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有关孔子的法律思想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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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法思想综述

孔子法思想综述

孔子法思想综述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子姓,孔氏,名丘,字仲尼,汉族,鲁国陬邑(今中国山东省曲阜市南辛镇)人,祖籍宋国(河南商丘)人。

中国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的创始人。

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在世时已被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是当时社会上最博学者之一,并且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至圣、至圣先师、万世师表。

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

身为日渐没落的旧贵族势力的代表,他亲身感受了春秋后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亲眼目睹了一向为自己所倍加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的全面崩溃,试图竭力挽救行将就木的旧制度。

为此,孔子拼命提倡“礼治”,极力鼓吹“克己复礼”,1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儒家的理论基础,顽强的抵制当时的社会变革。

孔子的法思想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2“仁”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它是当时宗法社会意识形态下的伦理哲学思想体系,是“礼”的理论基础。

许慎《说文解字•人部》说“:仁,亲也,从人从二。

”段玉裁更说“:从人二,会意。

”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在《论语》中,孔子自己对“仁”也曾做过多种解释,都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和条件有感而发的,如“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均出自《颜渊》)等。

但是通观《论语》全篇,只有“爱人”之意最能概括孔子的仁。

所谓“爱人”,即主张人与人之间要彼此相爱。

《论语》中有58 处谈到“仁”“,仁”字出现了105 次。

“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仁”既是每个人必备的修养,又是治国平天下的基本原则。

孔子强调在“仁”的指导下,实行“德治”,从而达到民生安乐,社会和谐的理想目标。

“礼崩乐坏”首先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崩溃,因此,孔子的最高政治目标“复礼”显然包含着恢复西周法律秩序的含义。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的法律思想一、什么是儒家“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

“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

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

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

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

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

孔子法理学思想探讨的论文

孔子法理学思想探讨的论文

孔子法理学思想探讨的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而儒家法律文化又以孔子思想为主导。

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确看待孔子的法律思想,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以有利于今天的法制建设。

本文仅从孔子的礼治论、德治论、人治论三个方面对孔子法理学思想作试探性研究。

关键词:礼治;德治;人治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

具体体现在《论语•先进》篇中:“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在这里孔子所讲的里礼,是指西周时期的周礼。

那时的礼是用以“治天下”的,其礼的实质就是法。

周礼是周代统治阶级制定和认可的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以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总称。

作为“根本大法”的礼,包括了各种刑事、民事、诉讼、行政、经济、政治,还包括了有关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孔子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1、正名主义正名,就是要以法律形式端正名分、摆正位置。

针对当时的“礼崩乐坏”,孔子认为“复礼”须“正名”。

①孔子主张正名,即周礼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的等级,目的在于扭转当时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局面,实现礼治,以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

2、礼乐兴,刑罚中“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孔子认为,只有礼乐兴,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行事,社会秩序才不混乱,使用刑罚才能得当;否则,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3、“礼之用,和为贵”“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论语•学而》)这是强调礼的作用,遇事做得恰当为可贵;凡是都要讲理,“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则乱,直而无礼则绞。

”(《论语•泰伯》)即用礼来节制恭、慎、勇、直这些品德,使它们恰到好处。

由此可见,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强调礼的作用,以遇事都得恰当为可贵,减少争斗,使社会保持安定。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孔子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也是中国先秦时期的最伟大的法学家。

他的思想和学术成果,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发展。

其中,孔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的封建法律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孔子给予法律道义观念和实践管理原则,虽然法制建设尚没有大范围的发展,但礼制比法制有更大的支配作用。

孔子认为,“礼义而法令,道义而实行”,其中的“礼”是“义”的源泉。

他的主张,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后,铭刻在封建社会中,更被研究者认为是中国法律的根本理念。

