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五章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与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不动产登记制度2.2 动产交付制度2.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2.4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所有权3.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3.2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3.3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3.4 特殊类型的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4.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4.2 地役权4.3 地上权4.4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章:担保物权5.1 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5.2 抵押权5.3 质权5.4 留置权第六章:占有6.1 占有的定义与特征6.2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6.3 占有的保护与限制6.4 善意取得与侵占第七章:地役权7.1 地役权的定义与特征7.2 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7.3 地役权的内容与行使7.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八章:地上权8.1 地上权的定义与特征8.2 地上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8.3 地上权的内容与行使8.4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宅基地使用权9.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特征9.2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9.3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行使9.4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十章:抵押权10.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征10.2 抵押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0.3 抵押权的内容与行使10.4 抵押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一章:质权11.1 质权的定义与特征11.2 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1.3 质权的内容与行使11.4 质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留置权12.1 留置权的定义与特征12.2 留置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2.3 留置权的内容与行使12.4 留置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13.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3.2 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13.3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13.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第十四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14.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4.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14.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5.2 典型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15.3 物权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15.4 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讲解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前十五章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地役权、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以及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第五章-物权法练习题
1、D 债权债务关系 、 2、B 物权优先债权实现 、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登记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登记 3、B 善意取得制度的 个判定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5个判定要件 、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效力未定,有权 处分人不追认无权处分行为, 处分人不追认无权处分行为,行为效力由 效力未定变为无效行为。 力未定变为无效行为。 4、C 按份共有制度 、 5、D 留置权的判定要件不符合 、 6、D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抵押权与质押权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 、 为约定担保, 为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于约定担保实现
• 7、甲有一套房屋,其将该房屋抵押给乙并 甲有一套房屋, 甲有一套房屋 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 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甲又降房屋 抵押给了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给了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 后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 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 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C.不经乙的同意,甲可以把房屋转让给丁 C.不经乙的同意 不经乙的同意, • D.丙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6、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质押与留置权的下列 按照我国法律, 说法不正确的是? 说法不正确的是?D A.两者都可以动产为标的 A.两者都可以动产为标的 B.留置权是法定的, B.留置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 留置权是法定的 C.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 C.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 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 D.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 D.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效力相同 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五章物权法
三、所有权的取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原始取得
劳
国
动
收
家
生
取
强
产
孳
制
取
息
取
得
得
拾
得 遗 失 物 取
无 主 物 取 得
添善 附意 取取 得得
得
(二)继受取得
买卖 赠与
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互易 继承与遗赠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法条: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三)物权的保护
1.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赔偿损失 5.恢复原状或其他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 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内容法定 2.物权的种类法定
为存在。 (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
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的意思进行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五章之问题浅析
意义 上 的所 有权 , 有疑 问。《 权法 ̄ 5 5 大 物 4 ̄ 7条却只是 一种 宣言 《 权法》 6 物 第 2条中有 关财产 状 况的公 开 问题 可 以直接 依照 《 村 性的 条款 , 没有任 何 实际 的规 范性 作用 。
二、 僵 尸法 条” “
一
民委 员会 组织法》 l、0 2 第 9 2 、2条 的规定 。单列 为一 条规 定却没 有构 成要件 部分, 因此是 毫无 作为行 为规 范或者 裁判 规范之 可 能
权主 体; 国有 财产 范围甚广 , 包括有 形和无 形的各类 经济 资源 , 难 受 益者 。这种 经济 关系 反映 于法律 上 就要求 法律 要确 定集 体成
以成 为应该特 定化 的物权客 体 ;国家所有权 ” 内容兼涉财产 权 员 全体对 集体土 地和 其他财产 的直接所 有权 。而 《 “ 的 物权法 》 中并
其的争议来源于具体条文内容, 而非其是否应该存在。鉴于此, 本文对于《 物权法 第五章的部分条文进行 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3 D 2. 2
《 物权 法》 2 第 1 规定 : 因物 的 归属和利 用而产 生 的 第 条 款 “ 又 有何差 别昵 ? 2 村 民委 员会作 为基 层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 . 不是
利 、 政管 理权 和 国家主权 , 行 不属 于物 权的 内容 。 以 , 所 国家所有 未 对成 员权有 所规 定, 这无 疑是个 遗憾 。
权“ 权说 ” 物 缺乏 理论 和实 际基础 。 其次 , 民法上 的物权 针对 的应
是私 法领 域 内的物权 , 调整 的是 “ 因物 的归属和利 用而 产生 的 民
三、 集体 所有权 的问题 ( ) 集体 ” 一 “ 为何 物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 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 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 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 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 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 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 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 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 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 要求酬金。
•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 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 映。在 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 我国现阶段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第四部分:所有权的取得
•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 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 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 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物 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 法的,否则,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 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 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 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
