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20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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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信用社系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保护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信用社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用工制度。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信用社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遵循劳动合同内容、订立程序合法的原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信用社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内部管理上对原有干部与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全民与集体职工等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统称“信用社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凡应列入我市信用社劳资年报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我市联社参照江苏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结合本社实际,制定《劳动合同书》。

第七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要求;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和福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经济补偿的规定;9、双方约定的事宜;10、鉴证及担保。

双方约定事宜,除文本规定之外,各社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征得市联社同意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书》中增加需进一步约定的事项或补充协议。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1、双方分别是:甲方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乙方为劳动者即员工。

员工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统一与市联社签订劳动合同。

2、市联社主任作为法人代表与员工签订合同。

3、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下列人员暂不签订劳动合同:⑴正在申请调出的人员;⑵涉嫌犯罪在审查期内的或被判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监外执行等人员;⑶非公务出国(境)未归人员。

第九条乙方必须由一名征得甲方同意的担保人担保(员工可循环担保)。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节达成以下协议:一、总则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内容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3.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等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甲乙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

四、劳动报酬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完成劳动任务,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2. 甲方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乙方实行合理的薪酬制度。

3. 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2. 甲方不得违反规定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

3. 乙方有权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乙方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 甲方可依据经营状况,为乙方提供其他福利。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

3.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职业危害防护教育,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甲方或乙方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1.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应按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规定的不合理劳动条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应当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编号: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页码: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和员工。

2 术语及定义本细则采用下列定义。

2.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岗位协议、培训协议、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劳动纪律:指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要求全体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3 公司规章制度:指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下发的各类规定、规则、条例、办法、标准、警示及劳动环境和劳动工具说明等。

2.4 旷工:指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工作日不到岗位工作;员工在上班时间30分钟以后到达工作岗位或下班时间30分钟以前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与职责、任务无关的事情或擅离职守,30分钟之内的视为早退,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

旷工时间累积计算,八小时折算为一个工作日。

2.5 迟到:指在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到达工作岗位。

2.6 早退:指在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离开工作岗位。

2.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

2.8 二级单位:指公司所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专项经营业务的处级机构。

2.9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及所属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各种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能技巧、设计图纸、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信息、货源情报、生产技术、经营数据、招标项目标底等。

3 职责3.1 人事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上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劳动合同文本;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手续。

3.2 企管法规处对劳动合同书的内容进行法律审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第五条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基本条款。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二)由非劳动者逼迫劳动者订立的;(三)以虚假信息订立的;(四)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方式订立的。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需要,与劳动者约定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不得超过5年。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终止。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或者约定不得解除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但是,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不提前通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书应当由用人单位书写,并加盖公章,并交劳动者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新聘用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书,并在劳动者入职前与其进行订立的谈判和协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薪酬、休假等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劳动合同书。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有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并确认。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下面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借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用工、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钢结构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劳务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厂派人员、公司直招人员、公司返聘人员、劳务人员。

厂派人员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直招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节内容第三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全体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第五条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集团公司派遣到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2、经公司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直招人员(返聘人员)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3、负责监督、检查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情况;4、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公司直招人员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1、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凭证,经证实确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

(此条也适用于劳务公司派遣员工)2、员工进入公司报到之日接受岗前培训,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后,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员工来公司报到之日接受岗前培训,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后,三日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直接招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在入职一周内提交身份证、前一工作单位退工单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最高学历证明、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不同岗位要求体检的项目不同)、近期证件照一寸、二寸各8张,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公司将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1.1 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亿达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及参股项目派遣人员。

2 劳动合同管理职责2.1 劳动合同管理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签、保存等工作,投资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下列人员的劳动合同:a) 投资公司所有人员;b) 所属企业部门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c) 参股项目派遣人员。

2.2 所属企业其他员工劳动合同由所属企业管理, 复印件报投资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人事行政部对所属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定期检查。

2.3 投资公司副总裁以上人员、所属企业总经理己财务负责人劳动合同签订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签订后的复印件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 劳动合同签订要求3.1 劳动合同文本3.1.1大连本地各公司采用大连市劳动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

3.1.2异地各公司采用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

3.2 新入职员工在出具原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方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3 劳动合同期限3.3.1 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所属企业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参股项目派遣的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3.3.2 投资公司部门经理级人员、所属企业部门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部门副经理)、参股项目派遣的部门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部门副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

3.3.3 其他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3.4 劳动合同中须注明凡离职人员不参与离职当年奖金的分配。

4 劳动合同签订程序4.1.1 投资公司所有人员、所属企业部门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参股项目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及《劳动合同签订审批表》,由投资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填写。

4.1.2 其他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及《劳动合同签订审批表》,由所属企业人事行政部负责填写。

4.2 审核4.2.1投资公司人员及参股项目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由投资公司计财部审核,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审批表》签署意见。

劳动合同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实施细则是什么?劳动合同的实施细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

2. 用人单位,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订立,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2.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4.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包括劳动保护、劳动环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5.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相关事务,落实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主体1.1 企业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

1.2 企业应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的内容2.1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要素。

2.2 劳动合同应包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3 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试用期、奖惩制度、福利待遇等事项。

3.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3.1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以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为基础,不得采取强制、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3.2 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应互相了解和确认合同的内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1. 变更内容1.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是合法、合理、双方自愿的。

1.2 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要素。

2. 变更程序2.1 双方在劳动合同变更前应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2 劳动合同变更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书面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1. 解除情形1.1 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解除。

1.2 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协议解除。

1.3 劳动合同可以因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如员工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

2. 解除程序2.1 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符合法定的解除期限要求。

2.2 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应进行书面确认。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清算1. 劳动合同的终止1.1 劳动合同可以因合同到期、双方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事由等情况而终止。

