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完善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在某些特殊案件审理前,为了让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可以在开庭之前举办庭前会议,对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探讨。
该制度可以通过实现程序分流,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审判效率,明确适用范围等方式,让相关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处理。
标签:庭前会议;效率;保障;范围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述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庭前会议的帮助。
所谓庭前会议,指的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恶意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该制度在我国正式得以实施始于2012年,因此在近些年的实行过程中不断改善其功能,更好的服务于刑事审判,提升刑事审判案件的效率。
庭前会议自身存在较强的价值意义。
首先该制度充分保障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审判过程的简化。
与此同时,庭前会议可以将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予以特定化,针对程序性事项进行相关的研讨,增强案件的程序正当性。
当然,非法证据排除也是在庭前会议中予以确认的,所以庭前会议的实行的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率较低,该适用率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根据实际情形来看,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高级人民法院来看,采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少之又少。
其中具体是由于需要审理的案件过多,因此很多法官没有精力来组织庭前会议,因此庭前会议的适用较低;第二,当下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证据多、案情重的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三类情况。
因此很多情形下,其他类型的案件都无法采用庭前会议的方式了解案情。
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较窄,该制度的适用无法得到普遍化,即使是在其他类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申请庭前会议,也无法违背法律开展会议。
(二)庭前会议效率不高创设庭前会议的初期想法是为了提升庭审时的效率,但是经过大量实践,发现案件的审判并不能因为庭前会议的进行而提升效率。
完善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完善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杨建;万小龙【摘要】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相对而言尚显粗疏,但是其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毕竟它搭建起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雏形,使得我国的审判模式向现代化、科学化跨进了一步,但是其留下了不少问题值得大家做进一步的研究.文章将从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以及庭前会议的主持者等问题做一些深入的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提供一些建议.【期刊名称】《上饶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3)004【总页数】4页(P82-85)【关键词】庭前会议;适用范围;提起主体【作者】杨建;万小龙【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南昌大学研究生院,江西南昌33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24.24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并且亮点纷呈。
其中的第182条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被公认为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其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款第一次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此项程序的建立打破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一直以来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由此,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
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个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顶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之一。
[1]一、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一) 实现信息对称,体现了诉讼的公正价值公正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任何程序都不能违背诉讼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庭前会议也是一样。
公正包含有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合理等。
[2](P155)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质性审查,不仅弱化了庭审程序,还易造成法官庭前预断。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一、背景与目的庭前会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纠纷,本公司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并通过规范和完善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庭前会议的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法务人员,在处理各类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庭前会议的情况。
三、庭前会议的定义与流程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沟通和交流的活动。
庭前会议的流程如下: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庭前会议申请。
2.法院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庭前会议。
3.如果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会议,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4.庭前会议的主持人由法院指定,一般由审判员担任。
5.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将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6.根据庭前会议结果,法院会调整庭审计划,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时限。
四、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庭前会议的规范进行,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1.及时通知:接到法院庭前会议通知后,法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的说明。
2.准备材料:在庭前会议之前,法务人员应当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和相关案件背景资料。
3.主动沟通:法务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前主动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解释。