其次,孔子的法律思想以伦理的指导为依据,主张以德教法,把崇尚君德、助人为快乐、忠孝双全为主题的伦理道德融入到法律当中,因此被称为“礼法统一”。

封建时代通过教诲和模仿这种伦理道德,以避免不良行为和捍卫伦理道德,加强对社会主体的规范性管控。

还有,孔子以宽容态度把法律作用延伸到民间,提出主张放宽政府对民间行为、订婚约定、社会关系和习俗等的管理。

封建时期,这一思想有助于减轻社会变革中百姓的压力,提升社会的和谐,也加强了社会自尊,有效的解决了不同的文化问题。

总的来说,孔子的法律思想给了中国封建时期法律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管理理念,为社会的秩序维持和实现社会的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1. 引言孔子是中国古代哲学家、教育家、政治家,被尊称为“古圣先师”。

他的学说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包括他的法律思想。

本文将介绍孔子的法律思想,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

2. 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论语》中。

他强调了责任、公正和道德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2.1. 治理的基本原则孔子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应该以道德为基础。

他主张君主应以身作则,善待人民,并依法行政。

他还认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有一套公正的法律制度,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2. 法律的作用孔子认为法律应该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他主张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透明,并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他强调了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认为只有遵守法律的人才能获得公正和庇护。

2.3. 仁义与法律的关系孔子强调仁义的重要性,并认为法律应该贯彻仁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还要关注人的复杂情感和人性。

他主张法律应该既严明,又灵活,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3. 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孔子的法律思想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3.1. 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孔子强调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这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相契合。

在现代社会,法治被视为实现公正、平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如孔子所说,一个国家的治理应该以道德为基础,这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3.2. 公正和透明的法律制度孔子强调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透明,并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这与现代社会推行的公正和透明的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评判一个社会公正度的重要标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3.3. 人文关怀和法律的平衡孔子强调法律应该贯彻仁义原则,关注人的复杂情感和人性。

在现代社会,法律需要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关注个体的权益和情感。

这种人文关怀的法治观念,对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

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

中国传统立法指导思想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发展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中国古代法制强调法律、刑罚与道德教化的相互为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之间关系的典型概括。

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

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

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

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

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

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

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

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

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

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

所以我们把家庭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之情”。

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

简论孔子的法律思想法

简论孔子的法律思想法

简论孔子的法律思想[论文关键词]孔子法律思想仁爱德主刑辅[论文摘要]孔子,是我国古代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其博大精深的思想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以“仁”为核心主张“德主刑辅”,提倡“和谐”,“无讼”,对后世产生深刻的影响。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克己复礼”、“为政以德‟提倡“和谐”、“无讼”。

他的法律思想经过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成为了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本文仅就孔子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一“仁学法律思想”和“德主刑辅”思想加以简要论述。

1.仁爱一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

了解孔子的一切思想都必须从仁开始。

在孔子思想最可靠的著作,也是儒家的经典一《论语》中,讲“仁”达109次之多。

“仁”是什么?《论语.颜渊》有云:“仁者爱人”。

这种“爱人”是出自内心深处的平和、谦恭和亲热之情,虽然它可能最早来自血缘亲情,不过在此时已经扩展为一种相当普遍的感情,如果“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是外在的礼节,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出自内心深处的一种对“人”的平等与亲切之情和“人”应当尊重“人”的观念的体验。

《论语.里仁》中孔子也说到“一以贯之”的“忠恕之道”。

“爱人”可以说是孔子对“仁”的总体概括,“爱人”就是同情人,关心人,爱护人,“爱人”是仁的灵魂的内核,是仁的根本之所在。

“爱人”思想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和关心。

《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马棚失火,孔子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而不是他的马,充分表现出了孔子对人的生命的关心。

孔子把人的性情中的“爱人”之心追溯到了血缘亲情。

《论语.阳货》中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在孔子看来,人的本性中,血缘之爱是无可置疑的,儿子爱他的父亲,弟弟爱他的哥哥事实人之共有从血缘中自然生出来的真性情与真感情,这种感情就是“孝……弟”。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名词解释(一)、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录囚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一)、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

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统治中国达两千余年,儒家的法律思想融合了先秦诸子各家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因素,而逐渐取代了法家的法律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导,长期以来作为封建法制的指导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影响,以致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成为五四运动前整个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特点,并且至今仍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