1.2 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清算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2010712)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2010712)

合肥宝兰格制冷有限公司文件GS[2009] 21 号合肥宝兰格制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规,并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的约定1. 工作岗位:分为两大类:管理人员、工人。

1. 1管理人员包括:①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②部门内从事管理工作的主管、管理员、财务人员、统计员、保安队长、文员等;③从事销售、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④部门内从事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技术员、工程师等;⑤车间内从事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的技术员、工程师等。

⑥本文件生效前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统一视为本文件中的“管理人员”岗位。

1. 2工人包括:①在车间从事生产、现场操作的线长、班长、一般工人;②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人、班长、线长。

③在特种作业岗位及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电工、焊工、客车司机、货车司机、小车司机、叉车司机等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从事车辆、机器等专业技术维修的人员。

④保安人员;⑤从事仓管工作的人员,各类仓库的仓管员、仓库记帐、物资收发人员等;⑥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含看管员、宿舍管理员、勤杂工、保洁员等后勤服务人员。

⑦本文件生效前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生产工人”、“专业技工”及“辅助工人”的统一视为本文件中的“工人”岗位。

2. 工作任务或职责:2. 1完成本工作岗位各项任务指标;2. 2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合同期限1 •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1.1高层管理者(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劳动合同期限与聘任期限相同。

1.2其它合同工:新员工入职新签劳动合同的,统一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续签的,统一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

1.3 特殊情况不按上述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执行的,需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批准。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1 目的为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合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3.1人事行政部: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管理。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合同的管理。

4 内容4.1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4.1.1新员工在到所属部门报到前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签订劳动合同。

4.1.2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人事行政部、员工各执一份,发放时必须让员工本人签收。

4.1.3劳动合同必须用黑色中性笔工整填写,不能有涂改,员工签名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字。

4.2劳动合同续签4.2.1劳动合同期满前45天,人事行政部将劳动合同到期预警信息制作《劳动合同到期征求意见函》,通知员工签署意见,并在7日内收集完反馈意见。

4.2.2人事行政部对续签意见汇总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在合同期满前组织续签完毕;4.2.3对部门不同意续签的人员,由人事行政部开立《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由员工本人签收,到合同期满日依相关法律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4.2.4劳动合同期满,劳资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4.2.5员工请长假,合同期满前仍处于休假状态的,由人事行政部将劳动合同快递方式寄给休假员工,员工应签订后并在两周内寄回公司的,否则按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3劳动合同解除/终止4.3.1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的,由用人部门至少在试用期满前二周提出,并附能证明不合格原因及事实的报告,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3.2员工在合同期内申请离职,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4.3.3员工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依公司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

4.3.4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因公司工作需要,还要继续聘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同意后,可依照审批报告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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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宝兰格制冷有限公司文件
GS[2009] 21号
合肥宝兰格制冷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规,并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的约定
1.工作岗位:分为两大类:管理人员、工人。

1.1管理人员包括:
①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②部门内从事管理工作的主管、管理员、财务人员、统计员、保安队长、文员等;
③从事销售、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
④部门内从事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技术员、工程师等;
⑤车间内从事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的技术员、工程师等。

⑥本文件生效前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管理人
员”的统一视为本文件中的“管理人员”岗位。

1.2工人包括:
①在车间从事生产、现场操作的线长、班长、一般工人;
②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人、班长、线长。

③在特种作业岗位及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电工、焊工、客车司机、货车
司机、小车司机、叉车司机等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从事车辆、机器等专业技术维修的人员。

④保安人员;
⑤从事仓管工作的人员,各类仓库的仓管员、仓库记帐、物资收发人员等;
⑥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含看管员、宿舍管理员、勤杂工、保洁员等后勤服务人员。

⑦本文件生效前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生产工人”、“专业技工”及“辅助工人”的统一视为本文件中的“工人”岗位。

2.工作任务或职责:
2.1完成本工作岗位各项任务指标;
2.2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合同期限
1.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1.1高层管理者(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劳动合同期限与聘任期限相同。

1.2其它合同工:新员工入职新签劳动合同的,统一签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续
签的,统一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

1.3 特殊情况不按上述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执行的,需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分管
副总和总经理批准。

2.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1.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如果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而本人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书面申请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

1.2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3.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标志,当工作任务完成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三、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报酬
1.根据公司依法制定的薪酬分配制度执行,确定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1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确定员工试用期以及试用期后的工资。

1.2员工的工作岗位在被调整时,享受调整后岗位的工资待遇,具体情况参照公司薪酬制度。

2.公司以货币形式在每月的15日给员工发放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公司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

七、劳动纪律
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及时告知员工,员工要予以遵守并服从公司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3.员工合同期未满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支付以下赔偿金:
3.1 公司派员工去国内(外)考察、学习、培训等的相关费用,如双方另有培训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2员工提前离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公司、员工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1 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1.2.2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旷工离职的,扣发未结算的全部工资。

1.2.3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承担相应责任条款的责任。

1.2.4员工严重失职或泄露商业秘密,对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有秘密协议约定的,从其协议约定。

2.公司、员工双方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2.1公司违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员工赔偿金。

2.2员工违约,需支付公司赔偿金,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2.2.1公司派员工去国内(外)考察、学习、培训等的相关费用,如双方另有培训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2.2 员工提前离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三、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培训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为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2.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同岗位类别之内调整公司员工工作岗位。

3.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4.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员工在个人工作绩效考核中不合格或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5.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可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绩效情况进行工资调整,变岗变薪。

十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同期废止。

合肥宝兰格制冷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送:公司领导
发:公司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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