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道部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及防灾安全监控等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11号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建技…2010‟11号关于认真做好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及防灾安全监控等实施工作的通知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营安全,铁道部先后发布了《高速铁路设计规范》、《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参考图》等一系列标准,明确了线路防护栅栏、防灾安全监控等设臵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防灾安全监控等实施工作,现强调以下要求,请按照执行。
一、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的实施工作1.设计单位要进一步提升“安全防护”设计理念,从设计源头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将线路防护栅栏、防灾安全监控、视频监控及通信基站、电缆线路等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警务区、值勤岗亭等重要内容纳入施工图,确保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
2.建设单位在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核中,要对线路防护栅栏、防灾安全监控、视频监控及通信基站、电缆线路等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警务区、值勤岗亭的设臵内容进行系统和全面的审查,同时要充分征求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3.建设单位要组织各有关单位,按照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二、关于安全防护措施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一)线路防护栅栏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参考图》(通线[2008]8001)编制单位要结合通用参考图的现场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栅栏单元立柱的结构强度,优化单元立柱间距,开展相关修订工作。
新的《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参考图》发布前,建设单位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单元立柱适当加密,避免外部人员等侵入线路。
2.现场安装防护栅栏时,防护栅栏内、外地面与栅栏上槛顶面高差必须达到规定的1.8m或2.2m,栅栏下槛底面距地面不超过10cm,栅栏附近的堆积物应清理干净,保证栅栏不易翻越和钻入。
3.对易攀爬进入墩顶的桥梁,在高度低于3m的矮墩处应设臵栅栏进行封闭。
铁路封闭栅栏管理制度范文
铁路封闭栅栏管理制度范文铁路封闭栅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封闭栅栏的管理,保障铁路运营的安全和顺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铁路封闭栅栏的管理。
第三条铁路封闭栅栏的管理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为基础,本制度为具体实施依据。
第四条铁路封闭栅栏的管理原则是安全、便捷、高效和节约。
第二章铁路封闭栅栏的建设和维护第五条铁路封闭栅栏的建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铁路封闭栅栏的维护责任由铁路公司承担,具体的维护内容包括栅栏定期检查、修补和更换等。
第七条铁路封闭栅栏的维护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周到和精细,确保栅栏的完好和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铁路封闭栅栏的安全管理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铁路封闭栅栏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栅栏材料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2.对栅栏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3.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4.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铁路封闭栅栏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铁路封闭栅栏的管控第十一条铁路封闭栅栏的管控工作由铁路公司统一负责,具体落实到各个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铁路封闭栅栏的管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栅栏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2.对栅栏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3.对栅栏附近的行人和车辆实行限制和管制,确保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封闭栅栏的管控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铁路封闭栅栏的评估和改进规和相关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铁路封闭栅栏的评估主要包括对栅栏的安全性、便捷性、高效性和节约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铁路封闭栅栏的改进工作必须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确保栅栏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六章铁路封闭栅栏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铁路封闭栅栏管理制度的行为,铁路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护栅栏是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
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第六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
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设置“线路";桥梁地段(水中桥梁2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
第七条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的防撞隔离设施。
第八条高速铁路并行其他铁路时,线路最外侧防护栅栏应按高速铁路标准设置。
第九条防护栅栏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0巧米处。
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米。
遂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应距堑顶边缘不少于2米,并结合被动防护网进行设置。
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
线路防护栅栏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当旱桥地段采用的线路防护栅栏与相邻路基地段、遂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连续贯通设置时,可不设置包围桥台锥体的防护栅栏。
第十条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间隙不大于6厘米的箅子或金属网片。
第十一条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
防护栅栏安装施工方案
