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宣传牌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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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管局门店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管局门店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管局门店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石政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管局门店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73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管局门店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石家庄市城管局门店牌匾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市区沿街门店牌匾设置水平,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石家庄解放60周年和党的十七大召开。

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0月8日至2007年12月15日,对我市主次干道、出入市口沿街两侧的不规范门店牌匾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石城管〔2006〕174号《石家庄市门店牌匾管理办法》文件为依据,以区为主、市区结合,强化责任,集中清理整治主次干道、出入市口临街两侧建筑物的门店牌匾。

全面开展精细化管理工程,努力在塑造城市容貌环境上,求突破、创精品、争一流。

二、整治任务重点对“一环、四横、七纵、十二个出入市口”不符合标准的牌匾进行集中整治,做到凡是违章的全部清理,凡是保留的全部符合要求。

主要内容是拆除陈旧破损、杂乱无序、未经审批的牌匾、招牌、条幅、广告、灯箱及各类墙体悬挂物,整治一店多匾、牌匾重叠,解决同一建筑层面各牌匾的规格与平面不协调统一及无灯光设施或照明设施破损问题,使其达到整齐美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三、整治范围本次整治重点是市区一环四横七纵十二个出市口和十条次要干道。

特别是裕华路(红旗大街--东大街)、中山路(维明街--东大街)、和平路(广安街--棉一桥)、广安街(中山路--和平路)沿线路段牌匾整治要与夜景建设相结合,在整治中必须安装具有增加夜间景观或有一定文化品位灯光设施。

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关于规范设置城区广告牌匾的通知

尊敬的经营业户:
为及时消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安全隐患,切实规范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及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决定对县城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进行规范和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应持广告设置申请书、牌匾广告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到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样式进行设置。

二、沿街经营业户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消防安全。

相邻门店高度与厚度统一,广告牌匾高度须在一楼门檐口以上,二楼窗檐口以下,长度与经营门头房同长,相邻门店应衔接无缝隙,高度、平行面必须统一,不得遮挡二层以上窗户,不得裸露支架,不得用喷绘布包装,一律采用亚克力、LED、霓虹灯、铝塑板等高档材料,并安装亮化设施。

三、新建楼、外立面新改造楼的牌匾广告设置应与建筑整体相协调,不得改变楼体外立面原有面貌。

更换陈旧破损牌匾广告,一律按新的标准设计制作并重新进行审批。

四、未办理牌匾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而擅自设置牌匾广告的,城管执法局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1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1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1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经2014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5日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是指:(一)户外广告包括:1.利用城市空间、公共或自有建(构)筑物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控制区域和城市广场、绿地设置的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宣传栏、广告橱窗及实物模型等。

2.利用建筑工地围挡、公铁立交桥护栏、市政公用设施、站亭、路灯杆等设置的宣传画面。

3.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彩旗、条幅等张贴、绘制、悬挂的广告画面或依附于牌匾设置的电子显示屏。

4.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二)牌匾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及建(构)筑物规划用地界线以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字号或标志、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相关部门职责:(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2.受理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投诉、举报;3.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行为进行查处。

关于规范对外宣传的紧急通知

关于规范对外宣传的紧急通知

关于规范对外宣传的紧急通知
各对外宣传科室:
从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施行,其中对广告“极限用语”要求非常严格,被查后罚款额度20万元起。

为了规范公司所有对外宣传用语,要求从即日起公司各部门对外发放广告宣传类内容,必须在市场部品牌科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对外发布。

请产品服务部、渠道推广部、销售公司在此之前对外发布、印制的宣传材料明细(附图或音频),于9月6日下午下班前发至****,**部将逐一排查对外文件是否符合新广告法,发现不符合的将通知立即销毁,避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市场部
2015年9月2日附:新版广告法“极限用语”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区属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6日附件: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为加强门头牌匾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依据《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兰州市门头牌匾设置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门头牌匾设置基本要求1.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原则;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门头牌匾;2.门头牌匾设置要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平行,严禁设置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垂直的门头牌匾;设置在同一建筑的门店招牌,底线、高度与厚度要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原则上采用同一色系,风格与色彩必须协调;3.在城市管理一体化示范街内,门头牌匾应当按照统一的风格、样式、颜色进行设置;需重新设置门头牌匾的,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基础上对文字及字体进行更改;4.门头牌匾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要求,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保障行人安全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申请人资格及条件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申请人需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单位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实际背景图及效果图一式三份等相关资料。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哈城管发[2007]24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哈城管发[2007]24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的通知(哈城管发〔2007〕24号)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重点地区管理处、开发区市政管理所:为进一步规范户外牌匾设置,提高市容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现将《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一日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户外牌匾设置,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地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牌匾的设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是指餐饮、文化、科技、品牌、商场以及其它综合性商服企业(单位)或业者按有关规定获得经营权后,依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对外悬挂的一种经营标志,由商家注册名称、品牌标识、经营项目等组成。

