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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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

在法律上,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偿还债务,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或者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中断和中断事由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中断事由,保证期间将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期间继续计算。

但是,如果中断事由持续存在,保证期间将暂停计算。

四、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延长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延长。

例如,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至债务全部偿还之日。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签订保证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诉讼时效,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

年 4月最高人民法院 ( 发号) 关于审理经济合 同纠纷案件有 法 《
关保证 的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中就提及了保证期间, 该规定可 以说
是 保 证 期 间 的雏 形 ,但 是 该 规 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并 没 有 对 保 证 期 间 做 出 明 确 的
三 、 讼 时 效 与 保 证 期 间 的关 系 诉 ( 保 证 期 问 与 诉 讼 时 效 的 联 系 。保 证和 诉 讼 时效 期 间 均 一)
上 , 点就 诉 讼 时 效 与保 证期 间 的 关 系进 行 了探 讨 。 重 关键词 : 证期 间 诉讼时效 关系 保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 日益活跃, 交易 日趋迅捷 、 易主体 、 交 数 利行使 ; 在连带保证责任 中, 只要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 义务 , 对债
量 日趋增加, 保证制度更是成为各国债法 不可或缺 的内容之一 。 保证 期间与诉 讼时效期 间两者 作为保证 制度 中 的一 项重要 内 确保保证制度发挥增 强市场主体信用 方面亦起 着重要 的作用 。 特别是对保证期 间立法的不 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债权人或保证 人的保护程度 , 因为保证期 间既可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 又 可让保证人尽早摆脱替代 性的债务负担。对 保证 期间与诉讼 时 效期间关系 的的理解至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笔者就此 问题也 发表一些 自己的管窥之见 。
LL IUNZONGHENG
@吉林教育
傈 期 河 与 诉 讼 聪 效 曲 关 系 宄
吉林 司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刘婷婷
摘 要: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都是法律规 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 事实,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两者 分别处在保证 制度不 同的阶段 , 互衔接 , 自发挥着不 同的作 用, 究两者 的关系, 相 各 研 具有重要 的意义。分析诉讼 时效及保证期 间概念的基础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担保期间,⼜叫作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

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持续达到⼀定期间⽽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丧失胜诉权。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般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债权⼈没有对债务⼈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连带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未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这⾥并不需要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般保证不同。

三、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1、根据保证合同成⽴时,主债务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期届满的次⽇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1、⽆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都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依约定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6个⽉。

3、保证合同约定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为⽌之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2年。

5、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中⽌、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第六百九⼗三条【保证责任免除】⼀般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在保证债务关系当中,对于时间的限制,这两者限制的都是针对保证人的时间,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区别,我们从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分析一下。

一、从相同点来讲,二者都是让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的目的。

1.所谓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当中要承担自己保证义务的期间,在这个期间之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来行使他的保证义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没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来行使自己义务的,所以就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一种督促,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么就会对自己很不利。

2.而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也是对于债权人来讲,只不过这是对于整个债务体系而言,与保证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总之,二者的核心目的就是让债权人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法院不予支持。

二、从不同点来讲,两者主要有两个不同。

第一,二者的客体不同。

1.保证期间,债权人能够催促的债权是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之内,他只能要求保证人来承担他的保证责任,具体的保证责任应当是已经规定在合同当中的,而不可以有其他的权利来要求别人做什么样的事情,这是保证期间的客体。

2.而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于这个债权来,如果债务人或者是保证人没有按合同来约定自己的义务的话,也就是属于违约行为,甚至可能造成侵权,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对整个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来提起诉讼,这个诉讼与之前的保证期间是不太一样的。

第二,两者的时间长短不同。

如果是保证期间的话,法律规定是合同当中约定了就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之内要行使自己的保证义务,而对于诉讼时效来讲,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就好,也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间。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从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对于二者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区分。

在保证合同当中由于涉及了保证人,也就是第三人的参与,所以在具体的行使权力过程当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时间。

在保证期间,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那么可以由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法律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保证期间的规定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缘起:《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知识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该答复第一项也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那么,商业银行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间是否也应约定为三年呢?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限,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限。

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

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保证期间内,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论一般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

论一般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

文_学术探讨279摘要:笔者以案例为切入点,指出一般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衔接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并从传统理论、《民法通则》规定、目前学界的主要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出发,简要分析各家学说的得失利弊,先破后立,最后得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粗浅地认为,原则上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不能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例外情况之下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之日开始起算。

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请求权;先诉抗辩权;执行不能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看一般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区别1、案情介绍2011年10月11日,周平向李华民借款5万元,由周平的父亲周永强为周平提供保证。

周平向李华民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华民人民币共计5万元整,借期一年,利息为7500元,周永强为周平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借款人处和保证人处分别有周平和周永强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1日。