因此,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探讨,以批判地继承这一历史文化遗产,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和发展,仍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先秦是儒家创立和形成时期。

孔子(前551—前479)的开创,孟子(约前390—前305)、荀子(约前313—前238)的发展,奠定了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基础。

而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则是对以往法律思想继承和改造的结果。

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春秋初期革新家。

公元前771年,犬戎攻破镐京,第二年,周平王在郑、秦等诸侯国的拥戴下匆匆东迁洛邑,继承了西周王室的血脉,史称东周。

中国进入了有史以来最为纷乱和最引人瞩目的大动荡时期——春秋战国时代。

终东周五百年的历史,“共主衰微,王命不行”成为贯穿始终的一种局面。

固有秩序的危殆和礼乐制度的崩坏已成为当时天下各国所急需应对的问题,周室难以复振,终于导致了各诸侯国争霸局面的出现。

旧有秩序的松弛为新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契机,社会秩序混乱使旧有制度的更新成为必需。

故而,此一时期,修订各项法律制度以期形成新的社会秩序和促使国家富强,成了各诸侯致力以谋的目标。

春秋初年,一些富有革新倾向的政治家便开始探索整顿社会秩序的道路,在几百年的乱局中首先开创出新的政治和思想脉络,为造成秦汉以后大一统的王朝走出了开风气的一步,而且成为后来“诸子百家”的滥觞。

这一时期,主要有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和邓析,他们在改造传统思想和政治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努力。

管仲一生事功主要在于辅佐齐桓公成就霸主大业。

孔子的法律规定(3篇)

孔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

他的思想体系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对中国乃至东亚地区的文化、政治、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道德教化的工具,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孔子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探讨孔子的法律规定。

二、孔子的法律观念1.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孔子认为,法律是治国的重要工具,但并非万能。

他主张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强调道德教化在法律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孔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他认为,通过道德教化,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2. 法律的公正性孔子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公平无私,人人平等。

他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这里的“刑”指刑罚,“礼”指礼制。

孔子认为,刑罚不应只针对平民百姓,贵族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这体现了孔子对法律公正性的追求。

3. 法律的教化作用孔子认为,法律不仅具有惩罚功能,还应具有教化作用。

他说:“法者,教也。

”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达到教化的目的。

三、孔子的法律原则1. 礼法并用孔子主张礼法并用,认为礼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礼法并用,既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又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

孔子曰:“礼以节之,乐以和之,刑以齐之。

”这里的“礼”指礼制,“乐”指音乐,“刑”指刑罚。

他认为,通过礼法并用,可以使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

2. 仁爱为本孔子认为,法律应以仁爱为本。

他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一原则要求人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尊重他人的权利。

仁爱为本的法律,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

3. 礼法结合孔子主张礼法结合,认为礼法相辅相成。

礼法结合,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善,更具说服力。

他说:“礼法不备,则民无所措手足。

”这里的“礼法”指礼制和法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

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

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

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

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

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正在人的人治论。

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结构(法律史论文)

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结构(法律史论文)

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结构“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孔子在与曾子的对话中也说:“吾道一以贯之”1。

“仁”作为孔子人生哲学的核心,同样也是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

所以,孔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结构是围绕着“仁”来建构的。

关于孔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结构,本文拟从政治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孔子的政治思想结构杨幼炯在论及孔子的政治思想时是这样说的:“孔子政治思想之全部出发点,根源于其人生哲学。

孔子学说向以阐明人类现世生活之理法为中心,故于我国民族之影响独大。

我国自始即是政治与伦理相结合,伦理常为政治之原动力。

……儒家政论之全部,皆以伦理为出发点,故其影响所及,我民族因有之精神,几全凝结于伦理。

儒家人生哲学,又全以‘仁’为中心。

孔子言‘仁’,几无所不包,若广义地解释,凡宇宙政教之千类万汇,皆可入其范畴;其本体包括多方面,凡政治宗教等离此则均失其存在。

故孔子之所谓‘仁’,乃统摄诸德,完成人格之名”2。

可见,孔子的政治思想是围绕“仁”来建构的,并且“仁”的概念是从广义上进行解释的。

孔子对“政”的定义是“政者,正也”3。

这是季康子向孔子问“政治”时孔子给予的回答。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4,这体现出孔子的政治主张是统治者自身行为要正当。