牌匾形式包括横向牌匾、竖向牌匾(刀匾)、组合式牌匾及各类招牌、导示牌、幌、标识等。

第四条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与专项整治互补,行业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置户外牌匾。

第六条户外牌匾文字使用:(一)牌匾设置应当用字规范,符合《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中关于书写使用简化字、繁体字、汉语拼音等相关规定,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不准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做牌匾用字。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置第四章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第五章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体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广告。

不包含招牌及已建、新建商业楼体预留的宣传画面。

第三条凡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品牌宣传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品牌宣传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品牌宣传行为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品牌宣传行为的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根据《金融品牌宣传行为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现就以下事
项通知如下:
1. 金融品牌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投
资者。

金融机构应对宣传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有宣传材料的
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在宣传中不得使用与金融产品性质不相符的言辞、图像或做
出夸大、误导的承诺。

宣传材料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方式描述金融
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并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3. 金融品牌宣传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创意或素材,应提倡自
主创新,确保宣传材料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4. 所有金融品牌宣传材料应标明发布机构的名称、注册信息和
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称
或标识。

5.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品牌宣传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任何与宣传内容不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 金融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宣传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宣传行为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请各金融机构认真遵守以上规定,履行品牌建设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正透明的金融市场环境。

特此通知。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金华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结合“精品金华”建设的总体要求,遵循“减量、规范、提质、美观”的整治原则,依法清理、整顿、拆除各类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全面净化美化城市空间。

二、整治目标按照“屋顶广告严禁,单设广告严控,立面广告有序,店招店牌规范”的目标要求,通过集中整治,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空间形象。

三、整治范围金华市区东至二环东路(含北延段)外侧50米、南至二环南路外侧50米、西至二环西路与金竹公路外侧50米、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北侧100米所围合的区域范围,以及杭金衢高速公路金华市区出入口、金丽温高速公路岭下朱出入口、仙桥互通周边等区域。

四、整治内容(一)屋顶(含裙房顶部,下同)广告、墙体广告、店招店牌等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整治。

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者规划许可期满且不予续批的屋顶广告、墙体广告、店招店牌等,要依法拆除;对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要依法拆除或者整改。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3日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提高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整体水平,创建整洁、美观、具有地区特色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内从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特点,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招标、拍卖、拍租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匾包括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和标牌。

(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它户外广告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门窗、灯箱、公告栏、画廊、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二)门店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业户在其经营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名称、字号或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三)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办公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单位名称或内容的固定载体。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修订)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修订)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23.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户外牌匾应当设置在主出入口两侧或者门楣上方至二楼窗口下沿处。

设置牌匾不得妨碍毗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开展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开展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开展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大政[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开展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2010〕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大通县开展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大通县开展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组织开展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以下简称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彻底解决户外广告陈旧杂乱、档次低、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净化、美化大通,提升县城环境质量和城镇品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为切入点,以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公路沿线、各有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广告、门头牌匾为重点,本着适度超前规划,提升设计标准,提高设置质量和坚持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体现特色的原则,对所有户外广告进行全面彻底整治,达到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大通景观的目的,展现大通新形象。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李世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马洪文(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成员:郭维明(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于新强(县城乡建设局局长)刁玉梁(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李青华(县广播电视局局长)白海青(县交通局局长)周红(县旅游局局长)马永珍(县林业局局长)马春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聂文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徐卫国(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巩发成(桥头镇人民政府镇长)赵兴奎(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马有忠(塔尔镇人民政府镇长)李海军(长宁镇人民政府镇长)常传宏(东峡镇人民政府镇长)张宝贵(黄家寨镇人民政府镇长)拜旭英(新庄镇人民政府镇长)刘建宏(多林镇人民政府镇长)张永平(朔北乡人民政府乡长)刘俊歌(路政大队大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马洪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浦府综改〔2016〕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加强户外招牌的管理,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户外招牌按功能分为单位名称招牌(包含店招店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

第三条管理部门依据户外招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浦东户外招牌管理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域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市容局”)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浦东新区户外招牌规范性管理办法及其日常管理考核办法,编制户外招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户外招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各区域户外招牌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检查和督导。

