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刑权与求刑制度
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监狱法学 复习重点
1思想教育A、法制教育;要对罪犯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进行法的基本知识教育、进行现行主要法律的教育、认罪服法教育B、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文明礼貌和社会公德教育、人生观教育。C、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
2文化教育:扫盲教育、初级教育、初级中等教育、专业教育
3职业技术教育1意义A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B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促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C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监狱生产的发展。
论述罪犯劳动的作用罪犯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途径和手段 在我国监狱工作占有重要的位置 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改造罪犯思想2、矫正罪犯恶习 使其养成良好习惯3、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4、可以使罪犯学到一技之长 5、能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论述奖惩的条件(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行刑权的特定性有哪些1是行刑权只能根据审判机关所作的有罪刑内容的判决或者裁定实施,没有判决或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均不发生行刑问题;2是行刑权只能由刑罚执行机关或者国家指定的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发生行使行刑权的问题。3在刑罚权的四个组成部分中,制刑权是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基础和前提,是最根本的权力。
罪犯的法律地位较之普通公民具有什么特点
1、权利内容的不完整型 2、权利行使的局限性3、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4、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 1、收押罪犯 2、对罪犯实施监管 3、强制罪犯进行生产劳动 4、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5、对罪犯进行考核奖惩 6、刑满释放。收监的程序是什么 答 1、公安机关依法按时将罪犯送交监狱 2、认真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 3、对罪犯进行检查 4、进行入监登记 5 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
求刑权制度上的公正保障.doc
求刑权制度上的公正保障-所谓求刑,就是在法官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之后,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量刑意见,至少应当确定一个较法定幅度更确定的量刑范围,合议庭应当对检察官的求刑意见在评议时充分考虑。
司法实践中经常听到有当事人抱怨,相似的案情,类似的情节,在量刑上的差距却较大,特别是在缓刑的适用上有失公正。
确实,有些量刑只要横向、纵向一比较就会发现有失公平,但似乎又未达到量刑畸重畸轻的地步。
这样,抗诉很难得到支持,面对法官振振之词-“我有自由裁量权”,也只能徒叹奈何。
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以为,关键在于缺乏一套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机制。
在此笔者建议不妨赋予检察官求刑权,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官对量刑的参与和制约。
为了保障求刑权的充分实现,笔者以为求刑这一法律行为应当导出以下三项法律结果:一、应当在判决书中列明检察官的量刑意见,以向社会公示;二、如果检察官的量刑意见遭否决,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理由;三、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笔者以为无比较即遑论公平、公正,某一判决如果与同一法院作出的类似先例差距较大,而又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变更的理由,检察官可以此作为抗诉的依据,并得到支持。
设立求刑权的目的在于:一、以检察机关参与量刑为手段,形成和保障社会各界对量刑的参与机制,保证了对生命和自由生杀予夺这一神圣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而远离暗箱操作;二、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恒定有效的纠正量刑偏差机制,还当事人以公平,树社会以正义。
这里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建立行使求刑权的工作机制?基于求刑的目的,检察官的求刑意见本身当然不应该是随意的,而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操作程序。
笔者注意到去年《检察日报》和《浙江检察》上曾经报道过引起广泛探讨的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实行“判前预测”的做法。
判前预测是这样一个做法: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要对所办案件的性质、情节、适用的法律条文、被告人的量刑幅度进行预测,并把预测结论写入审结报告。
浅谈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 词
量刑 建议权
求刑 权
审判机 关 文献 标 识码 : A
提出。
中图 分类号 : 9 63 D 2-
一
文章 编号 :0909(000 - 30 l0 .522 1)7 4 -2 0
Hale Waihona Puke 、量 刑建 议的 推进 历程 及其 法律 性质
( ) 刑建议 的推进 历程 一 量
检 察机 关 实际上 正 在行 使量刑 建议 权 , 只是 尚不全 面 。 现行
( ) 刑建议 的 法律性 质 二 量
量 刑建 议权 从本质 上 来说 应该 是公诉 权 。 1从检 察机关 来 ()
起 诉书 和公诉 意见 中提 出案件适 用的 法律条款 、 有关 量刑情 节事 看 , 据刑 事 诉讼法 的规 定 , 察机 关有 权对 案件发 表 自己的意 根 检 实 和适 用法 律 的意 见 。一般 的起 诉 书 中都指 出与量 刑有 关 的法 见 , 是 公诉 权 的基本 组成 部分 。 为案件 审 理最重 要 的部分一 这 作 定条款 , 而在 公诉 意 见中 , 诉人 就量刑 的法 定情 节和 酌定情 节 判 决结 果 , 该是 检察 机关 关注 的 目标 。 公 应 从这 而言检 察机 关对案 以及 适用 的法律 条款提 出建议性 意见 , 是这 种意见 不够 具 体和 件 中的判 决部 分提 出 自 己的意 见, 只 则是 公诉 权 的必然 组成 部分 。 明确 , 其本 质就 是 一种量 刑 建议 。 但 () 量刑 建议 本身 来看 , 刑 建议 只是检 察机 关站 在公诉 人 的 2从 量 19 年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 , 中第 一百六 十条 规定 , 审判 长 位 置 上 , 96 其 经 对被 告人 应判 处何种 刑法 提 出 自己的 意见 。 这并 不是最 许可 , 公诉 人 、 当事 人 、 辩护 人 、 诉讼 代理 人可 以对证 据和 案件 情 后 结 果 , 并不 影响 审判权 的 行使 , 只 是公诉 权 的组成 部分 () 这 3 况 发表 意见 并且 可 以互 相辩 论 。这被 业 内看作 是量 刑建 议 的理 从 目前全 球 的司法 实践 来看 , 国 目前现行 的量 刑 建议制度 中 , 各 论 基础 。此 后 , 分基 层检 察 院开始 尝试 开展量 刑 建议 改革 。 部 大 多数也 将其 归于 公诉 权 。 在英 美法 系 中, 实行 的抗 辩式庭 审方