防护栅栏安装施工方案一、编制依据、原则(一)、编制依据(1)国家、铁道部和地方政府(省、直辖市)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2)国家和铁道部现行设计规范、施工指南、验收标准;(3)《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运函[2007]517号);(4)《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发[2012]610);(5)《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铁公安发[2011]178号);(6)《关于加强高铁栅栏门(作业通道)管理的通知》(南铁公安函[2011]364号);(7)《关于重新明确线路防护栅栏设置标准的通知》(南铁工务函[2012]397号);(8)《关于重新印发〈南昌铁路局高铁栅栏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铁工务发[2012]273号);(9)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通线〔2012〕8001及其2014年局部修订版、通线〔2012〕8002);(10)现场调查资料。
(二)、编制原则1、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铁路运营干扰的原则。
2、当施工与铁路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铁路行车的需要;严格执行“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的原则。
3、临近营业线施工严格执行现场防护员和临近既有线隔离等专项防护原则。
4、施工前对有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掌握技术要点及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施工万无一失,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原则。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的原则,参建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的原则。
二、工程概况1、工程简介新建厦门前场铁路大型货场工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紧临新建厦深铁路前场I场,位于前场I场北侧,与前场I场呈横列式排列。
根据规划,货场分二期施工,目前施工的是货场一期工程,施工起止里程为JXK0+000~JXK6+100(厦深线施工里程为D1K252+600~D1K259+593.538),货场通过在前场I场插入联1线31#单开道岔与前场I场接轨,货左联络线在东孚车站插入404#道岔与既有鹰厦右线接轨、货右联络线在东孚车站插入302#道岔与既有鹰厦左线接轨。
企业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开口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开口管理制度
一、营业线施工安全已经成为铁路三大安全之首,加强铁路沿线安全栅栏网管理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为确保本工程营业线施工临时通道安全,特制订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开口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上铁工发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
三、项目部指定栅栏开口具体负责人,同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栅栏日常管理。
四、工程施工需临时拆除栅栏网,在施工前,应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及属地铁路派出所签订安全协议,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落实栅栏开口防护措施,根据营业线施工的特点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凡靠近营业线旁工程施工时,临时通道等开口处设置防护及加锁,并派专人24小时昼夜看守,严禁非铁路施工作业的路外人员利用栅栏开口进行横越线路而发生行车及人身事故。
六、在所设置的临时施工通道进口两侧,分别悬挂施工临时通道标设及“非本施工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作业人员横越通道线路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安全警示牌。
七、进开口所有人员都应在门卫处进行登记,并在出来时进行销记。
八、当日施工或封锁施工完成出栅栏后,都应将栅栏关闭,并加锁固定,防止其他闲杂人员进入。
夜间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开口情况。
九、因铁路施工需要而拆除的栅栏网片,应妥善保管,集中堆放整齐,
待营业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将施工临时通道拆除,按照标准将铁路沿线已经拆除的安全栅栏网恢复至原状,并与安全栅栏网管理单位、部门办理好交接手续。
铁路路口围栏管理制度规范
铁路路口围栏管理制度规范1. 引言铁路路口围栏的管理是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路口围栏的设计、安装、维护和管理,对于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和车辆的过路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铁路路口围栏管理制度规范,以确保围栏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管理效率。
2. 路口围栏的设计与安装2.1 设计要求•路口围栏的设计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考虑到当地道路交通情况和实际需求。
•围栏应设立在适当的位置,以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同时不妨碍正常的路面交通。
•围栏的材质和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能够抵御外力冲击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2.2 安装流程•安装围栏前,必须进行周边环境的调查和勘察,确保围栏的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并确定所需的围栏数量和规格。
•根据设计要求,选用符合标准的围栏材料和配件,确保围栏的质量。
•由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围栏的安装工作,按照固定步骤进行,确保围栏安装牢固可靠。
•安装完成后,进行相关测试和检查,确保围栏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
3. 运维与维护3.1 运维管理•路口围栏的运维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修复围栏上的损坏和安全隐患,保持围栏的完好状态。
•配备必要的维护设备和工具,保障围栏的日常维护工作顺利进行。
3.2 维护措施•针对不同种类的围栏,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和措施,确保围栏的长期使用效果。
•定期清洗围栏,清除附着物和杂物,防止围栏的污染和腐蚀。
•及时维修损坏的围栏,更换老化的材料,确保围栏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4. 安全教育与宣传4.1 安全教育•铁路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围栏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鼓励员工参加安全科普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2 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方案,开展铁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围栏管理的重要性,号召大家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维护工作。
