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将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公开答辩环节。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规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对象第三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可参评,其中会计硕士(MPAcc)、工商管理硕士(MBA)、金融硕士(MF)等实施特殊收费政策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除外。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四条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参评,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参评。
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参评。
第三章奖励标准、名额和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年。
第六条学校根据当年教育部通知,结合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和学科优势等因素统筹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1、纪律处分未解除的;2、在读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八条学院应综合考虑学生的道德品质、考试成绩、学术成果、学科竞赛、社会工作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审细则,并在评审前报学校备案。
《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东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培养机制
第一学年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全额)的覆盖面为75%,不设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二学年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全额)的覆盖面为75%,获二等学业奖学金(半额)覆盖面为5%。
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学年按入学成绩(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确定;第一学年后按第一学年的学业成绩评定。
东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培养机制
一、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自2009年起试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和实施全新的以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为主要构成的研究生资助体系。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将实行动态评定管理方式,学业奖学金用于抵充全部或部分培养费。
二、学业奖学金制
我校通过发放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方式资助优秀研究生。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的非定向研究生可以获得奖助。非定向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待遇。
2012级学校扩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面做到全覆盖,奖学金抵扣培养费后均无需缴纳培养费。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
一等学业奖学金: 培养费全免+3000元/年。非定向学业奖学金: 培养费全免+3000元/年。2012级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无违纪、无补考者,
二等学业奖学金:培养费半免+3000元/年。2012级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有补考且成绩专业排名后10%者。
三等学业奖学金: 培养费不免+3000元/年。2012级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有违纪者。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
一等学业奖学金占60%:抵充全额培养费+0.3万元普通奖学金(按月发放);
二等学业奖学金占35%:抵充1/2培养费+0.3万元普通奖学金(按月发放),需缴纳1/2培养费;
东华大学研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奖励名额根据当年教育部通知确定。
第三条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并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条学院要在评审过程中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评审对象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工程管理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等不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研究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2]190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成立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下设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起草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以及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相关工作。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参评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1.经导师、学院审定,参评学年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含)以上;2.参评学年研究生经研究生院同意在上级主管部门(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学位办)举办的省级(含)以上研究生层次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3. 参评学年研究生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 参评学年研究生主持省级研究生创新项目。
东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开展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东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开展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各位同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342号)的文件精神和学校的通知精神,现将2013年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二、组织机构1.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为东华大学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
2.我院相应成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共13人):主任:刘国华副主任:刘晓强、叶晓燕委员:乐嘉锦、孙莉、曹奇英、曾培峰、史有群、宋晖、李继云、夏小玲、虞晨洁、学生代表2人(学术型、专业学位一年级研究生各一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
三、申请和评选(一)评选条件1.申请人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在校期间违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科研等方面有不诚信等情况者;(3)学习成绩位于年级后1/4者。
(4)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评审办法1.评审计分规则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按照本学院学科特点,在学校《关于开展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特制订以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规则(总分100分)。
本年度奖学金的科研成果认定时间为申请人自入学起至2013年9月11日,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同学的科研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东华大学研究生奖助政策实施方案.doc
学院码
招生学院
学科代码
博士招生专业
备注
001
纺织学院
082101
纺织工程
本博士点也招收数学、力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001
纺织学院
082102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本博士点也招收高分子物理、化学、材料和计算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001
纺织学院
0821Z1
数字化纺织工程
本博士点也招收数学、信息、计算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004
化工生物学院
070300
化学
004
化工生物学院
082103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本博士点也招收应用化学和有机化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004
化工生物学院
0703J1
生物材料学
本博士点也招收化学、化工、材料学、纺织、生物医学相关专业、环境、农林科学等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005
机械学院
080200
机械工程
本博士点也招收控制工程、自动化、信息技术、材料物理和力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
007
管理学院
120100
管理科学与工程
本博士点也招收理工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007
管理学院
120202
企业管理
本博士点也招收其他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008
服装学院
082104
服装设计与工程
本博士点也招收纺织工程、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机械工程、计算机及信息、环境工程等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008
服装学院
010环境学院Fra bibliotek081404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本博士点也招收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东华大学不断完善研究生奖、助、贷、补四位一体的助学政策
东华大学努力创造条件,不断完善研奖学金分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包括东华大学一等、二等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有周华盛(5000元/人/年)、盖璞(5000元/人/年)、乌斯特(8000元/人/年)等23项,2011年有147人获得各类社会奖学金计62.25万元。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术科研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社会活动优秀奖等。2011年东华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总额为62.56万。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每年9月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申请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6000元/人/年,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2011年度我校有168名研究生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特殊困难补助:学校专设帮困基金,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新入校研究生和遇到突发事件(重大疾病、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研究生“三助”:研究生“三助”指学校为研究生提供参与助教、助管和助研工作的机会,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津贴报酬。从2002年开始,学校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落实“三助”政策。2011年度研究生“助教、助管”总经费达到350万,为研究生提供岗位2600余个;“助研”津贴总额高达2000余万元。
社会助学金:我校研究生的社会助学金包括周华盛助学金、恒逸助学金、泰安鲁普耐特助学金、安诺其助学金、日月情助学金、碧波助学金共6项,每年受助人数100余人,额度为1000~5000元/人。
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参评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获得者须热爱祖国,拥护领导;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助学金的具体评定工作。
第三章标准及发放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每年按10个月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个人资助卡中。
第四章评定要求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评定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评定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评定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评定。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初研究生部将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审核,经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于XXXX年6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4. 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申请和评审程序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系)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资助名单;4. 资助名单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5.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资金管理学校应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1. 学校应建立助学金管理档案,记录资助学生的详细信息;2.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助学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按国家政策执行。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学生砺志成才,体现学校育人宗旨,体现国家、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和发展是学校资助育人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
积极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效的经济帮助,确保学生不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是学校帮困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努力培养学生帮助他人、奉献社会的精神和意识,引导受助学生传递爱心,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第四条学校帮困助学的主要措施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政府助学金、社会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各项补助补贴、勤工助学、慈善物资资助和技能帮困等。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五条学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德优良、学业合格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经学校认定后按困难程度可享受学校相关资助政策,如学费缓交、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各项补助补偿等。
第六条学校参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困难等级认定,认定等级分为特困和困难。
(一)特困学生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之一)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单亲、父母离异或有重疾、多子女上学等)者。
2.孤儿、烈士子女等。
(二)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之一)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者。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以下,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单亲、父母离异或有重疾、多子女上学等)者。
第七条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
困难认定包括复核和新认定,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本科困难学生复核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困难生的新认定工作。
新认定的程序如下:(一)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学生按要求将《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交给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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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最后0.5年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三条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生除外。
第四条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资助,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资助。
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0元/生/年,按照每月1250元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按照研究生身份对应的资助标准和学制计算,其中博士研究生按照3.5年发放,提前毕业的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计算。
第七条每年9月份入学的研究生新生按照当年7月开始计算国家助学金,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的一半。
3月份入学的博士新生按照当年1月份开始计算,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
第八条因私出国、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在其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项目录取的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参照本办法资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为2016年12月1日(含)后录取的研究生,2016年11月30日前入学的按照原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0日(含)前录取的研究生全部超出学制后,原2014年3月颁布的办法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