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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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国家代表的事例在历史上有很多:1905 年日本帝国主义强迫朝鲜代表在保护条约上签 字,日本战败后条约无效,朝鲜恢复了独立。 1968年10月14日捷克领导人在前苏联强迫下 缔结了有关苏军进驻捷克的条约。
条约的修订
• 《条约法公约》第39条规定了当事国对条约进 行修订的权利:“条约得以当事国之协议修订 之。”按照《公约》的规定,条约的修订分为 两种:修正和修改。
条约的接受与反对
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一是着眼于多边公 约的广泛性,尽可能扩大缔约主体的范围,以实 现条约的普遍化。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法适用 的统一和均衡,保持条约的完整性.因此,保留必 须得到全体缔约国的一致同意,否则提出保留国不 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国际社会将重点放在扩大条约的适用领域方面, 承认了保留制度。具体说,当一国准备接受条约 目的及内容时,由于该国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使 其因对一两项条款不满意而无法成为条约当事国, 就国际社会需要尽可能地扩大条约的适用领域的 立场而言是非常遗憾的。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的某个条款、或某些词句的 正确意义的阐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 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条约的解释主体包括:立法机关的解释,当事方的解 释,国际组织的解释,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规则
按照善意的原则进行解释。善意的表现之一是体 现有效性原则,即条约制定者制定某些法律条款时 是在便于其适用的假设下制定的。因此,条约也 应在便于其实施的前提下进行解释。
保留的意义
保留制度是由于国际社会法律组织方面仍不完善 而出现的临时方便制度,即在不能使条约立即统 一适用的情况下,只有先尽可能地扩展适用领域,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但无节制地承认保留,又会 使条约分崩瓦解,条约的适用也会变得十分复杂。 当条约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冲击时,它便会变得毫 无意义。因此,为保证法规尽可能的统一适用, 应在适当的水平上限制保留,再逐渐实现法律规 范适用的统一化。
条约Fra Baidu bibliotek突的解决办法
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了解决冲突的方法:
(1)如果联合国会员国相互间订立的条约所负之义务与其 依《联台国宪章》所负义务发生冲突,《宪章》的规定优 先。(2)如果条约明文规定,该条约不得违反先后约,或不 得视为与先后约规定不符,则该先订或后订的条约优先。 (3)如果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方同时也是后订条约的全体当 事方,而先订条约依法并末终止或停止施行,适用后订条 约的规定。(4)如果后约的当事方不包括先约的全体当事方, 在同为先后两约的当事方之间适用后约的规定。在同为先 后两约的当事方与仅为一约的当事方之间,适用同为当事 方的条约的规定。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凡依公约有 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 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 约的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 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 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 保留的规定。
条约的无效
• 条约的无效是指缔结条约时由于没有满足国际 法规定的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地成立。 条约是国际之间以国际法为准所达成的书面协 议。如果签定的条约违反国际法,那这个条约 就是无效的 ,因为非法的行为是不能产生合法 结果的。
• 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46至53条具体规定 了条约无效的几种情况:1。违反国内法程序; 2、错误;3.诈欺;4.贿赂;5.强迫; 6.与强制规范相冲突。
• 条约规定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要包括某些特别重 要的国际法主体的批准为生效的必备条件,某些创建 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即是如此。
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它指 在条约有效期间,各缔约国应善意严格地旅行条约 规定的义务.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仅限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 结的条约.遵守条约的义务不可以绝对化,如果不论 条约的性质如何而一律强令缔约一方遵守,就会产 生不公正的结果.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要受到一 定限制.首先,条约的信守必须是这个条约在法律上 有效的条约.其次,缔约后如果情况有重要的变更后, 一方有权终止或退出条约.
• 4 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或规定发生某些事件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 当事者数量较少的多边条约通常是在其最后条款中规 定自全体缔约方批准或各缔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 当事者数量很多的多边条约,要获得所有签署国批准 极其困难,这类条约最后条款中均规定,自一定数目 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此之后若干日
• 修正是指原条约全体当事方对原条约规定进行 的更改;修改则是指原条约的若干当事方在他 们之间对原条约规定进行的更改。
• 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多边条约,因为双边条约 的当事双方如果认为有必要改变原条约的规定, 可以缔结新的条约,而废除原约,其程序和适 用的法律同缔结新条约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条约的修订通常发生在业已生效且在有效期内 的多边条约.