4.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法务人员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说明和辩护。
5.遵守规则:法务人员应当遵守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尊重法院的主持权。
五、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为了评估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中的表现和工作质量,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1.准备情况: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之前应当做好相关案件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的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充分准备的材料。
刑事庭审程序流程(刑事庭审程序流程是什么)
刑事庭审程序流程(刑事庭审程序流程是什么)法院刑事审判流程1、法院刑事审判流程(一)开庭审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刑事案件法院审判流程包括庭前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
(一)庭前准备。
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
(三)法庭调查。
3、(二)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三)法庭调查。
4、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5、刑事诉讼庭审流程刑事诉讼庭审需要遵守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的流程。
开庭。
6、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1、刑事案件开庭流程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2、法律主观: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标准如下: (1)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
3、庭审准备阶段:查明当事人身份。
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4、刑事案件开庭流程是什么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流程为:(1)庭前准备。
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2)开庭。
刑事案件开庭流程刑事案件开庭流程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 (1)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2)(二)人案矛盾可能呈隐性或显性状态发生、发展 (3)(三)公诉人的业务能力与实际需要的冲突 (3)三、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3)(一)加强简易程序的操作性 (3)(二)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的优势,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 (4)1、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 (4)2、强化内部沟通 (5)3、加大庭前工作、注重庭审效率 (5)(三)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应对能力 (5)参考文献 (5)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的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检察机关在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要求时依然会面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平衡效率与公正、庭审对抗性增强等诸多挑战。
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变化,司法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观念,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操作性,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并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司法机关还应增加司法人员配置,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办案能力。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人权保障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and its perfectHe Jian Chao[abstract] the modified points stated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must be in the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the summary procedure, in order to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 criminal procedure provide strong support to the func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t presen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response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meet new demands are still lack of uniform standards, it is difficult to balance efficiency and justice, trial antagonism, and many other challenges. Adapted to modify the points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to change the previous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operability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to save the cost advantage of the procedure at the same time, actively explore the efficient mode of cases, and to strengthen the examination of sentencing plot and concluded that th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also increase the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personnel, strengthen quality training for the public prosecutor, efforts to improve the handling ability.[key words] summary trial period not to prosecut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是简化审理流程的简便程序。
《2024年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庭审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核心在于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司法过程。
法庭调查作为庭审的中心环节,其顺序的合理性和完善性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对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完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现有状况、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现有状况目前,我国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主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辩论、判决等环节。
