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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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

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

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两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合政办〔2016〕19号)、《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25号)、《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两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县、乡镇(开发园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 1 —责任。

县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制定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县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四)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六)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七)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稳工作。

论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以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为视角

论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以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为视角

来源 , 而现行立法中对征地的前提——“ 公共利益” 的抽象界定容易导致政 府权 力的失控及农 民土地权益 的 受损。鉴于此 , 明确程序控制在界定“ 公共利益 ” 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 公共利益” 将“ 纳入土地征收听证程序并
且在“ 公共利益” 的界定过程中实现司法机关的介入 , 完善相关立 法是解决当前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 。 [ 关键词】 土地征收 ; 公共利益 ; 程序控制 ; 完善路径 [ 中图分类号] D 4 F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57 (09 0 0 4 0 00— 02 20 )5— 0 7— 6
土地征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方式之

界定 , 而对 土地征收 中 “ 公共 利益”的程序控 制 问题虽有论述但浅尝辄 止 , 留在脱 离实际 停

改革开放 的三 十年 , 是我 国经济持续快 速
增长的三十年 , 也是我国城市化 、 工业化进程不 断加快的三十年 , 在这个进程 中, 大量农 村集体
【 民法研究 】
论集 体土 地征 收 中“ 共利 益 " 公 的程序 控制
— —
以农 民土地 权 利 的保 护 为视 角
陈年冰 , 王凯锋
( 华南 理工大学 法学院 , 广东 广州
[ 摘
500 ) 10 6
要] 在我 国城市化、 工业化 的进程中 , 大量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国家征收的方式成 为新 的用地
土地通过征收成为新增建设用地 和扩大城市规 模的主要用地来源 , 与此 同时, 征收权与农 民集 体土地所有权 、 被征地农 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房屋所有权等 的冲突在所难 免。 在一个法治 国家 , 公权力 的行使决不是 随心所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程序下,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成员享有权益的土地进行征收并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过程。

下面将介绍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

1. 征收需求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对征收土地的需求进行调研和筹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和规模,制定征收计划以及明确征收的公共利益。

政府部门需要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相关数据的收集,以确定土地是否需要进行征收。

2. 征收方案制定阶段:在这个阶段,政府部门制定征收方案,包括征收的范围、征收的土地数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征收方案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的意见,并依法办理听证手续。

3. 征地手续审批阶段:征收方案制定后,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将对征收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进行程序审查。

4. 征地通知发布阶段:征地通知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决定进行公告,通知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并说明补偿和安置政策。

征地通知应当明确征地的目的、范围、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征收补偿方式等内容。

征地通知要在集体所有土地中张贴发布,并及时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

5. 征收补偿协商阶段:征地通知发布后,相关部门将与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进行补偿协商。

双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方案的约定,进行合理的补偿协商,包括土地补偿、土地流转费、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等。

6. 征收决定阶段:在补偿协商达成一致后,政府部门将制定征收决定,并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

征收决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依法予以公告。

7. 征地实施阶段:在征收决定公告后,政府部门将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这包括征收土地的测量、界定和评估,以及征收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征地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过程的公正、公平。

8. 补偿支付和安置阶段:征地实施完成后,政府部门将按照征收决定和补偿协商达成的约定,支付征地补偿款项,并安排合理的土地安置政策。

征地流程总结报告范文(3篇)

征地流程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征地工作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一种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总结征地工作的经验教训,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现将征地流程总结如下。

二、征地流程概述1. 征地申请征地申请是征地工作的第一步,由政府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征地申请。

2. 征地调查征地调查是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附着物等进行调查、评估,了解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为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提供依据。

3. 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是告知被征地者征地相关信息,包括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以便被征地者了解并表达意见。

4. 征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是征地工作的核心环节,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金额等。

5. 征地协议签订征地协议签订是征地补偿安置落实的依据,由被征地者与政府部门签订。

6. 征地公告实施征地公告实施是指政府部门根据征地协议,对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附着物等进行征收。

7. 征地补偿发放征地补偿发放是征地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征地协议,政府部门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者。

8. 征地验收征地验收是征地工作的最后环节,由政府部门对征地工作进行验收,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三、征地流程总结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在征地工作中,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加强沟通协调征地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政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征地工作效率。

3. 注重群众利益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关心群众利益,确保被征地者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

4. 严格审查补偿标准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审查,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5. 强化安置保障政府部门要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安置需求,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确保被征地者得到妥善安置。

最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Poor and strong, not falling into the ambition of the blue sk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年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一般来讲,集体土地征收就是将原本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拥有的行为,这种行为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一般需要事先与土地原所属的集体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果对征收事宜有异议,则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

下面是网的为您提供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相关信息。

一、集体土地征收概念简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年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

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

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

“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

“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对如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感到困惑,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变化,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进行了梳理汇总,仅供大家参考交流!一、根据修改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公告后,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调查结果征收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征收部门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集体和农民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占有的土地实施征用的一种行政和法律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或者农村发展需要,通过对土地进行合理安排和开发利用,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

