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文王慎罚德配天,敬天敬祖又保民,亲亲尊尊周公礼,出礼入刑不平等。
(西周)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李悝法经较系统,体制内容成奠基(春秋战国)商鞅变法郡县制,以法治国用重典,鼓励告奸搞连坐,陈胜群盗乱天下。
(秦代)汉承秦制儒家化,德主刑辅用春秋,亲亲首匿汉宣帝,文景肉刑不彻底。
(汉代)承继汉律儒家化,北魏官当魏八议,晋律五服来制罪,北齐名例现十条。
(魏晋南北朝)唐律疏议天下传,其实照抄贞观律,礼律合一科条简,儒家经典来解释。
(唐代)宋祖仁慈定刑统,律令合编首次印,建隆编敕神宗破,笞杖徒流都折杖。
(宋代)明刑弼教大明律,明律六部共七篇,空前普及明大诰,从重从新真重典。
(明代)大清律例集大成,修律过渡改现行,酷刑凌迟终废除,新律第一同九七。
(清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借贷傅别(西周)古代司法机关天子最高审判权,大小司寇佐周王。
(西周)秦汉廷尉审案件,御史监督已出现。
(秦代)(汉代)北齐首现大理寺,行使中央审判权。
(魏晋南北朝)唐宋三司始成型,大理刑部御史台,大为美,菊花台审判复核并监督,死刑须报皇帝批。
(唐代)(宋代)明朝厂卫干司法,三司无奈成摆设。
(明代)明清三司重分工,刑部大理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重要,立法司法兼行政,大理无奈核死刑,最终仍须皇帝批。
(清代)清末修律现代化,大理最高审判权,法部只能做行政。
(清末)地方司法机关州县可以决笞杖,总督可以批徒刑。
(清代)诉讼制度秋冬行刑后世继承,谋反大逆决不待时。
(汉代)人赃俱获据状定罪,特权老残不能用刑。
(唐代)翻异别勘重视证据,提点刑狱宋慈洗冤。
(宋代)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钦定宪法,中国第一,十九信条,不提也罢。
外国法制史十二表法,罗马第一。
国法大全,最高成就。
卡拉OK,法律统一。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 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滥觞
明
刑乱国用重典
1、《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
《大明
明刑弼教
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
律》:名例
取消宰相制
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取消宰
冠于首篇,
度,强化六部
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在内容上,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 精神。
•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 疋刑罚的罪刑法疋倾向; 相当于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 于其他各篇。
历史地位: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篡奠定 了重要的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 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法经》中 的《具法》 列在最后
例,是《大
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应。以原始性
明律》以六
和刑罚残酷性著称。
部分篇之
3、《至兀新格》:刻板颁仃,是兀朝统一 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但不敷实用。
4、《大兀通制》:体例模仿唐木旧律,标 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5、《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编篡的法 令法规汇编;
人们自觉
人人皆亲其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遵守的积
亲,长其长,
重”“轻重诸罚有权”
极规范,侧
做到父慈子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重于预防;
孝、兄友弟恭、
疑有赦”
刑是对犯
夫义妇听,每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罪行为的
个人都应按照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比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
法律注视著作
《春秋》经
“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
《新律》
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
无宫刑
无宫刑
主要罪名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罪(坑儒)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挟书罪
盗窃罪
贼杀伤罪
投书罪
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
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
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
与诸侯有关的犯罪
破坏家秩序的犯罪
其他杂犯
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罪
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是贵族的标志)
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
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
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
建“九品官人法”
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
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夏商周时期(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56年)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夏代法律制度形成,并由夏王朝实施。
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商代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并由商王朝实施。
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周代法律制度建立,通过《周礼》等文献中体现。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秦律》和《律令》。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汉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汉律》和《律令》。
五代十国时期(907年-960年)907年-960年:五代十国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各地建立各自的法律制度。
宋辽金元时期(960年-1368年)960年-1279年:宋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大宋律法》和《大宋刑统》。
907年-1125年:辽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辽律》和《辽刑统》。
1125年-1234年:金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金律》和《金刑统》。
1271年-1368年:元代法律制度建设,实施《元律》和《元刑统》。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1368年-1644年:明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明律》和《明令》。
1644年-1911年:清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大清律例》和《大清刑统》。
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1949年)1912年-1928年: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逐渐建立,颁布实施《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1928年-1949年: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施行《民法典》和《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1949年-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总结: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经历了夏商周、秦汉、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产生和实施,这些法律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制度建设的进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历朝表