论我国检察官的求刑权
论我国检察官的求刑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公诉前必须审查被告人的罪状和证据,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对是否指控罪名、是否请求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等,行使求刑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公信力,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我国检察官在行使求刑权方面,秉持法律意识、秉持公正原则,不断推动公正审判。
一、朱某某抽脂致死案2021年5月,贵州省遵义市检察机关指控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方认为,朱某某因未能严格执行术前评估和严密观察等规程,致使被害人在手术中突发脑卒中,最终死亡。
检方提出,对朱某某判处四年徒刑。
经过法院判决,朱某某被判刑四年。
二、范某涉嫌滥伐国有林业资源案2021年9月,河北省审查起诉部门对范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滥伐国有林业资源罪。
范某在经营中未取得相应的采伐许可证,大量砍伐国有林地,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
检方指控,对范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范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三、郝某抽逃公款案2020年,江西省赣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发现,郝某违规提前领取扶贫资金,不合理调整焕发工程建设标准,存在挪用公款问题。
随后,赣州市检察院对郝某进行立案审查。
检方认为,郝某在担任县领导期间,疏于监管,导致了公款的被挪用和抽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提出郝某犯贪污罪,建议法院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十年。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郝某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在这些案例中,检察官的求刑权都得到了很好的行使。
检察官可以对案件进行深入、全面的审查、分析和研究,确定被告人的罪名,建议判处何种刑罚。
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正的有力实践。
同时,我们也期望,未来的检察官应当更为重视自身职责,勇于承担责任,既能够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又能够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此外,检察官在行使求刑权时,不能形成一种“规则化”的思维,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实际情况和行为动机等因素,对罪名及刑罚的决定应充分考虑其人性化因素,确保判决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试论“求刑权”的充分行使
试论“求刑权”的充分行使在当前,司法腐败仍然是社会群众关切的热点和核心,这其中,相当一部份属于量刑不妥方面的问题,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行使“求刑权”,提高量刑的准确度和透明度,以有效地预防法庭滥用量刑权,实现量刑公正。
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检察机关要公诉实践中一直都在行使着“求刑权”,只是没有效足用好。
下面,笔者就如何充分行使“求刑权”谈一点浅薄的观点:一、“求刑权”的大体内涵“求刑权”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进程中,依照被告人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
若是把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法事实和犯法情节并对被告人定罪的权利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公诉机关请求法院依照犯法事实和各类情节对犯法的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利即能够称为“求刑权”,尽管“求刑权”是公诉权的一部份,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对定罪建议权的确认,虽不具有终极性,但在刑事审判中起着继往开来的作用,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求刑权”充分行使的法理依据一、“求刑权”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是国家公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即行使公诉权,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当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请求权时,其请求的内容实际包括两个部份:一是定罪建议权,即请求审判机关对其起诉的犯法予以确认;二是“求刑权”,即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法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
司法请求权的两部份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也就可不能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
因此,“求刑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一部份,既然法律给予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即理应享有“求刑权”,尽管法律没有明示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求刑权”,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关于“公诉人能够对证据和案件情形发表意见”的规定,能够视为检察机关拥有“求刑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法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处惩犯法别离子‘的任务来看,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权利,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这就能够够视为检察机关拥有”求刑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求刑权与求刑制度
求刑权与求刑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求刑权与求刑制度公诉权是基于国家统治权产生的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程序意义上的刑罚请求权。
从此意义上,公诉权即求刑权。
但我们指称求刑权为公诉机关享有的对犯罪分子向法院请求具体刑罚的权力。
求刑制度是根据求刑权设置的顺利实现求刑权的相关制度。
求刑活动是相对于审判机关紧接于定罪活动之后的量刑活动而言的。
本文拟探讨的是求刑权的权属以及如何在求刑活动中设置求刑制度的问题,希望这种研究能于检察制度改革和刑事庭审活动的优化有所裨益。
