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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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的作用 (The Role of U.S. Judges)
亚薇
您也许在外国影片上看过身穿黑袍、仪表威严的法官审讯的场面,这次“法律窗口”,我们就来谈谈美国法官的职责。为此我特别到法庭上采访了两名法官,其中一位是马里兰州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马文·加尔比斯。
加尔比斯法官196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之后当了多年的律师。1989年,经美国前总统布什提名参议院批准,担任马里兰州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他看上去鹤发童颜,幽默机智,一点没有法官的架子。初次见面,就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由于法庭规定记者不能携带录音设备进入法庭录音,大家感受美国联邦法庭判案的情况,加尔比斯法官特意和自己的助手一起,为我们的听众表演了一场模拟刑事法庭宣判的“戏”。首先是书记员宣布开庭,检方和被告律师自我介绍,接下来是加尔比斯法官介绍案情,并徵求检方和被告律师对判刑的建议,以及被告自己的陈述。最后是法官宣布对被告判刑。
*加尔比斯法官模拟刑事法庭判案*
(书记员:全体起立。马里兰州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现在开庭,主持今天审讯的是加尔比斯法官。
检方律师:法官阁下,我是米歇尔,美国诉史密斯一案中政府方面的顾问律师。
被告律师:早上好,法官阁下,我是杰西卡,被告史密斯的辩护律师。
加尔比斯法官:这个案子的被告已经承认自己犯有从牙买加非法向美国走私毒品罪。他在巴尔的摩的华盛顿国际机场被抓获,最高可能面临20年有期徒刑。政府方面的对此有何建议?
检方律师:政府建议判处史密斯最高20年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提议让他服满刑期。
加尔比斯法官:被告方的看法呢?
被告律师:法官阁下。史密斯在牙买加所受的教育和我们在美国的很不同,他的成长历程很艰苦,他是被人诱使才走上这条路的。他现在知道自己错了而且非常痛悔。他决心从今以后改邪归正,我们认为应该对他减轻判刑。
加尔比斯法官:法庭让被告代表自己讲几句话。
史密斯:法官阁下。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我是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长大的,希望您考虑这一点。我保证以后再也不做这事了。谢谢。
加尔比斯法官:这的确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的国家和世界上其它许多国家一样,面临严重的毒品问题。我知道史密斯的成长历程很艰难,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牙买加、美国以及世界其它地方也有生活艰难的人,他们没有为了发大财而选择走私毒品。我们必须严厉处置这种犯罪行为。根据法庭的判刑规定,我们要对这类犯罪施以重刑,
以打击试图携带毒品向我们国家走私的人。因此,我宣布判处史密斯有期徒刑10年,而且不得保释。释放后五年内对其进行监督, 这段期间,他将被引渡回牙买加。如果他在没有法庭的允许下,返回美国,那么他将再被关押10年。此案到此结束。
书记员:法庭现在休庭。)
*法官的判案标准*
这虽然是模拟刑事法庭判案的一出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案子却并不少见。我在采访加尔比斯法官时,还亲眼目睹了他主持对一起商业欺诈行为的判刑。由于在我去之前,陪审团审讯已经确定此人犯有欺诈行为,因此我看到的是最后的判刑。当时,被告面无表情地坐在被告席上,听检方和被告律师在那里辩来辩去,加尔比斯法官仔细倾听,时而提出并回答问题,最后宣布被告有罪并判处其三年徒刑。从前,只是在电影或电视上看到法官断案,现在身临其境,既紧张又好奇。
加尔比斯法官说,如何施以适当的刑法对法官来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这需要对案件进行权衡。例如,如果某人是初犯,而且有可能不会重犯。那么,法官就要努力使他尽快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而不是施以重刑,使他脱离劳动力市场或中断学业。另一方面,如果某人有很长的刑事犯罪前科,如果对这种人轻判,有可能使他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话,就有必要把他关的时间长一些。加尔比斯法官说,在美国,毒品案的判刑是很重的。如果犯罪严重,即使是初犯,被判十年或更高徒刑也不足为奇。使用枪支犯罪也会被重判。法官一方面要考虑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是在最佳的家庭环境下长大的,他们的生活也很艰苦。对他们抱有强烈的同情心是很自然的。另一方面也要指出大多数人,即使是穷人,虽然在不良的家庭环境下长大,但是他们并没有去犯罪。因此,这需要法官在量刑方面做出最佳判断,以使犯罪人有机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联邦法官的任命*
