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工程管理、灌溉、财务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一个致力于保障农民用水权益和协调水资源利用的组织。
它的职责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农村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权益保护和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农民用水户协会需要积极参与水资源管理,包括水资源的调配、利用和保护。
他们需要了解本地水资源状况,协调农民合理用水,并且和相关部门沟通,为农民争取足够的用水量。
其次,协会需要关注农民的用水权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协调解决农民用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农民能够合法、合理地使用水资源。
此外,农民用水户协会还需要向农民提供水资源管理、节水技术和农业用水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他们可以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农民传授水资源合理利用的知识和技能。
最后,协会也需要在水资源利用中起到合作和协调的作用,以确保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他们可以与政府部门、农业合作社等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水资源管理政策,保障农业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涉及到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权益保护和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多个方面。
他们在农村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灌溉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
浅论灌溉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摘要:灌溉管理在行政上由各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多数大中型灌区是实行专业管理机构与农民集体管理相结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为了发展民主管理,激发农民参与管理,灌溉管理体制改革并试验了四种管理模式,如用水者协会,承包责任制,租赁和股份合作制。
关键词:灌溉管理用水户用水户协会一、灌溉管理的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在灌溉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方面,因地制宜地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特别是在加强民工管理、调动集体和农民参与灌溉管理的积极性、提高灌区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方面做了很多的尝试。
目前主要有四种形式:(1)承包责任制。
这是把土地承包责任制引入到水利行业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体制下,灌区管理的部分职能实行了责任承包,支渠以下和田间工程的灌溉管理承包给了一个小组或个人,有不少地方采用公开竞价承包的方式(基层干部习惯称之为拍卖)。
小型灌溉工程的管理实行整体承包。
(2)租赁制。
把具有一定经营性的水利设施的经营管理权租赁给个人(一定的年限),这种形式多限于小型灌溉工程。
(3)对经营性较强的乡村生活供水设施采用股份合作制组建实体,按企业办法经营。
(4)把支渠或斗渠以下工程及管理权移交给受益农户,组建用水户协会。
灌溉专业管理机构负责骨干工程的管理,资产所有权归政府。
斗渠以下工程交给用水户协会管理,田间工程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归用水户协会,用水户协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型社会实体。
它与灌区管理单位是水的买卖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
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1、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做法和经验(1)筹建农民用水户协会。
首先对灌区农民及乡、村、组工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共同认识和明白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
然后由灌区管理单位向当地政府出具申请报告,取得政府同意。
(2)编制灌区改革方案。
一般采用“灌区管理单位+用水户协会+用水户”的模式。
即骨干工程归灌区管理单位管理,支渠(不含支渠)以下归用水户协会管理,减少行政干预。
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
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发挥财务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科学管理,公开透明。
第三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公开自己的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八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互相配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二)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四)组织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财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协会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财务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连任一次。
第十四条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和批准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二)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和决算;(三)监督和检查财务事务的执行情况;(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财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财务报告并进行讨论,及时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财务委员会对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农民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水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协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民水协会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民水协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二)负责协会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三)建立健全财务账目,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协会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农民水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会员交纳的水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资金筹集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二)专款专用原则:各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三)节约原则: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资金管理:(一)设立统一账户,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二)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三)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财务报告与监督第九条农民水协会财务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条协会理事会应定期听取财务报告,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协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农民水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水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水协会的组织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名称]。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协会性质]组成。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用水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促进用水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制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六)聘请和辞退本协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五)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四)关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
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高供水工程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以及相关设备、管网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1. 乡镇政府设立专门的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2.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科学、高效的供水管理工作机制。
3. 建立健全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四、规划设计1. 根据乡镇农村供水需求和水资源状况,科学规划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确保供水工程规划和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2.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建设施工1.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供水工程建设,确保施工工艺安全可靠、质量可控。
2. 加强监理检测,保障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设备管网1. 采用优质设备和管材,确保供水设备的稳定运行。
2. 定期维护设备和管网,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漏水问题,确保供水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七、水质监测1. 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对于水质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八、费用收取1. 对于农村居民的供水费用按照规定收取,确保水费合理、透明。