•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 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 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 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 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 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③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
2.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 物权绝对原则的另一体现是“一物一权”主原则中保障物权独立性和完满性的防御性措施,也是物权绝对性的重要内容。
(二)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讨论
同其他任何重要法律原则或理论一样,关于物 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不同学者也有种种不同观点。 总的来说,学者们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主要有 四种:
(三)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
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绝对原则的
重要保障。 物权公法限制的基础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实施限制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依据 ②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1.物权请求权。在物权人正常行使其物权时,物 此种理论认为不应承认由习惯法可以创设物权,而是应通过对物权法有关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规定作“从宽”解释的方法,克服物权法
一、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意义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 (一)物权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的物 (二)物权标的物须特定 (三)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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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一)概念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等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明确规定,除了法律明 确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外,当事人不得以约定 或其他方式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中的“法”,一 般通说认为是狭义的法律,即我国民法、物权法 等基本法律,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 习惯法。
5三.、公物示权制法度定的及原国则家一的管依理切据的需义要。务人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 义务的履行,物权的支配力才得以实现。 公示的对象应是物权权利归属的事实。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物业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权利人是指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并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代表物业权利人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出售任何物品或者服务,并不受物业权利人任何指挥。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权利人聘用的,负责对物业进行日常保洁、保养、修缮、治安、消防、秩序维护、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涉物业权利人与房屋、土地的权属争议,不得侵害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尊重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对物业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房屋情况保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权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物业权利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委托,履行承诺完成物业服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进行必要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人进行实名认证和进行催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并定期进行检验、评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物业权利人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对业主的投诉、建议等情况及时回复,并及时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官方网站、物管APP等平台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和结果等信息。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第五章登记办理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四十二条【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证明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五条【适用】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理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能够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理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并根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五)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六)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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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够明了我国 物权法的特征及主要功能和基本原则等,知晓物权 法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之后吴某找到金某,以22万元出售此房屋,并出示了 准建证、权属证书,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底,吴 某在收到金某交付的购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 给金某,并要求向张某返还本金和为金某腾房。张某认为 该房屋系他和吴某共有,吴某无权将该房屋全部卖给金某。
问题:(1)房屋归谁所有?(2)卖房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章>>第一节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是指关于人 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物权 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以民法典中关于物 权的规定或者物权法典,如《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1. 物的归属关系,即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 有的财产关系。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第五章物权法练习
第五章物权法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万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未取得乙的同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通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丙应当先代替甲清偿债务。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
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2、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3、抵押权和质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不动产B.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C.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质押人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D.抵押权设立需要办理登记;质押权设立不需要办理登记4、关于征收与征用的异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征收与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
B.征收与征用都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
C.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了变化。
D.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征收是针对不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可使用。
5、 2008年3月10日甲以其不动产为租赁物,与乙签订为期1年的租赁合同。
2009年2月10日,乙将租赁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
按照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6、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章物权主体第五章物权客体
广义上的物权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 征:
1.物权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一般性。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3.物权主体的差异性。 4.根据物权类型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分类 标准。
•二、物权主体的分类(略)
第二节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内容 基本含义: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 等的,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的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物权主体的物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3.物权主体行使权利应遵循适用规则的平 等性
2.物权客体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 •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通常称为“准物权”。 (二)物权客体制度的意义 1.奠定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石。 2.是物权法内在逻辑结构的要素。 3.为物权分别立法提供了基本线索。 4.确立了物格制度,为对物的不同保护提 供了依据。
二、 物权客体的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3.你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何认识?
