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高速公路涉诉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与对策
(二)公路设计瑕疵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
设计缺陷一般发生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但由此引
起的民事责任则大多发生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此类 案件一般先由所有者或管理者垫付民事赔偿费用, 再向设计者追索,责任最终承担是在设计方。
三、法律依据
(一)公路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民事侵权的归责。
特殊侵权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根据《民法
(二)高速公路收费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的责任归责。
主要是由于收费车型、无卡、超时等引起的征费数
额的争议。一般适用违约责任,责任承担在于判定 双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对于U转、无卡、超时等 引起的全程计费可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
(三)因工程设计瑕疵导致的侵权损害的 归责原则。
此类诉讼案件一般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由设计方、
思考题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结合本案,高速公路公司应如何完善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 联系本案,谈一谈你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高 速公路建设及服务方面的问题。
案例(五)噪音污染
因不堪忍受XX高速公路的噪音污染,某区52户居民将开发商A公司和高速公路 的管理者B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1994年5月,经XX市综合投资公司拆迁, 包括甲先生在内的52户居民搬到位于XX高速公路旁的某区六里桥10号院9号楼 居住。入住新楼后,甲先生的乔迁之喜很快被冲淡了。此楼距离公路仅30余米, 日夜来往的车辆发出的噪音让全家人寝食不安。甲先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 家中的老人也不得不搬到别处居住。为了减少噪音,全家人只得终年紧闭窗户。 甲先生找到有关部门检测,该楼所受的噪音污染均超过国家标准。和甲先生相同 遭遇的除了9号楼的居民,相隔不远的7号楼居民也受到噪音的折磨。 不堪噪音的居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今年5月,9号楼的居民一纸诉状将 开发商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为房屋安装隔声窗、赔偿3000元, 同时要求二被告自他们入住起每月支付60元噪音污染损失,直至安装上隔离窗。 法庭上,A公司未作任何答辩。而B公司则答辩说,原告的住房噪音污染问题不 应由他们承担。他们称,XX高速公路于1987年建成通车,当时也进行了必要的 拆迁,目的是为避免公路干线与生活区域混合而导致交通噪音对居民正常生活的 影响,在防止交通噪音方面已尽了必要的义务。XX市市政设计院对XX高速路设 计的车流量为每小时5000辆,到目前为止,该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未超过原设计 标准。B公司认为,原告居住的地点南邻京石辅路,因而把责任完全归咎于他们 是不确切的。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72国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认定
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认定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引言 (3)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体系和调整范围 (3)(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 (3)(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整范围 (4)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5)(一)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5)(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过错或意外要件 (6)(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7)三、道路交通事故则责任的基本责任形态 (7)(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替代责任 (8)(二)承担替代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 (8)(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自己责任 (9)(四)适用自己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类型 (9)(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和类型 (10)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 (10)(一)盗窃、抢夺或抢劫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 (11)(二)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 (11)(三)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1)(四)友情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2)(五)挂靠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2)(六)承包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13)(七)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3)(八)保管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13)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的归责 (13)(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过错 (13)(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不可抗力 (14)(三)好意同乘 (14)六、结论 (14)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
这既是我国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象征,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一个极大的危险。
李尊桂等与张翠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5326号民事判决书
李尊桂等与张翠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532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5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磊【审理法官】孙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尊桂;李秀玲;宋本星;张翠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李尊桂李秀玲宋本星张翠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尊桂李秀玲宋本星张翠芬【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尊桂;李秀玲;宋本星【被告】张翠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莱芜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2.本案事故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2.本案事故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一、关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2010年3月第1期(总第43期)瘩峡决夸Cros s sw a it L ega l Sci enc eM ar.20l ON o.1(Sum N O.43)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吴国平(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福州350108)摘要: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它又会演变成为一种准合同关系。
