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Q-061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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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Q-061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防雷防静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和减少因雷击和静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防雷防静电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 职责
4.1 总经理是公司防雷防静电总责任人
4.2安全环保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年度检测。
4.3设备部是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5 要求和内容
5.1 安全环保部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查资质
的单位对公司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5.2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在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
5.3 检测完后,检测单位应向安全环保部提交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一式二份,如在检测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环保部门确定整改时限,
并督促防雷防静电所属车间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检测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5.4 安全环保部应向人事行政部档案室提交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一份做存档。
5.5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接闪器、引下线等各部份的连接螺栓、焊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检查各部分防腐、防锈等情况。若腐蚀、锈蚀超过本体面积30%以上,应予更换;对于阀型避雷器,应仔细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纹、碰伤、密封是否严密,表面是否干净等;测量绝缘电阻、漏导电流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5.6各车间应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巡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和土建施工员,对存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5.7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易爆罐区、突出屋面、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并检测其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8独立避雷针的设立地点应避开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一般应距离路面、厂房、办公楼、操作间等3米以上。
5.9严禁将架空照明线、电话线等架在避雷针(线)上或其构筑物架上。
5.10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
5.11为确保安全,所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一切维护保养工作,由所在车间负责。
5.12增设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向土建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土建工程师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5.13 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动防雷防静电设施。
5.14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一部分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规定
1、液体静电的产生和性质
1.1 液体流动、搅拌、调合、过滤、喷洒、测温、检尺、石油液化气灌装等过程中都能产生静电。
1.2 人体衣着自身的接触或外界物体摩擦也能产生产静电。
1.3 有足够的静电荷积聚,并有适合的放电间隙,放电时即出现火花。
1.4 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和温度时,遇有足够能量的静电火花,即可引爆或引燃。
2、可燃液体分类
2.1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可燃液体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包括: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丙烯醇、甲醛、乙醛、丙酮等,是指闪点小于28℃;
乙类包括:煤油、轻柴油、糖醛,乙酸等,是指闪点在28~60℃之间的可燃液体;
丙类—A包括:重油、重才油、酚等,指闪点在60~120℃的可燃液体。
丙类—B包括:渣油、蜡油、热道路沥青、100#重油、润滑油。
3、易燃、可燃液体装卸和运输
3.1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或槽本的进出口管线必须设在罐体的下部或插入式进液管。
3.2 甲、乙类液体在输送或装卸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大于
4.5米/秒。
3.3 甲、乙类液体输送过程中需装过滤器时,自过滤器至装料口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3.4 严禁在甲、乙类液体贮罐上部进料。
3.5 甲、乙类液体在贮罐进料中,严禁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进料后静止2分钟再检尺或测温。
4、可燃液体检尺、测温,采样的规定
4.1 甲、乙类液体在贮罐进料中,严禁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进料后静止2分钟再检尺或测温。
4.2 不得使用两种不同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4.3 使用金属材料的检心锤、测温桶、采样器的绳索,必须采用导电性能较好材料制成,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4 进行检尺、采样、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超过0.5米/秒,下落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5、人体静电
5.1 人体静电除产生在衣着外,人体在绝缘地面上行走或身体与其他绝缘体接触时,也可产生静电,必须设法消除。
5.2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和生产装置必须按设计规范要求做成导电性
能较好的地面,电阻度要求不高于106欧·米。
5.3 在有爆炸危险性较大的装车台、贮罐上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其电阻率在105~107欧·米为宜。
5.4 可燃液体贮罐等设备上的扶梯、栏杆要采用金属材料并长期保持清洁和良好接地,能使人体静电通过栏杆放入地下。
5.5 在甲、乙类可燃液体场所,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在这类场所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都必须进行静电测试,电阻度不得大于105~107欧·米的护品方可使用。
5.6 在甲、乙类可燃液体场所工作人员的操作室必须安全可靠,不能有可燃性气体集存,工作场所严禁脱穿衣服和用梳子梳头发。
5.7 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油、苯类等电阻率高的易燃液体清洗设备和零部件,必要时要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
5.8 在甲、乙类可燃液体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拖布、抹布拖擦物体。
6、静电接地
6.1 静电接地目的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的电位接近大地的电位。
6.2 接地导线与被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要牢固可靠,确保电路完好。
6.3 静电接地,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欧姆,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欧姆。
6.4 对接地电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接地线应立即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