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研究刑事案件中的刑责与社会危害性评估
研究刑事案件中的刑责与社会危害性评估刑事案件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在刑罚的执行中,必须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因此,刑责与社会危害性评估成为了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刑责的概念和评估方法刑责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震慑、惩罚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刑责的大小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密切相关。
通常,刑责的评估依据包括犯罪类型、犯罪的触犯对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评估刑责需要考虑到刑事法律条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以及案件特殊情况的具体分析。
在评估刑责时,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 定性评估: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对受害人的伤害等进行定性评估,判定刑责的档次。
2. 定量评估:可以通过量化的方法,如对犯罪事件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进而确定刑责的程度。
这种评估方法能够使刑责更加科学、合理。
3. 参考先例:刑事案件的裁判也可以参考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此为依据评估刑责的大小。
二、社会危害性评估的意义和方法社会危害性评估是对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具体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方法可以帮助刑事司法部门确定刑责的大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社会危害性评估的意义在于:1. 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依据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更科学地确定刑责的大小。
2. 为刑罚执行提供指导。
评估社会危害性可以帮助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犯罪行为制定相应的刑罚执行横向标准,确保刑责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防范再犯的作用。
社会危害性评估考虑到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再犯的发生。
社会危害性评估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 统计数据分析:利用大量的犯罪数据和相关统计资料,分析不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2. 社会调查研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态度和认知,为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的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刑法立法的基石,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裁量的重要依据。
社会危害性,简单来说,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
这一概念涵盖了广泛的内容,包括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影响。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
刑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社会危害性正是判断哪些行为应当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标准。
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因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惩处。
相反,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则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者只受到较轻的处罚。
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立法者能够合理划定犯罪的边界,确保刑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同样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评估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程度,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例如,在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时,除了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外,还需要分析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程度和方式,从而准确定罪量刑。
然而,社会危害性理论也并非毫无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较为模糊和抽象,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另外,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往往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因时因地而异的情况,从而影响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应当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和方法,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概念。
我国前后两部刑法典都在犯罪概念中规定有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
批评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担心作为犯罪本质特征而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缺乏规范质量,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而单独成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条规定的各项法益中: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指刑法分则中明确细致确定的犯罪形态,也指刑法总则中精炼概括的犯罪定义;既有已被删改的犯罪表现,也有将会被吸纳的犯罪形式;刑法是不断修订变化的,刑法上犯罪的范畴也应是随之不断变化的。
而要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用开阔的、发展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阶段,它的本质特征是要能够充分说明A行为之所以为犯罪行为,乃至B行为之所以曾经为犯罪行为,乃至C行为之所以后来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质所在。
至于“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本质和特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组合在一起似乎有些不伦不类。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语法上的构词理论,仅从我们一般的理解来看,“本质特征”应是指犯罪最为基本、最为重要、最能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较深层次的特点。
刑法中的犯罪与社会秩序
刑法中的犯罪与社会秩序犯罪是指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工具,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从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分类、特点以及对社会秩序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定义与分类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触犯刑罚的行为。