当发生侵权损害后果时,好意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
在特定情形下对好意人的民事责任应当予以减轻、部分或者金部免除。
关键词:好意同乘;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0031—05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状况也有显著改善,不少家庭购置了新房和私家车。
与此同时,“有车族”的同事、朋友等“蹭车族”搭车同乘现象也非常普遍。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民事责任就成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不可回避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在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
因此,研究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好意同乘的基本性质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
好意同乘主体分为好意人和同乘人两类。
其中,机动车保有人或驾驶人统称为好意人。
保有人既可以是车辆的所有人(聋主),也可以是车辆的管理人。
有时驾驶人就是所有人(车主)。
同乘人又称为同乘者、搭乘人,是该机动车内的乘车人。
范围包括驾驶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熟人等,有时还包括陌生人,如行车路上遇到陌生人单纯搭顺风车,等等。
”1对于好意同乘的性质问题,目前争议很大。
一为合同关系说。
认为好意同乘是客运合同关系,其依据是《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
哆1二为合同关系修正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件 承诺 的到位及 更换情 况。 是否积极 配合业 主要求 , ② 指
( 后续服务 方面 。 4) 后续服务 是指设计企 业对项 目的
设计企 业在 项 目实施过 程 中是 否积极 响应 、配合业 主 的 跟踪服务 情况 , 以及在 发生 设计 变更时 , 勘察 设计企业 对
各 项 要 求 。具 体 表 现 为 企 业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的 图 问题 的 处理 情 况 。 纸 审 查 、 工 图 设 计 交 底 , 否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方 案 技 术 难 施 是 4 信 用 评 价 评 分 办 法 . 结 合信 用 评 价 指 标 , 广 泛 征 求 专 家 意 见 的基 础 上 对 在
点处理 ,是否积 极 与地 方政府 及相 关部 门沟通 等。⑧ 设
计 文件 交付时间 , 企业 是否按照规定 时间及 时提交设计 文 每 个 指 标 项 赋 予 一 定 分值 ,再 细 化 评 分 依 据 和 评 分 标 准 , 件。④ 设计 文件 管理 , 指企业 提交 的设计 文件格 式、 内容 即 可 根 据 勘 察 设计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打 分。
先确 定 归责于谁 , 才能确定如 何赔偿( 包括 全部赔偿 、 限定 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 , 非机动 车驾 驶人、 行人没 有过错 的, 由
性 赔偿 、惩罚 性赔偿 ) 。归责原 则是侵权行 为法 的核 心 问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程 中专 家组对 设计 文件 的总体评 价情 况。④ 项 目业 主单 设市场信用体系。(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 囝
6 交通 6l . 企-童 21年 期总 7期 理 01 第8 第26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
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
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二十一世纪,经济飞速发展,现代交通工具也逐渐增多,交通事业日益发达,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
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
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
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
因此,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一方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减少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却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谈以下几个观点:一、主体方面的问题在2004年5月1日以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依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诉讼主体和责任作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1、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2、在非执行职务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造成的损失首先由其本人承担,本人暂时无力支付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负责垫付;3、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损失后,再向驾驶员追偿。
张洪群、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洪群、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0【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3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洪群;王涛;尚中芹;王广荣;王铎【当事人】张洪群王涛尚中芹王广荣王铎【当事人-个人】张洪群王涛尚中芹王广荣王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洪群【被告】王涛;尚中芹;王广荣;王铎【本院观点】双方争议焦点1、......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8月7日出具的第370830120200000152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确定被告驾驶的三轮车与王寿轩驾驶的二轮车发生接触,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无法查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是否应对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如承担责任,上诉人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2:31:07张洪群、王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3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群,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岩(系张洪群之女婿),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含瑞,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中芹,女,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是 过 错 原 则 , 也 是 导 致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布 后 一 些 人 坚 持 这 道 颁 所 谓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归责 原 则 , 行 为 人 的行 为 或 者 物 件 致 惯 性 思 维 , 即 反对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使他人受到损 害时 , 行为人或者替 代责 任人 承担 侵权 民事责 任 很 多 法 院 在 判 断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责 任 归 属 时 , 般 都 是 采 用 过 一 r] “ 道 的根 据 或 者 标 准 。 