2.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支持,确保供水工程的稳定运行。
九、运行管理1. 建立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供水工程的运行程序和管理责任。
2. 加强供水工程的巡查检修工作,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对供水工程水量、水压等运行参数的监测,及时调整供水方案,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十、服务水平1. 提高供水工程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水质、水量、水压等需求的关注,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权益。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xxx区县xxx农民用水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由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从事农村涉水管理,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各种矛盾,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水分生产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务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四条本团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xx区(县)水务局或xx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接受xx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切实处理好各项涉水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负责对分会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工程管理维护年度计划;(三)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发展规划;(四)组织征收水费和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水务站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社团各项规章制度;(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l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审查、通过用水协会的各项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六)审查用水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七)协调解决分会的用水矛盾;(八)指导监督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灌溉管理制度牌内容
灌区灌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确保用水单位(用水户)均衡受益,实行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用水的效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单位(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内各用水单位(用水户)、管水单位,在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村委会主管本村的灌区灌溉用水,负责组织、监督本制度在灌区内的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应及时上报村委会,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用水的权利;2)、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3)、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4)、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履行以下义务:1)、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2)、保护水利工程、维修斗农渠正常运行的义务;3)、及时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村委会享有以下权利:1)、按要求分配水利的权利;2)、调节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
第八条村委会应履行以下义务: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2)、按水权面积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3)、维护水利工程、斗农渠道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的义务;4)、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三章灌溉管理的实施第九条用水申报1)、每年年初由用水单位(用水户)将全年灌溉计划按组、按轮次汇总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按用水单位(用水户)、按轮次汇总后备案。
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2)、每轮水开灌前5天,用水单位(用水户)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组、按作物种类汇总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按用水单位(用水户)、按作物种类汇总审核。
用水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5、用水户协会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用水户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省号文或通知)精神,依照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受益范围内的所有用水农户(个人)。
用水户有义务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地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章水费征收标准第三条灌溉水价:地方政府规定应上交灌溉管理单位的水源费价格为(元/m3)。
本协会范围内的工程维修、改建、清淤、养护费用和协会工作人员、管水护渠人员的经费开支预算,按计划用水量分摊为(元/m3)。
本年度实际执行价格为(元/m3).第四条超计划用水水费:以分会或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所分配用水指标着,超用部分,加收%超计划用水费.第三章水费征收办法第五条水费实行预收与结零两次到位的征收办法。
第六条各用水组(或分会)在每次灌溉用水前(或后),按照本次申请水量的%和当年的实际执行水价计算,按时向用水户征收水费,上交执委会。
第七条用水结束后,由协会统一以三联单形式向用水户结算,做到水过帐清。
第四章奖惩办法第八条奖励(一)凡预交水费及时到位或前次灌水水费结零及时者优先供水。
(二)凡全年水费收缴及时,足额上交者,通报表彰,并评选先进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惩罚分停止、暂缓、减少供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供水:(1)经多次催缴,水费任务完成率仍在60%以下。
(2)灌溉前渠道工程(支、斗、农、毛)仍不能满足输水要求.(3)私自动闸、扒口、输水、抢水,安机泵者,除停水供水外,按情节轻重加罚%水费或移司法部门处理。
(4)对大水漫灌、跑水灌沟、淹地等严重浪费水源者,除停止供水外,加征%水费,并限时抽回弃水,用水灌溉.(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供水:(1)未按协会规定日期完成预缴水费任务,除暂缓供水外,每逾期1个月,加收滞纳金10%。
(2)工程任务未按协会规定日期达标者,暂缓供水,并责令其限期达标,否则停止供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少供水:(1)水费收取率达到80%,但未全部到位,按照所交付水费率限制供水。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为了协助农村地区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农民用水权益,提高农村地区水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协会性质: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以服务农村地区为宗旨,依法组织和运作。
第四条协会隶属:协会隶属于当地政府,接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协会自愿性原则: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均基于自愿原则,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制度。
第七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管理,并定期公开财务报表。
第二章会员权益第八条会员的权益: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的权利,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会员义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及时缴纳会费,并积极为协会的发展和水资源保护做出贡献。
第十条会费标准:会费的标准由协会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开。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会议决议按照出席人数的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两年选举一届,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议事规则和选举方式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三条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四条活动项目: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与农村用水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技术培训、问题解决等。
第五章组织会议第十六条会议程序:协会会议的召开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协会会议应由秘书处派员记录会议内容,并制作会议纪要,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八条决议发布:协会会议的决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和发布,并及时通知相关会员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六章惩戒与退出第十九条违反章程和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章程和制度的会员,协会将依据情况,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会员权益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农民(村社)用水户协会培训教材
1、农民用水户协会
是农民自己的组织,由农民自己管理,为自己服务。
以某一灌溉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农业灌溉组织,属于具有 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非营利的群众 性社团组织。
2、 2、用水户协会的基本原则
• 用水户协会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财务
谢谢大家!
