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常用标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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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常用标准

目录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

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4848—2017) (4)

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 (6)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7)

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9)

六、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18)

七、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20)

八、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21)

九、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8466—2005) (23)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25)

十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26)

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28)

十三、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CECS 61:94) (30)

十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2002) (31)

十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32)

十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33)

十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 18921—2002) (34)

十八、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307—2013(北京地标)) (35)

十九、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37)

二十、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 (38)

二十一、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39)

二十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40)

二十三、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41)

二十四、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 (42)

二十五、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44)

二十六、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45)

二十七、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011) (46)

一、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4848—2017)

表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注:℃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标准分级:

1. 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水质标准。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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