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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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体制研究

摘要:针对新形势下航天型号研制任务量越来越大、研制周期越来越短、质量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等趋势,分析了国外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的类型、美国航天型号产品的合同管理体制及其特点,为我国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提高规模化批量化研制生产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体制

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对满足航天产品研制生产管理部门和承包企业两方面的要求,平衡航天型号产品研制质量、费用和性能,确保研制生产按期完成具有重要意义。有效的合同管理体制及相应的法规、标准,是较好实施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可确保合同管理有据可依、职责明确、权限清晰、高效运转,保障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的有效履行[1]。本文列举了国外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的类型,重点分析了美国航天型号产品的合同管理体制,阐述了国外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体制的特点,对我国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具有参考意义。

1 国外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的类型

国外航天型号产品所采用的合同种类很多,根据合同所涉及的经费要素(成本、利润、价格),主要分为着眼于价格因素的合同(称为定价合同)和着眼于成本因素的合同(称为成本补偿合同)[2]。

定价合同比较简单,即由国防部或国家航天局(或相当于国家航天局的机构)与承包商双方通过谈判确定价格,价格一经确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始终不变。由于航天型号产品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周期长、风险大,因此采用定价合同的项目较少。为了适应不同条件,如对价格进行适时调整、附有鼓励因素等,国外航天型号产品定价合同又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加奖励合同、随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定价合同、逐段定价合同四种形式。

与定价合同不同,成本补偿合同不是按价格而是按承包商执行合同所消耗的成本,再加上一定形式的补偿费(相当于利润)计算。这种合同比较适合于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分为成本分担合同、成本加奖励金合同、成本加定酬合同、成本加定酬加评奖合同。采用这种合同时,需对总成本进行估计,承包商的会计系统适于确定合同中用到的成本,政府人员进行适当的监督,以确定费用的支付和定出承包商不可超出的上限。

2 美国航天型号产品的合同管理体制

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是美国航天产品采办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保证航天产品性能、降低成本、保证装备的研制和生产进度以及按时交货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3,4]。美国政府采办军用航天产品的部门是国防部,采办民用航天产品的部门是国家航空航天局

(NASA),即国防部进行军用航天产品的合同管理,NASA进行民用航天产品的合同管理。美国实行合同制有4条准则:a.法制准则:美国航天产品的采办程序和采办合同的订立都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b.自愿准则:除紧急情况外,军方选择的承包商是否想与军方签订合同,均是自愿的。c.平等准则:军方与承包商在法律上平等。

d.竞争准则:除特殊情况外,均由两家以上的企业参加竞争。

美国军用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流程是从国防部负责采办的副部长和负责审计的副部长开始,直至转包商或供应商,形成一条航天产品合同管理指挥线。国防合同管理局由采办与技术副部长负责,统一管理国防部的所有合同行政管理事务,向用户提供统一的武器采办全寿命期合同管理业务,该局同时设有东部、西部、国际3个国防合同管理地区业务部,分别管理本地区的合同和派遣驻厂军代表。此类合同管理人员称为合同管理官员,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承包商执行合同的情况,审查承包商的支付申请、安排付款和谈判合同的变更等。在承包大型军事航天合同项目或签有多种军事航天合同项目的公司,一般都设有军代表办公室,该室通常由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和负责质量保证及产品检验工作两部分组成。在军用航天产品合同管理方面,美国实行国防部统一领导下的国防合同管理局、地区分部、基层办事处(或驻厂代表办公室)三级管理体制,而NASA对民用航天产品的合同管理采取的是由NASA采办局、航天项目办公室组成的两级管理体制。

美国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的法规依据主要有《联邦采办条例》、《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武装部队采购法》、《国防合同法》、《合同竞争法》、“国防部5000.1指令”和“国防部5000.2指令”等。《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是根据国防部授权,由负责武器装备采办的副部长通过国防采办条例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它是对《联邦采办条例》的补充,不是一个完整的条例,须与前者结合使用。而“国防部5000.1指令”、“国防部5000.2指令”分别是关于国防采办系统的采办政策、运作的指令。

3 国外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体制的特点

国外航天型号产品合同管理体制除了制定相应的法规与政策,确保航天产品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3.1 统一制定计划和经费预算,保证资源合理配置。

主要航天国家对航天型号产品采办计划和经费预算,均要根据国防部和国家航天局的长远规划和预算指导方针统一拟订,由下而上地逐级审查、汇总,经国防部长或国家航天局局长批准后报总统,由总统提交国会审批,然后按国会批准的款额拨给具体项目的实施部门,避免在安排航天产品采办规划、计划和经费预算时各自为政,保证采办资源合理高效配置。

3.2 实施集中统一的阶段审查和合同管理。

国外航天产品采办一般按进程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个阶段,而进入某一个阶段必须通过相应的“决策点”,合同管理机构对航天产品采办的方案确定、研制、生产实施进行明晰的“阶段审查”,以确保对航天项目进程的有效控制。

3.3 航天产品合同订货适当运用竞争机制

在国外航天产品合同订货中,把开展适当程度的竞争作为降低费用、提高系统性能和加强国防工业基础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是主承包商的选择要在几家厂商之间竞争产生,其次是要求主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商时也要尽可能地运用竞争机制。

3.4 充分发挥国防部驻厂代表办公室或地区办事处的作用。

如美国的重大航天武器采办项目,是通过设在航天公司的驻厂代表办公室(简称“驻厂办”)进行管理,它们是国防部合同管理部门的基层组织。国防部所属的驻厂办负责管理联合项目合同,而各军种的驻厂办则主要负责本军种的合同事务。

3.5 搞好国防部项目管理组织与驻厂办或地区办事处之间的协作。

主要航天国家的国防部驻厂办和地区办事处,代表政府同承包军品项目的航天公司直接交流,一项合同签订后,驻厂办或地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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