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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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 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 实行专业化、 社会化管理,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勘察、 设计、 施工和监理等工作, 按建设计划和设计 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 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 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 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 化管理,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从全国各地近年 来的试行情况看, 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 提高项 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 缩短工期, 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 确保资金 的有效利用。 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 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 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 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 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 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 代建管理费构成 项目 代建管理费是项目 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 的投 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 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 建 设准备、 实施、 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一 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 、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 劳动保护费、 工 具用具使用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 业务招待费、 竣工验收费、 财务费、 其 他管理性质开支、 应缴税费、 利润等。 显然, 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 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 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 人月 费单价、 固定费率等方式, 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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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4、 项目代建的目标要求。 即工程项目明确的投资、 进度、 质量、安全文明 以及与项目代建相关联的各项要求。 5、 代建单位实力水平。 主要包括资质、 信誉、 组织结构、 人员配备、 代 建业绩、 管理规划等。 四、 几点看法 1、 现阶段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 工资水平、 物价水平地区差异较大, 不 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也有差异, 不宜统一限定代建费取费不能超出建设单位管理 费标准, 国家可以设定一个浮动范围, 允许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规定的浮 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代建费费率, 不同行业地区、 不同类别、 复杂程度的工程 实施不同的调整系数。 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年均增长率都在 10%左右, 代 建费标准应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 才能为代建单位吸引人才、 实现自我提升、 技术进步、 发展壮大创造有利条件。 2、 目前业内大都认为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 与代建单位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对 称, “责、 权、 利” 不均衡。 因此, 建议提高代建费的取费标准, 改变 目 前简单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代建费取费上限的做法, 给予代建单位适度合 理利润空间, 真正让代建单位的收入与所承担的责任及付出匹配起来, 充分 发挥和保护代建单位积极性。 建议代建费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 2—4%计取, 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并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确 定。 项目总投资 2 亿元以下项目, 代建费可取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 3%— 4%; 总投资超过 2 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 超出 2 亿元部分可按 2% —3%计算。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

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

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

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

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

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费取费浅析作者:沈柏李红杰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经过对建设项目的代建制实践。

2004年3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印发京《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2004]289号文,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采用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由于该办法的试行,使得建设单位的身份由建设工程管理者转换为使用人,以形成的资产是否满足使用需求为主要目的。

政府将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与市场化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使得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的工程咨询公司代为管理工程即代建人,代建人必须完成的管理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控制金额:不超过政府审定的设计概算额。

安全生产:不发生死亡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有关技术规则要求。

并按照一定的取费标准作为劳动报酬。

实行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代建制是新生事物,在推行初期,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缺乏联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定。

对于代建单位管理费的取费,目前大部分实施的项目代建人的招标文件中表述为,参照(或者是不超过)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之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内进行报价。

实际中标结果就是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小于或等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鉴于代建单位管理费是代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正确制定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使代建制能够健康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下面,就代建管理费取费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工程总概算数(万元)费率(%)算例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以下 1.510001000*1.5%=151001-5000 1.25000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01000063+(10000-5000)*1.0%=113 10001-500000.850000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0.5100000433+(100000-50000)*0.5%=683100001~200000 200000以上0.20.1200000280000683+(200000-100000)×0.2%=883883+(280000-200000)×0.1%=963一、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两者的性质不同(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因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需对工程进行管理的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朝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14〕6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投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市返还用于本区建设的土地出让金、中央和北京市安排用于本区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补助资金,以及由区政府承诺偿还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遵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建设:1.城乡基础设施项目;2.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4.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

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

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

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建人:项目使用人: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建人: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代建管理期限:个日历天四、代建管理费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地址:邮编: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电话: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京发改[2004]2423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代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与委托第五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的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控制、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防止超概算。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政府投资(代建)工程第三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政府投资(代建)工程第三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政府投资(代建)工程第三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门政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政府投资(代建)工程第三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13〕7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政府投资(代建)工程第三方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3年8月8日门头沟区政府投资(代建)工程第三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代建)工程监管,提高工程使用单位参与监督管理的责任意识,依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门头沟区政府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工程,是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委托区公共工程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法定招标程序确定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政府公共工程、民生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第二条所列工程项目的使用单位即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代建)工程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的监督管理。

(一)参与项目实施前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报批,以及施工图设计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方面的工作。

(二)参与项目实施中的工作,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等直至办理工程资产移交。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适时成立工程监督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代建)工程进行日常监督、现场监督。

该监督机构应当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2名以上专业(或者具备相当能力的)人员组成。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

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

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

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

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

(管理制度)北京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北京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3.01-实施日期:2004.03.01(京发改〔2004〕298号)各有关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且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三月壹日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壹、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之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见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关联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关联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和或配合招标工作。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建人: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代建管理期限:个日历天四、代建管理费金额(大写):¥:元人民币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地址:邮编: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电话: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海行规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5〕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高效、规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具体涵盖发展公益性社会事业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加强资源能源保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建设区级权限基础设施等领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由区政府承担付款义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购置、装修类项目等。

其中,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要求,需要与建筑物同步实施并安装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投资范围;而采取租用方式取得建筑物使用权所发生的租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为开展工作服务的各类家具设备及其他末端接入类器材所需购置费,需由项目单位(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未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方案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海淀区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海政办发〔2013〕89号)等相关文件进行项目管理。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4〕298号各有关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三月一日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范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范文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以下是分享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委托代建≠委托代理,代建单位无权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委托代建≠委托代理,代建单位无权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委托代建≠委托代理,代建单位无权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展开全文导语采用“代建模式”开展的建设工程,在承包人与代建单位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时,代建单位除以工程款未完成结算、承包人存在违约等常见的理由进行抗辩外,通常会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抗辩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此时,承包人通常会追加业主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以代建单位与业主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为由,要求业主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代建单位的前述抗辩是否成立?承包人要求业主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能否得到支持?笔者以经办的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对此展开分析。

案件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房地产公司(代建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漳州市某局(业主)。

一审案号:(2017)闽0681民初3738号。

二审案号:(2018)闽06民终1384号。

一审审理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1年,福建某建设工程业主与代建单位福建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业主委托某房地产公司代建址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地公园改造项目;委托范围包括为完成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移交使用等全部工作,涉及业主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和职责的工作除外;业主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月进度款的形式支付给代建人;代建工程款暂定金额为3974368元(实际金额以经审核的结算金额为准)。

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就代建工程进行招标。

2011年7月,代建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一份《中标通知书》。

2011年8月3日,代建单位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代建单位将址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地景观工程(笔者备注:工程建设内容总体与代建福建省漳州市某地公园改造项目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工程规模及特征为37000㎡公园改造,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合同价款为3974368元(不包括专用条款第14、15、16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代建单位在收到业主拨付的代建款后一周内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

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

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

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

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东政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1〕3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国家及北京市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区属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其它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审批和过程监管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工程质量及安全实施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政监察。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需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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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作者: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日期:06-02-08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

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

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

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

《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

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

《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

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

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

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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