归 责 原 则 正 是 法 律 为 正 确 归 咎 行 为 人 责 任 错 责 任 而 不 是 采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1 ”但 实 际 上 《 路 交 通 事 故 而确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 因 交 通 事 故 致 人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处 理 办 法 》 民法 通 则 》 13条 的 规 定 不 符 。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与《 第 2 是一种侵权行为 , 么在确 定侵 权行 为责 任的 时候 , 必须 首 任 归 责 原 则 是 当前 的主 流观 点 , 理 由 是 因为 机 动 车 属 于 高 速 那 就 其 先确 定 该 侵 权 行 为采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事高 空 、 压 、 燃 、 高 易 易爆 、 毒 、 射性 一 同被 剧 放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归 贵 原 则 经 历 了 一 个 由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到 无 过 错 视 为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 据 《 法 通 则 》 规 定 , 应 适 用 无 过 错 根 民 的 也 责 任 原 则 的发 展 过 程 。 责 任归责原则 。 (6 J5 P 其实 , 统的说交 通 事故采 用什 么归 责原 则 是不 周 延的 , 笼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指 当 事 人 的 主 观 过 错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的 必 是 备 要 件 的 归责 原 则 。过 错 责 任 是 侵权 民事 责 任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因 为道 路 交 通 主体 是 复 杂 多 样 的 , 行 人 、 机 动 车 、 动 车 之 有 非 机 般 侵权 行 为都 适 用该 原 则 。 10多 年 前 机 动 车 初 上 路 时 比 马 车 分 , 调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显 然 指 的 是 机 动 车 一 方 , 从 优 者 负 0 强 是 非 跑 的还 慢 , 时 对 于 机 动 车 造 成 的 交 通 事 故 , 者 无 需 做 出 法 担 的角 度 考 虑 的 。但 是 非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 机 动 车 与 行 人 那 或 如 律规定 , 或者按过 错责 任原则 处理 。2 纪 以来 , 其是二 战 之 问是 无 法确 定 承担 无 过 错 责 任 方 的 。 反 过 来 , 果 强 调 过 错 O世 尤 则 同 以后 汽车成 为普通 大众 的代步工具 , 通事故 逐渐 成为最 常见 责 任 , 无 疑 会 加 重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行 人 一 方 的 举 证 负 担 , 交 的一 种人 身伤 害事 故 , 国立 法 者 开 始 高 度 注 意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时 , 不 利 于 加 强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员 的 责 任 心 , 至 会 催 生 出 更 各 也 甚 行 式 的民事赔偿 问题 , 逐步建立起无 过错责 任或者 严格 责任 的归责 多 的 “ 人 违 章 撞 了 白撞 ” 规 章 的 产 生 。 20 04年 5月 1日开始 实施 的《 道路交 通安 全法 》 7 第 6条规 原则 , 以抑 制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 善 受 害 人 的 赔 偿 待 遇 。 改 无过 错 责 任原 则 , 伴 随 着 近 代 大 工 业 发 展 起 来 的 一 种 责 任 原 定 :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 产 损 失 的 , 保 险 公 是 机 财 由 则 , 指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别 类 型 案 件 中 。 考 虑 加 害 人 有 无 过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 是 不 按 ( 机 错, 只要符合其他责 任要 件就要 承 担赔 偿 等责 任 , 免责 和减 超 过 责 任 限 额 的 部 分 , 照 下 列 方 式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一 ) 动 而 由 双 责 的 事 由则 由 法 律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无 过 错 责 任 是 从 整 个 社 会 车之 间 发 生交 通 事 故 的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责 任 ; 方 都 有 按 二 机 利益之均 衡 , 同社会群体 力量 之对 比的角 度来体 现 民法的公 过 错 的 , 照 各 自过 错 的 比例 分 担 责 任 。 ( )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不 平 原 则 , 映 了高 度 现 代化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条 件 下 的公 平 正 义 。 反 车 驾驶 人 、 人 之 l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责 任 ; 行 a " l 由 有证据证 明非 机动 车 驾驶 人 、 人违 反道 路 交通 安 全法 行 适用 无过 错责 任 原 则 的 法 理 依 据 主 要 有 : 是 报 偿 理 论 。 但是 , 一 即“ 享 有 利 益 谁 承担 风 险 ” 原 则 。机 动 车 的 所 有 人 、 驶 人 律 、 谁 的 驾 法规 ,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必要 处 置措施 的 , 轻机 动车 减 方 的 责 任 。 交 通 事 故 的 损 失 是 由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人 故 意 行 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的 同时 , 自然 应 由他们承 担机 动 机 车 运 行所 带来 的 风 险 。二 是 危 险 控 制 理 论 。 即 “ 能 够 控 制 、 造 成 的 , 动 车 一 方 不 承担 责 任 。 谁 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 的原 则 。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在 上 路 之 前 受 过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 条所确 定 的道 路交 通事 故责任 的归 该 也 专业的训练 , 对于道路 交通 规则 也很 熟悉 , 因此 , 机动车 的所有 责原则 即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 概适 用过 错责任 原则 , 不能简 人、 驾驶人能够最 好 的控制 危 险 , 能够 尽可 能 的避 免危 险 。使 单 的 理 解 为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它 确 定 的 是 一 个 归 责 原 则 对于不同情况下 的责任适 用不 同的 归责 原则 。根据 第 7 6 其承担赔偿责任 , 能够 促使其谨慎 驾驶 , 尽可 能避 免危 险, 可 体系 , 尽 款规定 , 动车 发生 交通 事 故造 成人 身 伤�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探究
L叼al sys t em A nd Soci e t yf叁箜!圭垒金三竺!!竺!型三!耋誓圈毽翟圈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探究姜振颖摘要20l O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指向((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得人们再度把目光聚焦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63-03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形势严峻,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人们热议的问题,可谓众说纷纭。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叭O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问题再度引起人们关注,笔者就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表现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理论上有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
我国民法理论上通说为三元说,即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三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作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