第五章 物权客体
第一节 物权客体概述
一、物权客体的含义与意义
(一)物权客体的含义
•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 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 规定。
1.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包括不动产和 动产。 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有体物一般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 直接触摸到的物,学理上将光、电、气、电磁 波、空间等扩大解释为有体物。无体物即无形 财产,是指除有体物以外的权利和利益。
二、平等保护原则与区别承认的共存
•我国所有权制度采用了国家、集体、私人和 其他权利人的主体标准进行设计。
我国所有权制度体现了区别承认与平等保护 相结合的基本精神。 (一)《物权法》进行区别承认的必要性 1。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 2。确定公有制财产的客观存在及加强其保 护的客观需要。 3。对各类所有权不分别规定,就无法规定 他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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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抵押的财产 、
原则上,除上述财产外,均可抵押。 原则上,除上述财产外,均可抵押。 房地一体主义 特殊动产集合抵押 农作物抵押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
抵押权
抵押权的范围
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
是否及于从物 是否及于附合物 是否及于孳息
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先登记原则→同时同序原则 同时同序原则→登记在先原则 均未登记 先登记原则 同时同序原则 登记在先原则 →均未登记 的 ,按比例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
甲有一栋楼房估价3000万元,先后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乙、丙、 万元,先后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乙、 甲有一栋楼房估价 万元 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元,抵押登记分别在 月的 、2、3日。 万元, 月的1、 、 日 丁银行各借款 万元 抵押登记分别在8月的 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该房屋估价为2600万元,现甲、丙 万元, 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该房屋估价为 万元 现甲、 之间要达成以下四项协议,其效力如何? 之间要达成以下四项协议,其效力如何? 协议1: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 :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替代丁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 :丙要替代丁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1300万元; 万元; 协议 :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 万元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元。 万元。 协议 :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 万元
5、流质条款无效 、
定义 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是事先约定所有权归属, 是事先约定所有权归属,允许事后协商以折价方式实 现抵押权,也允许担保权人通过变卖、 现抵押权,也允许担保权人通过变卖、拍卖方式获得 所有权
消灭
1、主债权消灭的;2、担保物权实现的;3、债 、主债权消灭的; 、担保物权实现的; 、 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4、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 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 代位物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位物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物部分灭失, 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抵押物被分割的, 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概述
债权部分消灭, 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债权被分割的, 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的人分得的部分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 利 担保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值下跌, 担保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值下跌, 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3、设定用益物权或租赁权的权利 、
先出租后抵押的, 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不破租赁 先抵押后出租的, 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可以击破租赁 承租人损失,如因被受让人逐出而租相似房屋, 承租人损失,如因被受让人逐出而租相似房屋,但因租 价上涨而多付的租金损失: 价上涨而多付的租金损失:承租人是否知道抵押事实
抵押权设立与抵押合同生效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 月 日 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 登记。 月 日 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 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 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月 日 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
抵押权
(二)动产浮动抵押权
以企业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标的物的 抵押
标的在抵押时是不特定的 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
设立
抵押人、标的、形式 抵押人、标的、
登记与效力
未经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抵押物的确定抵押权终止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抵押物灭 、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实现; 、 失;4、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5、债权人擅自许 、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 、 可债务人转移债务
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
标的物为数个 担保同一债权
效力
对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做了限定 :物上按份 对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未做限定 :连带
抵押权
抵押权的标的
1、不可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五章 担保物权
概述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人的担保 和物的担保的并存
概述
概念
债权担保
定义: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定义: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 实现, 实现,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保障措 施。 原因: 原因:增加债务或让与财产于他人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性
被担保债权是将来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 被担保债权具体数额虽然具有不确定性, 被担保债权具体数额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预定有最高限额
决算期: 决算期:计算抵押权所实际担保的债权数额的日期
是以企业固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构成的财团为标的物 设定的抵押
标的在设定时即固定,限于现有的财产, 标的在设定时即固定,限于现有的财产,期间企业对财产的处 分受到严格限制
(四)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 先确定一最高的限额而设定的抵押。 先确定一最高的限额而设定的抵押。
概念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而供担保的财产, 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 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 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就其变价价值优先清偿 其债权的权利。 其债权的权利。 标的物是第三人或债务人提供的财产 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核心为就抵押物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概述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类型
法定类型:抵押权、 法定类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争议: 争议:
让与担保 法定优先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 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 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
(三)财团抵押权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 万元, 万元, 万元,乙银行借款 万元 丙银行借款500万元, 万元 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 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 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 行并不知情。 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三家 万元。 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万元 银行如何分配该价款? 银行如何分配该价款?
3、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
实现
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 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 受偿的行为 实现方式
折价 拍卖 变卖
存续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行使的, 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
物保与物保的并存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财产上之抵押权的,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财产上之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 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 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甲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丙 万元, 甲欠乙债务 万元 甲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以楼房一栋抵押。后甲不能清偿, 以楼房一栋抵押。后甲不能清偿,乙明确表示放弃对甲 的抵押权。后经法庭查明,甲的土地使用权时价800万 的抵押权。后经法庭查明,甲的土地使用权时价 万 丙的楼房拍卖得款1000万元。问:乙可从丙之楼款 万元。 元,丙的楼房拍卖得款 万元 中拿走多少? 中拿走多少?
2、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 、 利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即具有价值权 、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性和物上代位性 4、具有不可分性 、
甲欠乙1000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栋抵押,每 甲欠乙 万元,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 栋抵押, 万元 栋抵押 栋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 万元, 栋估价约 万元 后甲到期不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