条约的适用
合法的条约生效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通常都是自 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这种适用不具有溯及力. 条约一经有效缔结,通常是适用于缔约方的全部 领土,如果以条约规定或其它方法对条约的空间 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制时,则只在该限制范围内
条约经过一定的缔约程序首先在国际上生效,但 这并不等于条约自动地在所有缔约国国内生效。 一个已经在国际上生效的条约,其规定要在缔约 国国内得到执行,还必须得到各缔约国国内法的
违反国内法程序导致条约无效
即指国际法主体明确表示了接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但 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国家来说可能是无视国内 宪法程序表示的同意,国际组织则可能是无视签订条 约或其他关于条约缔结的程序法规表示的同意。
例如。宪法规定条约的批准需获得国会同意,但国家 元首无视这一规定,不经国会同意而批准条约。这种 违反程序法作出的批准行为可以作为条约无效的理由。 还有,如果条约为无缔约能力或越权的人所为且无事 后追认,则该条约无效。
条约未经第三方同意不对该国产生义务或权利.但 在实践总,有的条约要求非缔约国负有一定的义务, 无疑应得到尊重.
最惠国条款是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的另一个显 著的例子。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缔约他方公民或法 人的待遇或优惠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 方的公民或法人在同一领域的待遇或优惠。
《联合国宪章》也含涉及非会员国的条款。《宪 章》第2条(6)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 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第2条所列原 则。这一规定通常被解释为《宪章》的规定对非 会员国有效。
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关于该国 对一些重大问题或对条约如何适用的政策性宣言 不是保留,因为它们只表明该国对条约条款所持 有的解释或态度,并没有排除或改变条约的某些 规定对其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政策性宣言或声明,无论其名称如何,其目的是 协调国内法令和公约的规定,在适用条约方面, 和与其他当事国的关系上,不得排除或修改公约 的法律效力。
应推定条约用语具有通常的意义。发生争议时先 按一般方法解释。如果其意思不太合理或带来意 想不到的结果,与上、下文不一致或存在特殊情 况时,依其它方法解释。
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应按照用语的上下文,并参 考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决定,不能孤立地看待约文, 抓只言片语,望文生义。应该考察的内容包括: 条约约文、序文和附件。
条约的保留
保留是指一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接受、核 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 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
保留有几层含义:(1)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 时作出;(2)目的是排除或修正条约中某项条款对 提出保留的缔约方适用时的效果;(3)表明提出保
保留与政策性宣言
错误
• 错误是指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者不知道条约的 内容与其表示的意思有重大区别,即客观存在 的事实与主观认识不一致。
• 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缔约一方或双 方对有关事实或情势有错误的认识而缔结了条 约。如划界所依据的地图存在错误;第二,缔 约一方或双方无错误,但在表述其意思时使用 了错误的字句,如专有名词的拼写错误。
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根据l969年及1986年维也纳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 方是指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接受条约适用的国际法主
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方发生效力,不约束第三方。即条约 对第三方既不赋予义务,也不设定权利,这是一项古老的 法律原则,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 也无益”原则,后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广 泛使用,并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第34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它规定:“条约非经 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撤回保留及撤回保留的反对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2条的规定,除条约另有 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 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得随时撤回, 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 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与效力
•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对各缔约方 发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国际法对条约的生效没 有统一的规定,由缔约方自行决定。双边条约一般有以 下几种生效的方式: 1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即签字后需要双方有权机关的 批准,才能生效,相互通知批准日,但无须交换批准 书。 3 自交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这种方式 通常适用于意义重大的条约,如政治性的条约或永久 性的边界条约。
诈欺
• 诈欺是指欺骗对方而使其犯错误的违法 行为。诈欺的结果阻碍了缔约国表达承 受条约拘束的真正同意。国际法上确认: 当一国被另一谈判国的欺骗行为所诱而 缔结条约时,该条约无效。
• 殖民时代,欧洲帝国主义国家的代表给 非洲酋长出示伪造的地图进行谈判就属 于这种情况。
强迫
• 强迫。在条约关系中,缔约一方可能会在另一 方的强迫之下订立条约。1969年及1986年维 也纳公约第51条完全否认强迫国家代表或国际 组织代表所缔结的条约的法律效力,接受条约 拘束的同意若是通过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实施 强迫而取得时,其同意的表示无任何法律效力。