(广铁工发〔2015〕76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工发〔2015〕76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合资公司,各铁路办事处,各直管(合资)运输站段,各房建公寓段,各铁路公安处,湖南、广东、海南省护路办:现将《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技术规章标号:GZG/GW276-2015)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高速(城际)铁路通道门钥匙使用登记簿2. 高速铁路疏散通道门信息牌(式样)— 1 —3. 高速铁路作业门信息牌(式样)4. 高速铁路新增(临时)作业门审批表5. 高速铁路作业门台帐6. 高速铁路作业门进出管理登记表7. 高铁防护栅栏技术台帐广铁(集团)公司2015年3月14日— 2 —GZG/GW276-2015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铁总运〔2014〕170)、《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4〕38号,2014年局部修订版)、《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2〕149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4〕2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04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重新明确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管理分工的通知》(广铁师函〔2014〕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管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3 —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铁路立交桥工程防护栅栏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立交桥工程防护栅栏安全管理制度
1、现场防护栅栏应隔段设置明显警示标牌,防止人员攀爬、翻越,同时对重点地段拉设警戒绳,悬挂安全宣传标语
2、每天上班工作前,下班离岗前对防护栅栏进行检查,每天
不少于两次。
安质部每天检查不少于一次。
3、必须按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进行认真巡回检查。
4、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力求避免事故的发生。
5、在交接班时,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也必须认真交接。
接班
后并作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上报工地施工
负责人,同时将情况写在交接班日记上。
6、以现场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巡视检查人员,负责
日常的防护栅栏检查。
同时安全、技术部门应坚持经常深入现场,
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7、各级领导每日在布置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栅栏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形式可以是现场巡回检查、交接班日记上检查,夜间值
班检查。
8、加强信息汇报。
现场巡视人员若发现栅栏有不稳固、倾倒、侵限情况时,要在第一时间设好防护,并立即向车站、项目经理及现场监理人员汇报,尽快处理。
附件:(防护栅栏日常检查记录表)
防护栅栏日常检查记录表。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1、总则1.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1.2为加强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2、设置原则2.1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
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
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2.3栅栏的设置应结合地区特点及路基状态,合理选择设置位置及结构形式,充分考虑线路维护方便,确保运营安全及路基稳定。
2.4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应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
一般地段栅栏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路线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无缺口、不零乱;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
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6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凡符合安设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7新建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按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3、职责分工3.1各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长,铁路局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公安局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3.2铁路局工务处、运输处是栅栏的设备管理部门。
负责既有栅栏的更改、大修、综合维修及相关标准、制定的规定。
车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百色车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一、总则㈠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㈡为加强防护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铁路交通事故,根据《南宁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宁铁监管办〔2010〕1号)、《南宁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安全管理考核处罚程序(试行)》(宁铁监管办〔2010〕3号)、《南宁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试行)》(宁铁工〔2013〕32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㈢本办法中栅栏是指铁路沿线专门或主要用于封闭车站(不含站台以内)和区间线路的各类护网、护栏、围墙等防护设施。
栅栏门是指车务、机务、供电、工务、电务、车辆、通信、公安等铁路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专用应急作业通道、应急疏散通道,不包括站内旅客、行包、消防、警卫通道及职工通勤口;上述站内通道管理按既有相关规定执行。
㈣本办法适用于百色车务段管辖铁路沿线两侧各类防护栅栏的综合管理。
二、管辖范围车务段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内栅栏的动态维护、修补和管理。
—1—三、组织领导和职责㈠车务段成立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其他段领导组员:安全科长、计财科长、技术科长、段办公室负责人,各车间主任栅栏管理办公室设在段技术科。
1.栅栏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⑴全面收集栅栏管理情况,实施动态掌握。
⑵负责对栅栏设备进行大修、周期性综合维修,确保栅栏防护功能有效并符合标准要求。
⑶及时整治立交积水及影响栅栏稳定的设备病害。
⑷建立栅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检查和状态评定。
根据设备状态及时提报更改、大修和综合维修计划。
2.技术科主要负责牵头栅栏设置方案,段办配合。
3.计财科负责核定提报的下一年度栅栏维修预算计划,在年初纳入财务预算。
核算财务处下达的栅栏大修费用,核算既有栅栏维修费用。
4.安全科负责对段管内各站站内(进站信号机以内)栅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协助路局负责栅栏区段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x
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x关于印发《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工段【20XX年】号各车间,绥德工务段:为进一步规范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运函〔20XX 年〕517号)、〈〈西安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西铁工函〔20XX年〕362号,结合延安工务段实际重新制订〈〈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
