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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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8月28日正式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0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18年中美贸易战-事件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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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美贸易战事件盘点最近更新:2018/9/24美国正式对大约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收额外10%的关税。

中国方面进行反击,正式对约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额外加征5%-10%的关税。

同时,中国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和中方立场》白皮书,充分阐明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政策立场,将贸易战中的事实进行澄清,驳斥美国单方面一意孤行挑起贸易争端的各种行为论调。

2018/3/9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正式签署了命令,将于15天后对进口的钢铁和铝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基于对华“301”报告,指令对中国进口的约600亿商品大规模征收25%的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

2018/3/23中国商务部作出反击,宣布拟对从美国进口部分产品加征15%关税。

其中,来自美国的葡萄酒出现在加征关税的名单之中。

2018/4/1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根据财政部关税司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明确,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

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2018/4/3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覆盖航空航天、信息通讯技术、机械等10多个部门,将对中国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

2018/4/4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

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自4月12日起,上调对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税率介于10.8%-75.5%。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做出初步裁定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做出初步裁定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
做出初步裁定
佚名
【期刊名称】《造纸信息》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本刊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8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总页数】1页(P31-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7
【相关文献】
1.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J],
2.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 [J],
3.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进行反倾销调查[J],
4.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J],
5.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期的终复审裁定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7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15年第37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
倾销措施期的终复审裁定
2009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2014年10月10日,应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简称"Polyamide-6,6"),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1。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8.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5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

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初裁倾销幅度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2018年中美贸易战-事件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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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美贸易战事件盘点最近更新:2018/9/24美国正式对大约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收额外10%的关税。

中国方面进行反击,正式对约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额外加征5%-10%的关税。

同时,中国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和中方立场》白皮书,充分阐明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政策立场,将贸易战中的事实进行澄清,驳斥美国单方面一意孤行挑起贸易争端的各种行为论调。

2018/3/9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正式签署了命令,将于15天后对进口的钢铁和铝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2018/3/22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基于对华“301”报告,指令对中国进口的约600亿商品大规模征收25%的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

2018/3/23中国商务部作出反击,宣布拟对从美国进口部分产品加征15%关税。

其中,来自美国的葡萄酒出现在加征关税的名单之中。

2018/4/1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根据财政部关税司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明确,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

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2018/4/3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覆盖航空航天、信息通讯技术、机械等10多个部门,将对中国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

2018/4/4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

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自4月12日起,上调对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税率介于10.8%-75.5%。

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6.18•【文号】商调查函[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关于披露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61号)各有关利害关系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9年12月23日,商务部公布了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现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披露,详见附件。

即日起,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该信息披露后的1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书面评论意见。

特此函告。

联系人:朱小娟张勇电话:************、65198193附件: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2008年12月1日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规定,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的调查。

反倾销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兼评中国对欧洲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反倾销案

反倾销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兼评中国对欧洲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反倾销案

济、 产业 的发展 互动 性 更强 , 趋 于 决 定对 原产 于 欧盟 的进 口 x射线 第 3 . 2条 、 第 3 . 4 条、 第3 . 5条 、 第 世 界经 济 的一 体化 和 自由化使 得 安全 检 查设 备采 用保 证 金形 式实 6 . 1 条 、第 6 . 2条 、第 6 . 4条 、 第 各 国对 于 国 内和 国际 贸易都 给 予 施临时 反倾 销措施 , 其 中确定对 史 6 . 5条 、 第 6 . 9条 、 第 l 2 . 2 . 2条等 了高度 关注 ,对 外 贸易 中 的倾 销 密斯海曼有 限公司 ( 德 国) ( S m i t h s 法 律条 款 ,驳 回 了欧盟 的部分 主
二 、终裁 所依 据 的事 实和
全 检查设备产 业 的关注 , 察觉到此 x射 线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征 收 5年 数 据 分 析
3 . 5 %至 7 1 . 8 % 不 等 的 反 倾 销 设 备 有 在 国 内倾 销 的 嫌 疑 , 2 0 0 9 3
年 8月 2 8日,同方 威视技术 股份 税 。 ( 一) 2 0 0 6 — 2 0 0 8年被 调查
针对这 一最终裁 定, 欧盟 并不 产 品进 口数 量、 占国 内市 场份 额 于2 0 1 1 年 7 月 2 5日就 中国 及 进 口 价 格 查 设备 产 业 向 国家商 务部 正式 提 买账 ,
有 限 公司 代表 国内 x射 线 安全 检
交 针对 此产 品 的反倾 销调 查 申 商 务 部 征 收 最 终 反 倾 销 税 诉 至 商务部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T O争端解决机 构 。 虽然磋商 是 向 反倾 销条 例》 请 ,请 求 国家 商 务部 展开 反倾 销 W 有 关 规定 , 确 定 了此 T O争 端 解 决机 构提 起 诉 讼 的 一 种 x射 线 安全 检查 设备 通过 正 常 调查。 2 0 1 0年 6月 9日, 商务部经 W

