包工头何萍,从事泥土开挖工作,工程队的车辆负责对工人接送,2013年6月1日,邓某和其他工友有如往常一样,一早就乘坐工地上的货长安前往工地干活,该车行驶至水宁寺高速路路段突然侧翻,致车上工人9人不同程度受伤,邓某是其中受伤最重的一个,在送医院的途中邓某不幸死亡。

邓某死后工程方与死者的儿女达成共识不报警,和解。

但和解之路却不是想象的那样顺畅,事发第一夜当事人双方通宵谈判,既耽误了睡眠又没有任何收效,双方不欢而散。

第二天死者的子女请了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出面调解,一天下来,死者的子女要求赔60万,工程方只是说该赔但就是不说赔多少,眼看一天又要晃荡了,晚上十点就出现了陈书记电话求援的一幕。

接到电话,邓宏当晚租车赶到驷马,讲法律,说人情,一直到晚上1点,工程方依然守口如瓶,调解再次搁浅。

接下来的的八天,天天调解,始终在赔付标准和数额上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死者亲属要求按照城镇人员死亡标准计算,理由是:1、死者生前随其子在驷马街上居住了连续五年,收入来源是靠儿子在场镇做生意;2、死者生前是失地农民,其所有的承包山林、土地在修建达巴高速公路时被征收了的,况且死者的老家的房屋系驷马水乡建设拆迁范围,早就没有在此居住了,坚决要求工程方不仅要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工程方坚持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是:1、死者户口性质是农业人口;2、其收入来源不是靠城镇生意,而是三天两头在村附近打零工,由此表态最多赔10万元,多一分都不行。

分歧太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为一件事连续九天没有停息调解的邓宏,已经感觉到身心疲惫,本想放弃调解,引导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但一想到七旬老人孤苦伶仃的停放在自己原来已经残破的旧屋旁,没有家人的守候,只有成堆的蚊虫陪伴;想到死者的子女为父亲意外死亡十天谈判、十天的奔走呼吁,那一双双无助的眼神寄予了司法所多少期待。

责任和良知催促着邓宏不调结不罢休,在2013年6月9日晚上也就是第三次调解搁浅的那一天,邓宏再次分别把当事人双方叫到司法所办公室,给死者的子女讲明一事不双赔,希望他们依法维权,不提无理要求;再给工程方做工作讲明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的法律依据和道理,工程方还在犹豫,显然不理解,邓宏又建议他方委托一至二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参与调解。

最终赢得了工程方的默许。

6月10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司法所调解,通过近4个小时的博弈、交流、沟通,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理解、支持,达成共识,签下协议:何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一次性向死者邓某的三个子女赔偿邓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0000元。

签订协议的当晚,当事人双方紧紧的握住邓宏的手,连声致谢“什么是人民的公仆?在这次事故处理中我们找到了满意答案”。

至此,这起历时11天,经过11次艰难曲折调解的交通事故总算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5、溺水死亡起纠纷人民调解息纷争6月17日,正值周末,土垭司法所所长王华突然接到电话,要求调解辖区一名小孩溺水死亡纠纷。

王华快速赶到现场主持双方调解。

到了现场后,死者亲属情绪激动,扬言如果调解不好,他们会上访。

一边安慰死者家属的情绪,一边了解发生的情况。

2013年2月12日,邹海军邀请杨春梅到自己家作客,并去杨春梅家接,杨春梅在未经丈夫王贤付及父母的同意下,擅自将自己四岁的儿子王胜带到邹海军家玩耍。

2月13日下午,由于监护不到位,王胜自己玩耍不慎坠入邹海军家附近的小水池溺水死亡。

事发后,邹海军和杨春梅一直隐瞒,未将事情告诉王贤付及父母,直到2013年6月4日杨春梅及王贤付离婚后,王贤付及家人才得知王胜死亡。

6月17日王贤付及家人到邹海军家里要他们给个说法。

了解上述情况后,王华一面稳定死者家属情绪,预防矛盾升级,一面通过耐心细致的与死者亲属交心谈心,使死者家属相信一定能将此事处理好。

并把过激行为造成的后果,从法律角度给予了正面解释,稳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

在调解中,明确王胜溺水死亡系邹海军及杨春梅负责,发生溺水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海军及杨春梅监护不到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解释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死亡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死者家属了解通过诉讼,所能赔偿的金额,让死者家属心中有底。

双方经过调解员长达3个小时的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和谐自愿的基础上,终于达成由邹海军及杨春梅一次性赔偿死者王胜直系亲属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的调解协议。

至此,一场溺水死亡纠纷通过司法所调解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6、车祸引纠纷调解出和谐近日,土垭乡驾驶员颜某借车主杨某的商务长安车,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张某受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车主杨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亲戚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

因赔偿金额差距实在太大,双方僵持不下。

为此,双方均向土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到交警队提取了相关证据和交通事故认定书,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和部分知情群众。

然后,召集相关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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