一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有机组成,是国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权利。
刑罚权是权力而非权利。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制刑权是国家赋予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
主要内容包括:设定刑罚体系,规定量刑制度与情节,规定行刑制度与刑罚消灭制度。
它解决的是刑罚的法律存在问题,是刑罚权在刑事立法环节的存在形态。
量刑权是审判机关获自国家的在定罪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等刑罚的权力。
量刑环节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静态刑法条文和刑罚权灵活运用的前提。
行刑权是行刑机关获自国家根据审判机关指示执行判决的权力。
它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是刑罚权的“最后归宿”。
唯独求刑权,学界研究较少。
实际上,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是刑罚权在刑事司法环节的表现形式。
通过三种权力形态的更迭,刑罚权得以顺利实现。
我们认为,求刑权是立法授予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
求刑权具备以下特征:第一,权力来源。
求刑权与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一样,源于国家统治权。
刑法理论界关于刑罚权源即刑罚权根据的问题,存在多种学说:神投说、社会契约说、社会必要说,惩前毖后说。
但从根本上考察,求刑权作为社会的一种自卫手段,产生于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本身。
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刑罚权(求刑权)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行使主体。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刑法: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罪行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由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应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应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即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犯罪: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未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里态度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反映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顿下来的各种状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求刑权与求刑制度
求刑权与求刑制度公诉权是基于国家统治权产生的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程序意义上的刑罚请求权.从此意义上,公诉权即求刑权. 但我们指称求刑权为公诉机关享有的对犯罪分子向法院请求具体刑罚的权力.求刑制度是根据求刑权设置的顺利实现求刑权的相关制度.求刑活动是相对于审判机关紧接于定罪活动之后的量刑活动而言的.本文拟探讨的是求刑权的权属以及如何在求刑活动中设置求刑制度的问题,希望这种研究能于检察制度改革和刑事庭审活动的优化有所裨益.一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有机组成,是国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权利.刑罚权是权力而非权利.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国家赋予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主要内容包括:设定刑罚体系,规定量刑制度与情节,规定行刑制度与刑罚消灭制度.它解决的是刑罚的法律存在问题,是刑罚权在刑事立法环节的存在形态.量刑权是审判机关获自国家的在定罪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等刑罚的权力.量刑环节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静态刑法条文和刑罚权灵活运用的前提.行刑权是行刑机关获自国家根据审判机关指示执行判决的权力.它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是刑罚权的“最后归宿”. 唯独求刑权,学界研究较少. 实际上,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是刑罚权在刑事司法环节的表现形式.通过三种权力形态的更迭,刑罚权得以顺利实现.我们认为,求刑权是立法授予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 求刑权具备以下特征:第一,权力来源.求刑权与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一样,源于国家统治权.刑法理论界刑罚权源即刑罚权根据的问题,存在多种学说:神投说、社会契约说、社会必要说,惩前毖后说. 但从根本上考察,求刑权作为社会的一种自卫手段,产生于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本身.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刑罚权求刑权的产生和演变.第二,行使主体.权力必然存在执节者.刑罚权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各环节中呈现不同形态,不同形态各有其执行机关.制刑权主体为国家立法机关,在我国则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求刑权的主体为公诉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职责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承担.量刑权的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法院.行刑权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可以作为某些刑罚的执行者.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受害入及其近亲属有无求刑权控辩双方的辩方有无求刑权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不受理案件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我们认为,从各个方面考虑,立法授予的是请求定罪的权利,而非定罪权和求刑权.在对抗制的庭审模式中,有观点认可存在辩方的求刑权. 我以为,此处辩方存在的是求刑的权利而非权力.求刑权为公诉机关独具.第三,确权主体.求刑权和量刑权是刑罚权上下承接的两个形态.确认或否认刑罚请求的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在查明当事人犯罪事实后,必然会应公诉机关的请求对罪犯考虑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第四,权力内容.求刑权包括哪些内容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求刑权应当包括:1是否判处刑罚;2判处何种刑罚种类;3量刑幅度的选取;4量刑情节功能的请求;5是否判处缓刑.等等.二国外许多国家求刑权和求刑制度存在相关立法,并在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刑事普通程序为例,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对抗制的庭审模式,求刑权和求刑制度鲜明存在于刑事司法环节.