自愿参加
自主管理
民主决策
平等参与
公开透明
4、成立用水户协会对农民的好处
• 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和愿望,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用水 需求。 • 真正让农民参与灌溉管理,提高效率,延长设施寿命。
• 减少农民的水费支出。
• 可以有效减少用水纠纷。 • 大大节省管水的劳动力支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为基层政府减轻工作量。 • 促进社会和谐。
11、国家政策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农[2003]603号)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3]148号) 《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号)
独立,管理民主,制度透明。
• 用水户协会的灌溉管理区域按照灌溉渠系的水利边界并结 合行政边界划分。 • 用水户协会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并依据测定的水量 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 用水户协会按政府指定的水价或协会内部民主商议的水价
直接向会员收取水费。
• 用水户协会应有稳定的水源和可靠的输配水系统。
3、用水户协会的管理理念
义务:按灌溉用水量缴纳水费;执行协
会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保护 协会灌溉设施,根据协会决议或国家规 定,参加灌溉设施的维修建设。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匡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份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用水户提出申请;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者筹委会审查通过;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用水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再也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
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
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提供农村用水的重要组织形式,它起到了农民用水管理、自我约束和维护共同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农民用水户协会也面临诸多的问题,如管理不力、信息不畅、资金管理不规范等等。
因此,本文将探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包括组织形式、管理模式、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以及运作中的问题与建议等方面。
一、组织形式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形式可以参考一些成功案例,如以电供水形式组建的“武汉市善于村电供水联合会”,以及以管委会负责人为主组织的“苏州市小园林治理协会”。
具体说来,农民用水户协会应当是由村里的所有用水户组成,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等相应单位作为背书单位,领导班子由代表会员投票选举产生,在村民、地方政府以及供水企业之间建立一个桥梁。
二、管理模式1. 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应规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则,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消除不同意见之间的差异,表决重要事项,选举出有能力的领导班子及监察机构等,确保农民用水户协会在运作上更为融洽、公正和透明。
2. 建立党组织农村党组织是推动农村发展、维护农村利益的重要力量,建立党组织能够为农民用水户协会提供指导和支持。
而农民用水户协会反过来也可以支持和参与各种党支部组织,共同维护好农村发展的良好局面。
3. 设立业务部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供水设备维修等需要專业操作和管理,因此需要设立专门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农村供水的实际问题和维护供水设施,通过某些措施,如制度建设、标准规范等方式,来促进整体工作的成效。
三、信息化建设1. 信息系统建设农民用水户协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方便协会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
建立基础数据库、发展信息共享平台、编制完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信息技术设备及人员,是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2. 数据共享和传递通过信息化手段,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传递和共享的作用,使得信息流动更为顺畅。
例如,通过建立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实现消息的传递和信息的共享。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正文:----------------------------------------------------------------------------------------------------------------------------------------------------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2005年10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中“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现就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在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改革中,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承担直接受益的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可以解决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问题;解决大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老化破损严重等问题;是适应农村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新形势,建立农村水利建设运行新机制的需要;是巩固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成果,保证灌区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的需要。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农民用水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协会旨在维护农民用水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用水者的综合素质和生活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和协调各项事务。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会员权利:7.1 享有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7.2 享有参与协会活动、培训和交流的权利。
7.3 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资讯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义务:8.1 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8.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8.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不损害协会的利益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九条经费来源:9.1 会员的入会费和会费。
9.2 政府的资助和补助。
9.3 捐赠和赞助款项。
第十条经费使用:10.1 经费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开展各项活动。
10.2 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协会的活动第十一条协会的活动:11.1 组织开展农民用水者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11.2 组织开展农村水资源的调研和评估工作。
11.3 组织农民用水者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11.4 组织开展农民用水者的法律援助和维权工作。
11.5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用水者的意识和素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十二条章程的修改:12.1 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12.2 章程的修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协会的解散:13.1 协会解散应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完整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协会简介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位于东平县大羊镇,其供水水源是二十里铺引湖灌区,年月日在东平县民政局登记注册。
该协会管理一条斗渠、4条农渠组成,其中西王村境内斗渠长3434m,魏雪村境内斗渠长1397m,二个行政村,受益灌溉面积5469亩,其中农田面积4100亩,经济林1369亩。
协会会员数560名,人口2922人,其中女会员160名。
协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3名,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各用水户自己参与用水管理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末级渠系民办、民营、民受益的载体,是实现灌渠规范化经营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功能:积极争取灌渠末级渠系及配套工程项目并负责实施;组织协会会员对灌区水利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负责灌区内防汛抢险;协调供水关系,为会员输水配水;培训会员水利知识,引导会员科学用水,节水灌溉;负责灌渠灌区范围内农民用水户的水费收缴。
