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程序后如何恢复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核心内容: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这个权利的含义和特征是如何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赢了网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
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
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债务人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债务人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追加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是否应当中止?假设案例甲公司是债务人,乙公司为甲公司的股东,丙为债权人;因甲公司欠丙公司1000万元,丙公司拿到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曾抽逃对甲公司的2000万元出资,法院裁定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乙公司在抽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随后,执行法院查封了乙公司名下1000万元的房产,现该房产正在拍卖过程中。
现在,甲公司被另一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
问题是,执行法院对1000万元房产的执行措施,是否应当中止?理由是什么?结论:债务人的股东因抽逃出资被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被查封财产,在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执行法院对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的执行措施应当中止。
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的房产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财产”,对乙公司房产的执行措施是否应当中止?一、对乙公司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实体法与执行法基础1. 实体法基础是债权人代公司行使返还出资的请求权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百条等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资本充实责任,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且不得抽逃出资,这也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句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而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股东抽逃出资,就使公司对外可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不仅公司有权请求股东返还,而且债权人有权代公司向股东请求直接以其应返还出资本息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中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中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阅读提示《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但对于因执行程序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应当中止,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予以分析,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虽因执行程序而产生,但并非执行程序,而是确认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诉讼程序,是破产程序中确认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的前提和依据之一,因此,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案情简介一、中某信托公司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重庆高院申请对典某地产公司及保证人张某生、张某强制执行。
重庆高院裁定查封了典某地产公司名下住宅、车库等财产,中某信托为上述财产的抵押权人。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梁某开向重庆高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执行财产中的15幢2单元3-2号房屋系其购买所得,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交纳了契税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费用并已实际入住,请求解除查封。
重庆高院裁定中止对15幢2单元3-2号房屋的执行。
三、中某信托不服,向重庆高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决15幢2单元3-2号房屋准予执行。
四、该案审理过程中,重庆五中院裁定典某地产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重庆高院以此为由驳回了中某信托的起诉。
五、中某信托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重庆高院的裁定,指令重庆高院审理本案。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中某信托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自不言说。
但中某信托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作为被执行人的典某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而执行异议之诉即为因执行程序而产生的诉讼,是否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呢?对此,一审法院重庆高院和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存在完全相反的裁判观点。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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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产的条件;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 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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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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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 • • • 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 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 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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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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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简述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决定受理该破产案件的行为。
破产案件受理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关键环节,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开始。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1.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务人不得处分其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出租等。
保全措施有利于防止债务人恶意处置财产,保障债权人权益。
(2)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权。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权,其财产由管理人接管。
管理人依法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处分、清偿等事宜。
(3)债务人不得单独清偿债务。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得单独清偿债务,必须经管理人同意或者破产程序决定。
否则,该清偿行为无效。
(4)债务人不得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得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已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止。
2.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申报。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环节。
(2)债权审查。
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准确、有无优先权等。
审查完毕后,管理人应当编制债权表。
(3)债权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按照债权表对债权人进行债权分配。
债权人有权按照债权比例获得破产财产的分配。
(4)债权追索权。
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索债权。
如果管理人未履行追索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3. 对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担保人的权利。
破产案件受理后,担保人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物不得转让;保证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等。
(2)破产企业职工权益。
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例如,职工工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应当得到保障。
(3)破产程序中的诉讼、仲裁。
破产财产保全
破产财产保全在商业和经济运作中,破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意味着企业无法继续偿还其债务,处于无法维持正常运营的状态。
在这样的情况下,破产财产保全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破产财产保全的意义、目的、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
破产财产保全的意义和目的破产财产保全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保护企业的财产免受不正当处理、侵占或转移的行为。
其意义在于确保破产财产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债权人,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维护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安全,避免财产的流失和损害,确保债务清偿的顺利进行。
破产财产保全的方法1.破产财产冻结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非法处置财产,法院可以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实施冻结措施。