因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截然分开,求刑制度设计在定罪程序之后.一般采取量刑听证的方式.具体到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英国和美国略有不同.表现较为突出的一点是,美国检察官在量刑听证中主动权较大保持对是否提出、对什么样的案件提出的选择权,而且行使求刑权时依然与辨方保持强烈对抗性.在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纠问制的庭审模式.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未作区分.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各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都规定法庭在评议之后作出判决有罪判决一般包括定罪和量刑,至于单立的量刑程序并不存在.司法实践中,刑罚建议一直作为一项不成文的制度在适用. 较为典型的是日本刑事诉讼实践.日本刑事诉讼实践中要求检察官在论告控方最后陈述意见后提出求刑意见,作为检察宫对案件评价的最集中表示;求刑范围包括主刑,附加刑,要求有具体的刑名、刑期、罚金金额、没收物和价格等的明示;如果认为缓刑有利应在求刑意见中明确提出:裁判方判决一般会尊重和充分考虑检察官的论告与求刑. 当然,不排除部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求刑做了相应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就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控诉,……向法庭提出自己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在刑事简易程序中,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求刑权非常确定而且突出.它往往与简易程序的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目标结合起来.典型者如美国的辩诉交易pleabargain.它是一种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谈判:法院接受协议并一举控辩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的诉讼处理模式.在当代美国,辩诉交易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实践的需要. 德国刑事诉讼中简易审判程序中的处刑命令程序也要求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具体刑罚建议意见. 类似的程序在意大利称为“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在日本称为“简略命令”.可见,刑事简易程序中,各国刑事立法都明确规定检察官享有求刑权,并存在较为详细的制度可供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引入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因素,但基本上还保持职权主义的基本特色.检察制度在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同时,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各地检察院进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并广泛采纳快速审理程序.在求刑权和求刑制度上,部分检察院走到了前列: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在对宋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一案公诉时,明确提出具体量刑意见,法院做出相应判决. 四川省什邡检察院推出“量刑建议”制度,这项举措也获得良好的效果. 理论界对求刑权与求刑制度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在总结时指出: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目前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在认识上存在—些误区:一是量刑意见公开化,会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辕量权:二是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越合理,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就越小: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加大,检察官的责任加重;四是法律依据不足,刑事诉讼法未授予量刑建议权. 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刑事公诉和审判的同志则认为,辩诉交易是求刑权的基础和前提,建议不提倡求刑权改革. 这一认识是否妥当,当值得商榷.三从世界各国诉讼实践看,公诉权一般包括六项内容: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权,决定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抗诉权.在提起公诉权中,量刑建议权与定罪建议权是相互关联的两个重要方面.提倡求刑制度改革是检察制度改革甚或司法改革的一个步骤.求刑制度的创设主要是基于;首先,求刑制度是求刑权顺利实现的保障.司法改革中有人建议不妨赋予检察官求刑权,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官对量刑的参与和制约. 实际上,检察机关过去也存在求刑权,只是没有系统化的求刑制度.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普遍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规定起诉便宜主义和有利于被告原则. 求刑制度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大.求刑制度使得刑事普通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求刑权的实现更为便捷,也使检察机关更为明确自身的权能,强化诉讼的对抗性色彩.其次,求刑制度具有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在量刑幅度相对较大背景下的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将会扩展到极致.固然.个案公正有赖于此,司法腐败也渊源于此.由此可见,求刑权在一定程度上可构成对审判权的制约,能够起到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之效.复次,求刑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配套机制.主诉检察官制度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审查起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制度.因采取责权一体,诉讼效率较高而在全国各级检察院广泛采用.主诉检察官作为一种岗位,如何对他们个人素质进行考核,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在衡量各主诉检察官是否称职的标准上,既要看其对定罪的把握也要看其对刑罚轻重的把握.一味地强调定罪上的考察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重定罪轻量刑的重要原因.采取求刑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检察官注意必须注意量刑问题同时提醒法官注意量刑问题.再次,求刑制度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工具.