在法庭调查环节,一般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被告人陈述,接着是证人作证、鉴定人鉴定,最后是公诉人、辩护人询问被告人及证人等环节。
这种顺序在大多数情况下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基本需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存在的问题1. 调查顺序不够灵活。
固定化的调查顺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和当事人的主动性,难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2. 证人作证环节与其他环节衔接不顺畅。
证人作证后,往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和质证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导致庭审效率低下。
3. 庭审中信息传递不畅。
由于调查顺序的限制,有时关键信息无法及时传递给法官和当事人,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
四、完善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措施1. 增加灵活性的调查顺序。
在保证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应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调查顺序,以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效率。
2. 优化证人作证环节。
将证人作证与质证、辩论等环节紧密衔接,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庭审效率。
3. 加强信息传递。
通过改进庭审技术手段,如使用电子设备辅助庭审,确保关键信息能够及时传递给法官和当事人。
4. 强化庭前准备工作。
庭前准备工作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关键,应加强庭前证据收集、材料整理等工作,为庭审提供充分准备。
5. 完善法律制度。
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明确法庭调查顺序的具体规定,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及其完善
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及其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一程序的建立,打破了中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一、庭前会议程序及其价值功能1、庭前会议程序涵义和渊源所谓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
国外大部分国家审判程序中都有中间程序。
这一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
具体而言,在中间程序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方式与庭前审查方式的变革经历了从1979年的“全案移送、庭前实质审查”到1996年的“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庭前形式审查”再到新刑诉法的“全案移送、庭前形式审查”。
新刑诉法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庭前审查进一步贯彻形式审查原则。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到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本条规定了证据取得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程序,避免出现一开庭即休庭或者延期审理的情况,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2、庭前会议程序的价值功能公正与效率并重是庭前会议程序的重要价值与功能,具体体现如下:(1)有利于控辩双方诉权平等,保障审判公正。
为了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应当保证辩护方可以查阅控方的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研究及其完善
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研究及其完善作者:彭梅化耀民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2期【摘要】在新一届政府的领导下,我国法治理念尤其更加凸显注重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
在此法治思想指导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应当说是我国长久以来疏于庭前准备程序制度研究状况中的一大突破。
我国虽已建立起庭前会议制度,但其中的相关规定仍笼统不明,文章通过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加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庭前会议;司法适用;制度完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较多亮点,其一是对审判程序的完善。
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有效保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对作为诉讼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及人权保障,继而给予社会公众以“看得见的正义”,尤其体现出我国充分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
程序正义主要反映在审判组织组成、庭前程序、庭审程序等方面,其中庭前准备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前进行的各项审判工作准备,庭前会议制度则是庭前准备程序中一项较为重要的程序。
一、我国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一)庭前会议制度规定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庭前会议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在法院开庭审理前,针对有较多的证据材料、案情复杂或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审判人员有权依照本规定召集公诉人、相关当事人及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司法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需要调取新证据等相关问题加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
在会议上,审判人员通过询问控辩双方关于证据材料的意见,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存在异议,在开庭审理时予以重点审查;而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期间就可以简化双方举证、质证程序”。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庭前会议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对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精细化、科学化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使得我国程序正义的进程向前跨了一大步,其功能价值主要包括:1.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切实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
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缺陷及改造
i to u e t e e i iin n t e a u e o h e ra x mi e r c d e Ha a l z d he ee r whih n r d c d h d fn t a d h n t r f t e pr -til e a n p o e ur . s nay e t d f c s o c i x ssAn p o o e s me c ns mma e hi p o e r h s g e to t it. d r p s d o o u e t t s r c du e t e u g sin. Ke wo ds y r :Pr —ti e a n p o e s u a te e—ra x mi e r c s ;g a n e me h n s ;dee t;ta so main l r c a ims f cs r n fr to