借款到期后,周平未按期向李华民归还借款及利息。

2013年3月8日,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李华民起诉周平要求归还借款。

周平辩称,自己做生意亏了,现在无能力偿还。

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处理。

2013年11月4日,因周平实在无力偿还剩余借款,李华民到法院起诉,要求周永强承担保证责任。

周永强辩称,保证期间已过,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2、问题的归纳梳理在该案中,虽然没有单独的保证合同,但在借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且保证人在合同上也签了字,所以依法成立一般保证(本文讨论的是一般保证的问题,不存在混淆,所以下文均简称为“保证”)。

从表面上看保证期确实于2013年4月11日届满,但我们知道一般保证合同是有诉讼时效的,不能单纯以保证期届满为抗辩理由。

除此之外,还必须证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么没有开始计算、要么期间届满。

所以周永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只要明确一点便可,即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开始计算?若诉讼时效没有开始计算,或者已经开始计算但已届满,那么周永强便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久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久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久为了更好的保证借贷活动的进行,避免借款人到期不按时还款,一般在借款的当事人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而这里就有可能是担保人提供保证。

此时担保人就会负有一定的保证责任,那么这个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多久关于保证责任的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期间是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时限要求,则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债权人仍得就未实现的债权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超过此限,债务人虽不得因此拒绝债权人请求,但债权人无法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该要求,则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在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在债务人仍然不履行时,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留出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一旦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之后,那么就会涉及负有一定的保证责任。

通常,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的时候,担保人就需要实际履行自己的保证责任。

而关于保证责任的期限问题,还要先看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要是没有约定的话,则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

保证担保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解析

保证担保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解析
硼 蒌茎曼曼
保证担保 中保证期 间与 保 证 合 同诉 讼时 效 适 用解 析
◆ 吴玉 亮
1 案 例 案 例 一 : 2005年 4 月 8 日 , 甲 公 司 向 乙 银 行 贷 款
5 000万 元 并 签订 贷 款 合 同 ,约 定 甲 公 司 应 于 2005年 1O 月 8 日前 归还 贷 款 本 息 ,丙公 司 提供 一 般 保 证担 保 并 签订 保 证 合 同 ,约 定保 证 期 间 为 3年 。 贷 款合 同到 期后 , 甲公 司无 力 偿还 ,乙银 行于 2005年 12月 8日向法 院提 起 诉 讼 。 2006年 1月 8 日 ,法 院 判 决 乙银 行 胜 诉 ,2006年 1月 23 日判决生效 。但 因甲公司无履 行能力 ,2008年 1月 25日 乙银 行再 次 向 法 院提 起诉 讼 ,要 求丙 公 司 承担 保 证 责任 。
2 法 律 分 析 2.1 保 证 期 间 与保 证 合 同诉 讼 时效 概 述 2.1。1 概念。保证 期间是根 据当事人的约定 或者 法律 的规 定 ,债权 人应 当 向主债 务人 或者保证 人主张权 利 的期间 , 如果债权人没 有在该期间 内及 时行使权利 ,则保 证人 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 间属于 除斥期间 ,是不 变期间 ,不 因任何 事由发生中止、中断。
保证合同诉讼 时效 是指债权人在 一定的期间 内不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请 求 判 令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义 务 ,则 期 间届 满 后 人民法院对其 民事权利不再予 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保证期 间与 保证合 同诉 讼 时效这两 个重 要期 问 内, 债权人没有行使相 应的权利 ,均 有可能导致保证人 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 ,从而使债权 实现面临风险。 2.1.2 时限。根据 <担 保法> 及 《担 保法解释》 的规定 , 保证期 间的时限存在 以下几种情 形 :当事人可 以在保 证合 同 中约 定 保 证 期 间 ,但 不 能 超 过 2年 :如 果 没 有 约定 保 证 期间 或者 约定 的保证期 间早于 、等 于主债务履 行期 限的 , 保证期间 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 之 日起六个月 ;如 果约定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直至主债务本 息还 清时为止等 类似 内容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

一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

⼀起典型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案例【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在2014年1⽉1⽇借了10万元给被告黄某,约定利息1分,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万某。

借款到期后黄某未按约还款,原告李某在2015年3⽉2⽇将被告黄某、万某诉⾄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在开庭前即2015年5⽉5⽇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万某的起诉。

故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归还原告的借款本⾦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在2017年5⽉26⽇原告李某以被告黄某不履⾏还款义务为由,重新起诉担保⼈万某,要求万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万某以其保证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抗辩。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保证诉讼时效起⽌时间。

第⼀种意见认为:债权⼈李某已经起诉借款⼈黄某并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就同⼀个借款合同法院已经审理完毕,根据⼀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对李某诉保证⼈万某承担。