婚姻、继承经济方面司法机关夏商一夫一妻、父死子继、兄终弟继①夏大理/商大司寇②士西周①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②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三不出(淫妒盗疾言子不顺/ /④嫡长子继承质剂(买卖、质大剂小)傅别(借贷,债券为傅、一分为二为别)①大司寇秦重畜牧业自然资源国有/管理官营手工业市场和货币管理度量衡①廷尉御史大夫监察御史②郡、县汉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对外贸易立法①皇帝、廷尉②群、县两晋南北朝①大理寺(北齐)②尚书台(晋)③御史台/御史中丞隋唐①确认尊长的主婚权②婚书、聘财为要件③婚姻限制:同姓、良贱、监临官…④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⑤家庭,财产由家长统一支配①严格保护所有权②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取、负债欠负、指质、收质、典质③大买卖签契约并公验、土地买卖申牒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①大理寺(审) 刑部(核) 御史台(监)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县(司法佐)③三司推事宋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①区分动、不动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④债权:买卖(绝卖、赊卖)、租赁、租佃、典卖 (负债、出举)①大理寺刑部御史台②审刑院(大理寺地位降)③地方设:提点刑狱司元①明确规定:婚姻关系要订立婚书②媒人注册③妇女改嫁,丧失继承权(父母or夫)(women status fall) ④烧埋银(向杀人的罪犯收)①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管佛教和吐蕃)明①家长权力增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教令权包括惩戒权和送戒权,主婚权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极点②独子承桃、奸生子地位上升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②县乡设申明亭轻微刑事案清①颁布禁海令阻海贸易②专卖,抑制商业发展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1.夏朝中国法律产生:①国家机器建立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了法律制度③按地域划分统治④帝王出现2.中国法律起源特点:①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②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③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④刑事发达,民事落后3.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①首先用德教治理国家②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③具体要求上实施礼治,刑罚原则宽缓4.礼与刑的关系:①礼的概念,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基本含义就是“有别”,体现出了阶级性、等级性。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华民国宪法 1947.1.1(主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1、确立国民党一
特点:1、表面民主实际独裁。 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 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4、利用
充分罗列人民权利。4、以平 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律、令、
魏国魏明帝)、蜀科、
典。
格(刑事法
沿袭汉朝思想。三国:治
泰始律(又名晋律、张杜律, 泰始律新增《法例》,准五服以治罪,张杜注解,
三国两
律,北魏最
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晋武帝)、
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是此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
晋南北
早)、
之政,以刑为先。南北朝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北齐 的成文法典。
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
宋初的敕、令、格、式
《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通及
经济立法。
大元通制:元英宗,2000 条,分诏制、条格、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以
扎撒为中心的法思想---元
汉文化影响)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断例、别类四部分,篇目仿唐宋九律,分为名例、 大扎撒(一直是核心)、条画
宗修改永徽)、唐六典(唐玄 6 部分,30 卷。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宗修改)、 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
律分为 121 门)
强化中央集权(重刑事行 律、令、格、 宋刑统 12 篇,502 条,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发行的封建法
政立法,强干弱枝)、义利 式、编敕 chi 上继承的唐律疏议,体例上 典。 宋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贱民阶层奴婢,杂户
半贱民阶层人力和女使(雇工)
社会层次简化,贱民阶级人数减少
特权阶级贵族(满:宗室和觉罗,汉:(王)公侯伯子男,孔府衍圣公地位显赫)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其他
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
有条件刑讯原则
证据采用原则
死刑秋冬行刑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起源于先秦
大赦惯例的形成成为后代法律一项常规
魏晋南北朝
唐
宋
清
北朝(北齐)
基本政治制度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
立法思想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中国法制史历代沿革
★夏: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禹刑》/《政典》/《甘誓》//奴隶制五刑: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三罪名:昏、墨、贼 //大理最高司法官,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夏台监狱.。
★商:《汤刑》//炮烙、剖心、醢、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国有制/“父死兄继、兄终弟及”//行政法制“内服”“外服”//中央司法机构“司寇”,司寇设有“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士”“蒙士”//“圜”“羑里”“牖里”监狱。
★西周: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主要法制:“周礼”;《九刑》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流、赎、鞭、扑;《吕刑》//法律形式:礼、刑、誓、诰、命//罪名: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杀人罪、寇攘奸宄罪、失农时罪、群饮罪//行政法制:“宗法制”:天子(王畿)、诸侯(诸侯国)、卿大夫(采邑)、士(禄田);“小宗”服从“大宗”。
官员选任“任人唯亲”“世卿世禄”//“质”“剂”“傅别”/“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中央设司寇“大司寇”“小司寇”,地方“国”“乡”“遂”//“狱”刑事“讼”民事;“束矢”“钧金”“两造具备”;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读鞫”“乞鞫”/“圜土”“囹圄”监狱//★春秋:楚:1、前689年至前677年楚文王《扑区法》2前613年至前591年楚庄王《茆门法》晋:1前633年晋文公“被庐之法”2前621年赵盾“常法”3前593年“范武子之法”4前513年赵鞅、荀寅铸鼎//郑:1、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2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战国:指导思想:厉行法治、法律公开、轻罪重罚//《法经》李悝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商鞅变法:1、前359年秦孝公三年 2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内容: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夏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夏朝时期•约公元前2100年至公元前1600年,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夏朝时期,法制尚未完善,主要依靠家族和宗族的规范来维持秩序。
商朝时期•约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商朝时期开始出现了一些法律制度,如《牛刑》、《田刑》等。
西周时期•约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771年,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三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西周时期开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周礼》。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割据、战乱频繁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治体系。
秦朝时期•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其中最著名的是《秦律》和《焚书坑儒》。
汉朝时期•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一个王朝。