财产冻结可以阻止破产债务人将其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
2.财产公告和登记为了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法院会要求破产债务人公告和登记其财产情况。
这样一来,债权人可以及时了解到破产财产的情况,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3.破产财产的封存和监管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损害,法院可以决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封存和监管。
这样可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不当处理的发生。
4.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任命在破产程序中,法院通常会委任一名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来管理和保护破产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合理、公正的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保全的法律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的保全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破产财产保全都需要遵守以下基本法律要求:1.诚实信用原则破产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管理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陈述、隐瞒重要财产信息等欺骗行为。
他们需要按照法律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财产信息。
2.公平原则在破产财产保全和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公平地保护和实现。
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要保证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重组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债务负担过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对债务进行重组,以实现债务的清偿或者债务的减免,从而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重组破产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债权人的法律后果、其他相关方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对重组破产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在重组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被法院依法保全,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
这有助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防止债务人恶意处置财产。
2. 债务人经营管理权的限制在重组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权受到限制。
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申请,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到合理利用。
3. 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对债务进行减免或延期偿还。
债务人应当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不得违反协议内容。
4. 债务人责任的承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重组协议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债务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 债权的确认在重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确认。
债权人在债权确认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重组协议。
2. 债权的清偿债权人有权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破产程序。
3. 债权的保全债权人在重组破产程序中,有权依法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得到实现。
4. 债权的实现在重组破产程序结束后,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四、其他相关方的法律后果1. 股东的法律后果重组破产程序中,股东的权利受到限制。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不得随意转让股权。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程序救济的路径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程序救济的路径一、问题的提出《破产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经执行程序清偿债权人的行为,应当由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依法予以纠正。
但法律并未明确,前述单位未能依法纠正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如何进行救济,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救济还是另案起诉?其中执行程序中又应如何进行救济?每种救济途径存在哪些问题?本文针对前述问题的救济路径以及各种救济路径下存在的程序问题做出总结。
二、执行异议及存在的程序问题(一)执行异议及执行回转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变卖,以清偿债务。
有限公司破产后,首先由破产管委会或者破产管理人组织进行资产清算,出售公司的资产,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2.重整:
重整是指通过对有限公司进行内外部重建和重组,使公司重新运营并清偿债务。
重整需要经过债权人大会和法院的批准,由重整管理员负责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重整计划可能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
3.协议和谈判: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债务重组或者还款计划。
协议和谈判需要积极沟通,寻求债权人同意并签署协议书,明确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压力,并有助于保持公司的运营。
4.债权转让: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有可能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和签署相关协议。
债权转让后,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有限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
5.破产通过合并或收购:
在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其他公司可以选择进行合并或收购,从而继承其债务。
这一方式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谈判和必要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合并或收购后,新公司承担有限公司的债务。
破产法中和解的程序
破产法中和解的程序和解程序⼀、和解申请与裁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和解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
实践中,债权⼈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协商,由债务⼈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般规定,向⼈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件。
3.债务⼈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成⽴和⽣效1.和解协议的成⽴。
和解协议成⽴的⽅式,实质上是⼀种合同订⽴的⽅式,即债务⼈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
债权⼈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效。
债务⼈和债权⼈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民法院裁定认可⽅能⽣效。
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民法院认可的,⼈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进⾏审查。
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
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顺序的债权未按⽐例减让或未按⽐例分配,未经权利⼈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破产。
⼈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公告之⽇起具有法律效⼒。
和解协议⽣效后,管理⼈应当向债务⼈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民法院提交执⾏职务的报告。
三、和解协议的执⾏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恢复财产管理。
⾃和解协议⽣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主管理。
恢复执行查财产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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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等原因,依法申请破产,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的案件。
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后果严重,对当事人、债权人以及企业自身都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应对策略。
二、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1. 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企业因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等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
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3. 破产宣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进行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4.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分配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分配。
5.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丧失债权。
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益受损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全部实现,甚至无法实现。
这是因为破产财产有限,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2. 债务人信誉受损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信誉会受到影响,可能导致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不再与其合作,进一步加剧经营困境。
