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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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总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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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 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形;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形;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2cffff7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44.png)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苏建法〔2017〕341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市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以下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落实“双随机”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联合惩戒,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检查行为,努力提升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工作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度,综合运用随机检查、重点检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执法监管措施,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的比重;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但确需开展的专项检查,应当积极探索运用随机抽查方式。
到2017年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级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列入“双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项目全部实施双随机抽查。
“一表”即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两清单”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两库”即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一平台”即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a5c10f6a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ad.png)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监督检查规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依据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3. 事业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民事责任能力。
4. 事业单位是否继续符合相关登记事项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5. 事业单位是否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超过一年。
6. 事业单位在发生依法应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时,是否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7. 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标识性名称,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8.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单位印章的行为。
10. 事业单位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条例及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本监督检查采取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事业单位应于每年指定日期(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内,提交上一年度执行相关条例及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面向社会公开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1. 向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2. 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利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 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网上审核。
4. 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需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及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5.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6. 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1. 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532a19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70.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京建发〔2019〕435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19〕43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更新观念,夯实责任,将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体系。
二、以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原则和标准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即"谁发证、谁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范围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许可台账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9d145c8284ac850ad02427a.png)
目录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五、城市道路挖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六、商品房预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八、三级及三级以下园林绿化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九、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及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三、工程质量检测(含人防工程)机构资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市住建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二、事中监管(一)审批管理1.审批权限。
在安庆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安庆市住建委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窗口受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实行网上申报。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照“十八公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14397dee87101f69e3195da.png)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商品房销售中心是否存在违规预(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
是否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部门移交、投诉举报受理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进入销售中心现场进行检查;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现场检查不少于2人,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如发现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单》,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e120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6e.png)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055d7074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e8.png)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制定事项清单,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承诺的事项,并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合法、规范、安全、环保。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一制度的意义、实施情况及个人观点。
二、定义和意义1. 定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需要承诺的事项列入事项清单,并告知其需履行承诺,并通过事中和事后监管手段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意义: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事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因此需要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能够让项目建设单位清楚知晓需承诺的事项,增加其责任感和自觉性;而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安全和环境风险。
三、实施情况1. 事项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将项目建设单位需承诺的事项列入事项清单,并明确告知其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各地审批机关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事项清单模板,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承诺。
2.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针对事项清单中的承诺事项,审批机关会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包括现场检查、监测报告、违规行为处罚等措施。
一旦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将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一项符合国家大环境保护政策的好制度。
通过事项清单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则是制度的有力保障,能够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赴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赴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980603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77.png)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赴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南房办〔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赴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南房办〔2018〕15号各县、区(开发区)住建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生根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住房局2018年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经研究,决定赴各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调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深化改革有关工作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住老百姓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群策群力推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保障全市住房困难群众实现住有所居。
二、调研目的深入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上级决策部署在基层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掌握基层住建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倾听基层和群众意见建议,真正听到实话、获得真知,真正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解决好当前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调研安排2018年5月—6月底,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四、调研重点(一)住房保障方面。
当前我市住房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如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实施住房保障?如何加强保障房运营管理,提高住房保障公信力?(二)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
住建局规章制度汇编
![住建局规章制度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ce351a11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9c.png)
住建局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建设、交易、拆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建局是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住建局应当依法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管、城市更新等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住建局应当按照政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维护公共利益。
第七条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第八条住建局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规划,符合国家、地方的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住建局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符合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考虑交通、绿化、环保等因素,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权益。
第十三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规划设计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审核,保证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规划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三章建设监督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保证建筑质量。
第十七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审核,保证在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c061e7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5e.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宁政办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简称市房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将房屋登记相关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三)下放的职责1.将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工作的职责下放至各区;2.将主城六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的职责下放至各区。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2.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交易监管,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和移交的监管,强化房屋转让、按揭、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地产企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衔接。
3.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强化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76e1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c8.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882ef9a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92.png)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项目审批后的核发工作:1.验证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并对其进行评估。