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扩大化是当代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走向.在美国.根据学者统计,通过简易程序审理表现为辩诉交易的重罪案件达90%. 目前,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员吃紧、经费不足的现象.这固然与素质相关也与制度安排有关.没有绝对的公正,我们只能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的支点.求刑制度正是在诉讼效率亟待提高的情形下出现的,它应当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扩大化的趋势相统一.归结起来,我以为,求刑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增强检察监督,防范司法腐败:促进内部管理,提高检察官素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然而,求刑制度改革同样存在几个不可不提的担心:一是求刑制度自身设计的合理性.关键在于求刑遭到否认如何救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起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抗诉.司法解释未对“确有错误”做出进一步解释,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抗诉一方面:一味抗诉,不胜重负:另一方面:如果求刑没有相应措施的跟进,徒具口号.因为具体量刑建议和意见若对审判人员来说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亡的约束力, 则求刑制度的设计总体上不成功.除去法院明显违法法外施刑的情形,需要考虑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求刑高而判刑低:一是求刑低而判刑高.对于第二种情形,被告人一般都会选择上诉:在第一种情形,需要根据刑种做出分析:1死刑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抗诉:2求无期徒刑判处长期徒刑10年以上以下应当抗诉:3求长期徒刑判处中长期徒刑5年以上以下应当抗诉:4求中长期徒刑判处短期徒刑3年以下的应当抗诉.二是求刑提出的范围问题.求刑是否一审、二审、再审中均应适用求刑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适用是否存在限制有观点认为应作出灵活规定,如规定对于哪些情形或者哪类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由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提出以及何时提出. 这是立足于检察立场致力于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因过于灵活而欠缺制度的“硬性自我制约性”.我们认为,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抗诉案件和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案件中,求刑制度理所当然地适用.至于一审简易程序中,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的简易程序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第174条.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适用求刑制度.三是求刑制度的形式问题.首先是采取何种方式规定我们认为,借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方式, 可以考虑先制定一个求刑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颁行.待条件成熟时纳入刑事诉讼法.其次是公诉人根据求刑制度提出的材料如何命名目前,这种法律文书的命名各种各样,有“量刑建议”、“求刑意见书”、“求刑建议书”等.我们认为,命名关键在于反映内容.作为求刑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称为“求刑意见书”更为妥当.四是求刑制度改革的阻力.这是求刑制度改革在现阶段实践的可能性预测.求刑制度涉及的主要是检法两家权力分配的问题.纠问型诉讼模式为检法两家司法媾和提供了契机,公诉方和审判方共同推进庭审,求证案件真实.如果公诉方与审判方在庭审前多次商讨形成定罪意见和量刑意见后再行开庭宣读判决,司法公正在检法两家的合力下未经辩方同意则被强奸.这一点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所排斥,也一再为诉讼改革致力的目标.求刑制度完全可能在检法两家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失去原本意义.因此,继续加大庭审对抗色彩构造控辩对抗机制是求刑制度建立的制度环境.以求刑权为理论基础,根据求刑实践的相关特征设计求刑制度.它仅仅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我们的终极目的在于强化刑事诉讼的控辩色彩,加强庭审监督.因此,求刑权的承认和球形权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审判机关的立场,其运行也需要审判机关的协力配合.否则,求刑制度建落入互相掣肘,形成讼累,突然增大诉讼成本,消糜诉讼效率.。
第十三章刑罚概述
主刑的课堂练习3
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
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1) 2) 3) 4) 5) 严厉程度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适用根据不同 确立机关不同
三、刑罚目的的内容
1) 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 2) 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3) 一般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四、刑罚的功能
1) 对犯罪人的功能
A. 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 B. 个别威慑功能 C. 教育感化功能
废除死刑的国家 目前对于死刑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约有 76 个, 如法国、德国、荷兰等;二是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约有 24 个,如汶莱、 马尔代夫、斯里兰卡、中非共和国等,这些国家法律上有死刑条款,但在过去连续的 10 年内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或判为死刑;三是部分废除死刑,有约 15 个国家对普通 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但对叛国罪、军事罪、海盗罪保留死刑废除死刑,如意大利、 以色列等。 1989 年至 1998 年共有 39 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平均每年废除死刑的国家超过 3 个以上。 1999 年 4 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而在 2002 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继续增加,土 耳其、南斯拉夫、塞浦路斯相继进入废除死刑的行列。随着欧盟全面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国 家的阵容将进一步扩大。不得不承认,能够废除死刑的社会因素有很大部分要归功于国 外的宗教信仰,宽恕让很多人都能够接受这一刑罚的废除。 我国于 1998 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作为参加缔约的大国 之一,我国政府理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目前我国刑法典对经济犯罪规 定了 16 个死刑罪名并实际执行死刑 .