民法院《 司法解释》 10条的解释 , 第 6 除了对诸如案 件是 否属 于本 院 管辖 , 否 附有 起诉 收集 的证 据 目 是
录等程 序 性审查 作 出规 定外 , 实也 隐含 了立法 者 其
希 望 法 官 对 案件 主 要 证 据 的复 印 件 或者 照 片 的 内
容 进行 实 质性 审 查 [ 捌。其 二 , 2 刑事 诉 讼法 第 14 7
查程序 的定 义性质人手 , 分析 了我 国庭前审查程序存 在的缺陷 , 并提 出了一些完善该 程序的建议 。 关键词 : 庭前审查程序 ; 障机制 ; 保 缺陷 ; 改造
中图分类号 :9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6 8 (0 9 0 — 5 — 4 1 0 — 5 7 2 0 )3 0 1 0
一
、
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1
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在刑事诉讼中,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审判之前,法官一般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系列的诉讼活动,主要是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以及为开庭审判作好程序上的准备工作。
法官的这些活动我们称之为庭前准备活动,其程序则统称为庭前程序。
有人说庭前程序就象演出前的排练和预演,因而往往很容易被人忽视。
然而,这一程序的意义决不能低估。
一是庭前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庭审程序和庭审方式。
比如,法官庭前审查采用案卷审查制度,由此形成心证,庭审就不需要再由控方举证,而只需要法官运用职权做某种程度的验证。
这样,审判中的法官职权主义和一定程度的庭审虚置就难以避免。
二是庭前程序的设置方式影响诉讼的结果。
法官庭审前主要依据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形成心证,而庭审后,依靠双方抗辩举证再作证据和事实判断,确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三是从现实情况看,庭前程序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为适应庭审改革需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重置庭前程序,但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时突现,既影响立法改革的效果,又影响司法活动的实际效益,因此可以说,司法的现实迫使我们认真研究庭前程序,考虑如何在现存法律框架内适当操作,同时斟酌庭前程序在制度上的合理化问题。
[1]一、我国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现状与特点我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在庭前程序上普遍存在着以下特点:1、立案审查形式化,造成庭前审查和开庭审判的法官主体归一。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后,一般是先确定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然后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并参加庭审。
即使是在各地法院实行立案庭统一立案以后,由于多种原因,立案法官对案件的审查也仅限于检查起诉时移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进行必要的立案登记、开庭排期等,并不涉及案件的实质问题。
实际审查仍然是在案件移交审判庭之后,由审判法官进行。
也就说,从事庭前审查的法官和开庭审判的法官主体具有同一性。
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缺陷与完善模式
Vo l | 2 6 No . 9
Se p. 2 01 3
论我 国刑事 审前程序 的缺 陷与完善模式
孙琳 琳
( 广西 民族大学法学 院 ,广西南宁 ,5 3 0 0 0 6 ) [ 摘 要] 我国尚未建立起 预审制度 ,而当前刑事诉讼 的庭前程序保 留了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操作模 式的一些特点 ,对
第2 6 卷第 9 期 2 0 1 3 年9 月
长春理工大 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a n g c h u nUn i v e r s i t y o f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E d i i t o n)
又 多次决定延期审理 ; 或案件管 辖错误 , 裁定移送管辖法院 ;
人 民法 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 对 于起 诉书中有 明
确 的起诉犯罪事实 , 并且附有证据 目录 、 证人名单 、 主要证 据 复 印件或照 片的 , 应 当决定开庭 审判 。后来 , 最高人 民法院
诉讼质 量和效 率产 生 了一定 的不 良影响 。在构建我 国预 审程序方面 ,笔者主 张以设立 两级预审法院为核心 ,建立起预审程
序框架 ,并 由此带动检警体制和 审判体制的改革。
[ 关键词 ] 审前程序 ;预审法院;庭前审查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 文献标识码 ] A [ 作者简介 ] 孙琳琳 ( 1 9 8 8 - ) ,女 ,硕士研 究生,研究方 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实践中这种监督关系难以凑效 , 原 因在于 : 其一, 检警共 同的
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刘鎏【摘要】庭前会议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并由诸多国家所吸收,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虽然庭前会议的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设置该项制度时间较晚,在立法和实践中,庭前会议制度暴露了诸多问题,例如庭前会议制度程序设置不规范、内容涉及实体问题等等.为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应当围绕被告人参与权、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庭前会议的召集主持等问题,提出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有效办法,例如赋予被告人参与权、明确庭前会议启动方式、将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等等.【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00)008【总页数】3页(P82-84)【关键词】庭前会议;程序;内容;完善【作者】刘鎏【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为了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创立了诸多新的诉讼制度,而庭前会议制度便是这些新制度中最为关键的的一环。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是指开庭之前,展示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核心焦点、探讨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为内容,由控辩审三方参与的一项会议制度。
①这项制度符合了程序正义的基本价值,该制度的创立保证了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防止案件在庭审审理过程中被程序性事项干扰,从而提高庭审效率、方便庭审对案件事实集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庭前会议虽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但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庭前会议,直至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才正式确立该项制度。
而相比,域外法律制度早已吸收了庭前会议的相关制度经验,例如,法国设立了预审程序、德国设立了中间程序等等。
由于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因此,在制度的设立和操作中出现一些急需完善的问题。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实践困境与立法完善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 的实践 困境 与立法 元吾 与 完善