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主观方面有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有违法的行为和法定的后果。
犯罪行为分为犯罪行为的实行阶段和犯罪行为的完成阶段。
根据刑法的分类方式,犯罪行为可分为两大类:犯罪和非法行为。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犯罪的法律责任;而非法行为是指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违反交通规则等,只需要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二、犯罪的特点1.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
它破坏了社会的正常运转,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不安定和人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2.社会非共识性:犯罪行为是一种公共行为,犯罪分子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共同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是一种违背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
3.普遍性和特殊性:犯罪行为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
普遍性表现在任何人都有可能犯罪,而特殊性表现在每个犯罪行为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情况。
三、刑法对社会秩序的作用1.预防和遏制犯罪: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起到了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人们在了解到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会更加慎重地考虑自己的行为,从而规避犯罪行为。
2.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刑法的实施能够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正秩序。
它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帮助受害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3.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刑法的规定和实施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通过对各类犯罪行为的规范和严惩,降低了人民遭受犯罪侵害的风险,提升了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4.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刑法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分别是什么犯罪的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性: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本准则,犯罪行为因其违法性而被认定为犯罪。
2.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或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威胁和危害。
这些威胁和危害可能表现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利益损失等方面。
3.主观和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意图或过失,而客观要件是指行为的客观结果。
4.刑罚性:犯罪行为一旦被法律认定,通常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罚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防止和威慑犯罪行为,并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行。
5.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信任。
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和社会伦理。
6.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是负面的。
它会导致人们的不安全感增强,社会秩序受到威胁,公共财产和资源受到损失,社会道德与伦理风气受到破坏。
7.社会背景和原因:犯罪行为往往与个体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贫困、失业、社会不公正、家庭破裂、教育缺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8.个体自由受限: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导致其个体自由受到限制,例如监禁、刑期缓释、社会服务等。
总之,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行为。
它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的特征包括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主观和客观要件、刑罚性、社会规范违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社会背景和原因以及个体自由受限等方面。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犯罪是社会中的一种严重问题,对社会造成了诸多危害。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使人们生活在恐惧中无法安定。
犯罪影响经济发展,阻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犯罪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犯罪破坏社会信任关系,使人们之间的信任逐渐流失。
犯罪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影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应对和解决。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信任关系、社会资源、浪费、结论、不容忽视。
1. 引言1.1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犯罪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还直接损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犯罪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
犯罪也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消耗了社会资源,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犯罪行为还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使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性受到了威胁。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杜绝犯罪行为,共同为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 正文2.1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
犯罪行为的存在打破了社会秩序和规则,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变得不安全和不稳定。
犯罪分子的存在让人们感到恐惧和焦虑,不敢正常行走在街头,担心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社会秩序的混乱会导致人们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运行。
犯罪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连锁影响。
犯罪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甚至会对社会人文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社会秩序的混乱将使法律失去效用,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减少,造成更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还会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安和紧张气氛。