如果统治者本身的行为正当,不发命令,事情也行的通。

在春秋礼崩乐坏的时代,孔子的政治主张也体现了其周礼维护者的身份。

孔子主张“正名”,“‘正名’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5;而当时正是‘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6。

“正名主义为孔子学说之中心问题。

孔子以为人类之一切文物制度礼法,乃起于种种‘象’。

所谓‘象’在实际上,即是名号名字,故孔子之政治政策,主张‘正名’。

盖当时世衰道微,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正‘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之时代,孔子欲改造当时之政治,以‘正名’为第一要着.正名所以定分,使天子、诸侯、大夫、陪臣、庶人各能循名以责实,素位而行事”7。

法律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的变迁分析

法律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的变迁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的变迁分析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的变迁分析儒家是春秋末期由孔子创立的一个民间学术流派,也是后来“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一家。

孔子最先举办民间教育,用周礼等文化知识教育弟子,使“学术下私人”,打破“学在官府”的传统局面。

同时也形成了学术派别,被称作“儒家”。

孟子是孔子学术的忠实继承者,“孔、孟思想一脉相传,故世称‘孔孟之道’,又称原始儒家”。

[2]战国末期出现的以荀子为代表的齐儒,其思想内容中有不少因素源于孔孟。

但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齐儒是齐国文化的产物,孔孟之学与荀子之学的差异,实际上是鲁国文化与齐国文化差异性的反应。

“这种横向的地域文化上的差别性,远远大于原始儒学与荀子之学之间的继承性。

”[3]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文中将鲁国的孔孟儒家和齐国的荀子儒家区分开来加以论述。

在秦代,儒学遭到了“焚书坑儒”的灭顶之灾。

在这段时间里,统治者急功近利的思想,使得崇尚教化的儒家学说被统治者如草芥般弃之尘土,取而代之的是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

然而,强秦的迅速败亡留给后来的统治者深刻的前车之鉴。

从直接层面来看,秦朝的速亡其原因在于严刑峻法;从深层原因来看,是急功近利的法家思想导致了秦朝的统治政策不得不严刑峻法。

秦亡之后,民心不稳、社会百废待兴,这时的统治者暂时找到了崇尚“无为”思想的黄老学说作为修身养性、安邦缓民之用,这在当时的确也取得了一些作用。

西汉至汉武帝初年,中央政权日益巩固,朝廷也不再满足于汉初“黄老学说”的“无为”思想,而希望一种积极的政治学说来作为施政和思想。

儒家思想就是在此时逐渐成为朝廷提倡的官学,但这里的儒家思想并不是孔孟荀的“礼治”、“德治”、“人治”的“教化”思想,而是经过汉代大儒董仲舒改造后的新的儒家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儒家伦理与先秦时的儒家理论已有很大的不同,董仲舒的儒家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孔子被尊为中国古代文化中的重要人物,他的思想体系和哲学思想在各个方面都影响了中国文化的发展和演变。

其中,孔子的法律思想也是他思想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他开创了中华文化法律思想的新篇章,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一、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提倡“以德治国”,他认为良好的道德品质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因素。

此外,他也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国家的重要法规。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正的法律体系孔子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不应该受到权力阶级的干扰。

他倡导“明法”,即法律应该笃实清明,司法应该公正无私。

他反对“悖理”和“外人”,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民自己的法律,而不是外人创造的法律。

孔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民的尊严,要求法律体系要建立在公正基础之上,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严格的法律制度孔子认为,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行为的重要工具。

他强调了法律的角色,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工具,应该让它严格制度化。

孔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了规则的重要性,要求将法律体系建立在强制执行的基础之上,使得法律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落实在现实中的一种机制。