第五条区域管理部门浦东新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世博地区管委会等区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关于规范宣传牌板的通知

关于规范宣传牌板的通知

关于规范企业文化牌板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文化形象,规范企业文化制度,打造企业文化品牌,为职工创造一个整洁、安全、舒适、优美的生产、生活和创业环境。

现将规范企业文化宣传牌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统一按规定使用集团和许平煤业公司标志、标准字、标准色,统一视觉规范。

(一)导视(户外、户内)。

包括:欢迎牌、企业标牌、企业整体平面图、建筑指示牌、道路行车指示、门牌等。

(二)户外展示、宣传。

包括:霓虹灯、灯箱、灯杆、阅报栏、车体展示、大型宣传牌、旗帜、内部刊物、黑板报、安全四台、队务公开栏、目标考核栏等。

(三)办公用品。

包括:信封、信纸、传真纸、便签、格式文件、文件袋、文件夹、笔记本、工作证等。

(四)服装、识别。

包括:统一形象识别、包装、职工制服、工作服、胸牌等。

二、井上安全视觉识别系统规范统一(一)工业广场、区队会议室、井上主要作业场所、候罐室等作业场所安全文化牌板建设。

(二)展示安全文化内涵的牌板、灯箱,建立由“安全嘱托”、“安全警示”、“安全常识”等组成的井口安全文化长廊。

三、井下安全视觉识别系统规范统一(一)各种标识、提示牌、警示语。

在道口、上下山、乘罐等地点和机车上设立语音警示装置;(二)在特殊岗点设立安全操作流程图,危险地点设立警示标志;(三)井下巷道悬挂“巷道标志牌”,标明巷道名称、长度、坡度等情况;避水、避火路线图和指示牌。

四、几点要求(一)郏县、鲁山整合煤矿各单位所需牌板,按照上级要求,自拟内容,校对正确,标注尺寸,由所在矿区董事长签字盖章后,将电子版和原件一同报送至企业文化宣传部。

(二)大安公司各单位所需牌板由各业务部室部长签字盖章后,将电子版和原件一同报送至企业文化宣传部。

(三)制作牌板的企业标志、标准字、标准色由企业文化宣传部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制作,各单位不得私自制作。

(四)牌板的大小、颜色、安装由企业文化宣传部统一规范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筑府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提高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品味、标准和质量,使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与城市环境协调发展,美化、亮化城市景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一、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一)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建筑物屋顶可以设置通透式的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形式标示标牌,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标示标牌。

原则上建筑物屋顶只能设置代表该建筑物特征的标示标牌。

(二)除繁华商业街、商业广场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外,其他区域建筑物裙楼、墙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三)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四)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五)建筑工地围墙上设置的广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建筑工地施工完成后,必须在3天内拆除工地围墙,并清场完毕。

(六)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灯箱广告的,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关于规范厂区道路、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牌的通知(第四版)

关于规范厂区道路、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牌的通知(第四版)

关于规范使用厂区道路、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识的通知各部室、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警示教育,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事故能力,维护企业良好品牌现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现就规范使用厂区道路、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安全标识的内容包括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道路交通五个方面。

二、安全标识由安全标志、安全标语和安全标牌三种标识组成。

1、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图形符号及图形的文字说明组成,以表达特定的安全内容。

2、安全标语由简短文字组成,以口号的形式表达特定的安全内容。

3、安全标牌由重大危险源监控牌、危害危险因素告知牌、MSDS安全技术说明书、职业卫生公告栏组成,以文字、图片的形式提示特定的安全内容。

二、安全标识设置地点1、安全标志原则上设置在生产、作业场所。

2、安全标语原则上设置在厂区道路和生产、作业场所。

3、安全标牌原则上设置在道路和生产、作业场所。

三、执行标准1、GB-2893-2008《安全色》2、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3、 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4、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固体废物贮存(处置)5、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6、GB-T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7、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8、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四、分工协助(一)环保安全部负责参观路线安全标识的安装。

(二)直属单位负责其它道路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识的安装。

附件:《安全标识安装要求》环保安全部2017年10月20日安全标识安装要求一、固定位置安全标识应固定、悬挂在梁柱、墙体、栏杆等处,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识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