求刑权制度上的公正保障
求刑权制度上的公正保障所谓求刑,就是在法官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之后,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量刑意见,至少应当确定一个较法定幅度更确定的量刑范围,合议庭应当对检察官的求刑意见在评议时充分考虑。
司法实践中经常听到有当事人抱怨,相似的案情,类似的情节,在量刑上的差距却较大,特别是在缓刑的适用上有失公正。
确实,有些量刑只要横向、纵向一比较就会发现有失公平,但似乎又未达到量刑畸重畸轻的地步。
这样,抗诉很难得到支持,面对法官振振之词-“我有自由裁量权”,也只能徒叹奈何。
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以为,关键在于缺乏一套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机制。
在此笔者建议不妨赋予检察官求刑权,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官对量刑的参与和制约。
为了保障求刑权的充分实现,笔者以为求刑这一法律行为应当导出以下三项法律结果:一、应当在判决书中列明检察官的量刑意见,以向社会公示;二、如果检察官的量刑意见遭否决,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理由;三、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笔者以为无比较即遑论公平、公正,某一判决如果与同一法院作出的类似先例差距较大,而又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变更的理由,检察官可以此作为抗诉的依据,并得到支持。
设立求刑权的目的在于:一、以检察机关参与量刑为手段,形成和保障社会各界对量刑的参与机制,保证了对生命和自由生杀予夺这一神圣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而远离暗箱操作;二、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恒定有效的纠正量刑偏差机制,还当事人以公平,树社会以正义。
这里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建立行使求刑权的工作机制?基于求刑的目的,检察官的求刑意见本身当然不应该是随意的,而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操作程序。
笔者注意到去年《检察日报》和《浙江检察》上曾经报道过引起广泛探讨的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实行“判前预测”的做法。
判前预测是这样一个做法: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要对所办案件的性质、情节、适用的法律条文、被告人的量刑幅度进行预测,并把预测结论写入审结报告。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法律后果的消灭)【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六章法律后果的消灭一、概念题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武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答:(1)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
(3)行刑时效与刑罚权中的行刑权相关,即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执行刑罚的权力;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即告消灭,刑罚也随之消灭。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武大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中山大学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总则18
分 析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该18年有期
徒刑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即2004 年1月15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已经 执行的2年刑期以及先行羁押的6 个月不得计算在内,这样此时某 乙还需要实打实地执行18年有期 徒刑(如果没有再获得减刑或假 释),其刑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 至2022年1月14日。
如果某乙此后又多次获得减 刑,但多次减刑必须有一个限度, 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该10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 即2002年1月15日起计算,也就 是说,某乙通过多次依法获得减 刑,最早可能在2012年1月14日 获得刑满释放。 同理,如果某乙符合假释的 条件,则其最早也只能在2012年 1月14日之后才能被适用假释。
注意
减刑实质是对原判刑罚 的减刑,因此应当先减原判 刑期,再相应缩短考验期。 不能不经过减原判刑期的阶 段直接减缓刑考验期。
2、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 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 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 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 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 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 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三、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 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判处拘役或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 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 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3、限度条件:与减刑的限制相 似,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 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 年以上,死缓犯实际执行12 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实际执行刑期起点的计 算与减刑相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四)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四)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权,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的权力就是刑罚权。
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及保证其运行的源泉。
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在我国,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消灭肉体三种途径实现。
第四十章刑罚种类第一节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 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及特征刑罚:是国家制定并且以国家名义适用、执行的对犯罪人实行剥夺惩罚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由刑法明确规定的。
2.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人的。
3.惩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4.刑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
5.刑罚是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的。
6.刑罚是专门机关执行的。
刑罚学:刑法学是研究刑罚哲理及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的科学。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1、确立机关不同2.适用机关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适用依据不同5.严厉程度不同6.法律后果不同。
第二节刑罚权刑罚权:是指国家基于统治权依法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
刑罚权特征:1.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
2.刑罚权的行使要依法进行。
3.刑罚权是国家应对犯罪的需要。
4.刑罚权是国家惩罚犯罪人的权利。
刑罚权的内容:1.制刑权2.求刑权3.量刑权4.行刑权制刑权特点:1.制刑权在立法权限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这项权力只有国家立法机关才能行使。
2.创制的刑罚在刑事法律中加以规定。
3.制刑权的运作涉及刑罚制度规范的确立、修改、废除等方面内容。
求刑权的表现:1.行使求刑权的主题。
2.行使求刑权的目的是发动审判程序,启动量刑权。
3.行使求刑权的前提是犯罪的存在。
4.行使求刑权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科处刑罚。
量刑权特征:1.行使量刑权的主体是审判机关。
2.被量刑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
行使量刑权的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对于其规定。
5.行使量刑权的内容是裁量刑罚。
行刑权的特点:1.行使行刑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