3、追求和平解决纠纷孔子主张和平解决纠纷,认为在维护公正和平的前提下,不应该有任何的暴力行为。

他认为,法律机制应该体现出公民和平解决分歧的要求,法律的基本作用是维护一个和平的社会环境。

因此,他提倡宽容、友好和平的态度,将它渗透到法律执行过程中。

4、重视人的尊严和自由孔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他主张法律应该反映出公民的权利。

孔子关注人权的问题,他认为公民生命的价值和尊严应该得到尊重。

他反对绝对的政治权力,主张权利的平等。

他的法律思想强调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使人们能够摆脱长期以来对权力的恐惧和无法逾越的政治界限。

二、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孔子的法律思想在当代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以下是它的几个现代价值。

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的法律思想非常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辩证法。

他天才地提出了犯罪的多种客观原因并且有针对性的根本对策。

这些包含科学性的政见在2000余年后的今天仍然有实用价值和借鉴意义!显示了他伟大的政治才能,思想才能,教育才能和法律才能。

更难能可贵的是他的思想道德情操和政治主张都是从广大的人民的疾苦出发,具有西方的民主,博爱思想。

也与马克思主义的代表无产阶级劳苦大众的立场有着神似。

综上所述,孔子是中华民族罕见的德才兼备的历史伟人!他在2000多年前创造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搞法律的人只相信客观事实,相信法律规定,相信证据。

因为四书五经等书籍已经记载了200 0余年前我们没亲眼见到的历史事实,这些书籍就是书证,在证据里是最具有证明效力,书证被称为“千年的文字会说话” 望一些无知者无畏的人,对事实认识不清的人,至少怀着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去正视孔子,正视他的功绩,正视他的历史事实!1楼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没有给后人留下专门阐述法律思想的宏篇巨著,也没有如西方的思想家们那样用形式逻辑构造他的法律思想体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孔子没有法律思想。

在记述孔子言行的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对犯罪原因及其根本对策作了论述,在论述了“德、礼、政、刑”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的犯罪总对策,以及阐释了法律与政治的理想即社会国家的终极目的。

由于上面这些论述和思想都是散在着的,所以笔者就试图以学术界公认的研究孔子思想的资料中最为信实的《论语》为主要依据,归纳整理出孔子的法律思想,并对其进行基本的评价,探讨其伟大的历史意义。

一、孔子的法律思想<一>犯罪原因论。

1、孔子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揭示了产生犯罪的经济原因。

《论语.先进》上记载:把持鲁国国政的大贵族季康子,残酷地剥削人民。

他已经是鲁国的首富了,可是仍然要拼命地聚敛。

对此,孔子十分反感。

冉求是孔子最好的学生之一,又有首屈一指的政治才干,并在季康子那里做官。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孔子(公元前551年-公元前479年)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的伟大思想家和教育家,他的思想对于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不仅提出了一套完善的道德伦理体系,同时也对法律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下面将从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法治观念和法律教育等方面进行总结。

孔子的核心思想是以仁爱为中心,他认为人们应该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并通过自身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社会和谐。

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种约束和限制人们行为的工具,而真正的治理社会应该是通过人性的规范与引导来实现,而不是靠法律的强制力。

因此,孔子强调了道德养成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培养好人的品德和修养,才能使社会和谐稳定,并使个体能够成为有道德修养的人。

在对待法律和法治的问题上,孔子持有比较谨慎和保守的观点。

他认为法律约束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但他不赞成依赖法律来治理社会。

他的观点是,只有当人们内在地具备了道德修养,从而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时,才能真正做到不需要依赖法律的强制力来保持社会的秩序。

然而,他也承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尤其是在处理争议和纠纷时,法律的适用能够更为公正和客观。

孔子非常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正义为中心,善法益人,为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服务。

孔子还强调了审慎的司法实践,他认为司法官员应该不受私欲和利益的诱惑,以公正、客观和独立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在法律教育方面,孔子非常注重教育的重要性。

他认为教育是培养人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传承和弘扬正义法律的重要手段。

孔子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法律意识,使人能够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他更加重视教育的行为示范作用,他认为教育者应该以身作则,使学生能够通过模仿和学习来养成正确的法律和道德观念。

