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要概念比较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民事关系活动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人们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公法相对应。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而民法则是调整私人关系,主要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
民法是一般民事关系的普遍规范。
第二,民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侵权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以确立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繁多的法律规范。
第三,民法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民法是普遍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和相关组织。
不分地域、不分年龄、不分族群,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民法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则。
第四,民法是一种公共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制定和监管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因此,民法不仅是一种私人之间的自愿关系,还包括了国家对私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第五,民法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民法的重点在于保护和确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保护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多个方面。
通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总之,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具有私法性、综合性、普遍性、适用性、公共性和保护性等特征。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并且与刑法、行政法等法学科相互配合,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民法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民法的概念:1. 法律规范的范畴:民法是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它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个环节。
民法规范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权、合同权益、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等。
2. 民事主体关系的调整:民法规范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人之间的关系等。
通过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各种权益、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民法保障了公民个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旨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个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中,民法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来实现公正和公平。
4. 法律责任的承担:民法明确了人们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违法行为,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平等对待各方主体,保障了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惩罚。
5. 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民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通过对财产和合同等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繁荣发展。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股东权益和经营责任等相关法律关系,保护了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的正常运营。
民法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法律规范、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律责任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公正和文明的原则,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法的法律概念
民法的法律概念民法是指对个人、家庭和财产关系进行统一调整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概念涵盖了广泛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权利、义务、行为、事实、责任等方面。
以下将就民法的概念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民法是一种规范个人行为的法律制度。
个人行为在民法中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对他人产生责任或效果。
民法通过规定个人的行为范围、原则和限制,保证了个人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例如,在民法中规定了契约的成立、合同的效力、财产的转让等个人行为的具体要求,从而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法是一种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制度。
个人权益是指个人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利益,民法通过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确保个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民法界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个人权益的范围和内容,并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追究方式。
例如,民法规定了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的保护范围和追究责任,从而保障了个人权益的不受侵犯。
再次,民法是一种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
家庭关系是指婚姻、亲子关系等法律上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过规定家庭关系的成立、解除、维护等法律要求,维护了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例如,民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等法律要求,从而保证了家庭关系的正常运转和稳定。
此外,民法是一种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过规定财产的取得、保护和转让等法律要求,调整了财产关系的平衡和协调。
例如,民法规定了财产的取得方式(如继承、赠与、买卖等),规定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如产权保护、合同保护等),从而促进了财产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民法是一种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和利益,民法通过规定公共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确保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
例如,民法规定了禁止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环境保护、经济竞争的公平性等公共利益的保护要求,从而维护了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是法学的基础,也是各类法律专业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在学习民法总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整理和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
2. 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私法,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3. 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民法的原则: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和理论1.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合同取得、侵权取得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
它包括合同、侵权、遗赠等各种形式。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终止、解除、消灭等方式。
在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法原则。
三、民法总论的相关问题和实践1. 民法的发展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与经济社会:民法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它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3. 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民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4. 民法与国际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民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在处理国际民事关系时,我们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概念全总结
民法概念全总结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2012西政考研社区QQ群:157027403创建者12西政考研人小猛特邀研究生师兄师姐公益答疑帮助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民法、经济法概念的比较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对一定经济关系加以规范或控制并使之形成。
新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三、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民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经济法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
2、基本原则不同民法是一部私法,提倡个人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而产生的一部法律。
因此,其以国家干预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为原则进行调控。
3、调整对象及目的的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它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换领域发生的互利有偿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目的在于实现平等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及到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而必须进行调整的经济关系。
包括:经济整体运行的经济关系和涉及到经济运行中的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
4、调整方式及手段的不同民法是纯粹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法相应的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预,其调整手段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采取一系列弹性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如。
计划,价格,税收,信贷,利率,工资等经济手段,通过引导控制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不同需要,成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良好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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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要概念比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
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2)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
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1)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
(2)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区别: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
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概念:(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其次,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的当天,而不是次日
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概念:(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在《合同法》中称为其他组织。
6.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变更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9.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
10.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概念: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
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1.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1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概念:(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
(2)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区别:首先,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
注意: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典型的除斥期间。
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了权利,如
诉讼或者仲裁,等于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此时,保证期间只能行使一次,一经行使,保证期间归于消灭。
从而使得保证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保护。
13.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4.期间与期日
15.物权与债权
16.所有权与他物权
17.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8.抵押权和质权
19.留置权和质权
20.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1.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22.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23.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24.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2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26.合同的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27.要约和承诺
28.人身权和财产权
29.人格权和身份权
30.财产所有权与知识产权
3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32.遗嘱继承与遗赠
3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3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35.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36.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37.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