第⼆种意见认为:债权⼈李某在2015年5⽉5⽇撤回对保证⼈万某的起诉,⼜在2017年5⽉26⽇起诉万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万某根据保证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进⾏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认可第⼆种意见,此案⾸先应确认被告万某的担保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万某未在李某与黄某的借条中约定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视为万某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原告李某第⼆次起诉保证⼈万某未违反⼀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本案的被告万某系连带保证⼈,原告李某可单独向其主张保证债权,原告向债务⼈主张的是债权,⼆者系不同的诉讼请求,虽双⽅的诉讼⾦额⼀致,但我们不能机械的适⽤⼀事不再理的原则,连带保证⼈的权利与义务,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中均有规定,尤其是债权⼈可单独起诉债务⼈也可单独起诉连带保证⼈,即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和保证⼈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且《担保法》第31条和《民法通则》第39均规定了保证⼈的追偿权。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

保证合同期限是如何的保证是⼀种担保⽅式,权利都是有期限的,如果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是需要注意相关的保证期间的。

超过保证期间,债权⼈的担保权利不会得到⽀持。

那么,保证合同期限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证合同期限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三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担保期限是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是⼀般保证,债权⼈向借款⼈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样。

⽽如果担保⼈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向担保⼈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责任免除,不再会产⽣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主张的,担保期间终⽌,重新计算⼆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保证合同期限相关内容,如果双⽅当事⼈对保证合同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合同期限在⼀般情况下是六个⽉。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包晓丽司伟摘要: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 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

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 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分别研究。

关键词:保证期间或有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公平原则关于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文简称《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下文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前 后矛盾、涵义模糊等问题,从而使司法实务与 理论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规则、与诉讼 时效的衔接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 基础,重点探讨保证期间法律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规定的基 本规则《民法典》第692条至第694条在总结审判 经验、凝聚学术共识的基础上,继承并修改了 《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在以下几 *方面重塑了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则:第一,《民法典》将保证期间的内涵明确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 人是否承担现实的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

因此,保证 期间是决定相应权利得否产生或者行使的期间。

[1]第二,《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 期间为不变期间。

由于保证期间设置的目的在于 避免保证人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债权人一方 绝对的优势地位,若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则保 证人将无法从风险中解脱出来,与期间的正当性 不符。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吗”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等相关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相互的关系中,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担的是保证债务,相对应,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此债权具有特殊性,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允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只是期待权,并不具有现实的效力。

换言之,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保证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权始生效力。

而一般债权的请求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就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就发生效力,不以债权人发给给付要求为生效条件。

保证期间是为保证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保证人在保证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保证期间的价值就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而对否定原事实状态的权利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利也就称为形成权,它的行使使双方之间形成了现实债权债务关系,使保证债权的请求权得以成立。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两种形式的担保,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其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这样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该行为会因保证人行使检索抗辩权而阻却。

而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再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可能会超过保证期间,此时如果认定债权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的请求权,显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保证合同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保证合同

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 院裁定终结执行: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
规则确定: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 ……
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 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
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
难的;
……
第二十九条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债权
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 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能够举证证
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对保证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 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观点一:只要届满前起诉,即使之后撤回,都应认定 观点二:根据撤回起诉视为没有起诉的原理,不论起诉书副本是否 发送保证人,均不应认定 观点三:如果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保证人,则应当认定;如果 没有送达,则不应当认定
除外。
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产案件;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 的
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的;
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 丧
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 ……
失履行债务能力;
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 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

一、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6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6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2、《民法典》第六百九⼗⼆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
1、民法典规定,连带担保诉讼时效是3年,从权利⼈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的。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就是对连带担保相关内容的介绍,要是你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法律帮助,不妨向店铺进⾏法律咨询,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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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与性质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

所谓法定方式行为,就一般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一)普通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与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

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
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该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一)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依据《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权人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为,则此时保证期间就由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取而代之。

依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针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的派决或者申请进行的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由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

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的中止、中断的事由当然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

问题是,由于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从债务,因此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是否会引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

1、一般保证
依据《担保法解释》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显然,这些规定是以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皆已起算为前提的。

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起算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不可能会出现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但是,问题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出诉讼的判决或者申请仲裁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此时发生的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仍然没有开始计算。

进一步说,债权人已经获得了针对主债务人的生效判决与仲裁裁决,虽然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但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了。

由此可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在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后不会发生重新起算的问题,自然也不会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从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不可能因此发生中止、中断。

此条文实际上没有任何适用的可能性,是一纸具文。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因此,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既要求债务人又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那么一方面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另一方面保证期间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当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皆在进行过程中时,如果发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显然有违保证担保之目的保证担保之目的,因此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中止。

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担保法的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鉴于保证合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因此不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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