2.行使行刑权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
3.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受刑人。
4.行使行刑权的基本内容是将有效的刑事裁判所决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现。
第二章刑罚的本质第一节刑罚本质的概念及特征刑罚本质:指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刑罚的特征的体现:1.体现在刑罚本身,即刑罚本质是任何刑罚都具有的属性,而不论这种刑罚外在表现形式是什么。
建议设立财产刑追诉人的求刑制度(1)
建议设立财产刑追诉人的求刑制度(1) 一、关于财产刑的求刑权。
关于求刑权目前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求刑权仅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出庭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判处之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较为具体的请求意见的权利。
求刑权的性质是公诉权,是法律授予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
求刑权来源于国家统治权,是刑罚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求刑权的权力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即检察机关。
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对量刑的建议权是权利而非权力。
求刑权是一种请求权,量刑权作为求刑权在刑罚权形态上的转承,使得审判机关最终对求刑权有确认或否认的权力。
求刑权的内容包括: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量刑幅度,是否判处缓刑,是否判处财产刑及数额,等。
[1] 第二种观点认为,求刑权既包括定罪请求权,又包括量刑建议权,求刑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核心。
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向法官指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后,理应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向法官指出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请求,要求法官根据指控定罪是定罪请求,而要求法官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裁决被告人负应负之责则是量刑建议。
公诉人将二者向法官明确指出才算完整地表达了自己对案件的整体请求。
[2]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权力主体的不同,求刑权本身可分为检察机关求刑权和自诉人求刑权。
检察机关求刑权亦称检察机关量刑请求权,是指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提出明确请求的同时,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主张的一种司法请求权。
根据求刑权运行过程中请求内容的明确性程度的不同,检察机关求刑权又可分为抽象求刑权和具体求刑权。
抽象求刑是指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或者出庭支持公诉时,在指控犯罪事实以后仅概括地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刑种及刑期,并不提出明确的意见。
具体求刑是指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或者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及具体刑度向法院提出明确具体的请求,表明检察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具体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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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权与求刑制度公诉权是基于国家统治权产生的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程序意义上的刑罚请求权。
从此意义上,公诉权即求刑权。
但我们指称求刑权为公诉机关享有的对犯罪分子向法院请求具体刑罚的权力。
求刑制度是根据求刑权设置的顺利实现求刑权的相关制度。
求刑活动是相对于审判机关紧接于定罪活动之后的量刑活动而言的。
本文拟探讨的是求刑权的权属以及如何在求刑活动中设置求刑制度的问题,希望这种研究能于检察制度改革和刑事庭审活动的优化有所裨益。
一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有机组成,是国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权利。
刑罚权是权力而非权利。
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制刑权是国家赋予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
主要内容包括:设定刑罚体系,规定量刑制度与情节,规定行刑制度与刑罚消灭制度。
它解决的是刑罚的法律存在问题,是刑罚权在刑事立法环节的存在形态。
量刑权是审判机关获自国家的在定罪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等刑罚的权力。
量刑环节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静态刑法条文和刑罚权灵活运用的前提。
行刑权是行刑机关获自国家根据审判机关指示执行判决的权力。
它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是刑罚权的“最后归宿”。
唯独求刑权,学界研究较少。
实际上,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是刑罚权在刑事司法环节的表现形式。
通过三种权力形态的更迭,刑罚权得以顺利实现。
我们认为,求刑权是立法授予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
求刑权具备以下特征:第一,权力来源。
求刑权与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一样,源于国家统治权。
刑法理论界关于刑罚权源即刑罚权根据的问题,存在多种学说:神投说、社会契约说、社会必要说,惩前毖后说。
但从根本上考察,求刑权作为社会的一种自卫手段,产生于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本身。
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刑罚权(求刑权)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行使主体。
权力必然存在执节者。
刑罚权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各环节中呈现不同形态,不同形态各有其执行机关。
制刑权主体为国家立法机关,在我国则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求刑权的主体为公诉机关。
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职责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承担)。
量刑权的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为各级人民法院。
行刑权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可以作为某些刑罚的执行者。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受害入及其近亲属有无求刑权?控辩双方的辩方有无求刑权?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不受理案件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我们认为,从各个方面考虑,立法授予的是请求定罪的权利,而非定罪权和求刑权。
在对抗制的庭审模式中,有观点认可存在辩方的求刑权。
我以为,此处辩方存在的是求刑的权利而非权力。
求刑权为公诉机关独具。
第三,确权主体。
求刑权和量刑权是刑罚权上下承接的两个形态。
确认或否认刑罚请求的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在查明当事人犯罪事实后,必然会应公诉机关的请求对罪犯考虑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第四,权力内容。
求刑权包括哪些内容?从公诉实践的角度看,求刑权应当包括:(1)是否判处刑罚;(2)判处何种刑罚种类;(3)量刑幅度的选取;(4)量刑情节功能的请求;(5)是否判处缓刑。
等等。
二国外许多国家关于求刑权和求刑制度存在相关立法,并在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以刑事普通程序为例,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对抗制的庭审模式,求刑权和求刑制度鲜明存在于刑事司法环节。
因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截然分开,求刑制度设计在定罪程序之后。
一般采取量刑听证的方式。
具体到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英国和美国略有不同。
表现较为突出的一点是,美国检察官在量刑听证中主动权较大(保持对是否提出、对什么样的案件提出的选择权),而且行使求刑权时依然与辨方保持强烈对抗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纠问制的庭审模式。
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未作区分。
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各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都规定法庭在评议之后作出判决有罪判决一般包括定罪和量刑,至于单立的量刑程序并不存在。