3. 企业资产流失破产案件受理后,企业资产可能会被债权人瓜分,导致企业资产流失。
4. 员工权益受损破产案件受理后,企业可能会进行裁员、降薪等举措,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5. 社会稳定受到影响破产案件受理后,可能导致企业周边的产业链、供应链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四、应对策略1. 债权人(1)密切关注破产案件进展,及时了解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2)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维护自身权益。
(3)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依法维权。
2. 债务人(1)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2)制定合理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保障债权人权益。
(3)争取和解、重整等途径,减少破产损失。
强制清算案件终结后,清算公司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案件终结后,清算公司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清算?【法院观点】强制清算程序被裁定终结后,如有证据证明清算公司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裁定恢复清算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案情简介】原审法院以A公司没有任何账册、重要文件,且无法在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为由,裁定终结A公司清算程序。
经查,A公司的部分账册于2003年就存于某市公安局。
2011年1月,A公司在北京召开股东会议,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参加了会议,并形成股东会议决议。
故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恢复A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再审法院认为:第一,有证据证明A公司有财产,有证据证明A公司尚有账册,并存于某市公安局,A公司人员并非下落不明,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庭参加其他案件庭审,也出席过A公司的股东会议,因此A公司不具备无财产、无账册、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形。
第二,原裁定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终结A公司清算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
该条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清算组如未能在六个月内清算完毕,有提出延长清算期间申请的义务,并未规定法院可以据此终结清算程序。
第三,原裁定载明终结A公司清算程序后,B公司可以向A公司主张有关权利,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A公司应由原清算组继续进行清算。
再审法院据此裁定恢复A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律师点评】强制清算案件终结后,清算公司仍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经清算公司债权人、股东申请,法院可以裁定恢复强制清算程序。
本案中原审法院接受A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A公司在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应由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解决。
原审法院以A公司无财产、无账册、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能在六个月内清算完毕为由,作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B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了A公司不属于无财产、无账册、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形,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破产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不能清偿,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程序。
破产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申请破产后的法律后果。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
管理人负责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清算、变卖、分配等事宜。
2. 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申报的债权,视为放弃债权。
3. 债权清偿顺序破产宣告后,债权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等;(2)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税款;(4)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清偿。
4.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变卖、分配等行为。
破产清算结束后,债务人被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消灭。
三、破产重整的法律后果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达成重整协议,使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实现债务清偿的一种法律程序。
1. 债权人权利受限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包括:(1)不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2)不得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3)不得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制定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3. 重整成功的法律后果重整成功后,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实现债务清偿。
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得到解决。
四、破产和解的法律后果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和债权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自救方案
破产重整自救方案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进行债务重组的一种法律程序,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克服短期经济困难,恢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破产重整的基本流程包括:1.企业自愿申请或债权人申请2.法院受理申请并暂停债权人对企业财产的执行3.经过法定的债权人会议决定重整计划4.法院核准并公告重整计划5.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破产重整的自救方案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自救措施,以保障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优化财务管理优化财务管理是企业进行自救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制定合理的预算计划,遵循先进的成本控制方法,加强成本分析,确保企业运营的节约与合理使用,减少资金浪费,同时合理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使企业形成有利的成本结构和财务政策。
积极寻求合作企业要积极寻求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扩大市场和拓展业务,提高效益。
通过加强与供应商、分销商和顾客的联系,并利用合作共同开发行业新项目,积极寻求降低采购成本和销售成本的途径,并且通过共同拓展市场,共同开拓新市场,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占有份额。
加强技术创新企业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自身产品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加强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尽快实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逐步增长。
优化运营管理企业应该切实加强运营管理,通过转变管理思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企业管理、改善生产流程、优化经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等多方位入手,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经营管理的方面,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体系,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率显著提高。
稳定员工队伍企业要稳定员工队伍,尽量避免裁员和减员,保持员工稳定,以确保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总结破产重整虽然是一种痛苦的经历,但是它也为企业提供了重新洗牌的机会,通过破产重整自救方案,企业可以重新评估其经营运作模式,挖掘潜在的市场价值,加强财务管理和运营管理,积极寻求合作,加强技术创新,稳定员工队伍,在企业自救中实现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强制清算案件中,是否可以对被清算主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强制清算案件中,是否可以对被清算主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观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案情简介】申请人包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宜昌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
申请人包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在某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扣留460万元。
申请人包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1套、担保人雷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作为本案的财产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宜昌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460万元。
扣留期限为1年,即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包某某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某地址的房产1套;查封担保人雷某某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
查封期限为1年,即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律师点评】一、公司强制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公司强制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对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是指破产财产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偿债务和分配财产的过程。