下面将介绍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

一、立项和规划集体土地征收的第一步是立项和规划。

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需求进行调研和评估,确定征收的目的、范围和计划等。

同时,还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规划和需求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面积和范围。

二、征收协议谈判在确定了征收范围和计划后,政府部门会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协议的谈判。

谈判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合理的协商。

目的是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征收协议,明确征收方式、征收标准、补偿方式和金额等具体内容。

三、公开公告和听证征收协议达成后,政府会进行公开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相关政策法规,通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听证和提出异议。

听证会主要是为了让相关方面充分表达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四、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听证会后,政府会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征收进行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的结果。

同时,要制定明确的征收补偿政策和方案,确保给予征收对象合理的补偿,包括经济补偿、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五、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征收决定公告后,政府根据补偿政策和方案进行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具体包括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经济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要提供就业机会和安置措施,帮助征收对象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经营。

六、征收用地和开发利用完成土地征收和补偿后,政府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可以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和农村旅游等方面。

七、监督和评估征收程序结束后,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及时了解和解决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征收目标的实现和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图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图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图集体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集体土地征收的流程图。

一、征收准备阶段。

1. 立项审批,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计划,并进行立项审批。

2. 调查评估,对需要征收的土地进行详细调查评估,确定土地的使用状况、土地所有权归属等情况。

3. 征收方案编制,依据调查评估结果,编制征收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

二、征收实施阶段。

1. 公告公示,政府依法公告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征收事项。

2. 协商协议,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3. 征收决定,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征收通知。

4. 土地登记,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登记备案,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三、征收补偿阶段。

1. 补偿标准确定,政府依法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2. 补偿协议签订,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补偿款支付,政府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征收补偿款项。

四、土地处置阶段。

1. 土地使用规划,政府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规划,确定土地的后续利用方式。

2. 土地招拍挂,政府依法对土地进行招拍挂,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归属。

3. 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五、监督管理阶段。

1. 征收监督,社会各界对征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征收工作合法、公正、公开。

2. 补偿监督,社会各界对补偿款项的支付进行监督,确保补偿款项及时足额发放。

3. 土地利用监督,社会各界对征收土地的后续利用进行监督,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

通过以上流程图可以清晰地看到集体土地征收的全过程,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征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做出了重要贡献。

希望各地方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试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法律问题

试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法律问题

问题 引起党中央和 国务 院的高度 重视 , 除了考虑征地 工作事 关国家经 济建设 , 涉及耕 地保护 和粮食 安全 、 开发 区和房 地
产热 以及土地交易中 的灰色行 为外, 民的切身利益和 社会 农
稳定更是考虑 的重点 。因为随着 经济形势 的发展 , 地制 度 征
尤其是补 偿制度 出现 了一 些新情况 、 问题 , 新 暴露 出许 多弊
维普资讯
2 0 年 第 五 期 0 6
需要 , 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并给予被征地 的农 村集体和农 民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的法律行 为。现行征 地 制度 对于“ 公共利益 ” 的界定 比较 模糊 。我 国《 宪法》 定: 规 “ 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可
完善农 村土地制度 , 按照保障农 民权益和 控制征地规模 的 要 原则, 要实行最严格 的耕地保护 制度 ” “ 。如何构建新 的土 地 征用 制度 , 从而保证农 民在 以土地开发 为先导的地区经 济发
建 设 征 用土 地 的办 法》 这 是 新 中 国第 一 部 比较 完 整 的 土 地 征 , 用 的 行 政法 规 。 《 法》 定 : 凡 兴 建 国防 工 程 、 矿 、 路 、 该 办 规 “ 厂 铁
交通 、 水利工程 、 市政建设及其他 经济 、 文化建设 等所 需用之 土 地, 均依本办法征用之。 随后上地征用 一 ” 词沿用 至今 。 土地
征用伴随着土地所有权 的转移 ,作为土地征用方 的圈家和被
征地的单位之 间就产 生了 定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保障
国家有征用集体 土地 的权力 ,但 同时也规定 了必须承担土地 补偿和劳动 力安置 的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 在国家进行 建设需要用地 时提供土地 的义务 ,同时也有要求得到依法合 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的权力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晋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保存相关现场调查影像资料,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试论土地征收程序

试论土地征收程序
的 依 据 和 步骤 等重 要 内容 .具 有 很 强 的
划: ( ) 建设 项 目应 当符 合 原 国 家土 地 3 管理局 《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 划 编制 审批 规 定》 :
针 对 性 和确 定 性 , 只要 符 合 土 地 征 收 的 目的 , 循 必 要 的 土地 征 收 程 序 , 征 收 遵 该 行 为 即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 正 是 因 为这 一 明
常 , 同 时也 可 以增 加 被 征 收 土 地 者 的 可 预 见性 ,增 强 其 对 行 政 机 关 征 收行 为 的 信 服 度 , 免 产 生 纠 纷 . 证 土地 征 收 的 避 保
顺 利 进 行 。 口 ( 编辑/ 佳 ) 刘
内 不 予 批 准