论文-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
58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田 斐(新疆警察学院 法律系,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其社会负面影响性非常大。
其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破坏了社会关系,也在于人们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时的现实状况的恐惧及未来状况的担忧。
在当今的中国家庭里,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社会及家庭对下一代的关注和投入已成为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民族、社会、家庭的破坏力相当近强,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析:一是,不利于民族精神的弘扬;二是,不利于社会的平稳安定;三是,不利于家庭的幸福和睦。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对社会、家庭具有危害性,对于我们整个中华民族也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因此,建立有效地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危害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学中的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
从我国刑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包含“青年”即16周岁到18周岁的犯罪人和“少年”14周岁到16周岁的犯罪人这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本质角度来看,它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紧密相连的;从形成原因看,它又是犯罪实施者生存环境所形成的心理状态的外在表现。
未成年人犯罪,其社会负面影响性非常大。
其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破坏了社会关系,也在于人们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时的现实状况的恐惧及未来状况的担忧。
在当今的中国家庭里,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社会及家庭对下一代的关注和投入已成为重点。
浅论社会危害性
司 法领 域 的社 会 危 害性 。刑 事 司法 只 能 依 据 刑 法 评 价 过 的社 会 危 害性 来 认 定 犯 罪 、 处 刑 罚 , 样 就 排 除 了未 经 刑 法 评 价 的社 会 危 判 这 害性 被 定 罪 的可 能 , 由此 , 会 危 害 性 就 有 了 规 范 性 。 社 在 规 范 刑 法 学 上 探 讨 犯 罪 本 质 , 讨 论 背 景 在 于 任 何 关 于 犯 其
罪 本 质 的学 说 ( 括 社会 危 害性 理 论 ) 不 会 “ 目张 胆 ” 背 反 罪 包 都 明 地 刑 法 定 原 则 , 而无 需进 行 观 念 形 态 上 的政 治 评 价 。这 样 , 们 就 因 我 会 发 现 虽 然 主 张 废 除 社 会 危 害 性 观 念 、 入 法 益 侵 害 说 在刑 法 观 导 念 上利 于 驱 除 与 类 推 适 用 刑 法 相 适 应 的 旧犯 罪 观 、 立 渗 透 着 罪 建
浅 论 社 会 危 害 性
惠 丽 丽
( 川 成都 西 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6 0 4 ) 四 1 0 1
【 摘 要 】 罪 本 质 是 刑 法 学 研 究 的 核 心 内 容 ,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行 为 犯 犯 的社 会危 害性 , 这是 我 国刑法 学界 的通 说 。但 随 着罪刑 法定 原 则在 新
【 键 词 】 质 特 征 ; 会 危 害 性 ; 刑 法 定Βιβλιοθήκη 原 则 ; 益 关 本 社 罪 法
在 中国刑法 学理论 中, 会危 害性 是一个 最基 本 的范 畴 。整个 犯 社 罪论体 系都 是 由此构 建 。犯 罪 的本质 特征 是行 为 的社 会危 害 性 , 刑 是 法学界 的通说 , 是近 年来社 会危 害性 理论 的地 位受 到 了质疑 。 但 刑 法 学 界 至 少 有 三 种 观 点 : 一 种 肯 定 社 会 危 害 性 是 犯 罪 的 第 本 质特 征 , 为 通说 。第 二 种 认 为 社 会 危 害 性 是 一 个 未 经 法 律 评 此 价 的概 念 , 而 以社 会 危 害性 作 为 区分 罪 与 非 罪 的界 限 , 会 导 致 因 就 超 法规 的评 价 , 这在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刑 法 构 造 中是 很 危 险 的 。 而 法 益 侵 害 就 不 存 在 这 种 危 险 , 为法 益 侵 害 是 以刑 法 评 价 为 前 提 因 的 具有 规 范 性 。所 以 应 用 法 益 侵 害 替 代 社 会 危 害 性 。 第 三 种 认 为 ,7 刑 法 确定 的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为 犯 罪 概 念 的 确 立 提 供 了 一 定 9年 的规 范 标 准 , 而我 国刑 法 中犯 罪 概 念 则 采社 会 危 害性 标 准 , 就 导 这 致 社 会 危 害 性 与 罪 刑 法定 的 冲 突 。下 面 本 文 将 对 这 三 种 观 点 进 行 评 述 , 明犯 罪 的本 质 特 征 是 社 会 危 害 性 。 阐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
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西平县城镇职业高中王凡举二O一三年三月浅谈犯罪的基本特征摘要:本文从犯罪的概念引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刑罚处罚性,并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总结出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关键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现就其浅析如下: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认定的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查行为人的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处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其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危害性。
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
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
[练习]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小论文)
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人们经常说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态现象,是社会顽症。
要治理犯罪,就像治病一样,要“对症下药”。
“对症”就是找准犯罪原因,“下药”就是找出预防措施,而这里的“症状”就是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素材和出发点。
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
笔者就犯罪现象所具有的特性在此进行浅析。
犯罪现象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历史性和时空性。
1.社会性(1)从犯罪原因的角度,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病态现象”,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所决定的。
这些社会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法制等因素。
(2)从犯罪对象的角度,犯罪破坏的是社会关系。
马克思:“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统治关系就是一种社会关系,犯罪从根本上讲是侵害了某一社会关系。
(3)从危害后果的角度,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
2.法律性恩格斯:“法律是对一定社会秩序的确定和维护”,而“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具体讲,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现象。