从我国民事立法看,《民法通则》确立了上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该法第106条第2款确认了过错责任原则,第126条规定了过错推定,第106条第3款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贝I j,第132条确认了公平责任原则。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1988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与安全。
其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问题的有:(1)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该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
张新宝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6(021)002
【摘要】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汽车成为大众的普通代步工具,交通事故逐渐成为最常见的一种人身伤害事故.各国立法者开始高度注意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逐步建立起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的规定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同时也不至于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意义重大.
【总页数】5页(P117-121)
【作者】张新宝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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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与认定
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与认定[摘要]好意同乘,是机动车辆运行者出于好意,顺路搭乘他人到确定目的地的现象。
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就成了不容回避的问题。
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将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纳入规制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处理及其依据亦未能达成共识。
本文拟将好意同乘界定为一种合同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好意的车辆运行者应对同乘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出于鼓励助人为乐社会风尚的需要,只有在好意的车辆运行者有重大过错时,才对同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好意的车辆运行者没有过错,或者只是有轻微过错,则对同乘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关键词]好意同乘;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好意同乘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在各类辞书中亦无此词条,但好意同乘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却屡见不鲜。
生活中常见的好意同乘现象包括顺路搭车上下班,受托将同事、朋友带到某地,应陌生人的请求搭便车等等。
通说认为,好意同乘是指乘车人在车辆供用者好意并无偿邀请或允许下,搭乘供用者之车的现象。
①好意同乘一般认为是无偿,但分担少量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是否属于有偿,学界存在争议。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指免费搭车或者支付部分费用的搭车②,即仅支付少量成本仍应视为好意同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机动车的数量日益增多,顺路搭车、顺路拼车等好意同乘现象也日益普遍,在好意同乘中产生的交通事故纠纷也越来越多。
好意的车辆运行者出于善良意图搭乘他人,却在事故发生后面临巨额的赔偿,似乎有失公允;同乘者乘坐他人车辆,却在意外遭遇车祸时要独自承担损失,同样有悖情理和法理。
因此,必须在清晰界定好意同乘性质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弘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一、好意同乘是一种合同行为研究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前提是要确定好意同乘行为的性质,只有在确定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才能对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进一步分析。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所谓归责,即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那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元论”,即坚持过错责任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2)“二元论”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过这种观点又可分为两个分支:一部分人认为应以过错原则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二者是平行的“双轨体系”;(3)“多元论”,该观点认为归责原则应该多元化,有人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责任原则。
也有人认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还有人认为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笔者看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为“二元论”,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重。
笔者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主流学说争论的三种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笔者自己关于赞同“二元论”的主要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不管⾏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是要承担⼀定的民事责任的。
⽽实践中很多⼈分不清楚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介绍⼀下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以后,不问加害⼈有⽆过失,只要加害⼈之⾏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均得承担责任的⼀种法定归责原则,其⽬的在于补偿受害⼈所受的损失。
⽆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不考虑加害⼈的过错。
它不问加害⼈有⽆过失,均得对损害结果(包括⾃⼰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绝不是以“⽆过失”作为归责原则。
第⼆,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
在过错责任适⽤的情况下,过错不仅是责任的要件,⽽且是决定责任的最终要件,即⾏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为⼈有⽆责任,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为及损害对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受害⼈的故意⾏为通常作为免责事由。
第三,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规定,⽆过错责任仅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过错责任法定化的原因在于,此种责任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般的法律责任,在法⽆明⽂规定时,给加害⼈施加此种责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且会妨碍整个侵权规范的职能的发挥。
适⽤⽆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如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的所有⼈、驾驶⼈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快捷的同时,⾃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所带来的风险。
