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范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燃烧器具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能源应用设备,如燃气灶具、燃气锅炉等。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的特殊性质,如果使用不当或经营管理不规范,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从燃气燃烧器具的选择、安装、使用、维护和废弃等方面,总结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管理规范。
一、燃气燃烧器具的选择(一)选择具备相应规范认证的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在购买时应选择具备国家相关认证的产品,如中国燃气器具认证(CR)标志等,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二)选择适用于使用场所的产品在选择燃气燃烧器具时,要根据使用场所的情况,选择符合规定标准并适应场所要求的产品,如燃气灶具的燃烧能力要符合厨房的使用需求,燃气锅炉的热水供应量要满足用户的需求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一)专业人员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符合规范要求,安装人员应熟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二)安装过程中注意事项安装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安装位置要合理,保持通风良好,不得与易燃物品接触;燃气管道要安全可靠,符合规范要求;安装完成后,要进行漏气测试,确保没有气体泄漏。
三、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一)正常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要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私拉乱接燃气管道,不得随意更改产品结构和参数。
(二)注意通风使用燃气燃烧器具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经常开窗通风,以保证燃烧器具排出的有害气体能够及时排除,避免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一)定期维护燃气燃烧器具应定期进行维护,清理积尘和灰渣,检查燃烧器具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如点火、调节、燃烧等,如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维修。
(二)专业检测定期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测,确保其燃烧性能、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五、燃气燃烧器具的废弃处理废弃燃气燃烧器具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是为了保障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
一、设备选择与购买1.1 设备选择在购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之前,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设备选择。
要考虑到使用场所的面积、人员数量、使用频率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设备型号和功率。
1.2 购买渠道购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时,应选择正规渠道,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可以通过官方授权代理商或有资质的经销商进行购买。
二、设备安装与调试2.1 安装要求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安装时要确保设备固定稳定,通风良好,并与燃气管道连接牢固。
2.2 调试检查安装完成后,要进行设备的调试检查。
包括点火、燃烧稳定性、排气情况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日常使用与维护3.1 使用前准备在使用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之前,要先进行使用前准备工作。
包括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有泄漏,是否有堵塞等情况。
3.2 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不得将易燃物品放置在附近,以免引发火灾。
- 不得将设备长时间无人看管,以免发生意外。
- 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以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3.3 定期维护保养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包括清洁设备表面、更换滤网、检查电路连接等工作。
可以根据设备使用频率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4.1 应急预案制定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要包括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报警、停气等措施。
4.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演练内容包括疏散逃生、火灾扑救等方面。
五、员工培训与管理5.1 培训计划制定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需要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家用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范
家用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范家用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范为了保障家庭使用燃气燃具的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制定家用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范如下:一、选购燃气燃具1.购买正规品牌:选择有正规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的知名品牌,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2.查看产品标识:购买时应仔细查看产品标识,包括厂商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使用说明书等。
同时确保产品合格证的有效性。
3.正品认证:购买时应查看产品是否通过相关认证,如CCC认证、3C认证等,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二、安装燃气燃具1.选择专业人员:安装燃气燃具应由专业的燃气安装人员进行,在安装前应查验其相关的资质证书。
2.检查燃气管道:在安装之前应检查燃气管道是否完好,无漏气现象,并确保管道材料符合规范。
3.安装位置选择:根据燃具的特性和规格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确保充分通风和安全使用。
4.正确连接燃具:连接燃具时要确保连接口清洁无损,接口紧固可靠。
同时要检查燃气入口阀门是否打开,燃气管道安全阀是否安装合理。
三、使用燃气燃具1.正确使用说明书:在使用燃气燃具前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2.保持通风良好:在使用燃气燃具时要确保房间通风良好,尤其是使用燃气灶时,要及时开启抽油烟机或打开窗门,防止烟雾积聚导致缺氧。
3.及时检查漏气:定期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有漏气的情况,可以使用肥皂水涂抹在管道连接处,如有气泡冒出则表示有漏气,应立即请专业人员维修。
4.谨防燃气泄漏:如发现燃气泄漏的迹象,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通风,不要使用明火或电器开关,避免火花引起爆炸。
四、定期维护保养1.清洁燃气燃具:定期清洁燃气燃具,保持其表面干净,并清除油污和灰尘,防止火焰不稳定或堵塞气流。
2.检查燃气管道:定期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有松动、老化或损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定期检验燃具:每年都要请专业人员进行燃具的定期检验,包括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17908》是一部重要的国家规范,它定义了使用和安装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要求,维护社会和个人安全。
该规则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查和操作要求,强调了使用这些产品的专业性,要求安装和保养的过程由有资质和许可的专业人员完成。
规定压缩燃气保护装置的设计、安装、维护等要求,以及燃烧器具、燃气管道和中央供暖系统的安全操作规范,以确保使用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性。
另外,《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17908》还强调了建单位的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规则,做好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护和管理,按照规定选择高质量的原料,把握装置的使用寿命和维护保养的频率,及时发现燃气管道或燃烧器具的可疑情况,避免可能的事故。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17908》不仅保护了公众和个人的安全,也减少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本地政府和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本规定,加强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监管,营造安全健康的使用环境,确保公众的安全。