冯伟 英
( 上海市宝 山区人 民检察 院, 上海 2 0 1 9 0 0 )
【 摘
要】 当前我 国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面临的困境使得其原本功能得 不到正常发挥, 各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
保障。 新《 刑事诉讼 法》 通过对案卷移送方式和庭前会议两个方面的修改, 加强了对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创新。尚需
检 察机关仍然坚持 向法院提交程序 审的相关材料, 以便审 判卷宗能够达到法定的程序审要求 , 另一方面, 在审判前或 审判 中, 只要审判法 官需要, 控方仍将全卷移送 , 以便庭审
顺利开展 。
准备程序 , 大都具各整理争点、 过滤分流、 证据展示等功能,
而我 国刑事诉讼立法及 司法实践却 出现庭前准备程序功能
从 非 法证 据 排 除和 简 易程序 两 个方 面 对庭前 准备 程 序进 行 完善 。
【 关键词】 刑事诉讼 ; 庭前准备程序 ; 案卷移送; 非法证据排除; 制度创新
【 中图 分 类号 ] D 9 1 5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l ( 2 叭4 ) 0 2 —0 l 4 4 —0 2
没有实现庭审中心主义的 目标, 反而产 生法官庭前接触“ 主
要证 据 ” 、 庭审过场化、 庭 后 审 查 全 卷 的 弊端 。 一方面, 根 据
相关司法解释 , 检察机关提供起 诉移送法 院的“ 主要证据 ” 的具体内容由检察机关掌握。 另一方面, “ 控辩双方在分歧 点、 争议点不甚 明确 、 清晰的情况下进行质证和辩论, 往往 因缺乏有 的放矢和实质意义上 的交锋 , 出现庭审举证无序、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很大改善,但它仍存在着对当事人地位不足以尊重、形式单一等问题。
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外国司法经验,创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或许是解决此等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问题;多样化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具有整体上的统一性:不仅公平的实现要有效率来保障,真正的效率也必须是公正的效率 [1]。
近些年,随着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人们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性。
如果我们不顾及效率一味的追求个案公正,势必造成案件的积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现象。
简易程序的功能就是使公平和效率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实现最大程度的整合。
因此,创建一种既不影响实现公正又能有效提高效率的简易程序审判程序已成为人们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重要的努力方向。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指相对于普通程序在诉讼的阶段或环节上有所简化的程序。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对其审判组织形式、适用案件、庭审程序、审理期限和变更程序等做出了明文规定。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以求提高司法效率,减轻被告人的诉累。
这一程序在本质上是一种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所以认定它属于广义上的简易刑事程序。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简易刑事程序已经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
虽然其相关具体规定尚需要进一步探讨,但这种依据案情情况类型进行多样化的刑事程序设计,其思路无疑是与日益个性化、分层化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合拍的,也正是中国未来刑事程序设计发展的正确方向所在 [2] 。
2003年以后,各地法院开始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核的案件之和达到全部刑事案件的60%—70% [3] 。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制度探讨
举的全部证据 材料 , 这就使得法官可 以在开庭 以后重新 全面 阅卷 , 这样庭后 阅卷就取代 了庭前阅卷 。并且 由于观实生 活 中法院审理案件当庭宣 判的案件比例极少 , 绝大部分案件法 官是把法庭作 为一个收集证据和了解 控辩双方争议的过程 , 闭庭之后再根据卷宗材 料作 出是否有罪的判定 , 这样就由原 来 的“ 先定后审 ” 变成 了“ 先审后 定”, 由开庭前的 书面 审理
1我 国的现行庭前 审查 制度并 不能真 正排除法 官庭 前 、 预断 , 使得庭审仍然存在走过场 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取
消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同时 , 并不是采用起诉 书一本 主义模
式, 而是采用了介于两者 之间的第 三种起诉 方式 , 即检察机
切入点 。 为我 国的刑事诉讼 庭前审行 程序制度 , 认 应设 立控 辩双方等 对抗 而 由法官居 中裁决的等腰 三 角形诉讼模
式 , 采 用 “ 诉 书一 本 主 义” 式及 设 置 完备 的 控 辨 双 方证 据 披 露 制 度 。 并 起 模
关键词 : 前查程序 ; 诉书一本 主义; 庭 起 证据披露
别。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审查方式 的修改 , 目的是保证法 官的客观中立 , 主持 庭审 的法 官不 能接触 过多 的起 诉材 使 料, 从而切断审查起诉程 序与法庭 审判程序之 间的联系 , 防 止法官在开庭 审判 前 即对 案件产 生先 人为 主的主观 预断。 但移送主要证据复 印件的作法 使侦查材 料过早地进入 了庭 审法官的视野 , 使之能够在正式开庭审理前 的对案件进行较 大程度的实体性 审查 , 必然导致法官庭前预断。此外由于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三条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标题: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一、预审阶段
在正式开庭前,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预审。
在这个阶段,法官会审查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同时,法官还会对被告人的身份、犯罪事实、罪名等进行核实。
二、庭审准备阶段
1. 通知诉讼参与人:法院会向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开庭通知书,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
2. 开庭公告:法院会在法庭门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开庭公告,公开宣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三、庭审阶段
1. 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准时到庭。
2. 审查身份:审判长会询问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确认其身份。
3.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将详细陈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4. 被告人答辩:被告人有权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陈述和辩解。
5. 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6. 最后陈述: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做最后的陈述。
7. 休庭合议: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
四、判决阶段
1. 宣布判决:合议庭成员再次进入法庭,由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
2. 法律文书送达:法院会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各诉讼参与人。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和步骤,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过程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法庭规则,尊重司法程序。