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终裁

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终裁

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终裁国际商务何雨摘要:随着我国出口市场的拓展和出口产品的增加,以及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中国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和贸易大国。

然而,中国也是遭受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

本文以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为例,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并胜诉为榜样,说明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不应逃避,要借助各种外部和自身力量积极有效地应诉。

关键词:紧固件,反倾销,应诉一、前言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的产生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市场的日趋饱和以及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个“纽结”,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国际贸易问题。

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得到了GATT/WTO的认可而成为维护“公平贸易”的武器。

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以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贸易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在失去惯用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措施同时,致力于WTO框架内的保护伞。

各国对于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极为青睐,反倾销措施在全球范围内的滥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影响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和贸易大国,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世界反倾销运动中最大的目标。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

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固然可怕,然而更可怕的是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应诉机制。

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的反倾销案件败诉。

在国外对中国反倾销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如何应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难题。

本文以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案为例,最终于2015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执行措施发布专家组报告,裁决欧盟在执行世贸组织裁决的措施中仍然违反了相关规则,即中国胜诉。

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训练卷(一)“反倾销”

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训练卷(一)“反倾销”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训练卷(一)“反倾销”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应考者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根据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材料1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为打开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自发组建了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不久之后,温州市政府下发文件,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主动让位于烟具协会。

至此,烟具行业协会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自治组织。

几年前,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企业就已达到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年产值为25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80%,占有世界市场份额70%,占有国内市场份额95%,温州已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

而后,欧盟根据欧洲一些打火机制造商的要求,出台“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措施”法案,该法案规定凡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均须设置安全装置。

售价在1欧元左右的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将是该法案的适用对象。

显然,该技术标准将起到限制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作用,成为我国打火机出口欧盟的一项技术壁垒。

在该法案正式出台之前,温州烟具协会就派员组团与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官员一起赴欧洲游说,但未能阻止该法案的通过。

不久之后,欧盟发出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按照WTO的规定,反倾销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须在15天内做出应诉反应,否则将作为自动放弃论,可能导致我国出口到欧盟各国的打火机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经过紧急磋商,温州烟具协会决定选取15家打火机企业进行损害抗辩,1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

随后,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几位官员两次到温州进行实地调查,对应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对其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

最终,温州东方打火机厂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确认,欧盟有关方面决定不进行初裁。

几个月后,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了对产自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程序自动终止。

欧盟诉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

欧盟诉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

一、基本案情介绍2009年8月28日,中华人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威视)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控倾销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9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发布2009年第63号公告,决定对被控倾销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损害调查期间自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密斯海曼)和欧盟委员会参与了商务部的调查。

2009年11月16日,商务部发出了倾销调查问卷、国内厂商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制造商/出口商(损害)问卷。

同年12月,史密斯海曼和同方威视分别填写并提交了相应的问卷。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填写以上问卷。

2010年6月9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初步裁定,认定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史密斯海曼和其它欧盟公司分别征收48.2%和71.8%的保证金税率。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其中包括对史密斯海曼的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实地调查。