民法典对破产清算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以下将针对其法律规定进行论述。
一、破产清算程序民法典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包括立案、组织财产清算、债权确认、债权履行、破产财产的分配等环节。
其中,组织财产清算是重要的程序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了解破产财产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破产财产,妥善处理破产债务。
此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确认是必要的环节,是债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
二、破产清算的行为人依法负责破产清算的行为人包括破产清算组织、破产管辖法院、债权人会议等。
其中,破产清算组织是破产清算程序的主体,其职责是组织实施清算、管理和保护破产财产、向法院报告破产情况、履行债权人会议决定等。
三、破产清算中的财产保全破产清算中,财产保全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其核心是采取措施保护破产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采取具体措施,避免财产流失或被损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破产清算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 提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冻结、扣押、追缴债务人的财产;2. 制定财产保全计划,采取控制或者限制债务人对破产财产的处分等措施。
四、破产清算的债权确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确认是必要的环节,其主要目的是认定债务人的债权人,为后续的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提供基础。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破产清算组织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确认通知书,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清算组织提供其债权申报书,破产清算组织应当及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确定债权后将清算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五、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是整个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其法律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在法定范围内破产财产的分配权利,同时也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彻底结束。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破产清算组织应当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分配。
破产程序启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程序概述破产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清算、重整、和解等法律程序的统称。
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中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
破产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债务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破产程序启动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利益将得到法律保护。
首先,破产法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确保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受偿。
其次,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债权申报和审查制度,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正、公平的认定。
最后,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组的职责,确保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人责任的限制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责任将受到限制。
首先,债务人不得擅自处置其财产,以免损害债权人利益。
其次,债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以避免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后,债务人不得逃避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债务人财产的清算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财产将进入清算阶段。
清算组将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处置,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清算过程中,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的清偿;(3)税款和破产法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的债权;(4)普通债权的清偿。
4. 债务人重整与和解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可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申请重整或和解。
重整是指债务人通过调整债务结构,改善经营状况,实现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
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减免债务,实现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
债务人申请重整或和解,可以避免破产清算,实现债务的重新分配。
5. 债务人责任的豁免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免责。
破产免责是指债务人依法清算完毕,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消灭,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责任。
债务人申请破产免责,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已依法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债务人已依法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债务人已依法清偿税款和破产法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的债权;(4)债务人已依法清偿普通债权。
和解协议书模板集锦8篇
和解协议书模板集锦8篇和解协议书篇1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祥见授权委托书)鉴于:1、甲乙双方均不服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民初字第____号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并均作为上诉人提出上诉;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税款、管理费、补偿、返还、诉讼费以及因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帐户:户名: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五、双方确认关于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解协议书执行。
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 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和解协议书篇2甲方:乙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就甲方q####j 乙方的犯罪行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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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破产程序后如何恢复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在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如不考虑原有保全的恢复和保全顺位问题,很容易造成债务人财产的流失和混抢,不利于原享有保全利益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为做好保全解除和恢复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该条规定解决了债务人退出破产程序时破产保全的解除与原保全措施的恢复的问题。
一、破产程序退出后,应保证债权人按照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措施的顺位产生的利益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并没有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只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选择用破产保全来阻止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退出后,对于债务人财产的
保全措施应当恢复到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状态,即申请在先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权利,有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同一财产申请保全时,应当进行轮候,从而保证债权人的权益,避免破产程序退出后,损害原享有执行优先权利的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务人退出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债务人退出破产程序的客观情况如实通知原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
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应当按照原有顺位予以恢复相关保全。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轮候顺位不因为债务人曾经进入破产程序而改变,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应当按照原有顺位予以恢复相关保全。
三、原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原采取保全措施并已解除的单位收到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告知债务人破产申请被驳回或者债务人破产程序因《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依法终结的通知后,应当依据客观事实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回应,或者通过裁定等方式恢复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恢复的。
为避免利用破产申请解除他人财产保全措施,在驳回破产申请后自己再抢先进行财产保全的欺诈行为,保护原
有保全债权人的利益,已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裁定保全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原保全措施恢复前,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恢复保全措施前,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