我们已经从前几期节目中了解到,美国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联邦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州法院则又分最高法院、上诉和初审三级。涉及州宪法和法律的问题由州法院处理,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的问题则由联邦法院处理。
加尔比斯法官说,联邦法院的法官最终由总统任命,法官终身制,也就是说,只要身体状况允许,法官可以一直干下去。如果法官犯了罪,那么他就会被弹劾或解职,但是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从美国建国到现在的二百多年里,大概只出现过二十多次。原因是,美国是一个注重诚实和品格的国家而且引以为豪。美国总统根据各州律师协会
、律师、最主要是参议员的推荐提名法官。但是这并不能保障此人最后就一定能做法官。美国是一个分权制衡的国家,总统的任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总统不能因为某人是他的朋友就任命他做法官,也不能任命得不到参议院批准的人为法官。
加尔比斯法官说,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从英国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它和欧洲及南美许多国家不一样的是,法学院的学生一毕业后,就可以成为一个小法庭的法官,然后再升为大法庭的法官。英美法系中,法学院的毕业生必须首先从事法律这一行,一般都是先做律师,也有的当法律教授,最后才有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法官被给予很高的地位,受到人们的尊重。
*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用*
如果你观察采用大陆法系的中国或法国等国的法庭,你会发现法官在审判中居主导地位,他负责证据的提出、调查和裁判,检察官和辩护方的作用似乎比较消极,他们无权向法庭提出实物证据,也不能直接传唤证人,而在英美法系,法庭采取的是对抗制,庭审中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法官反过来只起到仲裁作用。因此,有评论人士认为,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比较消极。
对此,加尔比斯法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法官的职责不是寻找证据和发现事实真相,而是倾听对抗双方对案件的陈述,然后再做出自己的判断。你可以说,这个作用是消极的。但我觉得,作为法官,我也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我非常仔细地查看证据,并提出自己的问题。有时,我还会要求传唤某一证人,因为我对我提出的严肃问题没有得到圆满的答覆感到不满意。但总的来说,在我们的法律体制下,我们不希望法官发挥很积极的作用,因为我们认为,这样做会使法官成为证明人,而不是断案者。”
乔治城大学法学中心教授塞德曼则认为,审判庭和上诉庭上法官的作用有所不同。他说:“审判庭上,法官的作用相对来说比较消极。一般来说,除非律师做了不该做的事,一般来说法官不会加以干涉,因此案子掌握在律师手里。上诉庭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美国长期以来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由法官决定其他政府官员是否违宪。有些法官在利用司法审查权方面是非常积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曾经做出判决说,剥夺妇女堕胎权,以及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违宪等。”
*伯吉斯法官在民事法庭断案*
听了加尔比斯法官的介绍和专家的分析,您也许对联邦法院法官有了一些了解。接下来,我们要到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和伯吉斯法官谈谈各州法官是如何断案的。
美
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看上去庄严肃穆,走进法院大楼内不禁让人肃然起敬。一排排审判室进行着当天的审讯,其中有些是民事诉讼,有些是刑事审判。由于美国的法庭一般允许旁听,因此我按约好的时间,走进了伯吉斯法官的审讯室,这里进行着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听审。
