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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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修和改善住宅建筑的基础设施、外墙、室内网络、屋顶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住宅建筑的修缮、翻修、改造以及加固等。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对住宅维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可以是住宅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有权管理住宅的单位。

第八条申请人在提出住宅维修资金申请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产权证明、维修计划、资金需求预算等。

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程序应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环节。

初审环节由管理机构负责,复审和终审环节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标准应根据住宅建筑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来确定,但总额不得超过住宅维修资金的预算。

第三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有关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考核第十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考核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维修质量、效果评估、管理规范度等多个方面。

第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价相关单位和个人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考核结果应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审批机构的重要参考。

成都市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

成都市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

成都市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4版)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条件、资金使用程序等,为市民提供详实的服务指引。

二、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或物业管理机构向居民收取的,专门用于维修维护住宅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的资金。

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共区域照明系统的维护与升级。

2.外墙、屋顶和立面的维修、涂料刷新等。

3.楼道、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4.供暖、给排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5.公共绿化、景观、停车场等的维护、修缮与改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住房权益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2.申请人须提供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单位所要求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3.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协力配合归集单位进行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1.申请住户组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向房管部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并经过归集单位的审核。

2.审批归集单位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资金需求评估,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进入审批阶段。

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通知,同时将资金拨付至归集账户。

3.使用经过审批拨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进行住宅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

4.结算在资金使用完毕后,住户组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向归集单位提交维修资金使用明细表,归集单位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验,并结算未使用的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职责监督机构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问责,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抽查。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房发[2004]5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现将《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俗称为住房的看病钱。

关系到房屋及其公共区域设备的维修,是关系到住房问题的大事。

下文是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最新版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

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

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策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一、概述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门为保障城市住房安全使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城市住宅及其共有部分、公共建筑、文物古迹等重点维修工程和突发性重大维修工程的资金来源。

本文旨在规范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申请资格申请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资格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2.具有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义务承担该房产的维修责任;3.在申请资金前4个月内完成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

(二)申报资料1.《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3.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4.维修项目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资料;2.资格审查;3.现场踏勘;4.小组评审;5.审批;6.签订维修合同;7.施工;8.后续跟进。

(二)申报时间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申报时间。

如遇突发性建筑物安全问题,经相关部门审核和评估认定可随时申报。

四、资金管理(一)资金来源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1.完成4个月物业维修基金缴纳后,每月第二个月自动划拨;2.通过政府拨款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

(二)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基于实际需求,科学规划,适度节约;2.根据维修工程复杂程度、建筑物功能和等级,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合理维修预算;3.维修资金不得用于装修、改变建筑结构等非维修工程;4.维修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标准。

(三)项目结算项目结束后,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后进行结算。

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必须重新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才能进行结算。

五、责任追究如有违反本细则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应进行追究。

六、附则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如有调整,以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xxxx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一、前言为加强对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加速住房维修工作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内符合条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等事项。

三、资金来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投入:政府部门每年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拨出一定的预算;2.市民个人缴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从市民个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中得到一定的补充。

四、资金申请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住房所有权证、维修计划、维修估算等;2.申请提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3.审批结果: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做出审批结果。

五、资金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住房大修:包括外墙、屋顶、地基等大的维修工程;2.内部翻修:包括水电、门窗、地面、墙壁等内部维修工程;3.共用部位修缮:包括公共电梯、楼道、门禁等公共区域的维修工程;4.管网状况改善:包括卫生间、厨房的管网维修及改善等。

六、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仅需要遵守政府相关监管要求,同时也需要保证相关使用程序的规范性、透明度等。

1.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有清晰可见的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合法手续;2.资金使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及时报告政府部门;3.相关维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4.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各项财务记录及账目核对工作。

七、其他事项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2.故意侵占、挪用、套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相关政府部门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不得降低标准,确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有效使用。

八、结语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也在逐步完善和规范。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1. 维修资金的基本情况成都市为了保护住房居民的权益,特别实施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计划。

该计划主要是向住房居民提供资金补贴,用于对房屋的保养、维修等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墙体、屋顶、门窗、排水系统、电气线路等等,以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2. 申请条件在成都市范围内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自有住房,且该房屋已经购买超过5年。

•自有住房,且该房屋房龄达到20年以上。

申请者需符合以上条件,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房产证•家庭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明)•房屋维修、养护保养计划•房屋照片等必要材料以上材料需要申请人按规定提供。

无论是公盘民用,都可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3. 申请流程(1)资金管理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财产,资金管理方依据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执行共管制度,并建立了跟踪和管理机制。