根据施工单位的历史工程完成情况、技术实力、质量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及时更新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
2.根据项目结构特点和施工要求,确定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要求其提供个人的执业资质证明。
3.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确定监理单位的数量和责任范围,并要求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监理资质证明和人员配备情况。
4.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核发的每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编号,并将其相关信息归档保存,以备后续监督。
二、施工监督和管理:1.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设立专门的监督平台,加强对工程现场施工的监控。
通过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和实时传输技术,对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和质量进行远程监控。
3.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
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工艺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5.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限制。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其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以限制其参与其他工程施工。
三、建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1.成立专门的核发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和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
3.加强对核发和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4.加强协调合作,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整体监管态势,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5cec9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93.png)
河北省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冀建法改〔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个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20〕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5个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12次、第1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25日河北省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为全力推进房地产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做好行业监管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方法,避免管理空档、秩序失范,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对象及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重点是注册地在河北省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及其市场经营行为。
包括:依法由省级直接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和所涉及的企业;依法委托或直接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自贸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和所涉及的企业。
重点对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编制公开办事指南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二)物业服务企业。
包括在河北省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重点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包括在河北省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二、监管主体(一)对审批部门的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910f3c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22.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02•【文号】建办〔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部署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破解堵点问题推动关键环节改革(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全面梳理当前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环节、条件等,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按照“一家牵头、部门配合、成果共享、结果互认”要求,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运行规则,提升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
统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规则和办事指南,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提高审批咨询、指导服务水平,推行帮办代办、“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形成线上线下联动融合的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机制。
(二)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
建立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加强业务协同,先行完成考古调查等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及评估评价事项要求,鼓励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明确项目建设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材料清单,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
住建局管理制度
![住建局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d9fd28d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8f.png)
住建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住建局的管理行为,提高生产管理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企业住建局的全部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住建局是企业的紧要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施工、验收等工作。
住建局的管理应本着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住建局的组织架构如下:1.局长:全面负责住建局的日常工作,对项目进度、质量以及工作计划进行监督和管理。
2.副局长:帮助局长的工作,参加项目的决策和管理,负责人员的调配与协调。
3.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及质量掌控等工作。
4.工程师: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持、施工图的编制、工艺流程的订立、施工质量的掌控等工作。
5.施工队长:组织施工人员,监督施工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6.驻地监理员:负责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质量验收。
住建局的重要职责包含:1.依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参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工作。
2.组织编制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订立施工计划和工艺流程。
4.监督和管理项目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安全。
5.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供应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文件归档。
6.帮助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管理要求第六条住建局的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项目立项与规划2.设计与方案审批3.施工准备与组织4.施工实施与质量掌控5.竣工验收与归档第七条在项目立项与规划阶段,住建局应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包含项目规划、土地资源评估、环评、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同时,依据项目特点订立认真的施工方案和工艺流程。
第八条在设计与方案审批阶段,住建局应帮助相关部门进行设计方案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能够有效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a3380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e.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泰政办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1.将城镇(含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市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的职责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商品房预(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08d2401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13.png)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引言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既关系到经济发展,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与安全。
包括住宅、商业建筑、道路、桥梁等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与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人民的生活质量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因此,实行科学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至关重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1.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涉及到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或施工事故,将可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危害。
因此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2.提高监管效率和减少监管成本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能提高监管效率和减少成本。
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技术手段的应用,监管部门可以对项目进行实时监测和远程管理,实现对施工过程的及时掌控,优化资源的利用,减少盲目巡查和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并降低成本。
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的秩序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可以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减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舞弊、违规和利益输送现象,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监管的主要内容1.施工许可前的审核与审批在施工许可前,需要对申请项目的资质和合规性进行审核与审批。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评估与审查。
(1)项目规划的评估与审查。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需要评估其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项目设计的审核与审查。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需要评估其技术可行性和合规性,包括建筑结构、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设计。
(3)施工方案的审查与批准。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需要评估其施工过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包括施工工艺、工期安排、资金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2.施工许可事中监管的实施与管理施工许可事中监管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过程监管和行为约束,主要涉及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住房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住房质量安全监督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dd84041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48.png)
一、前言住房质量安全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
为了加强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住房质量安全。
2. 提高住房建设质量,降低住房质量安全风险。
3. 加强住房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4.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制度内容(一)监管主体1.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住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监管范围1. 住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
2. 住房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
3. 住房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
4. 住房维修、加固、拆除等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
(三)监管内容1. 施工许可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住房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确保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 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材料设备管理: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4. 施工工艺管理:对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5. 工程验收管理:对住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6. 使用安全监管:对住房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四)监管程序1. 信息收集:住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制度,对住房建设、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收集。
2. 检查督促:住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住房建设、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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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
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单位: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在主城区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向监管账户缴存情况;
(二)售楼现场公示情况;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专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日常执法巡查由房产稽查执法大队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
(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会同房产稽查执法大队、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
要进行专案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公开曝光、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邯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情况;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
(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
(三)专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日常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
(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物业管理处组织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干开展;
(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