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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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付重大疾病保(2014)合同”内容的解以条款准。....................................................

您有的重要益

收合同后 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退保⋯⋯⋯⋯⋯⋯⋯⋯⋯⋯⋯⋯⋯⋯⋯⋯ 1.4

被保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利⋯⋯⋯⋯⋯⋯⋯⋯⋯⋯⋯⋯⋯⋯⋯⋯⋯⋯⋯⋯⋯⋯⋯⋯⋯⋯⋯⋯⋯7.1您当特注意的事

我免除保人任的条款作了特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示的内容

⋯⋯⋯⋯⋯⋯⋯⋯⋯⋯⋯⋯⋯⋯⋯⋯⋯⋯⋯⋯⋯⋯⋯⋯⋯⋯ 2.2 、 2.3 、 9.3 、9.4、 9.12

退保会您造成一定的失,您慎重决策⋯⋯⋯⋯⋯⋯⋯⋯⋯⋯⋯⋯⋯⋯⋯⋯⋯7.1

您当按支付保⋯⋯⋯⋯⋯⋯⋯⋯⋯⋯⋯⋯⋯⋯⋯⋯⋯⋯⋯⋯⋯⋯⋯⋯⋯⋯ 4.1

我一些重要行了解,并作了著,您注意⋯⋯⋯⋯⋯⋯⋯⋯⋯9

保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度重疾的,您留意⋯⋯⋯⋯⋯⋯⋯9.3、 9.4

主合同的某些会致本附加合同效力止⋯⋯⋯⋯⋯⋯⋯⋯⋯⋯⋯⋯⋯⋯8.2

若您申解除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必同申解除⋯⋯⋯⋯⋯⋯⋯⋯ 1.4、 7.1条款是保合同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您的益,您仔本条款。

条款目

1.您与我的合同 5.金价益9.6肢体机能完全失

1.1合同立 5.1金价9.7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1.2合同生效 5.2减交清

9.8力完全失

1.3投保年 6.合同效力的恢复六基本日常生活活

1.4犹豫期 6.1效力恢复9.9永久不可逆

1.5保期7.如何解除保合同9.10心功能状分

2.我提供的保障7.1您解除合同的手9.11意外害

2.1保金及9.12医院

2.2保任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9.13毒品

2.3任免除8.1年9.14酒后

3.如何申取保金8.2效力止9.15机

3.1受益人8.3适用主合同条款9.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2保金申9.

9.17滋病

3.3保金的付9.1周性疾病

3.4效9.2有效身份件9.18先天性畸形、形或染

4.如何支付保9.3重大疾病

9.19色体异常

4.1保的支付9.4特定度重疾保定支付日

4.2保率整9.5科医生9.20保

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 1131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 )条款

(平保寿发[2014]117 号, 2014 年 4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1.5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 (见 9.3 )或“特定轻度重疾”(见 9.4 ),(二)因导

致“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

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11 )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

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12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

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

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 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3);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4 )机动车(见 9.15 );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6);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8)遗传性疾病(见 9.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8)。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3.2保险金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

金和特定轻度

重疾保险金申

请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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