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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xx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xx大学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品德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xx大学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厚的科学文化知识;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的学籍、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权利与义务)权利—自律义务—他律(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xx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严禁研究生参加、举行未获批准的游行、示威、大型集会等活动。
第五十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xx大学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娱乐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研究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xx大学校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第五十三条研究生应当遵守《xx大学学生社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管理人员维持学生社区秩序。
第五十四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或报请xx市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详见《xx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xx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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