年八月九日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是线路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使防护栅栏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减少路外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1.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属铁路行车安全设备,按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1.2按照部、局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要求,段成立专门的管理机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专业管理、全方位监控”的原则,安监、公安、综治、工务、车务等部门共同负责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的日常管理。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1.4〈〈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是实施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的法律依据,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对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定期与地方有关部门(护路办)联系沟通,共同维护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的完好。
1.5新建或改建工程,凡符合安设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6新建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和既有线增设、大修防护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
接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管理台帐。
1.7线路设备改造涉及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时应一并纳入改造计划1.8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的新设、改造计划和养护维修、大修费用由段统一上报路局纳入预算管理。
铁路运营普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普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结合我公司管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防护栅栏维修的基本任务是有计划地整修,保持防护栅栏的完好状态,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及时整治防护栅栏病害,预防病害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铁路管内允许速度小于120km/小时的铁路防护栅栏的管理。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第五条防护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必须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做到“平、直、顺、稳”,即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与线路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涵渠合理顺接,无缺口。
第六条防护栅栏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防护栅栏应逐步改造达标。
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防护栅栏应单独设计。
第七条防护栅栏设置位置1.防护栅栏应设置在地界线上,需为通行、排水、耕作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地段,可在地界线内0.5m处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2.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m。
3.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
当防护栅栏与涵洞翼墙相接不能满足封闭要求时,防护栅栏应从涵洞顶部绕行封闭。
遇桥梁时,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
第八条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水篦子或金属网片。
第九条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
防护栅栏不得设置于光、电缆之上。
第十条地形变化较大需要顺坡可以设置错台,或设置平行四边形网片,连接顺畅。
沿线路方向地面坡度不宜超过3%,并且采用错台过渡方式,一个平台长度不宜小于100m,通过设置错台过渡到下一个平台。
第十一条考虑养护维修和抢险救灾,区间线路两侧有应急抢险道路地段单侧每1km左右交错设置维修作业门1处;一侧有应急抢险道路地段,在道路侧每500m左右设维修作业门1处。
【专业知识】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专业知识】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1条为加强沪昆高速(南昌西至江山)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线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管理,确保施工及行车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2条沪昆客专江西、浙江公司(以下简称沪昆公司)是栅栏、围墙、刺丝滚笼、技术通道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上述设备设施的更改、综合维修、安全隐患整改及设备安全。
第3条路局安监、工务、综治部门是栅栏、围墙、刺丝滚笼、技术通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安全检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沪昆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铁路公安对破坏铁路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第4条工务、电务、车务、车辆、供电等单位因作业需要设置专用技术通道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报请路局联调联试办公室批准,并与线站安保支队办理书面手续,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设置。
技术通道由沪昆公司根据联调联试办公室确定的位置进行设置,沿线综合维修基地路用车进出大门按照技术通道进行管理。
技术通道必须设门加锁,并标有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禁止其他人员入内字样。
线站安保支队派人对南昌西至江山联调联试期及运行试验期间106处技术通道(见附件3)和综合维修基地路用车进出大门进行看守,将每个技术通道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线站安保支队分别在玉山、上饶、横峰、弋阳、贵溪、鹰潭北、抚州东、进贤、向塘、南昌西派驻点负责人,负责技术通道管理工作。
第5条有计划施工需进出技术通道时,施工前施工单位须持加盖联调联试办公室公章的施工计划表(全称为《2014年乘以月乘以日联调联试施工计划表》)原件或传真件至少在预计进入技术通道前2小时向线站安保支队驻点负责人(以下简称驻点负责人)报备(技术通道报备区段分工表见附件1),告知现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电话、准备进出技术通道的具体位置和时间,驻点负责人审核后,在施工计划表上加盖技术通道管理专用章,同时将施工准备进出技术通道的具体位置和时间发短信告知技术通道看守人员,技术通道看守人员接到短信后要及时回复(未收到短信要电话联系),并按施工计划天窗开始时刻至少提前10分钟到达相应技术通道现场。
《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2014)249
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护栅栏是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
