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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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员的质量意识,

促进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全面贯彻落实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使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等级,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自工程施工开始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日止,由于承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质量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类质量事故、二类质量事故、三类质量事故,以及四类质量事故。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20 万元)。

2、大、中桥梁及大型构造物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承重结构突然垮塌者。

3、路基发生连续沉陷变形200 米,累计沉陷变形500米者。

4、路面结构层出现翻浆、唧浆、网裂、推移等损坏情况,每公里内路面严重损坏面积在20%及以上者。

5、路基、路面工程完工后,关键项目等技术指标不满足设计指标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交验要求者。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 万元),20 万元以下者

2、大、中桥重要部位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需进行返工处置而造成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等重大损失。

3、路基发生连续沉陷变形100 米,累计沉陷变形200米者。

4、路面结构层出现翻浆、唧浆、网裂、推移等损坏情况,每公里内路面严重损坏面积在10%及以上者。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 万元),10万元以下者。

2、路基发生连续沉陷变形50 米,累计沉陷变形100米者。

3、路面结构层出现翻浆、唧浆、网裂、推移等损坏情况,每公里内损坏面积在5%及以上者。

第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 万元),5万元以下者。

2、三类质量事故以下的其它质量事故。

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处罚评审程序

第九条: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1、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员工均有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及时、详实地报告至公司的权力和义务。

2、一、二、三类工程质量事故,各公司、项目部必须及时防止事故再扩大,并进行控制处置,及时调查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详见第六章附则),在3 天内上报至总公司。

3、质量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处理。

4、要切实做到质量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做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评审程序

1、四类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进行调查、评审并实施处罚,各公司对实

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二、三类质量事故由各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并实施处罚,公司技术质量部对实

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一类质量事故,各公司要提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罚意见上报公司,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部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评审,提出处罚方案,然后提交有关会议决定处罚。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施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内,部分工程报废、返工、重建、质量缺陷所造成损失的直接价值,或造成财产毁损的价值。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是指从事故处置开始至结束,并使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标准,其过程所支出的费用。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分析和划分

第十二条:责任者确定

1、直接责任者:是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工作者。

2、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于事故的发生虽非直接工作造成,但负有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人。

3、主要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质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

第十三条:领导责任者的划分

1、主要领导责任者: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参与决定和管理,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各级领导。

2、直接领导责任者: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行使主(分)管工作和决定的各级领导。

3、一般领导责任:对下属的工作措施和管理存在失察,发生质量事故后,

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

第五章质量事故的处罚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化的原则。

应在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类型,确定事故责任者,分清主次责任者,核实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对各公司、项目部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对

一、二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的处罚,应根据事故的后果可给以经济和行政并处。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一类质量事故处罚

1、处罚各公司直接损失的20%,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

2、对各公司领导及职能部门相关责任者的处罚,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5%为基数按百分比计算。兼任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兼职领导)的不在此处罚之内。各公司领导的处罚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其他人员的处罚款项上缴各公司财务部。处罚金额按下列计算:

1)各公司经理处罚金额二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X25%O

2)各公司总工程师处罚金额二直接经济损失>5%>20%。

3)其他相关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 >5%> 5%。

3、对项目经理部质量责任者的处罚,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为基数按百分比计算。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其他人员处罚款项上缴各公司财务部。

1)主要责任者:处罚金额二直接经济损失>0%>20% + 5000元。

2)直接责任者:处罚金额二直接经济损失»0%>15% + 3000元。

3)主要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二直接经济损失》0%»15% + 2000元。

4)直接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二直接经济损失》0%»10% + 1000元。

5)一般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二直接经济损失》0%»5% + 300元。

6)其他质量相关责任者:处罚金额二直接经济损失》0%»3% + 100元。

第十六条:二类质量事故处罚

1、对各公司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10%,处罚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

2、对各公司领导及职能部门相关责任者的处罚,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6%为基数按百分比计算。兼任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兼职领导)的不在此处罚之内。各公司领导的处罚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其他人员的处罚款项上缴各公司财务部。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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