庭前会议程序的解读和适用
况、 听取意见后的处理等内容都没有做具体规定 , 留 下了立法空 白, 使得 实践 中缺乏具体 的操作标 准。 这些都 需要 在 出 台司法解 释 时予 以规定 。
2 . 该规 定没 有对 庭前 会议 所产 生 的效力 进行 规 定, 限制 了庭 前 会 议 的运 用 。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庭 前 会议 的 主要 方 式是 “ 了解 情 况 , 听取 意 见 ” , 对 于 庭 前会议 能 够产 生什 么 效 果 , 能 否 在 听取 意 见 后 将 回 避、 出庭证 人名 单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等 问题 予 以解 决 , 并没 有做 规定 。事 实 上 , 庭 前 会 议解 决 的 问题 与 开 庭审 理 的 内容并 不 相 同 , 将 回避 等 程序 性 问题 在 庭 前会 议予 以解 决具 有积极 作 用 。如果 对这些 问题 仅 是 了解情 况 , 听取 意 见 , 而 不 能 进行 解 决 , 则 限制 了 庭前 会议 所能 发挥 的作 用 , 削 弱 了庭前 会 议 的存 在
收稿 日期 : 2 0 1 3—1 2— 2 5
作者简介 : 钟
1 l 2
毅( 1 9 8 7一) , 男, 重庆人 , 天津 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 。
第2 7卷
第1 期
钟
毅: 庭前会议程 序的解读 和适 用
案 件不 适 用庭 前 会议 。笔 者 认 为 , 简 易 程 序 案件 也 可能存 在 非法证 据 排 除 等 问 题 , 并 且 一 些 案 情较 复 杂, 争 点 较多 , 庭 审时 间较 长 的案 件 也可 能适 用简 易
2 0 1 4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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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完善[摘要]刑事庭前程序是刑事诉讼中连接起诉和审理的重要环节,设立完善的刑事审前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针对我国目前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找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法的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思路。
[关键词]刑事庭前程序;问题;比较法分析;完善一、庭前程序的界定庭前程序和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时间的维度上来看,庭前程序限于公诉机关将案件起诉后至法院开庭审理前的这段时间,是连接起诉和审理的一个中间环节。
审前程序则泛指审判之前的所有活动,包括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三个阶段,故审前程序在时间的跨度上更大。
本文致力于探讨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完善。
二、设立完善的庭前程序的意义(一)防止有诉必审,有利于正确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按照前述对庭前程序概念的界定,有起诉并非一定就有审判。
诉审相分离是当代诉讼处理诉审关系的最主要的一项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而根据六机关①《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这条规定使得法院庭前审查程序沦为形式审查,结果是庭前公诉审查制约不了提起公诉权,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有诉必审。
可见,不仅要设定庭前程序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而且要设定完善的庭前程序,以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启动。
(二)防止诉讼无必要的拖延,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庭前审查程序是连接起诉和审理的桥梁,通过完善的庭前审查程序,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分流,将不符合审理条件的案件排除在诉讼之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通过庭前程序的完善来达到制度之间的协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法定证据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 条的规定,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亦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由此,在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是一样的,都是证据确实、充分。
这就会导致在提起公诉后,由于这些案件已经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必定审理这些案件,且对这些案件都是作出有罪的判决。
那么,庭前公诉审查的意义何在?如果要想让庭前审查程序继续存在,并且让制度与制度之间能够衔接和达到平衡不矛盾的状态,就要对庭前程序的审查标准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我国庭前程序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庭前程序的现状如前所述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权的审查制约。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由于这种审查方式极易带来法官预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这种审查方式,改为程序上的审查。
根据第150条的规定,这种程序上的审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官预断,但是对提起公诉权的滥用似乎并没有太大制约。
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是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即便相关材料不充足,也不得以此为由不开庭审判,这种形式上的程序性审查导致了庭前公诉审查制约不了提起公诉权,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有诉必审。
(二)我国庭前程序的问题1.提起公诉缺乏司法控制起诉和审判分别属于两个阶段,起诉过渡到审判,必须经过程序的审查。
在我国,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缺乏司法控制,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有诉必审的现象。
这种有诉必审违反了起诉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的原则,而这恰恰又是法院庭前审查只限于形式上的审查的必然结果,这种缺乏司法控制的起诉机制,难以抑制公诉权的滥用,无法将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排除出去。
2.庭前审查不能完全排除法官预断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在庭前公诉审查上采取的是实体审查方式,由于这种审查方式极易带来法官预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这种审查方式,改为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改变过去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全案材料的做法,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只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即可。
修改后的这种审查方式改变了全案移送的做法,在降低法官预断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是因为,我国的庭前公诉审查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而是附属于庭审作为准备阶段,负责审查工作的法官也没有与庭审法官分离,导致法官在庭前公诉审查程序中接触到相关案件信息,包括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等,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法官预断。
3.辩护方对提起公诉权的制约受到抑制辩护方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其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危险时,有权利阻止其进入审判程序,这是控辩平衡的要求,检察机关有提起公诉权,同样的被告人就应该享有异议权,以达到对权力的制衡,实现控辩平衡。
