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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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

所谓欺诈婚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实践中,欺诈婚姻主要表现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

由上述可知,欺诈婚姻的手段是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登记中的一方故意隐瞒自己已有配偶的,或者,故意隐瞒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又或者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提供了虚假证明的。以上的行为都符合欺诈婚姻的手段,而且涵盖了无效婚姻的情形。因此我认为欺诈婚姻有可能属于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由法条可看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仅限于受胁迫的婚姻,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其他瑕疵,如因受欺诈而同意结婚、因重大误解而同意结婚的等,我国《婚姻法》并未将其作为撤销的原因。

另外,我脑海中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如今社会上,不但有不法分子制造假的身份证,更有一些犯罪人员利用假的身份证来骗取婚姻登记,继而进行骗财骗色。如果用

虚假身份登记结婚,这种婚姻既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又不属于胁迫的范畴。那么,这种婚姻,到底属于什么呢?

所以,我认为,受欺诈的婚姻有可能属于无效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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