它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律的消亡而消亡。
非法律意义上的,即道德层面上的侵害行为,在人类社会中自古就有,也会始终存在下去,但它同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
3.历史性犯罪现象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一定社会历史进程中产生和发展,又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消失(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4.时空性(1)时间性犯罪现象是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
即犯罪现象在一定时间内表现出一定规律性。
①不同历史时期特征犯罪现象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由于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社会阶级结构不同,罪名的定义和罪种的产生发生变化,法律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所不同,因而犯罪的质和量也不经相同。
②在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性由于犯罪现象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的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犯罪现象的质和量也有很大的不同。
浅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内各自正位
害 说 取 而 代 之 的 , 有 二 元说 、 元 说 等 等 。作 为 一 个 刑 法 初 学 还 三
者 , 本 人 之 拙 见 , 司法 领 域 , 会 危 害 性 难 以 当此 描 述 犯 罪 依 在 社 本 质 的 重担 。 其原 因有 三 :
综 上 , 人 认 为 ,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内 , 事 违 法 性 更适 合 被 个 在 刑 表 述 为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 在刑 事 立 法阶 段 , 会 危 害 性 则 可 以 而 社
通 过 分 析 以 上 三 段 陈 述 .我 们 发 现 现 实 中罪 行 法 定 原 则 与 社 会 危 害 性 标 准 之 间 存 在 着 不 容 忽 视 的冲 突 和 矛 盾 , 表现 在 刑 法 学 的 范 畴 上 ,就 是 社 会 危 害 性 和 刑 事 违 法 性 究 竟 谁 更 能 准 确 描 述 犯 罪 ?谁 能成 为犯 罪 的本 质 特征 ?相 应 的 , 国 的 刑 法理 论 我 界 也 对 犯 罪 的 本 质 特 征 这 一 课 题 展 开 了 激 烈 的讨 论 ,各 派 大 家 观点不一 , 有维 护 社 会 危 害性 并欲 为之 正位 的 , 主 张 由法 益 侵 有
第 三 ,作 为 刑 法 学 研 究 对 象 的犯 罪 只 能 由一 个 法 律 系 统 内
的概 念 来 定 位 。 法律 实 施 阶 段 , 官对 某 个 行 为 是 否犯 罪 的 的 在 法 评 价 , 能 是 法 律 的 评 价 , 价 标 准 只 能 是 法 律 , 何 人 都 不 能 只 评 任 撇 开 法 律 另 立 标 准 ;而 至 于 犯 罪 概 念 中有 关 政 治 方 面 、经 济 方 面 、道 德 方 面 等 等 的社 会 评 价 的整 合 ,应 该 在 立 法 阶 段 就 已完
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笔者赞成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主客观要素的统一。即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通过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二者统一于危害行为。如果只有主观上的罪过,而没有实施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虽然有客观危害行为,但无罪过心理支配则都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这个意义上将,笔者认为将社会危害性仅仅理解为是对法益的侵害是不准确的。法益侵害是一种客观事实,而犯罪必须与行为人的主观相联系,法益侵害这一单一的客观事实不足以全面说明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内涵十分广泛的范畴,它既体现着主观的内容,又具有客观属性。”
一般认为,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特别加以强调。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的地位受到了批判和质疑。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一边倒的一概予以否定,毕竟我国刑法体系并非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固守,必须正视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社会危害性的命运。笔者以为,1997年刑法,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更加注重理性和人权保障;但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仍然有其存在的理由。本文将从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归属和矛盾结构入手,讨论其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功能性蕴涵。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犯罪的构成条件:
1、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2、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的,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3、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仅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影响经济发展,破坏社会信任,影响社会稳定,还给人们带来了恐惧。
犯罪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伤害,更是社会发展的障碍。
犯罪应该得到严惩,而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来防止犯罪的发生。
只有通过严惩犯罪分子,加强社会监管,强化法治建设,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必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齐心协力,共同为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影响、秩序紊乱、经济发展、社会信任、社会稳定、受害者、伤害、障碍、严惩、防止、共同努力。
1. 引言1.1 犯罪对社会的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是十分严重且深远的。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紊乱,使人们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
不论是暴力犯罪还是经济犯罪,都会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
人们会因为犯罪的存在感到不安全,并且可能改变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和态度。
犯罪对经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经济犯罪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财富的流失,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犯罪还破坏了社会的信任体系,使人们对他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恐惧和不安,不仅影响了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也阻碍了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去解决这一难题。
1.2 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是一种深刻的心理冲击,让人们感到不安和恐惧。
当社会上频繁发生各种犯罪活动时,人们的安全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生活在恐惧中。
