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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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

壹、中国金融业分业运营的现状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5条规定:运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X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商业保险业务。第91条规定,保险X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同壹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X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信托业。

之上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运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前不久召开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他指出,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运营、分业监管。(壹)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运营的特殊背景

1、混业运营的尝试

在1993年以前,中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运营的试点,可是由于当时经济过热,金融秩序混乱,管理水平较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运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管理欠佳的金融混业运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泡沫膨胀。

2、现实的选择

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性考虑,中央政府审时度势,决定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11月、12月国务院先后在有关文件中,对金融业分业运营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995年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分业运营作为法律确定下来。这些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完全隔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这是针对现实采取的壹种理智的选择。

(二)控制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发展的权衡

金融风险和金融发展是且存的,发展越快风险越大,但发展则是防范风险的目的,如果不发展了,金融风险不存在了,但最大的风险就会出现了:经济停滞了。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只有在发展中防范金融风险。

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改革选择了以安全性为主的取向,我们选择了渐进模式,无论是金融机构的改革,仍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改革,都是逐步

推进、渐次进行的。也就是说,且不壹味强调金融改革的单项超前,而是顾及经济过程的承受能力。

在我们吸收、消化混业运营带来的消极影响,确立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且推进金融机构实行企业化运营时,在治乱中又不知不觉地走上了单壹化的轨道。中小金融机构难以生存,它们的存款向国有大银行集中;政策性银行作用不够明显,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承担大量政策性贷款;信用合作系统逐步变成商业银行;大量信托X公司重新整合,方向迷茫;在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金融业分业运营逐步转为综合运营给我们带来不少的冲击。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下壹步怎么走。(三)坚持分业运营的总体框架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针对当时金融秩序严重混乱和金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坚持的壹条基本原则也是分业运营。文件起草时,且不是没有见到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了综合运营的现实和进壹步的发展趋势,而是冷静分析了金融秩序混乱和混业运营之间存在很大相关性,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必须那样去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曾在今年4月说,在较长的时间里,中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运营、分业监管。从今年开始,中国对所有商业银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中国将实行谨慎会计制度,以提高商业银行实际盈利水平。他同时透露,截至今年4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已达2338亿美元,比年初增加216亿美元。人

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有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实践,再回过头来见,证明当时中央决策是正确的。没有持续几年的分业运营,金融秩序到不了今天这个样子。即使在今天,坚持分业运营总体框架,仍然是需要的。因为基本国情仍然是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均不强,分业运营框架放得过宽,“防火墙”太低,风险将会很大。

(四)我国现阶段金融分业运营的必要性分析

虽然金融混业运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我们的相关法规不健全、金融领域的监管仍缺乏力度,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仍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运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我国金融业目前尚未取得混业运营的“资质”,在壹种重要的制度选择面前,现实性是重要条件。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分业运营是权宜之计。

1、商业银行改革不彻底。我国虽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且致力于解决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但时至今日,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约束的国有企业,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产权制度上有所改革,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仍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

2、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壹是金融工具种类少且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国债市场的份额占到60%左右,股票市场为35%,企业债券和

基金市场占不到5%。。二是市场分割,缺乏流动性。低流动性必然带来高风险性,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且不是来自银行体系,而是来自股市和债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势必将资本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内,再加上银行体系自身的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大大膨胀。

3、金融监管经验不足。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只有20年时间,自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不足十年时间,且至今尚未形成完全的市场经济,新的监管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标志刚刚不过俩年时间。而美国自建国时开始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到当下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相比之下我国监管机构的经验十分缺乏,不具备应付各种复杂的市场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能力。金融监管是用来对付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分业制下商业银行尚且能饶过金融监管,全能制更会为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提供“温床”,银行利用其方便快捷、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渠道和监管当局开展“猫捉老鼠”的游戏。这就对金管当局的监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手段,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足以应付银行的全能制趋势。

(五)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大行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

1、政策取向

其实,自从1999年美国、日本混业运营转变后,我国的政策取向已经开始逐渐放松: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颁布了《证券X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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