燃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燃器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器具的使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器具的合理使用,制定本燃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所有燃气燃料、液化气、燃油等燃料进行烹饪、取暖、照明等用途的燃器具。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维护燃器具安全,确保燃器具的正确使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器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整改。
第五条燃器具的经营、维修和保养等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燃器具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章责任规定第八条单位应当任命专人负责燃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负责人应当对燃器具的经营、维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本制度规定,认真学习燃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并积极参与燃器具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燃器具的维修和保养由专业人员负责,保证燃器具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燃器具运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责任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燃器具安全档案,记录燃器具的原始购买信息、维修情况、使用情况等资料。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燃器具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燃料的存储及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已过期或不合格的燃料。
第十七条燃器具的安全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禁止私自改动、拆卸或修理燃器具。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燃器具的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燃器具的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燃器具在使用中应当保持通风良好,禁止在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
第二十条燃器具的使用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了解燃器具的危险性和安全使用方法。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照明和热水供应设备。
为了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相关的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安装规定:1. 安装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操作和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2. 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远离易燃物品和易爆炸场所。
3.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时必须确保气源和管道的安全可靠,无泄漏和损坏现象。
4. 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试运行,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使用。
二、维修规定:1. 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保养。
2. 维修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程序进行维修,不得随意更换和拆卸部件。
3. 维修过程中必须切断燃气供应,确保维修安全。
4. 维修人员对于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所有部件和连接的安全可靠。
5. 维修完毕后,必须进行严格的试运行和检测,确保燃气燃烧器具能够正常工作。
三、管理规定:1. 燃气燃烧器具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定期对燃气燃烧器具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燃烧器具和烟道,确保通畅和效率。
3. 管理人员必须记录每次安装和维修的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以备查询和管理。
4. 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定,不得私自拆卸和改动燃烧器具的部件。
5. 发现任何异常现象或问题时,必须及时报修或通知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以上是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操作,能够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在日常使用中,我们务必要注意安全,正确使用和维护燃气燃烧器具,遵循管理规定,享受安全和舒适的生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管理,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实施CCC认证管理(产品描述与界定详见附件)。
(一)2025年5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委托,涉及的认证和检测工作分别由现已具备摩托车乘员头盔、防爆电气指定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承担。
(二)2025年7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4年7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CCC认证委托,涉及的认证工作由现已具备相应产品种类指定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承担,实验室将另行指定。
二、对低压元器件恢复CCC认证第三方评价方式。
(一)2024年11月1日起,低压元器件应当取得CCC认证证书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是每个家庭必需品,安全使用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证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性,本文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安装规定选址安装燃气燃烧器具需要选择合适的位置,以保证安全。
以下是选址的规定:1.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的位置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品;2.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安装在通风不良的房间内;3.燃气燃烧器具不能安装在水盆下或水墩上。
安装以下是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规定:1.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符合国家安全标准;2.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该保证通风良好,以免燃气积聚在室内造成安全隐患;3.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要按照生产商提供的使用和安装手册进行安装。
维修规定燃气燃烧器具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
以下是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规定:维修标准1.燃气燃烧器具维修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灶具本身只适用清洁剂进行清洗;2.维修人员需要遵守国家标准,并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3.如有必要,要更换符合标准的燃气管路和燃气阀门。
维修周期以下是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周期规定:1.现代家庭燃气灶一般需要每季度进行维修和清洁;2.如遇到灶具出现异常排气、泄漏等异常情况,需要及时进行维修;3.如遇到火星出现问题则需立即停用,进行检查维修。
管理规定为了保证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以下是管理规定:监管制度1.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在销售前必需进行烤箱安全性方面的质检,才能开始销售;2.家庭使用燃气燃烧器具需注册并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报检标准1.燃气燃烧器具需通过国家相关局部门的标准审核方可进入市场销售;2.消费者购买燃气燃烧器具后,需在5天内到就近的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报检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形成备案记录。
本文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管理分别做出了规定,一方面保障了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另一方面规范了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销售途径,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开放。
家用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程
家用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程家用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家用燃气燃具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家庭使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暖气等燃气燃具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家用燃气燃具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