恐惧往往是由于不确定性和无法预测性导致的,人们担心自己或者家人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这种心理压力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媒体的普及和报道的频繁也让人们更容易受到犯罪的影响,不少人因为恐惧而选择不出门或者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
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还表现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信任程度上,当法律无法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时,人们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一种行为如果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换言之,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之有无及大小的根本标准,因此,在办案中,全面分析、判断具体案件及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把握体现在具体案件事实、具体罪名背后的模糊、隐性的社会危害性却并非易事,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被告人许某,男,1963年9月8日生, 1986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9年9月刑满释放。
1996年12月3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
2007年6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该市某旅社,见被害人方某(出生于1998年12月1日)与其弟弟正在旅社门口玩耍,便从背后将方某抱住,解开衣扣,将手从衣领处伸入方某的胸部,方某大哭,被告人许某捂住其嘴巴,继续摸方的胸部,方的弟弟见状大哭,数分钟后,方某母亲王某到门口查看,被告人许某便放开方某顾自逃离现场,后被王某抓获。
本案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系猥亵儿童行为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许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符合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一种观点认为,综合被告人许某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考虑,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刑罚惩罚,构成猥亵儿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
案例二:被告人詹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
2007年2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詹某怀疑妻子张某与某理发店员工“小伟”有染,遂到店内找叫“小伟”。
因“小伟”不在,被告人詹某就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胁持店内客人雷某,逼迫其他人员将“小伟”找来,并威胁说如果五分钟内不找到“小伟”,就用刀刺雷某。
犯罪的社会学解释
犯罪的社会学解释犯罪是社会存在的一种现象,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产生不同的犯罪现象。
而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单纯个体的行为,而是受到个体、道德、文化、历史、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因此,犯罪也需要用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解释。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在进行犯罪的社会学解释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犯罪,以及它具有哪些特征。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通常指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危害性:犯罪行为会造成对他人的身体、财产、自由、尊严等各方面的损害。
2. 违法性: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被视为非法行为。
3.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单个人的利益,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威胁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4. 罪责性: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犯罪的社会学解释社会学家通常认为,犯罪是社会存在和组织结构的产物,是社会结构和文化对个体的影响所造成的结果。
1. 社会结构和文化对犯罪产生的影响社会结构是指人类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总体组合。
一个社会结构越复杂、越发达,就越可能产生犯罪。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是影响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
首先,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社会不平等导致一些人无法获得生存所需的资源和机会,无法正常融入社会,从而有更大的犯罪风险。
在贫富分化越来越明显的社会中,穷人更易参与犯罪活动,富人更易成为受害者。
其次,文化背景对犯罪的影响也非常重要。
不同文化下的人们对犯罪的态度和行为准则也不同。
例如,一些文化中男性可以通过暴力来解决问题,这种文化倾向会导致更多的家庭暴力和街头斗殴犯罪。
2. 个体因素对犯罪产生的影响个体因素也是影响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例如人的性格、教育水平、家庭背景、社会经济地位等都会对一个人的犯罪倾向产生影响。
首先,人的性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有些人更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更易犯错误,更易被引诱入犯罪。
论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及对策
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困扰着整个人类。
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并且对社会的经济增长、和谐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禁毒严打斗争,加大了打击力度,毒品违法犯罪的上升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由于诸多现实因素的作用,毒品违法犯罪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需要进一步加以重视和治理。
本文结合钦北区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对毒品犯罪案件作一点探索性的思考。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根据近年来钦北区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1、犯罪毒品品种单一。
起诉的毒品案件涉及的毒品都是海洛因,毒品品种单一。
2、涉案人员多来自社会底层,文化素质不高,且以中青年居多。
3、贩毒案件多以吸毒人员以贩养吸,“零包”贩卖居多。
4、联络、接头方式多元化。
现阶段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大多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进行联系交易。
在使用通讯工具时部分毒品犯罪骨干成员均有两部以上移动电话,并且使用移动、联通、电信IC卡等多个、多种卡号,不定期更换,交替使用。
在通话内容上用语隐蔽,使用行话、黑话。
5、毒品犯罪团伙化。
从毒品货源到吸食购买,经过多个层次之间的周转,在长期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分子都是以贩养吸,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伙和固定贩、吸毒人员构成的消费网络。
从毒品团伙情况看,每个团伙少则2人,多则4人以上,其内部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既有专门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和送货者,又有专门负责分送、收缴、回笼毒资的成员。