用 他 人 的 土地 。 我 国 土 地征 收 目前 尚无 一 部 完 整 的 程 序立 法 , 见 于 各 相关 法 律 、 规 和 部 散 法
和程 序 ,在 符合 法定 条 件 的前 提 下 将 农
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地 征 为 国家 所 有 ,并 对 被 征地 的集 体经 济 组 织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人予 以补 偿 的 行为 。 在 我 国 ,土 地 实 行 严 格 的 社会 主 义 公 有 制 , 即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众 集体 所 有 制 。 法 律 上 , 地 的 全 民 所有 制 体 在 土
门 规 章 之 中 , 括 《 地 管 理 法 》 《 地 包 土 、土
2申 请 建 设 用 地 预 审 . 得 建 设 项 取

目预 审意 见 书 。 由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对 申请 的 建 设用 地
单 位 提 交 的 预 审 申请 进 行 审查 出具 《 建

处置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处置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农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国家等多方利益。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的处置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处置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集体土地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集体土地主要是指农村土地。

2. 性质集体土地具有以下性质:(1)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2)使用权归农民集体使用;(3)依法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三、处置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章“土地征收与补偿”和第四章“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流转、征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补偿”对集体土地的流转、征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章“房地产交易”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等作出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等作出了规定。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的处置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

四、处置集体土地的主要程序1. 征求意见处置集体土地前,应征求农民集体的意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2. 编制方案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编制集体土地处置方案,包括土地用途、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其他正文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目录序言第一部分具体流程和要求1.征地批前程序2.征地报批程序3.征地批后程序第二部分规范诉讼指引和警示1.突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重视支持行政争议调解2.长远谋划加强规范建设,践诺守约打造诚信政府3.依法规制滥诉缠诉行为,发挥案例教育指引作用第三部分类案裁判辨析1.拆除已签约房屋行为的定性2.注销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可诉性3.拆除房屋时应妥善处置屋内物品4.留置送达文书的适用情形5.未经补偿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可选择赔偿第四部分法律法规索引序言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出了总动员。

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地区人民群众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早,加之温州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生活中部分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

近年来,温州两级法院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力度,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法治温州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颁布,温州市涉征迁矛盾尖锐、成讼率和涉诉信访率居高不下、利益诉求呈群体化趋势的现状,在全面总结温州近些年行政审判经验,尤其是针对土地征收重点难点问题的汇总、分析基础上,温州中院编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手册(今后修订的法律法规如有不同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同时,本指引部分程序系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而该办法主要针对市区集体土地征收情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2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护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开展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包括:(一)送达相关征地材料;(二)开展征地调查和协商;(三)组织开展征地听证工作;(四)组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五)申请核拨征地补偿费用;(六)协助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七)协助申请强制执行;(八)完成征地成本结算;(九)完成征地材料的归档;(十)其他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事项组织开展听证工作、对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审核。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城府办发〔2017〕20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用地保障时效,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6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主体,严格依法征收(一)严格执行征地“四统一”要求。

土地征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在征地实施工作中,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征地实施主体、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统一征地程序、统一政策解释口径)。

统一征地实施主体: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具体承担集体土地征收事务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统一在县土地房屋征收办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征收土地,更不得无市用地批文或以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收。

统一征地程序: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推进征收工作(流程图见附件),确保土地征收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统一政策解释口径:征地实施工作中,对被征地群众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给予答复,涉及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及时牵头研究形成答复意见,统一解释口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征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征地批准前程序(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以及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情况,对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工作。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开展征地动员和政策宣传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征地实施机构要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通报征地工作计划。

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宣传征地和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宣布征地工作计划,并就土地征收事项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组织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在依法实施补偿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行政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政府是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负责审定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审批(核)“一书三(四)方案”(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并根据省政府的委托作出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负责市土地储备计划以外的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做好征地前期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纳入储备计划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驻政〔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修改完善后形成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市土委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9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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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三“公告”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急速加快发展,大型基础设施的迅速展开,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征收农民土地不能凭借村委会或者镇政府这些基层单位的意志,而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两审批”,即“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前者旨在改变土地用途,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者是把土地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功能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征收程序。

围绕该核心的“两审批”程序,还有重要的三个“公告程序”应予注意:
一、批前公告
批前公告在实务中的叫法以预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等几种较为常见。

所谓批前公告,是指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土地征收审批之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村组内显著位置张贴。

一般认为,村组内显著位置主要指村务公开栏,也包括人们常去的公共场合,如集市、超市、银行、菜市场等。

而告知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张贴,还应当包括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当地电视台公示、村内广播宣传等多元方式,以让每一被征地农户都知道征地方案为目的。

此外,批前公告的告知文件中应当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批前公告的重要程序价值即让被征地农民事前了解征地事宜,进而对是否同意土地征收发表意见。

批前公告发布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批后公告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如下征地批准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批后公告的公告方式、张贴公告的地点等要求与批前公告一致。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批后公告发布后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批后公告发布后,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45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而在征地过程中执行批准后的补偿安置方案。

(陈博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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