第四条所有涉及家用燃气燃具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安装及验收第五条安装燃气燃具应有相关资质的安装人员进行,安装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具备安全认知和操作能力。
第六条安装燃气燃具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燃气燃具与气源管道的连接牢固、气体流量合理、使用方便等。
第七条燃气燃具安装完毕后,应由安装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八条燃气热水器、燃气暖气等燃气燃具应当配备安全控制装置,如漏电保护器、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燃气燃具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燃气燃具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使用安全第十条使用人员应当熟悉燃气燃具的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保养燃气燃具。
第十一条在使用燃气燃具时,应定期检查管道连接是否松动、燃气管道是否漏气,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第十二条使用燃气燃具时,应保证通风良好,避免烟雾积聚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在使用燃气燃具时,严禁使用明火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
第十四条燃气燃具应安装在稳固的地方,避免摇晃和翻倒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燃气燃具应定期保养,如清洗灶具、热水器内部、燃气管道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发现燃气燃具存在异常,如明火颜色异常、燃烧情况不稳定等情况应立即停用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第四章废弃处理和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卸除的燃气燃具应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严禁私自丢弃或擅自改装。
第十八条发生燃气燃具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切勿使用明火,尽快报警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相关责任和执法第十九条燃气燃具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燃气燃具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燃气燃具的安全管理和维护负有义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号发布73日建设部令第21月1年(2000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一条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第三条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一(二( 人;2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取得《燃气燃烧器)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准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程
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程燃气燃具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燃气燃具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燃气燃具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燃气燃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有煮水、烹饪、供暖等功能的设备、器具和或设施。
第四条燃气燃具的安全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具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保证燃气燃具行业的发展安全。
第六条燃气燃具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章燃气燃具的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燃气燃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控制燃气燃具的生产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安全性。
第八条燃气燃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检验、测试等各个环节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出厂率和随机抽检合格率达到合适的标准,并对生产、检验、测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燃气燃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规范收货、入库、检验等各个环节,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生产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十条燃气燃具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产品进行合格检测,并依照规定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燃气燃具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确保销售的产品安全、合格,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说明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于不合格的燃气燃具,生产和销售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进行回收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燃气燃具的使用第十三条使用燃气燃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燃气燃具,并经过安装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燃气燃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燃气燃具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查燃气燃具的燃烧效果是否良好,常检查连接管道、气源接头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泄漏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妥善保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制度燃气燃烧器具作为一种常见的家用、工业用燃烧设备,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使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就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保障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预防火灾和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燃气燃烧器具的管理和使用。
二、管理责任: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管理人员:确定专人负责燃气燃烧器具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并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
三、安全检查和监督:1. 定期检查:对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外观检查和功能检测,确保其安全可靠。
安全检查记录要详细并及时整理存档。
2. 随机检查:对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
3. 监督检查:各级管理部门对燃气燃烧器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责。
四、安全宣传和培训:1. 宣传教育: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培训计划: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培训计划,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培训,包括家庭用户、企事业单位员工等。
3. 考核评估: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核和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五、事故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制定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中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内容。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燃气燃烧器具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责任追究:1. 违规处理:对发现的燃气燃烧器具违规使用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纠正和行政处罚等。
2. 事故追责:对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中发生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追责到人。