二、材质1、铝板反光膜平贴,有良好的防腐、防潮、防变形性能。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哈尔滨市户外牌匾、宣示物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哈尔滨市户外牌匾、宣示物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哈尔滨市户外牌匾、宣示物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哈城管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哈尔滨市户外牌匾、宣示物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城管发〔2007〕23号)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重点地区管理处、开发区市政管理所:为切实做好户外牌匾、宣示物的管理工作,以整洁优美的城市容貌迎接“五?一”黄金周和“哈洽会”的召开,按照《哈尔滨市2007年美化家园清洁城市春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2007年哈尔滨市户外牌匾、宣示物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一日2007年哈尔滨市户外牌匾、宣示物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户外牌匾、宣示物管理,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第18届哈洽会的召开,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全市春季市容卫生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加快建设适宜人居、适宜创业、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城市”的总体要求,针对城市户外牌匾、杆体广告等设置混乱、严重影响城市容貌问题,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取得突破,促进城市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春季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从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外牌匾、灯箱设置混乱问题入手,对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类牌匾、杆体广告和宣示物进行清理整顿,达到整齐规范;从解决乱贴乱画和乱扯乱挂入手,清理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橱窗店面上的张贴物和悬挂物,切实达到门面整洁、美观;从提高户外宣示物管理水平入手,规范宣传条幅、气模设置,做到整洁有序。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0日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3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清查、整治、提升、巩固”的工作思路,坚持“减量规范、特色突出、美观安全”的整治原则,结合我市城市特色和不同区域规划控制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强力清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规范治理门头牌匾标识,建立健全城市广告牌匾设置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区广告牌匾特色鲜明、简约有序、整齐美观、管理规范,促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整治台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到2018年底,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匾整治完成率达到50%以上。

除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它县(市、区)要启动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到2019年10月底,消除城市广告牌匾设置乱象,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有关县(市、区)出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形成长效动态管控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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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文化牌板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文化形象,规范企业文化制度,打造企业文化品牌,为职工创造一个整洁、安全、舒适、优美的生产、生活和创业环境。

现将规范企业文化宣传牌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统一
按规定使用集团和许平煤业公司标志、标准字、标准色,统一视觉规范。

(一)导视(户外、户内)。

包括:欢迎牌、企业标牌、企业整体平面图、建筑指示牌、道路行车指示、门牌等。

(二)户外展示、宣传。

包括:霓虹灯、灯箱、灯杆、阅报栏、车体展示、大型宣传牌、旗帜、内部刊物、黑板报、安全四台、队务公开栏、目标考核栏等。

(三)办公用品。

包括:信封、信纸、传真纸、便签、格式文件、文件袋、文件夹、笔记本、工作证等。

(四)服装、识别。

包括:统一形象识别、包装、职工制服、工作服、胸牌等。

二、井上安全视觉识别系统规范统一
(一)工业广场、区队会议室、井上主要作业场所、候罐室等作业场所安全文化牌板建设。

(二)展示安全文化内涵的牌板、灯箱,建立由“安全嘱托”、“安全警示”、“安全常识”等组成的井口安全文化长廊。

三、井下安全视觉识别系统规范统一
(一)各种标识、提示牌、警示语。

在道口、上下山、乘罐等地
点和机车上设立语音警示装置;
(二)在特殊岗点设立安全操作流程图,危险地点设立警示标志;
(三)井下巷道悬挂“巷道标志牌”,标明巷道名称、长度、坡度等情况;避水、避火路线图和指示牌。

四、几点要求
(一)郏县、鲁山整合煤矿各单位所需牌板,按照上级要求,自拟内容,校对正确,标注尺寸,由所在矿区董事长签字盖章后,将电子版和原件一同报送至企业文化宣传部。

(二)大安公司各单位所需牌板由各业务部室部长签字盖章后,将电子版和原件一同报送至企业文化宣传部。

(三)制作牌板的企业标志、标准字、标准色由企业文化宣传部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制作,各单位不得私自制作。

(四)牌板的大小、颜色、安装由企业文化宣传部统一规范管理。

(五)郏县、鲁山整合煤矿所安装的室内、室外牌板的日常管理、维护,由所在矿区五部一室部长按照业务范围负责管理;牌板损坏、丢失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所在部室承担。

(六)大安公司矿区内牌板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各基层区队支部书记按照业务范围和牌板区域负责管理;牌板损坏、丢失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所在区域单位承担。

(七)牌板的设计应考虑矿区规划、办公设施现状、周围环境以及建成后的维护条件,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企业文化宣传部
2012年1月10日
牌板制作明细表
公司名称:(盖章)
序号单位负责人牌板内容规格数量备注
领导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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