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方前后所订的条约的内容产 生矛盾,从而引起哪一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因 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1)缔约双方就同 一事项先后订立两个条约,而两个条约的内容发 生冲突;(2)一方已同另一方缔结一个条约,承担 某种义务,后来该方又同第三方缔约,而该方在 该约中承担的义务同前约中的义务冲突;(3)一个 多边条约中的若干当事方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 约的条约或某一当事人同第三方缔结了违反该多
条约的修订
• 《条约法公约》第39条规定了当事国对条约进 行修订的权利:“条约得以当事国之协议修订 之。”按照《公约》的规定,条约的修订分为 两种:修正和修改。
条约的接受与反对
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一是着眼于多边公 约的广泛性,尽可能扩大缔约主体的范围,以实 现条约的普遍化。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法适用 的统一和均衡,保持条约的完整性.因此,保留必 须得到全体缔约国的一致同意,否则提出保留国不 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国际社会将重点放在扩大条约的适用领域方面, 承认了保留制度。具体说,当一国准备接受条约 目的及内容时,由于该国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使 其因对一两项条款不满意而无法成为条约当事国, 就国际社会需要尽可能地扩大条约的适用领域的 立场而言是非常遗憾的。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的某个条款、或某些词句的 正确意义的阐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 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条约的解释主体包括:立法机关的解释,当事方的解 释,国际组织的解释,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规则
按照善意的原则进行解释。善意的表现之一是体 现有效性原则,即条约制定者制定某些法律条款时 是在便于其适用的假设下制定的。因此,条约也 应在便于其实施的前提下进行解释。
保留的意义
保留制度是由于国际社会法律组织方面仍不完善 而出现的临时方便制度,即在不能使条约立即统 一适用的情况下,只有先尽可能地扩展适用领域,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但无节制地承认保留,又会 使条约分崩瓦解,条约的适用也会变得十分复杂。 当条约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冲击时,它便会变得毫 无意义。因此,为保证法规尽可能的统一适用, 应在适当的水平上限制保留,再逐渐实现法律规 范适用的统一化。
条约Fra Baidu bibliotek突的解决办法
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了解决冲突的方法:
(1)如果联合国会员国相互间订立的条约所负之义务与其 依《联台国宪章》所负义务发生冲突,《宪章》的规定优 先。(2)如果条约明文规定,该条约不得违反先后约,或不 得视为与先后约规定不符,则该先订或后订的条约优先。 (3)如果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方同时也是后订条约的全体当 事方,而先订条约依法并末终止或停止施行,适用后订条 约的规定。(4)如果后约的当事方不包括先约的全体当事方, 在同为先后两约的当事方之间适用后约的规定。在同为先 后两约的当事方与仅为一约的当事方之间,适用同为当事 方的条约的规定。
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凡依公约有 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 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 约的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 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 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 保留的规定。
条约的无效
• 条约的无效是指缔结条约时由于没有满足国际 法规定的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地成立。 条约是国际之间以国际法为准所达成的书面协 议。如果签定的条约违反国际法,那这个条约 就是无效的 ,因为非法的行为是不能产生合法 结果的。
• 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46至53条具体规定 了条约无效的几种情况:1。违反国内法程序; 2、错误;3.诈欺;4.贿赂;5.强迫; 6.与强制规范相冲突。
• 条约规定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要包括某些特别重 要的国际法主体的批准为生效的必备条件,某些创建 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即是如此。
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它指 在条约有效期间,各缔约国应善意严格地旅行条约 规定的义务.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仅限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 结的条约.遵守条约的义务不可以绝对化,如果不论 条约的性质如何而一律强令缔约一方遵守,就会产 生不公正的结果.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要受到一 定限制.首先,条约的信守必须是这个条约在法律上 有效的条约.其次,缔约后如果情况有重要的变更后, 一方有权终止或退出条约.
• 4 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或规定发生某些事件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 当事者数量较少的多边条约通常是在其最后条款中规 定自全体缔约方批准或各缔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 当事者数量很多的多边条约,要获得所有签署国批准 极其困难,这类条约最后条款中均规定,自一定数目 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此之后若干日
• 修正是指原条约全体当事方对原条约规定进行 的更改;修改则是指原条约的若干当事方在他 们之间对原条约规定进行的更改。
• 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多边条约,因为双边条约 的当事双方如果认为有必要改变原条约的规定, 可以缔结新的条约,而废除原约,其程序和适 用的法律同缔结新条约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条约的修订通常发生在业已生效且在有效期内 的多边条约.