总结起来,孔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了道德修养和以仁爱为中心的伦理观念。

他认为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应该是通过人性的规范与引导来实现的。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浅析孔子的法律思想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

了解孔子的一切思想都必须从仁开始。

在《论语》中,讲“仁”达109次之多。

在《论语·颜渊》有云:“仁者爱人”。

“爱人”是孔子对“仁”的总体概括,“爱人”就是同情人,关心人,爱护人,“爱人”是仁的灵魂核心,是仁的根本所在。

“爱人”思想体现了孔子对人的重视和关心。

《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马棚失火,孔子关心的是有没有人受伤,而不是他的马,充分体现了孔子对人的生命的关心。

但是孔子是“爱有差等”的。

首先表现在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

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

其次,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

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

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一个是“使”,一个是“事”,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

此外,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

“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小人是不可能有的。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孔子认为礼作为规范社会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基本制度在很久以前就存在,将来也会永远存在下去,礼治是永恒的。

《论语·为政》记载,“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也就是说,镜子探究过夏商周三代的历史,得出三代的制度是一贯的,虽有损益,但基本的方面没有变化。

因此,孔子认为礼治将百世不替的延续下去。

孔子所谈的礼是广义的,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

这也包含着法的本体的含义。

孔子继承了周公的礼治思想,主张“为国以礼”,要求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不要违礼,即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对周公之礼的向往与维护、反对铸刑鼎也反映了孔子对礼法稳定性维护的坚定。

孔子认为实施治国以礼最重要的措施是“正名”。

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名不正就会礼乐不兴,刑罚不中,造成民无所措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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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名:《论孔子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理念》
英文名:On the Harmonious Concept of Confucius Legal Thoughts
作者:牛淑贤
出版机构:山东财经大学出版社
文献出处:科教文汇(中旬刊)2011年11期
摘要: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和谐思想的资源可供当今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借鉴和利用。

孔子的法律思想,尽管在当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其中所包含的和谐思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刻阐释了协调社会关系的合理主张,对于当时的社会实际和其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今天,我们进一步对之探索,以期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评价:孔子作为中国古代的大教育家、思想家,其“仁”的核心思想中,不仅表达了一种简单的和谐观念,同事也反映了孔子的法律思想,和谐思想是法律思想的一种理念,法律归根到底是为社会和谐服务的。

法律与道德往往在社会生活中相辅相成,共同以特定的社会规范体系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且在当代社会中,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的全面地贯彻实行。

文献名:《孔子伦理法律思想再议》
作者:俞荣根
文献来源:[J].法学杂志, 1985, (01),
摘要: <正> 孔子法律思想已受到法史学界和社会的重视。

前不久,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和研究的同志专门召开了一次“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

这在国内外“孔子学”研究方面是空前的。

孔子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得到这样的重视,孔子法律思想对中华民族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作用和负作用,也使我们有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管见以为,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法律化、法律伦理化,熔伦理和法律于一炉的法律思想。

评价:这篇论文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孔子的相关伦理思想,表明了孔子在当时的社会的法律思想意识,重点介绍了有关孔子的伦理观,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到孔子那深邃的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伦理和法律彼此交融,互见你我。

不仅可以研究中国的法律思想史,而且对于民族法律文化的学习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文献名:《略论孔子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
作者:肖伯符
文献来源:文献来源:[J].法学评论, 1986, (02),
摘要: <正> 作为一个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和法学家,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的法律思想,而关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刚在其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拟就孔子的这一法律思想作一番粗略的探讨.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对于犯罪这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能不能加以预防与控制对于犯罪分子这些“孤立的个人“能不能加以教育感化孔子基于“仁”的思想体系、民本主义思想、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以及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对这些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评价:这篇论文重点阐述了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有关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该方面作为法律的重要的功能之一,自然是研究孔子法律思想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这部分研究充分体现了孔子的民本主义,彰显了他的道德教育,“仁”的思想始终贯穿于这一法律思想之中,展现了孔子的独特的见解和认识,他认为应该对那些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教育感化,而不是大家鞭笞挞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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