⼆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在上路之前受过专业的训练,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熟悉,因此,机动车的所有⼈、驾驶⼈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
2011最新版交通事故责任图解+赔偿责任划分+安全驾驶忠告
2011最新版交通事故责任图解及赔偿责任划分(含替代责任赔偿)开车最怕出事,出事最怕分不清责任,下面的图片很形象地解释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在后面,还附带了一些有关安全驾驶的文字资料,希望对于各位开车的朋友有帮助。
不过,最重要的一点是,小心驾驶,不要出事,小心没有错,大意失荆州!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行”之于身处现代生活的人们不逊于“衣、食、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一种良好的交通秩序便成为了人们的迫切期待。
这种期待在法律生活中,便表现为对“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法律的热切关注。
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尤其是其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
本刊曾于8月25日对这些争议中的主要观点即严格责任、客观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进行了介绍。
这些基于不同视角的不同观点力求论证各自本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也许正是通过这种论证或论争,法律真实的面目才能更清晰地呈现出来。
争议还在进行,让我们再次关注这一话题。
为了合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需要对第七十六条进行解析。
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对受害人保护,同时也不至课加给加害人过重的责任。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归责原则顺应了当代世界道路交通责任法制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人本主义的法律观。
为了充分满足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合理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应该全面推行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加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各种侵权事件,比如小孩子之间的打闹引起的侵权、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等等,那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更换、重作;(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三)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四)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六)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民事损害赔偿条件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民事赔偿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四点:(一)必须要存在民事损害的事实;(二)必须存在需要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三)必须是因为民事损害的发生,才导致民事损害结果的出现;(四)民事损害必须是因为债务人的自身原因而造成的。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在发现自己被侵权时,一定要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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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本课题将研究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原则。
[关键词]1归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民法通则》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无过错责任目录引言 (3)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 (4)2 加入WTO,经济法所表现的功能 (4)2.1系统综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4)2.2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 (5)2.3实现最大效益的经济法法律目标 (6)2.4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7)3 对经济法定位的思考 (8)4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9)5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 (9)5.1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9)5.2制定完善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 (9)5.3根据WTO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 (10)5.4适应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形势,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0)5.5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国际化 (11)6 结束语 (12)引言伴随人民法制观念的加强,我将研究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责任,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针对道路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做出重新认识。
一、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概说(一)过错责任制采过错责任制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的部分州等。
英国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上,一直坚持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交通事故的伤害责任必须以肇事者的过错为前提。
在阿蒙德诉克斯维尔一案中,法官丹宁勋爵对这一普通法原则表述如下:汽车所有人同意他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不论该他人是其雇员、有人或者其他什么人,法律都使车所有人承担一种特殊的责任。
只要是汽车是全部或部分被用于所有人的事务或者为了所有人的目的,则汽车所有人应为驾驶人一方的任何过失负责。
只在汽车是出借或者出租给第三人,被用于对所有人无益或无关的目的时,汽车所有人才能免除责任。
可见,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所有人或驾驶人一方有过错为要件,属于过错责任。
(二)推定过错责任制采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等。
德国1953年《道路交通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引起的,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引起,则不负赔偿责任。
所谓不可避免的事件,是指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失或动物而引起的事件,并且所有人或驾驶人对此情况已予以高度的注意。
这里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介于无过失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
日本1955年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关于机动车事故的赔偿责任与德国法类似,即对于机动车提供者,驾驶人员的过失和汽车本身毛病的举证责任转换为所谓的中间责任。
该法第3条规定: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如能证明自己及驾驶者对汽车运行并无怠于注意之情形,以及被害人或驾驶者以外至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而汽车并无构造上的缺陷或技能上的障碍时,则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
