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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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销售价格,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扬州阿珂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部。

第二章产品核价管理

第三条价格小组由产品开发部、销售部、市场部的人员组成,它负责对市场价格信息收集处理、产品定价、销售价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价格小组根据市场信息及销售部提供的相关经营数据作为产品定价的依据,制定产品销售指导价格。

第五条新产品定价,由产品开发部负责核算新品的单项成本价格,提供给价格小组,由价格小组最终决定采购价格和市场的零售价格。

第六条质量瑕疵或滞销的产品仓库和品管部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经部门经理签字,上报价格小组,并由总经理审批,方可销售。

第七条渠道的销售价格体系标准:严格按照价格小组下发的价格表执行。另外市场零售价格也要和大客户单独签定协议。

第三章调价管理规定

第八条价格小组依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原料价格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销售部。

第九条如某个客户在特殊原因下需要调价的,销售部提交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价格执行管理规定

第十条

第十一条销售部必须严格执行价格小组制定的产品销售指导价,不得低于指导价格销售。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索赔。

第十二条产品销售价格由公司财务科负责按照价格表审核销售价格,出现低价销售的,对相关责任人索赔到位。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对私自调价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由调价人负全部责任,禁止事后追补调价报告。

第十五条调价一律以书面文件为准,不准口头通知执行,否则可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对特殊情况需延期而未办理延期报告的,视作未同等执行,不做延期处理。

第五章价格发文、归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所有价格调整的发文必须建档保存,以备查询。

第十九条价格发文档案由专人负责,及时下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扬州阿珂姆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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