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第六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
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设置“线路防护栅栏”;桥梁地段(水中桥梁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
第七条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撞隔离设施。
第八条高速铁路并行其他铁路时,线路最外侧防护栅栏应按高速铁路标准设置。
第九条防护栅栏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0.5米处。
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米。
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应距堑顶边缘不少于2米,并结合被动防护网进行设置。
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
线路防护栅栏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当旱桥地段采用的线路防护栅栏与相邻路基地段、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连续贯通设置时,可不设置包围桥台锥体的防护栅栏。
第十条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间隙不大于6厘米的箅子或金属网片。
第十一条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
高速铁路与其他线路交汇处,应将防护栅栏向该线路延伸,并在防护栅栏终端安设封闭大门或在合适位置派员看守。
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铁⽴交和公铁并⾏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号:铁运[2012]139号颁布⽇期:2012-06-18执⾏⽇期:2012-06-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规范公路与铁路⽴交桥(以下简称公铁⽴交)和公路与铁路邻近路段(以下简称公铁并⾏路段)护栏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现对相关问题规定如下,⾃下发之⽇起施⾏。
铁道部、原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公路与铁路并⾏路段设置防护栏的通知》(铁运函[ 2005]978号)同时废⽌。
⼀、公铁⽴交建设及维护(⼀)⽴交建设原则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公路交叉时,优先采⽤铁路上跨公路的通过⽅式,原则上不改变既有公路标⾼并考虑公路规划需求;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铁路交叉时,应对⽅案进⾏技术、经济和安全等综合⽐选后确定,择优采⽤通过⽅式。
既有公铁⽴交,原则上不改变原有交叉⽅式。
当公铁⽴交产⽣危及⾏车安全的病害或难以满⾜实际需求时,可在现桥位进⾏加固或改建。
改建时,应按所在线路原建设标准或规划线路建设标准修建。
紧邻铁路站场的,应通过双⽅协商确定。
(⼆)⽴交条件预留铁路应在设计和建设阶段,综合考虑公路建设的情况和发展,为规划拟建公路穿(跨)越铁路预留条件,⾼速铁路必须在设计、建设阶段为公路下穿通过⾼速铁路预留通道;公路建设要为拟建铁路建设项⽬跨越预留条件。
(三)设置⽅案审查在项⽬预可研或可研阶段,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未确定时,由设计单位牵头)提出的公铁⽴交设置⽅案,应经被穿(跨)越线路主管部门(指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等,下同)同意,并出具书⾯意见。
相关审查程序执⾏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司、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单位签订建设和接管协议,明确公铁产权移交、维护管理等问题。
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xx科技〔2014〕172)、《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xx运〔2014〕170)、《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4〕38号,2014年局部修订版)、《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2〕149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xx运〔2014〕2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xx建设〔2014〕104号)、《xx(集团)公司关于重新明确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管理分工的通知》(xx师函〔2014〕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管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本办法中防护栅栏指高速铁路线路沿线用于封闭线路的各类护网、护栏、围墙和桥下防护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含委托管理)200 km/h及以上铁路、200 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含广深Ⅰ、Ⅱ线),以及与其衔接的动车段(所)、联络线、动车走行线。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第七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按标准设置“线路防护栅栏”;桥梁地段(水中桥梁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
第八条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撞隔离设施。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道部文件)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1、总则1.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1.2为加强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2、设置原则2.1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
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
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2.3栅栏的设置应结合地区特点及路基状态,合理选择设置位置及结构形式,充分考虑线路维护方便,确保运营安全及路基稳定。
2.4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应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
一般地段栅栏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路线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无缺口、不零乱;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
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6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凡符合安设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7新建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按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3、职责分工3.1各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长,铁路局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公安局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3.2铁路局工务处、运输处是栅栏的设备管理部门。
负责既有栅栏的更改、大修、综合维修及相关标准、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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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1、总则