东平县大羊镇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确定为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灌区农民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建立灌区新型的供用水关系,努力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稳产、高产和水利工程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平县水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平县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东平县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和东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立在东平县大羊镇西王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⑴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委托统一调度灌区内管、用水;统一灌区内水费征收;(2)解决会员水事纠纷;(3)筹集水利资金,合理调配劳力,确保工程畅通;第三章会员及协会组成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入会程序具备下列条件⑴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⑵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基层灌溉管理中的作用
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基层灌溉管理中的作用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一种农民自我管理和服务的组织形式,起源于农村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领域。
它是中国政府积极倡导的基层组织之一,旨在通过统一、协调和监督农民在灌溉管理、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活动。
一、统筹协调灌溉用水
农民用水户协会会员主要是当地的农民,他们是灌溉用水的受益者和直接使用者,同时也是管理者。
协会通过组织会员共同协商定制灌溉用水方案,制定集体灌溉计划和灌溉水量分配方案,解决个人意见和人际矛盾,保证公平和效率。
二、维护参与农民的利益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成立和运营,让农民以集体的形式维护自身的利益。
协会会员互相监督,保证灌溉用水公平合理,严格控制灌溉用水费和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确保农民的既定政策和法律利益得到维护。
三、发挥技术和服务功能
农民用水户协会拥有一批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为协会会员提供各种灌溉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案建议。
协会还可以组织会员共同学习研究灌溉技术、节水技术和水资源利用的最新动态和最佳实践,提升灌溉用水效率和生产效益。
四、积极开展农业生产
农民用水户协会在灌溉管理中开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协会会员可以按要求完成集体灌溉的任务,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农民用水户协会还可以在委托管理下从事农业生产、特色农产品加工等经济活动,增加会员收入,发展乡村经济。
综上所述,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基层灌溉管理中作用非常重要。
它可以帮助农民解决集体行为的协调和组织问题,维护农民的权益,提高灌溉用水的效率和管理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乡村经济的发展。
它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各地政府和农民在灌溉管理中大力推广。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用水权益,加强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们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
本章程是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是协会成员的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一章协会的名称、性质和宗旨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简称“水户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水户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依法合规开展协会内部事务。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1.维护农民用水权益,推动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2.发挥农户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3.加强协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和团队意识。
第二章协会的成员和入会手续第四条协会的成员水户协会成员分为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两类。
个人会员指直接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农户;集体会员指村(社区)级别的农田灌溉和水利管理单位。
第五条入会手续1.个人会员凭身份证明、土地流转协议和水资源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加入协会,并缴纳入会费;2.集体会员由属地乡政府推荐代表入会,代表需明确单位名称、职务、联系方式及代表事项和主管领导意见书等。
第三章协会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协会的管理机构水户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具体职责如下:1.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审议和批准协会内部事宜;2.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为协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理事会1.理事会由协会成员选举产生,选举期限为三年;2.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3.会长为协会最高领导人,各副会长、理事负责执行职务。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任命,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四章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协会的权利协会享有以下权利:1.投票决定协会的内部事物;2.颁发协会成员证书;3.公开宣传、报告协会工作情况;4.参加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5.依据法规代表协会成员行使相关权益。
第十条协会的义务协会需承担以下义务:1.维护成员共同权益和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宣传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3.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帮助贫困地区脱贫。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1. 引言农民用水户协会旨在为农民用水户提供组织和协调水资源利用的平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章程和制度旨在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组织运作和会费管理,规范协会的运作,确保协会发展与农业生产的协调一致。
2. 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2.1.1 召开方式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方式可以是线下或线上会议。
2.1.2 会议内容会员大会主要审议和决定以下事项:•协会章程的修改与完善;•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审核和批准协会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讨论并决策有关农民用水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2.2 协会理事会2.2.1 组成人员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两年。
理事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2.2.2 职责与权限协会理事会承担以下职责与权限:•负责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协会内外部事务;•决定协会内部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维护协会会员利益,促进农民用水户的合理利益。
2.3 专业委员会2.3.1 组成人员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由会员中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
2.3.2 职责与权限专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与权限:•就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议;•组织专题研究、讨论和调研,为农民用水户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技术水平。
3. 会员权益与义务3.1 会员权益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益:•参与协会的选举和表决权;•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和培训;•接受协会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参与协会发起的专项项目申请。
3.2 会员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维护协会的声誉,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遵守农业生产环保法规,合理利用水资源;•服从协会决议和工作安排。
4. 组织运作4.1 工作计划与报告协会理事会应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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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户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灌区农民全体用水户自愿参加、依法依规、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维护管理和农业灌溉服务的群众性,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发证、金融部门开户、有固定办公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核心,以“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为宗旨。
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改善灌溉条件,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灌溉成本,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