6、交易场所多样。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选择各种交易场所。
有的选择交通道路两侧,有的选择出租房,有的选择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有的选择在家中等。
7、涉毒犯罪占一定比例。
毒品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毒品除了引起毒品犯罪本身外,还常常引起其他社会犯罪的不断发生和增加。
在毒品犯罪增长的同时,与其相关的犯罪如盗窃、抢劫等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文将重点探讨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犯罪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等后果,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违法性:犯罪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涉及到法律的界限和底线。
犯罪行为通常是明令禁止的,违反了法律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3. 主体性:犯罪行为是由有具体主体实施的,即犯罪行为必须由人来实施,而不能由自然力量或非人力量来完成。
人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具有主观的意识和行为能力。
4. 外部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人的意识和行为在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即人的行为对外界具有可见性和可感知性。
外部行为是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5. 可公开性:犯罪行为是可以被社会公众所知晓的行为,即犯罪行为的事实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被公开并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犯罪行为的公开性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和法律制裁的实施。
6. 可证明性: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的行为,即犯罪行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才能被认定。
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7. 社会背景:犯罪行为往往与社会背景有一定的关联,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教育水平等因素。
社会背景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类型有一定的影响。
8. 民事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犯罪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制裁性。
总结起来,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主体性、外部行为、可公开性、可证明性、社会背景和民事侵权行为等。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客观实质,为法律制裁和社会预防提供了依据。
对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的深入了解和分析,有助于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
犯罪论研究的目的就是合理妥当地说明行为是否具备成立具体犯罪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危害性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批评。
有学者甚至这样指出:“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公民自由所形成的潜在威胁有多么可怕,它已经成为吞噬个体正当权利的无底洞,成为扼杀法治生命和真谛的刽子手。
甚至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危害性范畴在我国刑法领域内继续占据帝统地位,刑事法治就永远难见天日,夭折在摇篮里是早晚的事”。
此番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全盘否定也是有失偏颇的。
在我看来,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存在其不足之处,问题主要其中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的冲突,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在理论上值得我们去思考。
但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他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不难看到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任何一个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各个方面的因素都在影响着对一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衡量。
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我们应该采取法律之外和法律之内这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二、法律上的衡量标准法律上的衡量标准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而言的。
任何犯罪都是作为社会评价对象而存在的,因此要从价值层面来评价,作为价值评价在法律意义上的最高追求——自由与公正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好的衡量标准。
犯罪是侵犯统治阶级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因此要从法律规范上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衡量。
在法律之内对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就应该结合价值层面和法律规范这两方面来综合考察。
(一)从价值层面进行评价所谓价值标准是指人们对一定需要满足程度的认识。
具体的主要是包括社会秩序、自由和公正。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某种价值,如果某一种行为满足不了人们对秩序、自由和公正的需求,则证明该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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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作者:吴小霞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5期
摘要: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学界对其已做了深刻的探讨与批判。
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在刑事司法中被认为是认定犯罪的主要标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刑事立法的深入认知,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遭到了学界的抨击,学者开始对其进行了反思。
而本文不再讨论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内涵,而是转移到其背后,通过一些例子说明侵害不同法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有可比性,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法益贪污
社会危害性是某一犯罪侵犯了刑法规定的某种法益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有利于处罚犯罪并对其在法定刑的范围来进行合理的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好多看似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却被判处比那些实际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害的犯罪更重的刑罚。