1.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1.2为加强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2、设置原则
2.1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
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
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2.3栅栏的设置应结合地区特点及路基状态,合理选择设置位置及结构形式,充分考虑线路维护方便,确保运营安全及路基稳定。
2.4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应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
一般地段栅栏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路线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无缺口、不零乱;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
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6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凡符合安设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7新建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按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3、职责分工
3.1各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
任组长,铁路局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公安局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3.2铁路局工务处、运输处是栅栏的设备管理部门。
负责既有栅栏的更改、大修、综合维修及相关标准、制定的规定。
3.3铁路公安局是栅栏的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巡防力量,制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
提速线路按每公里2—3人组建专门队伍。
3.4铁路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安排栅栏新建、更改、大修和维修费用计划,落实公安部门聘用巡防人员及必要的装备费用。
3.5铁路局综合治理、护路部门负责协调地方护路办,配合铁路部门参与巡线护路,加强对铁路沿线栅栏的保护工作。
3.6铁路局安监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栅栏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或发出《铁路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3.7有关工务(桥工)段、车务段、直属站是栅栏的设备管理单位,其中工务(桥工)段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外栅栏设备的管理,车务段、直属站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内栅栏设备的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对栅栏设备进行周期性综合维修,确保栅栏防护功能有效,符合标准要求。
(2)及时整治立交积水及影响栅栏稳定的设备病害。
(3)建立栅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状态评定。
根据设备状态及时提报更改、大修和综合维修计划。
3.8各铁路公安处是栅栏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栅栏的日常安全保护。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巡防工作。
发现栅栏缺失、损坏时,应立即派人看守并及时通知栅栏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修复。
(2)履行治安管理职能。
对栅栏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必要时,向责任单位发出《铁路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对破坏、毁损、翻(钻)越栅栏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治安管理处
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4)加强对巡防队伍的管理。
可采取打卡、换牌、登记等办法,确保巡护勤务制度的落实。
(5)组织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栅栏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6)建立管理台账,对栅栏进行动态安全管理。
4、栅栏门(通道)管理
4.1铁路局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专用通道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及属地公安处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4.2对各类通道必须设门加锁,专用通道应标有“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禁止其他人员入内”字样,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站内通道由车站协调有关单位进行管理。
4.3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将栅栏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与属地公安处和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牌,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昼夜看守,作业后要立即恢复原状,并与有关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4遇到自然灾害、事故救援、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先拆除防护栅栏,保证抢修及时进行,同时向属地公安处等有关单位备案。
抢修结束后,由栅栏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恢复,所需费用列入抢修费。
5、责任考核
5.1对栅栏的管理,由铁路局要纳入对局属单位的考核范围。
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实行月度检查、季度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与标准,由铁路局制定。
5.2有关栅栏管理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栅栏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加强检查与考核力度。
5.3对在栅栏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5.4因栅栏管理不善导致发生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列车行车事故的,
铁路局要认真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附则
6.1加快铁路沿线绿化建设工作,积极为铁路防护栅栏建设林带保护屏障。
6.2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路堑上的道路以及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应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监督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经营企业设置防止车辆或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防护桩、防护网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6.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有关文件、电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6.4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