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三)无过错责任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主要由法国、美国的部分州、原苏联等。
在美国,有部分州通过保险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
美国交通部于1971年的一个报告中对过失责任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该原则在适用中,只有45%的受害人获得了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额极不准确,且拖延时间长,因此主张对道路事故致人损害应采取无过错责任。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我国实行的亦应为无过错责任制。
正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过去实践中所发生的“行为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更是违反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进入11月份以来,我市辖区死亡事故出现高峰期,从10月21日至11月10日,我市共发生死亡事故40起,死亡40人,分析这些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1)从事故发生时间上看,夜间事故多发,且相对集中,每天17---19时事故多发,此时间段死亡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7.5%,3---4时死亡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14---16时死亡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2.5%,7---9时、21---22时各死亡4人,各占死亡总人数的10%。
2)从肇事车辆类型看,大货车事故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摩托车、自行车。
大货车发生事故18起,占事故总数的22.5%,摩托车发生事故14起,占事故总数的17.5%,自行车发生事故13起,占事故总数的16.2%。
3)从死亡人交通方式看,摩托车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自行车、行人,摩托车驾驶员共死亡13,占死亡总人数的32.5%,自行车死亡12人,占总数的30%,行人死亡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0%。
4)从事故发生的路段公面上看,省道上事故高发,三城线发生事故8起,占事故总起数的20%,804线发生事故7起,占事故总起数17.5%,朱诸路发生事故6起,占事故总起数15%。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只提伤残,重则丧失生命。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
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则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对严重违章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除思想教育外,采取适当的惩戒,如科处罚款,亦无不可,但由于违章而撞了白撞则是反人道,反正义,反人权的。
三、无过错责任的必要性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符合世界立法的潮流。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目前虽有不同的立法例,但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
自20世纪以来,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特别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奥地利、意大利、瑞典、荷兰、芬兰、挪威、丹麦、瑞士、法国等。
我国顺应了这一潮流,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趋势。
从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来看,机动车的拥有量将越来越多,行驶速度将越来越快。
相应地,作为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副产品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会有所增长。
因此,尽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发展道路交通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民法角度来说,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道路交通事隔的赔偿责任,进而加重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是减少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措施。
因为唯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可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民法“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
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副产品,如果拘守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则对于受害人未免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符合民法“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
而采取无过错责任,可以使受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而对机动车辆所有人也并不过于苛刻。
因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可以将赔偿费用计入成本或者通过责任保险将其转嫁给消费者或社会分担。
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危险责任理论。
机动车辆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将其列入了“高度危险作业”之中。
作为伴随这种“高度危险作业”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辆高度危险性的具体体现。
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对自己活动的这种危险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采取无过错责任符合报偿责任理论。
按照报偿责任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是机动车辆运行利益的享受者,因此就应当对机动车辆运行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这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
因此,采无过错责任是合理合法,符合社会人文关怀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四、相关制度的跟进新交法无疑使赔偿数额大大提高,这会让司机在驾驶时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且人的生命权大大高于通行权。
不过有人会抗议司机是否承受的起如此高的数额,为了避免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方不至于因承担责任而无力生存,也为了无过错责任的顺利实施,必须同步跟进一些相关的制度。
(一)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
目前,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智利、新加坡、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可见,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是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顺应了这种趋势。
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作用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无疑是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而且肇事者还可以从繁琐的赔偿解决程序中解脱出来,享有诉讼程序方面的便利。
(二)社会救助基金为充分救济受害人,除法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