•汉朝时期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推行裁判官制度、设立县官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年至581年,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割据、动荡不安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个政权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由于战乱频繁,法治形式较为混乱。
隋唐时期•公元581年至907年,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稳定、繁荣发展的时期。
•隋唐时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隋律》和《唐律疏议》。
宋元明清时期•公元960年至1912年,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最为成熟的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如《宋刑统》、《大明律》等。
近现代时期•20世纪初至今,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现代化阶段。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进一步推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总结(最全版)
中国法制史概述:早期(奴隶制)法制,夏商;古代(封建制)法制:确立时期:春秋战国------秦汉;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成熟时期:隋唐;进一步发展、解体:两宋明清一、夏商时代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五虐之刑:黥、劓、刵、椓、死(墨、劓、膑、宫、大辟)象刑:画衣冠,异章服死刑的执行方法:斩(活杀)、戮(死杀),炮烙,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传说中的法官始祖:皋陶二、西周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家族角度有别,规范不同家庭成员不同地位)、尊尊(政治阶级有别,指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及平民各阶级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别),有别(男女有别)各阶级:1,贵族(姬姓王室,“公侯伯子男”诸侯,国王和诸侯家族分支—卿大夫)2,平民(国人和庶人)3,贱民阶层宗法制: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法制史思维导图表格汇总
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夏朝中央司法官大理唐朝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地方司法官士审判复核机关刑部基层司法官蒙士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商朝中央司法机构司寇五代十国审判机关大理寺基层司法官士、蒙士复核机关刑部西周最高的司法机关大司寇监察机关御史台秦朝中央设司法机关廷尉宋朝审判机关大理寺汉朝皇帝之下审判机关廷尉比大理寺更高的审判权刑部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丞相最高检察机关御史台协助丞相监察百官御史大夫明中央审判机构刑部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法律教育律博士复核的机构大理寺北齐:中央审判大理寺监察机构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复核案件,审理冤狱、都察院国家最高检查机关。
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夏“奉”天罚罪两晋纳礼入律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商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思想(五礼)唐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的思想秦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轻罪重罚宋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汉无为而治——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元“附会汉法”;保存蒙古旧制三国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强调法治明重典治国;明刑弼教;法贵严简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崇儒术、重礼教;维护旗人特权朝代法典朝代法典夏《禹刑》《甘誓》隋《开皇律》《大业律》商《汤刑》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西周《九刑》《吕刑》五代《大周刑统》春秋楚国《仆区法》《茆门法》;晋国《被庐法》《范武子之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宋《宋刑统》战国《法经》;商鞅变少数民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西夏)《泰和律》(金)秦《法律问答》《语书》《为吏之道》《秦律十八种》元《大扎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明《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齐律》清《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主要法典主要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汉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
比:决事比。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西周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2、“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要使用刑罚镇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邓析“竹刑”;
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P332
战国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罚
4、法布于众
《法经》:
1、内容:·《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九章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
北朝:北魏--->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
1、魏《曹魏律》:·18篇,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时间线索
中国法制史时间线索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邓析《竹刑》229年:魏明帝《曹魏律》267年:晋武帝《泰始律》495年:孝文帝《北魏律》564年:武成帝《北齐律》569年:北齐天统五年从法律上最终废止宫刑643年:唐太宗贞观十七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651年:《永徽律》721年:唐玄宗开元九年开始征取盐税756年:唐肃宗至德元年实行盐的专卖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963年:宋太祖建隆四年创立折杖法991年:宋太宗淳化二年创设审刑院1036年:辽兴宗重熙五年编成《新定条例》1071年: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重法地法》1080年:宋神宗元丰三年裁撤审刑院1100年:宋哲宗元符三年废除重法地制度1143年:金熙宗皇统三年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1225年:成吉思汗下令编纂札撒和训令,史称《大札撒》或《札撒大全》1264年:元世祖至元元年颁行《新立条格》1271年:至元八年,禁行《泰和律》1291年:《至元新格》1314年:元英宗延佑元年恢复科举考试制度1323年:元英宗至治三年颁行《大元通制》1331年:元明宗至顺二年编成《经世大典》1346年:元顺帝至正六年颁布《至正条格》1372年:洪武五年始设申明亭于各州县乡间1380年:朱元璋洪武十三年废除丞相制度1381年:朱元璋洪武十四年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1382年:朱元璋洪武十五年从翰林院等机构中选调官员加殿阁大学士衔1398年:洪武三十一年颁行《教民榜文》1404年:明成祖永乐二年开始热审1481年: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大审成为定例1502年: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大明会典》成书1717年:康熙五十六年,再度严申海禁,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前1740年:乾隆五年,正式颁行《大清律例》1747年:乾隆十二年,对“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作了详细规定1778年:乾隆四十三年,“独子兼祧”写入《大清律例》“立嫡子违法”门1814年:嘉庆十九年定例,“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违者治罪1843年: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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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西周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2、“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3、《至元新格》:刻板颁行,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但不敷实用。
