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doc 12页)

合集下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湘政办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乡镇、包交通主干道,乡镇干部包村、包农村公路,村(居)委会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乡镇(包括涉农办事处)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落实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交通安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涉及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问题。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乡镇安监站要强化综合监管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道路交通路面执法、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控设施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9•【文号】交质监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370号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建设质量问题上,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应同等对待。

但可结合各地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并切实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

二00四年七月九日附件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订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职责和民航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移交省政府的省内民航机场的有关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长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 年3 月21 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为纳入省、市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纳入县级农村公路规划(计划)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检查和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要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目标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定额投入、严格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政策、前期工作管理与审批、国家和省投入资金的筹措、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许可的审批、竣工验收、资金监管和目标考核。

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业主、年度计划申报、项目自筹资金筹措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第九条各市州交通部门根据省整体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报省交通厅。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湘政办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2〕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2〕2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夯实基础,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农村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到2026年,全省“党政同责、部门履责、社会共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能力明显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得到根本遏制。

二、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省、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厘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边界,细化责任分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2006年1月27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doc 8页)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doc 8页)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doc 8页)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路交通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第九条各市州交通部门根据省整体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报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结合全省干线公路实际情况,围绕“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拟定“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经省发改委会审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外的项目不得纳入建设范围。

第十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

工可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二条各地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省交通厅审定后报省发改委审批下达。

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纳入五年规划的项目;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3、项目业主明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省交通厅依据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对市州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省将优先考虑安排规划内其他干线公路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四章设计第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湘交农路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交农路规〔2021〕1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0月13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借鉴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经验,现就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信用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强化系统平台支撑和信息应用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监管能力和水平,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到2023年底全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公路建设各类从业企业及主要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体系。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分类分期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体系。

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湘交农路[2009]344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交农路[2009] 344号HNPR-2009-17006)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交通厅组织课题组深入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并广泛征求全省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经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共同审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全省,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暂行技术要求(略)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安厅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改善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应于全省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四条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向同级政府申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督促县(市、区)交通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 49号)、《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 40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公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养护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湘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项目库管理第三章年度计划与目标第四章资金与以奖代补管理第五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六章建设施工第七章质量安全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九章附则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

农村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林(竹)道、防汛(火)道等生产道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湘政办发〔2006〕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市县为主,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六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分级进行目标考核,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遵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土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
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0厘米,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并铺设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水泥稳定类基层。

块石路面和片石灌浆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并要求原路面平整,块片石摆放整齐平整,水泥砂浆浇灌饱满。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
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

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

如果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国省补助经费。

第四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

县到乡镇公路规划按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编制的规划执行;全省通畅工程建设规划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打捆申报,省交通厅提出意见,报省发改委进行一揽子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由省下达年度额度控制指标。

县市区交通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编制,各市州交通局会同同级发改委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公路管理局,经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汇总后,由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审核上报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年度计划由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第十八条根据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年度计划的安排,市州交通局和财政局要向省申报资金预算,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上报交通部
和财政部。

第十九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投标
第二十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一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及大桥、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各市州交通局审批,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县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交通局审批,报市州交通局备案,由市州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查。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备。

第二十二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