此后,商务部分别于9月14日和12月28日对此次调查的基本事实进行了倾销终裁前披露。

2011年1月23日,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认定被控倾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史密斯海曼和其它欧盟公司分别征收33.5%和71.8%的反倾销税率,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1年7月25日,欧盟就“中国对来自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措施”向中国提起WTO争端解决磋商。

但磋商并未取得实质性成果。

2011年12月8日,欧盟提出成立专家组。

2012年1月20日,该案正式进入专家组程序。

前三季度中国申诉案件综述

前三季度中国申诉案件综述
要调查对象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 度,共有 2 个 国家 ( O 地区)
3l 0 中国贸易救济
年前三季度, 我国启动的 2 起反倾销调查分别涉及欧 盟和 日 本,涉案产品均为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反 倾销 和反 补贴 终裁均 为 肯定 性裁 决 。 WT 按 O
统计方式, 0 年前三季度 , 21 1 我国对 8 起反倾销调
查 作 出初 裁 ;对 4 反倾销 调查 作 出终裁 ;对 2起 起 反 补贴 调查 作 出初 裁和 终裁 ,这 2 案 件 的涉案 产 起
四、我国贸易救济复审
( )立 案 一
I 0 1 5月 2 .2 1 年 1日,
产 于 美 国和 日本 的进 口邻 复 审立案 调 查 。涉 案产 品海
2 0 1 6月 2 .2 1 年 7日,
产 于俄 罗斯 、韩 国、 日本和
进 行 反倾销 期终 复审 立案调
为 2 13 0 : 9 0 0 0
21 0 1年 5月 1 9日起 ,采用 临 时反补 贴税保 证金 的
3 0 1年 4月 2日,商务 部发 布公 告 ,对原 .2 1 产 于美 国的进 口小轿 车和越 野 车作 出反 倾销初 裁 ,
本文 中的统计均 以产 品进行统计
形式对 原产于 欧盟 的进 口马铃薯淀粉实施临时反
补 贴措 施 , 反补 贴税 保证 金 比率为 77% ̄1.9 . 0 11%。
2 .% : 91
三 、我 1年 4月 2日,商务部 发布 公告 ,对原 .2 1 产 于美 国的进 口小轿 车和越 野车 作 出反补 贴初 裁 , 不 征收 临 时反补 贴税 ;
2 01 5 1 .2 1 年 月 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docx

XXXX国XXXX对原产于XX和XX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XX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1年10月16日,XX(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1年第62号XX,决定对原产于XX和XX 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氢碘酸XX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XX.1。

立案。

2021年9月6日,**汉威集团有限XX(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氢碘酸XX,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XX和XX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XX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XX2021年10月16日发布立案XX,决定对原产于XX和XX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

XX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2.立案XX。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氢碘酸XX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XX了XX驻华XX和XX驻华XX.2021年10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XX,向XX驻华XX和XX驻华XX正式提供了立案XX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XX 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3。

XX息。

在立案XX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XX贸易救济XX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XX贸易救济XX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商务部2010年第33号公告--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

商务部2010年第33号公告--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2010年第33号公告--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公告【标 签】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征收保证金【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2010年第33号公告【发文日期】2010-06-09【实施时间】2010-06-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进出口物品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2009年第6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0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SecurityInspectionEquipment)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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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大王(21岁)与小王(19岁)是哥俩,平日游手好闲。

某日在街上闲逛,发现村头老王家门口卧着一头黄牛,大王想起曾经向老王借黄牛时老王不借,心中越发郁闷想伺机报复,于是对小王说去拿块石头打它。

小王遂拿起一石块砸向黄牛。

黄牛疼痛跃起向前猛冲。

此时老王的邻居赵老太太(70岁)刚出院门,正欲上街,见黄牛朝自己冲来便急忙闪躲,慌忙中碰到了在街边摆摊的杜某,将杜某的货摊打翻,损失价值达1,000元。

赵老太太也摔伤在地,导致右腿骨折并入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问题:1.赵老太太因躲闪黄牛而撞翻杜某的货摊的行为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大王和小王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4.若小王当时8岁,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5.杜某货摊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二、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