4、《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标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5、《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编篡的法令法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3、“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 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惩治职官犯罪“三风十愆”:“巫风”庭内起舞、沉溺歌酒等;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2、《九刑》:·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惩罚。
·在内容上: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
·在编篡上:“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很少有改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式。
3、则例:·清朝针对中央各级部门(六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行政法规。
3、《问刑条例》:·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4、《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其中《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
并流传至今;
·仿照《唐六典》而作;
·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大明律》: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划分。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元典章》是大明律之滥觞
·分为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
·内容: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
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
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效力在律之上,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
·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
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Fra bibliotek试中也列入《大诰》内容。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3、条法事类:相关的敕、令、格、式、指挥、申明(法律解释)分门别类加以
汇编:《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4、重法地法: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特定刑罚;《窝藏重法》、《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5、《洗冤集录》: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
6、《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所作的官府公文&诉讼判词。
6、夏朝就有赎刑。
7、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封建制五刑:
墨:黥刑
劓:
剕:
宫:
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
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商
汤刑
天罚与神判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王or权臣对大臣、诸侯、下属官吏发布的命令、指示、训诫
“命”: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明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1、《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
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附五服图、六赃图。
2、《大诰》:·防止“法外遗奸”,是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特点:·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在内容上,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
相当于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历史地位: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篡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是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5、《开元律》:李林甫主持修订《永徽律疏》。
6、《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
认为是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7、《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类,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
课、程等
汉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辅
1、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
比:决事比。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九章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
北朝:北魏--->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
1、魏《曹魏律》:·18篇,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十恶”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1、律: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有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格: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办法的各种敕令--“永格”
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永式”
·大明会典仿唐六典
宋
条法分类、汇编
1、《宋刑统》:·12篇502条;
“模印颁行”天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大中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分类汇编,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效力,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例:皇帝&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or指挥)和审判典型案例(断例)加以汇编。
朝代
立法概况
立法法律法典
其它
夏
禹刑
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九牧
1、王命、誓、《甘誓》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4、贪污法:“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5、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贼法》: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捕法》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除“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规定了“六禁”:城禁、狡禁、淫禁、徙禁、嬉禁、金禁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
《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
《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7篇,乾隆;(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3、北魏《北魏律》:·20篇;
·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鞭杖;
·始以格代科;
·官当制度。
4、东魏《麟趾格》: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5、西魏《大统式》:·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最早废宫刑。
6、北齐《北齐律》:·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法经》中的《具法》列在最后
秦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严刑重法
1、《云梦秦简》
2、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答问: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