条约的适用
合法的条约生效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通常都是自 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这种适用不具有溯及力. 条约一经有效缔结,通常是适用于缔约方的全部 领土,如果以条约规定或其它方法对条约的空间 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制时,则只在该限制范围内
条约经过一定的缔约程序首先在国际上生效,但 这并不等于条约自动地在所有缔约国国内生效。 一个已经在国际上生效的条约,其规定要在缔约 国国内得到执行,还必须得到各缔约国国内法的
违反国内法程序导致条约无效
即指国际法主体明确表示了接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但 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国家来说可能是无视国内 宪法程序表示的同意,国际组织则可能是无视签订条 约或其他关于条约缔结的程序法规表示的同意。
例如。宪法规定条约的批准需获得国会同意,但国家 元首无视这一规定,不经国会同意而批准条约。这种 违反程序法作出的批准行为可以作为条约无效的理由。 还有,如果条约为无缔约能力或越权的人所为且无事 后追认,则该条约无效。
条约未经第三方同意不对该国产生义务或权利.但 在实践总,有的条约要求非缔约国负有一定的义务, 无疑应得到尊重.
最惠国条款是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的另一个显 著的例子。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缔约他方公民或法 人的待遇或优惠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 方的公民或法人在同一领域的待遇或优惠。
《联合国宪章》也含涉及非会员国的条款。《宪 章》第2条(6)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 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第2条所列原 则。这一规定通常被解释为《宪章》的规定对非 会员国有效。
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关于该国 对一些重大问题或对条约如何适用的政策性宣言 不是保留,因为它们只表明该国对条约条款所持 有的解释或态度,并没有排除或改变条约的某些 规定对其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政策性宣言或声明,无论其名称如何,其目的是 协调国内法令和公约的规定,在适用条约方面, 和与其他当事国的关系上,不得排除或修改公约 的法律效力。
应推定条约用语具有通常的意义。发生争议时先 按一般方法解释。如果其意思不太合理或带来意 想不到的结果,与上、下文不一致或存在特殊情 况时,依其它方法解释。
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应按照用语的上下文,并参 考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决定,不能孤立地看待约文, 抓只言片语,望文生义。应该考察的内容包括: 条约约文、序文和附件。
条约的保留
保留是指一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接受、核 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 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
保留有几层含义:(1)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 时作出;(2)目的是排除或修正条约中某项条款对 提出保留的缔约方适用时的效果;(3)表明提出保
保留与政策性宣言
错误
• 错误是指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者不知道条约的 内容与其表示的意思有重大区别,即客观存在 的事实与主观认识不一致。
• 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缔约一方或双 方对有关事实或情势有错误的认识而缔结了条 约。如划界所依据的地图存在错误;第二,缔 约一方或双方无错误,但在表述其意思时使用 了错误的字句,如专有名词的拼写错误。
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根据l969年及1986年维也纳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 方是指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接受条约适用的国际法主
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方发生效力,不约束第三方。即条约 对第三方既不赋予义务,也不设定权利,这是一项古老的 法律原则,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 也无益”原则,后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广 泛使用,并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第34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它规定:“条约非经 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撤回保留及撤回保留的反对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2条的规定,除条约另有 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 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得随时撤回, 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 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与效力
•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对各缔约方 发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国际法对条约的生效没 有统一的规定,由缔约方自行决定。双边条约一般有以 下几种生效的方式: 1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即签字后需要双方有权机关的 批准,才能生效,相互通知批准日,但无须交换批准 书。 3 自交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这种方式 通常适用于意义重大的条约,如政治性的条约或永久 性的边界条约。
诈欺
• 诈欺是指欺骗对方而使其犯错误的违法 行为。诈欺的结果阻碍了缔约国表达承 受条约拘束的真正同意。国际法上确认: 当一国被另一谈判国的欺骗行为所诱而 缔结条约时,该条约无效。
• 殖民时代,欧洲帝国主义国家的代表给 非洲酋长出示伪造的地图进行谈判就属 于这种情况。
强迫
• 强迫。在条约关系中,缔约一方可能会在另一 方的强迫之下订立条约。1969年及1986年维 也纳公约第51条完全否认强迫国家代表或国际 组织代表所缔结的条约的法律效力,接受条约 拘束的同意若是通过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实施 强迫而取得时,其同意的表示无任何法律效力。
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方前后所订的条约的内容产 生矛盾,从而引起哪一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因 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1)缔约双方就同 一事项先后订立两个条约,而两个条约的内容发 生冲突;(2)一方已同另一方缔结一个条约,承担 某种义务,后来该方又同第三方缔约,而该方在 该约中承担的义务同前约中的义务冲突;(3)一个 多边条约中的若干当事方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 约的条约或某一当事人同第三方缔结了违反该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