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我将从定义、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二、核准和备案的区别1.核准:核准是指投资主体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前,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经过审查和批准后获得核准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投资行为。
核准主要是为了对投资项目进行预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2.备案:备案是指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后,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提供项目资料和有关信息,并登记备案,以备监督和管理。
备案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明确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对于不同范围和分类的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2.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流程、审查标准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确保核准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3.投资项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备案的具体流程、备案要求和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备案后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进展和解决项目问题等。
4.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限制:明确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时间要求,规定政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策,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5.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职能。
6.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提供虚假信息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1.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要求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可参考以下答案: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由企业投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外需经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
二、核准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范围:
1、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超过三千万元的;
2、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低于三千万元,但需就其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投资规模中纳入核准范围的;
3、涉及国家发展战略、安全、保密、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应依法经国务院或其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4、就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投资活动
具有重要影响的,应依法经全国发展委员会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所列项目,不论内外资,均按本办法进行核准管理。
国家YYY、国务院专门规定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核准目录》确定,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重庆市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8〕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8〕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8日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重庆市境内企业(包括各类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渝发改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现发布《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并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审核备”)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投资项目审核备统一实行网上办理。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
二、请项目法人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登录投资项目服务(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开展投资项目审核备网上办理、网上查询。
三、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企业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材料或办理投资项目相关事项。
非特殊情况,企业应尽量避免到实体窗口办理、咨询投资项目相关事宜。
四、倡导投资项目在线咨询和线上互动。
在线咨询以属地为主,对于属地确难解决的项目,原则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咨询市发展改革委后回复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亦可以在网上或通过电话咨询市发展改革委。
鼓励通过微信等多种咨询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
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需及时响应企业要求,做好答疑服务工作。
同时加强在线值守、在线咨询,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严禁咨询电话无人接听、严禁咨询人员对咨询事项推诿,切实为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备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六、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需结合实际做好投资项目审核备工作。
对需要部门会商的投资项目或投资决策事项,应尽量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七、对投资项目审核备5个QQ工作群反映的问题,信息技术人员和支撑公司人员需在第一时间响应、及时解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渝规审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附件)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中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三、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等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本)》(渝府发〔2017〕3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 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 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 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 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 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 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 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 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 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 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4―
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 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 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流程,促进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该管理办法自2024年起实施,共计1200字以上。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和要求。
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具有投资行为的企业项目。
对于投资额较大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需经过核准程序,其他项目则可直接备案。
这一规定有助于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效率。
其次,办法对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审查、决策等环节;备案程序则包括材料的提交和备案结果的公示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并使投资主体能够明确操作流程,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第三,该办法还强调了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公众对项目信息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该办法还指出了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例如,对于投资项目审查和决策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加以解决。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避免纠纷,保障各方利益。
总的来说,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和管理企业投资,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充分发挥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渝府发[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优化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服务,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由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核准目录》内列明应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论内外资,均可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项目备案权限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其中属国家权限和市级权限的事项在《核准目录》中予以明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凡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均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备案机关包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经济信息委,其备案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性服务措施:
(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说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主管部门用于指定领域的资金、资源,可择优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在开工建设前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项目备案资料可作为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依据。
对未办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不能保证项目单位能够享有上述权益。
第二章备案办理流程
第七条拟办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根据项目备案权限,向相应的备案机关报送一式5份项目备案材料。
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投资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