司法实践中,刑罚建议一直作为一项不成文的制度在适用。
较为典型的是日本刑事诉讼实践。
日本刑事诉讼实践中要求检察官在论告(控方最后陈述意见)后提出求刑意见,作为检察宫对案件评价的最集中表示;求刑范围包括主刑,附加刑,要求有具体的刑名、刑期、罚金金额、没收物和价格等的明示;如果认为缓刑有利应在求刑意见中明确提出:裁判方判决一般会尊重和充分考虑检察官的论告与求刑。
当然,不排除部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求刑做了相应规定。
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就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控诉,……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
”在刑事简易程序中,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检察官的求刑权非常确定而且突出。
它往往与简易程序的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目标结合起来。
典型者如美国的辩诉交易(pleabargain)。
它是一种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在法庭外进行谈判:法院接受协议并一举控辩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的诉讼处理模式。
在当代美国,辩诉交易的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实践的需要。
德国刑事诉讼中简易审判程序中的处刑命令程序也要求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具体刑罚建议意见。
类似的程序在意大利称为“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在日本称为“简略命令”。
可见,刑事简易程序中,各国刑事立法都明确规定检察官享有求刑权,并存在较为详细的制度可供遵循。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引入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因素,但基本上还保持职权主义的基本特色。
检察制度在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同时,加大了改革的力度。
各地检察院进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并广泛采纳快速审理程序。
在求刑权和求刑制度上,部分检察院走到了前列: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在对宋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一案公诉时,明确提出具体量刑意见,法院做出相应判决。
四川省什邡检察院推出“量刑建议”制度,这项举措也获得良好的效果。
理论界对求刑权与求刑制度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在总结时指出: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目前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在认识上存在—些误区:一是量刑意见公开化,会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辕量权:二是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越合理,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就越小: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加大,检察官的责任加重;四是法律依据不足,刑事诉讼法未授予量刑建议权。
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刑事公诉和审判的同志则认为,辩诉交易是求刑权的基础和前提,建议不提倡求刑权改革。
这一认识是否妥当,当值得商榷。
三从世界各国诉讼实践看,公诉权一般包括六项内容: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权,决定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支持公诉权、抗诉权。
在提起公诉权中,量刑建议权与定罪建议权是相互关联的两个重要方面。
提倡求刑制度改革是检察制度改革甚或司法改革的一个步骤。
求刑制度的创设主要是基于;首先,求刑制度是求刑权顺利实现的保障。
司法改革中有人建议不妨赋予检察官求刑权,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官对量刑的参与和制约。
实际上,检察机关过去也存在求刑权,只是没有系统化的求刑制度。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普遍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规定起诉便宜主义和有利于被告原则。
求刑制度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大。
求刑制度使得刑事普通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求刑权的实现更为便捷,也使检察机关更为明确自身的权能,强化诉讼的对抗性色彩。
其次,求刑制度具有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在量刑幅度相对较大背景下的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将会扩展到极致。
固然。
个案公正有赖于此,司法腐败也渊源于此。
由此可见,求刑权在一定程度上可构成对审判权的制约,能够起到修正量刑幅度保障量刑公正之效。
复次,求刑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配套机制。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审查起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制度。
因采取责权一体,诉讼效率较高而在全国各级检察院广泛采用。
主诉检察官作为一种岗位,如何对他们个人素质进行考核,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
在衡量各主诉检察官是否称职的标准上,既要看其对定罪的把握也要看其对刑罚轻重的把握。
一味地强调定罪上的考察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重定罪轻量刑的重要原因。
采取求刑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检察官注意必须注意量刑问题同时提醒法官注意量刑问题。
再次,求刑制度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工具。
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扩大化是当代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走向。
在美国。
根据学者统计,通过简易程序审理(表现为辩诉交易)的重罪案件达90%。
目前,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员吃紧、经费不足的现象。
这固然与素质相关也与制度安排有关。
没有绝对的公正,我们只能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的支点。
求刑制度正是在诉讼效率亟待提高的情形下出现的,它应当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扩大化的趋势相统一。
归结起来,我以为,求刑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修正量刑幅度。
保障量刑公正:增强检察监督,防范司法腐败:促进内部管理,提高检察官素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求刑制度改革同样存在几个不可不提的担心:一是求刑制度自身设计的合理性。
关键在于求刑遭到否认如何救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起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抗诉。
司法解释未对“确有错误”做出进一步解释,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抗诉? 一方面:一味抗诉,不胜重负:另一方面:如果求刑没有相应措施的跟进,徒具口号。
因为具体量刑建议和意见若对审判人员来说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亡的约束力,则求刑制度的设计总体上不成功。
除去法院明显违法法外施刑的情形,需要考虑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求刑高而判刑低:一是求刑低而判刑高。
对于第二种情形,被告人一般都会选择上诉:在第一种情形,需要根据刑种做出分析:(1)死刑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抗诉:(2)求无期徒刑判处长期徒刑(10年以上)以下应当抗诉:(3)求长期徒刑判处中长期徒刑(5年以上)以下应当抗诉:(4)求中长期徒刑判处短期徒刑(3年以下)的应当抗诉。
二是求刑提出的范围问题。
求刑是否一审、二审、再审中均应适用?求刑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适用是否存在限制?有观点认为应作出灵活规定,如规定对于哪些情形或者哪类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由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提出以及何时提出。
这是立足于检察立场致力于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因过于灵活而欠缺制度的“硬性(自我制约性)”。
我们认为,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抗诉案件和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案件中,求刑制度理所当然地适用。
至于一审简易程序中,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的简易程序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第1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