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

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

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

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

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

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

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

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

反倾销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兼评中国对欧洲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反倾销案

反倾销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兼评中国对欧洲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反倾销案

反倾销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兼评中国对欧洲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反倾销案作者:任明建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第7期任明建上海大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2001 年加入WTO 后,中国对外贸易总量持续增长。

现代经济、产业的发展互动性更强,趋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自由化使得各国对于国内和国际贸易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对外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作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令各国商务、贸易主管机构以及企业界、高等院校等无法回避。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因其具有统一性、强制性、高效率,以及独特的程序机制等的特点,而在国际贸易救济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案情简介欧洲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在国内的销售,引起了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关注,察觉到此设备有在国内倾销的嫌疑,2009年8月28日,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向国家商务部正式提交针对此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国家商务部展开反倾销调查。

2010 年6 月9 日,商务部经过调查,将本案初裁报告对外予以公布: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在我国国内存在倾销,以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中国国内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本案关于安全检查设备的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确定对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Heimann Gmbh)和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分别为48.20%和71.80%。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对于商务部的初裁公告比较支持,请求调查机关能够尽快发布终裁报告,从而有力回击欧盟企业的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但由于案情复杂,商务部延长了本案的调查期限。

2011 年1 月23日,经过再次调查,商务部对外发布此案的终裁结果,即自2011年1 月2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5 年33.5%至71.8%不等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4.11.30【实施日期】2004.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于2004年4月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税则号为29031300,对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化学分子式:CHCl3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HCl),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l4)。

主要用途: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用作中间体。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9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9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9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3.12.16【实施日期】2013.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9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2月17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12月17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抗拉强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强度大于440Mpa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为7304511001、7304519001、7304591001和7304599001;其他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的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为7304511090、7304519090、7304591090和7304599090。

三、凡申报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6.16•【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均为: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UnshiftedSingle-ModeOpticalFiber产品类型: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具体描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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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

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 Heimann Gmbh)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Smiths Heimann S.A.S)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另外,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

在该期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2010年3月4日,调查机关向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发送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2010年3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的意见陈述会,进一步听取申请人和应诉方对本案调查的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05号)。

在规定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作为国外生产者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登记。

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3号),成立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相关调查问卷答卷。

4. 听取申请企业意见陈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11月3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申请企业提出,2006年以来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国内大量低价倾销,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净流量严重恶化,巨额投资无法收回,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2010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6. 初裁前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56号)。

2010年3月23日至25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实地核查结束后,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补充证据材料。

7. 信息公开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初裁前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一)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的问题。

立案后,本案应诉公司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在评论意见中,该公司称,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设备在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功能、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不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主张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

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应诉公司的评论意见向调查机关书面提交了意见和主张,反对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澄清问题,调查机关于2010年3月8日就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召开了由本案申请人和应诉公司参加的意见陈述会,会上双方分别就其提交的意见和主张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经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从物理特征、用途、技术特征、功能等方面,调查机关认定,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产品和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产品在主要物理和技术特征上基本一致,均是通过电子束加速,撞击一个靶心产生射线,然后通过探测器接受信号产生图像,用以检测被检测物体。

之所以存在能量差别,在于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设计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集成,制造出不同集成形态的产品。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公司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技术特性、产品功能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1. 物理特征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基本相同,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传送分系统、电气控制分系统组成,各个分系统的原理、构成和运行也基本相同。

2. 技术特性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技术特性基本一致,均采用X射线线扫描成像技术,包括X光机技术和X 射线加速器技术。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如线分辨力、穿透力等)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两者存在产品型号间的相互对应关系。

3. 产品功能和用途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功能完全相同,均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而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也完全相同,均适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等物品中藏有的武器、爆炸物、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不同规格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可应用于不同的场合。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接销售方式或代理商分销方式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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