这个案子的原告是一位黑人妇女,她控告一位男士酒后驾车撞了她的车。男性被告反过来又控告女方违反交通规则开车撞了他。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对簿公堂。这里当事人双方既是被告又是原告。开庭后,双方律师先介绍各自当事人,然后向法官说明希望向法庭提交哪些证据,例如医院证明、警察证词等。伯吉斯法官耐心地倾听双方的解释后,决定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哪些证据。之后,他向从当天被传召到庭有可能做陪审员的人宣读问题,例如你是否认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律师或证人、你是否有健康或其它方面的原因使你不能担任陪审员等等。双方律师根据回答,选出他们认为会秉公断案的12名陪审员。陪审员确定后,双方律师便开始各自的陈述。最后陪审员进入陪审室进行不公开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法官宣布。陪审员判定,当事人双方都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因此谁也没有从对方得到赔偿。这个案子就这么了结了。
也许是因为民事法庭主要是解决争议并确定赔偿,因此它给人的感觉不象刚才在刑事法庭判刑时那么令人紧张焦虑。另外,刑事法庭上,陪审员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判刑多少由法官决定。民事法庭则是由陪审员决定诉讼双方谁负有责任,并确定赔偿数额。但是,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特区法院,无论是刑事法庭,还是民事法庭,法官在庭审中作用似乎没有什么变化,他们控制监督庭审的进行,向陪审团或当事人双方做出指示并解释有关法律,同时注意倾听双方律师的陈述,不时地提出问题。
伯吉斯法官说,法官在庭审中要不偏不倚,他的职责是主持审讯,而不是对案件进行调查或者寻找证据。庭审过程中,法官要决定哪些证据可取,哪些证据不可取,同时向陪审员介绍和解释有关法律。双方律师则代表当事人找出证据,传召证人到庭,并向他们提出问题。陪审员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不公开审议,最后做出判决。
*州级法官的产生*
伯吉斯法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先在马萨诸塞州担任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助理,后又在首都华盛顿做辩护律师。1983年,由美国前总统里根任命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法官。华盛顿特区很像中国的直辖市,它不属任何州,行政上由政府管辖。断案依据美
国联邦宪法和特区宪章。
伯吉斯法官说,华盛顿特区高等法院相当于一个州的法院,但是法官的任命却有所不同。他说,州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法官都不是终身制。各州的情况是,有些州实行法官选举制,就像他们选举州长一样,也有些州由州长提名交由州议会确认。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官是任命的,首先由国会、总统、市议会和律师协会任命的成员组成一个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法官申请后,从中选出三位候选人名单递交总统,总统再从中挑选一名他认为合适的法官人选送交参议院确认。这一点和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相似。哥伦比亚特区法官任期15年,任期结束后,再由另一个司法委员会对法官的表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任命。
伯吉斯法官指出,法官判案时要严格遵守先例。他说,如果目前法官审理的案子和历史上某一案子相同,那么他就必须遵循先例,即使他本人认为原来的判决是错误的,也要严格遵循,而不能提出与之相反的原则,就连联邦最高法院也要遵循先例,尽管它有权推翻自己原来的判决。
*法官是选举产生好,还是被任命好?*
我们谈了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除非因犯罪或行为不当被弹劾或解职,否则终身任期。在各州方面,除了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外,都经各州任命或是由各州选举产生。如何保证被任命的法官不滥用手中的权力,以及由选举产生的法官不受政治和选民因素的影响已经成为人们争论的一个话题。
伯吉斯法官分析说,竞选法官要筹集捐款、做出承诺,因此有些人认为,他们不能像被任命的法官那样,不偏不倚地断案。另一方面,赞成选举法官的人说,被任命的法官的权力太大,他们做出的判决没有办法改变。至少我们选举法官,如果我们不喜欢他们的判决,我们可以选举新的法官。
您也许会问法官们自己对从事这一行有什么感想体会吗?加尔比斯法官说,“我曾经当过律师而且非常喜欢这一行。作为律师,我有机会在全美各地审理案子,并有幸到新加坡、香港和瑞士等地参与法庭审理。当法官的呼召到来时,我丝毫没有犹豫,虽然法官的薪水比律师的薪水要少得多,因为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可以声张正义,做自己认为是对的事并且以正确的方式去做,再也无须像律师那样顾虑如何让当事人满意。我关心的不再是谁打赢官司,而是得到自己认为是正确的结果。在案件的审理中,一方不同意我的判决没有关系。有时双方都对我的判决表示强烈不满,那时,我想也许自己做出了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