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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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进行公务员职位分类?(二)职位分类

一、健全公务员职务级别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二)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三)借鉴国外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一)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在其位,谋其政”。

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具有特定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二)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我国原有职位分类制度的弊端:1.公务员的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2.公务员的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严重.

激励:要从公务员管理实际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的职务设置,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重新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拓宽公务员的晋升渠道。

(三)借鉴国外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职位分类+品位分类。

(二)职位分类的优点

1.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每一职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条件,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和职务升降奠定基础;

2.按照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所需资格条件进行职位分类,职位横向、纵向排列井然有序,形成科学的人事管理结构;

3.划分职位类别和等级的同时,按每一职等的职责不同,划分不同工资额度。

4.管理程序严格,规范。

二、中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立法思想

(一)由粗到细,为进一步的完善留出空间

(二)以优化管理为目的

首先,职位分类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其次,我国公务员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最后,具体类别的设定要兼顾现在和未来。

(三)以激励保障为主线

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两大理念。

1.“适才适用”就是“专才专用”,即公务员的专业化建设。

2.“适才适遇”就是“同工同酬”,即设计合理分类工资制度。

3.《公务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4.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工资适应职位分类的需要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一)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

1.职级工资制的构成

我国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分别体现工资的不同职能,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

(1)职务工资,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12个职务层次,每一职务层次分别设置若干个工资档次。职务层次高的,工资档次设置少一些;职务层次低的,工资档次设置多一些。新老人员年龄跨度比较大,工资档次设置多一些,有利于适当拉开差距。上下职务层次的工资档次之间,在工资额上基本上都不相同。公务员按其所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职务变动后,职务工资随之相应变动。

(2)级别工资,按公务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也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每个级别对应1个级别工资标准。15个级别共对应15个级别工资标准。

(3)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各职务层次、各级别的公务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4)工龄工资,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确定,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增长,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2.职级工资制的增资机制

公务员正常增加工资的渠道和办法是:

(1)晋升职务工资。一是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能晋升。二是晋升职务后相应增加职务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时,如果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可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如果原职务工资已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可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2)晋升级别工资。一是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公务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相应晋升一级级别工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提前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达到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二是晋升职务后相应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如果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可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相应晋升级别工资;如果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以内,没有达到规定的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其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3)增加工龄工资。公务员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

(4)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国家定期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基础工资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适当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

3.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补贴和奖金制度)

按照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要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体现不同地区的工资差别;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实行岗位津贴,体现对这部分人员额外劳动的补偿,如对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对基层审计人员实行外勤工作补贴等等,公务员调离特殊岗位后,相应的岗位津贴即行取消;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公务员,在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4.特殊地区、特殊行业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一些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的公务员具有特殊情况,其工资制度也有所不同。

(1)经济特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五个经济特区,也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考虑经济特区经济发展较快,物价水平较高,以及工资制度改革前其原有工资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将经济特区原有工资水平高出全国工资水平的部分,建立特区津贴。

(2)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员统一的职级工资制和工资标准,对于其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公务员的部分,用来建立警衔津贴。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是根据驻外使领馆的特点制定的,实行“国外职务工资制”。国外职务工资按照外交职衔(即国外职务)共划分为十个级别,每个级别设置三个至五个工资档次。除工资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还实行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

(二)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特点

与原有的机关工资制度相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职级工资制具有以下特点:可比性公平性激励性

(1)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配套,体现了机关自身的特点,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相互脱钩。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既不同于教师、医生、演员等其他人员的工资构成,也不同于机关原有的工资构成。与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相适应,增设了级别工资,这是根据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考虑的。我国公务员大部分分布在县以下基层机关,由于机构规格的限制,相当一部分人员晋升不了职务。而设置了级别工资,就增加了晋升工资的渠道,公务员在职务不晋升的情况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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