因此,对社会危害性的讨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犯罪的法律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即对《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各类法益的侵犯。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它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就认为它一定是犯罪行为。
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规定的某一法益造成了危害或者有危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可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并非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只有当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如刑法也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有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稳定,如杀人、抢劫、强奸等。
而有些犯罪行为由于时间、地点、对象、条件等的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可能相对比较严重。
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客观的,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会从行为的本身出发去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情况以及其主观心理、行为造成的结果与社会发展相背的程度和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等因素来认定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的高低。
明确以上要点,有利于在本上区别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对理解和使用刑法具有一定的意义,也有利于如何正确认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因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同而对一些犯罪行为处以不同的刑罚。
但在某一程度上来看,这种处罚貌似有所不公正。
以贪污罪与盗窃罪来说明这一点①,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但被害人的利益也要得到一定的保障。
有些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被害人不只是表面的,我们应该深层的去挖掘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虽说人权第一,但有些贪污行为所涉及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这同样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的生活方面也是其权
益的重要部分,因此,深层次的思考对同一地区有相同犯罪数额的贪污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来比较,笔者认为,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贪污罪的处罚相对较轻。
可能会有学者认为,它们侵害的法益不同,没有可比性。
但笔者认为,其内在的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有,在这一层面上还是有可比性的。
社会基础主要是各种利益关系,其中经济基础是其主要内容。
在有些贪污行为中,一些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这一地区经济发展迟缓,从而受到影响的还是普通民众。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看,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广泛,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还在更深层面涉猎到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当地人们的生活状况。
刑法归罪之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因此笔者认为,贪污罪的责任更大,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贪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即该行为对当地经济以及对人们生活的一定影响),应在量刑幅度的较高幅度内处以刑罚。
在此谈谈近年来贪污犯罪逐年增加的原因,第一,社会经济的发展。
经济的迅猛发展导致很多人对物质的要求过高,但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和资本并不能达到,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就有可能将目光转移到利用自己职位上的优势去做一些触犯法律的行为。
第二,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
这使得一些人对法律更加了解,很容易发现法律的漏洞,从而知法犯法。
第三,个人的职业修养和道德水平没有像教育水平一样提高,在诱惑面前无法自我抵制。
第四,政府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健全。
社会在迅猛发展,而很多监督制度和相关法律都有一定的滞后性,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此,对腐败问题的立法完善提出几条建议②:1.完善教育机制,提升廉政素养;2.自上而下地实行财产申报制度;3.积极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4.在国际上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关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早在200多年前,贝卡利亚在他所著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就有论述“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笔者认为“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就是我们所讨论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要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对于有同样数额的贪污罪,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处无期徒刑或处没收财产。
又如,盗窃罪的入罪数额为2000元,而贪污罪的是5000元,这就有鼓励贪污少量数额不构成犯罪之嫌。
假如上列中的5万元是政府拨给某一地区一些农户的困难补助金,但因其被贪污,使得这些人无法解决眼前的生活等问题,这造成的影响远大于一个人盗窃某一商场的行为。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只是为了解决欲望的冲突和私利的对立,才产生了共同利益的观念,以作为人类正义的基础。
”③因此,笔者认为200多年前的贝卡利亚都可以提出这一观点,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更应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罚的功能是保障人权。
某一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从一方面去评价,不能只考虑说是为了保障人权才有的刑罚,应该从法律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等各个领域来综合考虑。
笔者认为,一般的刑事犯罪构成都是理论型的,是否符合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是否侵害了某一法益,并没有从犯罪的本质和内涵出发去考虑某一犯罪。
注:
①本文主要以贪污罪和盗窃罪来说明社会危害行的程度问题。
②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第218-221页.
③贝卡利亚著:黄风译《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
[2]贝卡利亚著:黄风译《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
[3]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
[4]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
作者简介:
吴小霞(1989.08—),女,甘肃省白银市人,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法律(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