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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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卫健委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卫健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适用范围为市卫健委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具有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权的行政人员。
第三条本委成立全面推进卫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主任任组长,委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委主要领导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第六条执法依据为:(1)《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3)《卫生健康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3止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决定》等地方性法规;(4)国家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5)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省、市卫健委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卫健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卫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卫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凡依法作出
第八条规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持有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政策法规科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协调、组织本委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并参与考核评估责任制落实情况;(2)负责对全市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3)开展政策法规调研,代拟卫健规范性文件草案;(4)负责本市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规划统计科行政执法职责:(1)负责人口统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市人口计生统计执法工作;(2)负责全市人口计生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工作,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负责全市人口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及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案件的追究处理;(3)承办本委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4(4)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全市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评估;(5)负责拟订卫生健康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全市卫健与计
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1)负责依法做好本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对委各直属单位经费开支进行财务监督;(3)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4)依法对本系统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使用进行财务监督,依法查处或协同查处人口计生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5)指导和检查督促各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上缴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科行政执法职责:(1)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基础知识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制定全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全市各地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2)负责做好全市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开展全民性的卫生健康基础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3)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及群众团体组织共同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发行人口计生宣传品;(4)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卫健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科行政执法职责:(1)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落实,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制度;(2)承办本委对镇级卫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负责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具体工作;(3)负责全市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5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市级鉴定管理工作;(4)指导各地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实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
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案件进行查处,并对查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笫十五条执法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市级卫健行政复议和应诉的具体工作;(2)承办本委国家赔偿案件;(3)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电子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4)协助负责本市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5)对违反卫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科学技术科查处应由本委承办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案件,并对各镇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十六条驻委纪检组行政执法责任:(1)负责对委机关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2)对委机关行政执法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以下内容:(1)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处理时限(执法大队承办);(2)行政许可的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处理时限(科学技术科、规划统计科承办);(3)市级独生子女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法定条件、鉴定程序、时限(科学技术科承办);(4)信访的处理程序、时限及举报电话(政策法规科承办);(5)行政复议的程序、时限(执法大队承办);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应公示方式:(1)公开发行的报刊;6(2)办公场所设置的公告栏;(3)市卫健委的人口公共网站。
第十九条市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以本委的名义作出。各科室及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卫健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