七、奖惩措施:1. 奖励制度:对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作为实施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的平台,是官方要
求指导业主合理使用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重要法规之一,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状况,将受到严厉查处。
因此,本文结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详细介绍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以便提示业主安全使用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并减少火灾事故多发。
首先,在安装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前,业主要严格遵守消防部门的消防规定,严
格准备消防材料,以确保设备的安全。
其次,业主要定期检查燃烧器具的运行情况,防止设备的漏油故障,以及检查家庭网络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免造成爆炸危险。
此外,还要定期检查燃烧器具的燃气流道,以确保有效的燃烧,减少污染。
此外,业主也要注意火灾预防工作,避免火灾发生。
业主还要确保解决燃气漏
气和漏水等小问题,及时向将设备维修报修。
另外,要谨记不要依赖开关控制燃烧,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操作和保养,以免造成火灾。
以上就是本文介绍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在涉及到安全问题,业
主要注重自律性、认真性及时掌握家用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常识,使用的安全知识,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1. 引言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家庭等领域,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的取暖、加热和烹饪等功能。
然而,由于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到位可能导致的事故和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为了确保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运行,本文将介绍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管理规则。
2. 安装要求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远离易燃物品和可腐蚀物品,并保持通风良好。
•安装固定支架: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固定的支架上,以防止其倾倒和移动。
•连接合适的管道: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管道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检测和测试确保密封可靠。
•安装报警装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可靠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以及温度和压力监测装置。
3. 使用注意事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注意事项:•定期检查: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正确操作: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说明书正确操作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防止堵塞: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通风口和排气管道应保持畅通,防止堵塞。
•避免过载: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负荷应符合设计要求,避免过载使用。
•熄灭火焰: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确认火焰已完全熄灭。
4. 维护管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管理包括以下方面:•清洁保养: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定期进行清洁保养,清除积尘和杂物,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检修维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检修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维护情况。
•更换部件: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关键部件和易损件应定期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安全培训: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5. 应急处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发生事故时,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立即切断气源:在发生泄漏或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切断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
•报警求助: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
1. 安装资质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未经认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进行安装。
2. 安装位置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时,应根据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确保通风良好,远离易燃材料。
3. 安装过程
在进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装过程中无漏气、无泄漏等安全隐患。
三、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
1. 维修资质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应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维修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未经认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进行维修。
2. 维修周期
燃气燃烧器具的维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3. 维修标准
维修人员在进行燃气燃烧器具维修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维修标准操作,不得随意更换部件或擅自调整参数,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
四、燃气燃烧器具的管理
1. 安全培训
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如何正确操作、维护和处理燃气燃烧器具。
2. 监测检修
定期对燃气燃烧器具进行监测检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燃气燃烧器具相关事故,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警处理,确保事故不扩大。
五、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内容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望广大用户认真遵守,共同维护燃气安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73号令)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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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3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岗位证书》:
(一)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三)欺诈用户,乱收费的。
第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章安装维修
第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
第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条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第二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
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第二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第二十三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的企业,应当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设立的,或者是经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
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应当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维修委托
协议。
第二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应当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防火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确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