在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中,法官对检察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的是单方面的、秘密的书面审查方式,被追诉者(辩护方)无法参与该程序,辩护方对提起公诉权的制约受到了抑制。
四、庭前程序的比较法分析(一)英国的刑事预审程序在英国,刑事犯罪有三种类型:简易罪、可诉罪和必诉罪。
英国的审判分为简易审和正式审两类,简易审由治安法院审理,正式审由刑事法院审理。
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凡是按正式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须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程序达到对案件的过滤,把那些无起诉根据的案件排除到真实审判程序之外。
预审主要由治安法院来承担,1996年以前的预审有书面预审和口头预审两种,1996年的《刑事诉讼与调查法》取消了言辞预审,只保留了书面预审形式。
目前英国的预审程序有两种方式:审查证据的预审和不审查证据的预审,前者适用于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帮助或虽获得律师帮助,但是律师认为控方证据不充分,不同意将该案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情况。
这种预审方式要求控方必须将本方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有权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法官要听取辩方是否同意将本案交付刑事法庭审判的意见。
后者适用于被告人已经获得律师帮助并且律师已经得到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并对控方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申请没有异议的情况。
这种预审方式,法院不审查证据材料而直接作出将本案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
[1](二)美国的起诉审查程序目前,美国的起诉审查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大陪审团审查起诉,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联邦和半数以上的州,对重罪案件提起公诉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
二是预审听证程序,该程序适用于不实行大陪审团审查模式的那些州。
预审的目的是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以确定是否交付审判。
预审对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被告人而言是一项权利,但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被告人可以放弃预审而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预审法官对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缺乏合理根据,就会撤销案件,以防止轻率地将被告人交付审判。
[2](三)德国的中间程序在德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同样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程序,而是要进入中间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中间程序只适用于按照普通程序起诉的刑事案件,审查采取书面的方式,具体来讲: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中要求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法院的业务部门对该案件进行登记审查,然后交给相应的审判庭。
审判庭的首席法官指定一名职业法官负责阅卷,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人可以要求法院收集证据,但法院不受这种要求的约束,除非它认为收集这些证据是审判所必需的。
[3]被告人对控方开始审判程序的要求还可以提出异议。
职业法官审查后,法院召开一个只有职业法官参与的评议会,由阅卷法官在评议会上向法庭报告其对案件的审查结果,最后由法庭对该案是否进入审判程序作出决定。
(四)法国的二级预审程序在法国,对于违警罪和少数不需要经过预审的轻罪案件,对于重罪案件和那些必须经过预审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制作提起公诉的意见书,提交给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对案件展开正式侦查。
在法国,一般案件只需经过一次预审来达到对提起公诉权的制约,但是对于重罪案件,则需要通过二级预审,以此更好地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保障提起公诉权的公正行使。
通过概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四个代表国家的庭前审查程序,对该制度做比较分析。
(一)相同之处以上四个国家对起诉权的制约都是通过公诉审查程序来完成的,且以司法审查为主要的方式,从案件范围来看,一般都将审查限定在较严重的案件上,以有限的资源实现高的诉讼效率,审查的内容不仅限于程序性问题,还包括了实体性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在不同程度上都允许被告人参与程序中,甚至有些国家允许被告人对控诉机关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享有异议权,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控辩平衡的原则。
(二)不同之处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
在预审程序中法官并不主动调查和搜集证据。
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不同的诉讼价值理念,侧重对犯罪的追究,对提起公诉权的制约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而不是保障人权。
法官在预审程序和中间程序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对案件可以主动调查,甚至可以自行搜集证据。
第二,预审在英美法系是作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存在的,而在大陆法系预审不是被告人的权利。
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的法国,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是相分离的,可以排除法官的预断,但是在德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中间程序的法官不得担任该案的庭审法官,法官预断不能彻底排除。
五、我国庭前程序的完善针对我国庭前程序存在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的预审程序,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庭前程序。
(一)庭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相分离庭前审查程序在我国只是附属于刑事庭审活动的一项准备性工作,不具有独立的诉讼阶段,不具备司法审查的功能,不能完全排除法官预断。
必须对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改革,实现庭前程序的独立性,使其与庭审活动相分离,真正体现审查的目的。
(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预审程序1.预审程序的权力主体在我国设立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性的审查,预审法官要与庭审法官相分离,这样既能排除法官预断,又能达到对起诉案件的制约,防止有诉必审。
2.预审程序的适用范围考虑到诉讼资源,我国预审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应该限定为较重大的案件,具体是指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至于比较轻微的案件,如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一定要进行预审,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但是若被告人有异议认为不应该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有权提出预审申请,启动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