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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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热词在出现之时就被抢先申请注册商标,随着商标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热词也成为商标抢注者关注的重点。

从“洪荒之力”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例子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网络热词抢注都可以成为商标的,那么网络热词商标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商标,网络热词并不会因为自身的特殊性成为合法商标。

就是说网络热词也要和普通商标一样经过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在先性的实质性审查才能成为合法的商标。下面来看看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的规定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关于合法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由网络热词的特性所决定,其合法性多体现在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按照商标审查标准的界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只有一个在合法性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同意申请为商标。

显著性

显著性也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仅有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上述标志由于为本行业所惯用或通用,由一个申请人独占注册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标志由于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过于紧密,或者自身的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原因难以被作为商标识别,故认定为缺乏显著性。网络热词也是一样的,只有具有显著性特征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注册成为商标,一些常用的网络热词虽然知名度很高的,但是可以适用的范围太广,不具有显著性,一旦被注册成为商标,则会侵犯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在先性

在先性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不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冲突,二是不得损害他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在网络词语流行以后,经常出现蜂拥而上,纷纷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故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只可能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这也是商标先申请、先审批原则的表现。由于网络热词的知名度很高,所以可能会出现很多人抢注同一个网络热词的情况。

同时需要提醒抢注者的是,网络热词虽然在目前具有很高的大众知名度,但是一旦新闻热点过去之后,这个网络热词抢注的商标价值还剩下多少,也是抢注者需要考虑的。当然不排除一注册就被企业购买或者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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