并要求在申请过程中,要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以便于管理方进行审核。

(2)审核方面:提出申请后,将提交所需的材料。

审核方面将进行相关审核,以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物业质量检查也是必须的。

审核通过后,将给予资金补贴。

(3)监管:通过完善的资金流转流程,设立了监督机制,让整个过程更加的透明和公正。

同时,还建立了追溯机制和诚信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4. 补贴标准资金的可以的补贴包括以下范围:•项目性维修对墙体、屋顶、门窗等的维修,资金可以余额补贴到位。

•集中式供暖故障维修资金对集中式供暖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资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补贴,用于修缮、维保、改造和购买必要的器材。

•为达到通信电缆安全和保护目的对于电气安全的维修、加固和改造,资金可以补贴总费用的一半。

更加详细的补贴标准可以在对应的相关文献中查询。

5. 总结在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计划主要目的是补贴对于房屋保养、维修等费用,以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满足条件的居民才能申请资金补贴,并且需要按规定提交任何必要的材料。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

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老旧小区住房的维修保养,提高市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老旧小区住房的维修保养工作,适用于政府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的专项维修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编制相关计划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设立第五条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老旧小区住房的基础设施维修、设备设施更新、楼栋外立面改造等维修保养工作。

具体项目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和分配第六条市政府将设立专门的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原则。

各老旧小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维修申请,申请经过审核合格后,按照维修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分配依据包括老旧小区规模、维修项目的紧急程度和维修工程的施工质量等。

第九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

使用维修资金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维修工程的招标采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招标采购的条件和方式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工作,认真履行住房维修保养的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居民参与维修工作。

在维修工程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参与决策、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维修工作,保护维修设备设施,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和奖励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填报时间:2017-12-15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7-12-08生效时间:2017-12-08《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2017年12月8日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2017年12月8日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时,能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工程项目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二、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七)其它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

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畅通归集渠道各地要通过扩大银行网点、设置交房现场交存服务柜台、开设资金线上自助交存功能等手段,进一步优化归集业务流程,实现资金归集“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便捷购房人交存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拓宽续筹渠道(一)完善续筹方式。

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方案,确定灵活多样的续筹方式。

1.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归集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2.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各地可制定续筹方案示范文本,指导业主大会开展续筹工作。

(二)督促业主履行续筹义务。

对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对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各地可建立追诉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纠纷调解、法院诉讼、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等联合惩戒方式,督促业主履行续筹义务。

(三)利用公积金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各地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模式,增加续筹资金来源。

在保证业主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前提下,经业主(含配偶)申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含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以续交金额为限)划转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9-06-05 ?责任单位:?金堂县建设局签发单???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三、相关名词释义???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

??? 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

??? 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

???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原构),可与物业管理科(办)合署办公,负责所辖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 (三)市监管办与分支机构实行统一专户银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授权管理、强化内控的管理方式。

??? 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

旧有物业,由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1、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 2、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3、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本文是针对成都市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的说明文档。

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住房的质量和保障居民的权益。

一、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2.社会捐赠;3.住房维修基金等。

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政府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进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透明度、公开性和安全性。

具体的管理办法如下:2.1 资金的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宗旨:1.在保障住房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维修、改造、加固、整治、更新和提升;2.保障住房内部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3.防止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安全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

2.2 资金的分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分配如下:1.对于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提出的住房维修申请,应当在1月内进行审核和批复;2.对于符合住房维修资格的申请,应当根据维修的实际需要给予经费支持;3.对于上述申请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月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3 资金的收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如下: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门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管理;2.维修资金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资金利息收入等;3.维修资金的支出主要包括维修、改造、加固、整治、更新和提升等方面的支出;4.对于住房维修资格不符合申请及未按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等不正当行为,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依据住房维修申请和维修方案,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性、透明度和公开性;2.维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标准;3.对于维修中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应当预先进行保护和处理。

以上就是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的详细说明。

通过严格规范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可以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质量,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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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按本细则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标准。

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

商品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第六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出售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以下规定提取和交存:(一)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30%、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20%的标准提取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2%首次交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购房人所有。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中应当载明拆迁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定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

在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按建筑区划单独列账。

第十一条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交存维修资金后,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等资金也应当转入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交存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交存证明及其他法定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 [2007]2285号)规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商品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业主承担的部分,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

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完成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为节约费用,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

(三)业主决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四)审核备案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同意等必要材料到建筑区划所在地的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五)工程款的预拨付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资金。

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

(六)现场签证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

相关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进行现场签证并提出书面意见。

维修资金使用金额较大的维修工程,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现场签证。

(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资料向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后,由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决算资金。

(八)质量保修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

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业主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以上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隐患,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维修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限期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组织紧急维修的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在建筑区划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留存影像资料。

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竣工验收或经管理机构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建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供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选择。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由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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