第四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水利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指导、协调下,依法开展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灌溉管理和经营活动,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一)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运行、调度、管理、维护。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收取农业水费。
(三)负责筹集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合理调配劳力,搞好工程维护和建设。
(四)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从事与水利及灌溉服务有关的综合经营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单位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经自愿申请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协会所管辖工程灌溉范围内的用水户;(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一)用水户(个人)提出申请;(二)协地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查通过;(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用水权;(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推荐、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三)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监督执委会成员依章办事的权利;(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用水量或受益情况按时交纳水费,节约用水的义务;(二)执行协会各项活动、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三)维修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四)节约用水,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五)按照“”原则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用水组会议的决议,投劳筹资参与灌溉工程的建设和设施的维护管理;(六)通过用水组代表或直接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二)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三)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四)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五)划公协会用水组(或分会);(六)负责制订用水组(或分会)的运行规则。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委会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
代表大会必须有3/4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
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执委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聘用协会工作人员;(四)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灌溉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奖惩办法等;(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六)全面负责本会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并承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七)负责协调本会内外部的关系;(八)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执委会成员共3-5人,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水利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热心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成员通过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其程序是:由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协商提名产生候选人,以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其他执委会成员2名。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行。
执委会成员辞职,需要先提出申请,由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主席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领导协会落实会员大会的各项决定;(三)领导及监督所属用水组(或分会)的工作;(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执委会副主席职责:协助执委会主席开展工作,执委会主席不在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用水组(或分会)。
其职责包括:选举产生和罢免用水户代表;审查、通过本用水组(或分会)的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和集资办水利的计划;审查本用水组(或分会)的年度预、决算;作出本用水组(或分会)内的奖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用水组(或分会)的用水户代表由本用水组(或分会)内的全体用水户召开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参加选举的用水户数应大于本用水组用水户总数的2/3,得票大于参加投票人数一半的用水户当选为用水户代表。
用水户代表每3-5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用水户代表履行以下职责:参加用水户代表大会;在执委会的指导下,通过与有关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协商,制定本用水组(或分会)的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和集资办水利计划等,经用水组内全体用水户大会同意后报执委会备案;组织浇地专业队,维护本组内的水利设施;负责用水组内灌溉调度,平衡会员间的利益;解决本组会员间的水事纠纷;向执委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收缴本组的水费并上交执委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水费;(二)会员自愿出资;(三)政府资助;(四)开展以水利为依托的综合经营活动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会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会制订的《工程管理制度》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对经营管理的工程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维护需要向用水户筹集资金时,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灌溉面积分摊。
协会的筹资方案须经代表决定通过。
筹资方案被批准后,各用水组(或分会)代表负责本用水组(或分会)的资金筹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协会所征水利款项,由执委会统一管理,执委会与用水组(或分会)双方立帐,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会聘用的专职或临时人员的误工补助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案,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理后应及时向资产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用水户协会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协会辖区渠道及附属建筑物的完好及安全运行,依据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包括:(注明所管支斗渠名称及附属建筑物),其管理权和使用权为本协会会员所有。
第二章工程管理的实施第三条本协会的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渠系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渠道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第四条在灌溉期间,用水户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或分会)必须组织劳力对所辖堤段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第五条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六条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户代表(管水员)要对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
大的安全问题,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第七条支渠及其建筑物维修或更新由协会制定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或分会)受益面积分摊。
第八条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改造由用水组(或分会)制定方案,经用水组(或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各用水户按受益田亩分摊。
第九条本协会新建灌溉工程由执委会负责规划设计,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并与乡村政府协商后组织实施,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第十条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户代表与执委会成员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有按照协会章程完成灌溉工程维修的义务,任何会员不应拒绝。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用水户协会灌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灌溉效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户搞好灌溉服务,依据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