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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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商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 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 述
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 索赔与理赔
感谢观看




第一节 破产原 因
第二节 申请的 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管理人 的资格与指定
第二节 管理人 的职责与报酬
1
第一节 债务人 财产概说
2
第二节 破产撤 销权
3
第三节 取回权
4
第四节 破产抵 销权
5
第五节 破产费 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债权申报
第一节 破产债权概 说
第三节 债权确认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的召集与职权
限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
2
第二节 股份有 限公司的设立
3 第三节 股份有
限公司的组织 机构
4 第四节 上市公
司组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5 第五节 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份 发行与转让
1
第一节 公司债 券
2
第二节 公司财 务与会计
3 第三节 公司的
变更、合并与 分立
4
第四节 公司的 解散和清算
5
第五节 外国公 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商法中的商 人概念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 行为概念
第三节 商法中的营 业概念
第四节 商人、商行 为与营业的关系
第一节 商人资 1
格的取得与丧 失
2
第二节 商人的 营业能力
3
第三节 商人的 分类
4
第四节 商事登 记
5
第五节 商号
第一节 营业实 现
第二节 营业转 让
第一节 商业账簿的 设置
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 保存与提出
险金的...
第一节 保险业 法的概念和性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21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一、简答题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标准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根本原则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

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

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法、文义行为方法,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

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一般法或根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公平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标准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

因此,民法是私法标准体系;商法是以私法标准为主体,私法标准与公法标准相结合的法律标准体系。

〔3〕民法作为根本法或一般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局部,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局部行为。

《商法总论》读书笔记模板

《商法总论》读书笔记模板
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变更 三公司的终止
第三节股东与股权
一股东 二股权
第四节公司的融资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四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五公司资本的构成 六股东的出资 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增资与减资
一增加资本 二减少资本
第六节股票与债券
一股份 二股票 三公司债券
第四节商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一商事责任的追责机构 二商事责任的承担 三商事责任的追偿 四商事责任的解脱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变更、终止
第三节股东与股权
第四节公司的融资制 度
第六节股票与债券
第五节增资与减资
第七节公司治理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 二公司法概述 三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
目录分析
第二节商法中的营 业制度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与特征
第三节商法的立法 体制
第四节商法的 历史演变
第五节商法与 其他法律部门 的关系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法的特征
第二节商法中的营业制度
一营业的含义 二营业体是商主体的人格基础 三营业模式是商事运行的专业模式 四营业财产是商事财产的制度形态
第二节商事运行法原则
一鼓励交易原则 二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三交易的制度化原则
第三节商事运行中的法律行为
一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三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一般商行为的理论分类 五特殊商行为的理论局限
第五节电子商务模式
一电子商务主体 二电子商务运行制度 三电子商务协调监管 四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责任

最新商法总论笔记

最新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学总论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的概念: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具有持续性、正当性、营利性的特点。

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点1、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2、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4、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四、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诚实用。

3、企业维持原则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盈利分配原则;企业重整原则。

4.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5.保证交易方便的原则。

交易的简单性;短期处方;交易形式化。

6、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现代国家的商法通过公法规范直接调整商事管理关系;b.现代国家的商法越来越强调使用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控制商业活动;c.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制。

(2)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

1(3)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

【梁上上】商法总论与公司法笔记整理

【梁上上】商法总论与公司法笔记整理

[梁上上]商法总论与公司法笔记整理商法总论部分第一章商法基础第一节商法的意义和地位一、商法的意义:1.形式意义:以商法为名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总则、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2.实质意义:从规范总和上把握的法律部门。

二、调整对象:商事关系①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②商事主体基于营利之目的而建立;③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三、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意味着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

(一)总体把握①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营利调节机制);②商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确保意思自治);③商法渗透着公法的因素(政府的积极干预,保障有序竞争)。

(二)与民法的关系(三)与经济法的关系第二节商法的特点与倾向一、商法的特点1、规制营利(规范营利行为);2、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组织法——严格主义;行为法——自由主义)3、企业维持;(防止企业的破产、解散等情况)4、确保商事交易的顺利、安全、可靠。

①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法通过设立各种制度,确保企业交易关系的简易、快速的成立。

②商事交易的要式主义;商事交易形式须依照法律的严格规定,任何交易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加以变更(也要确保意思自治)。

③商事交易的外观主义;对做出如同某项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虚假外观负有责任的人,应对相信该外观之人承担相应责任。

E.g.清算中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第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有限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关系etc.④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主要是“商事登记”)。

二、商法的倾向①自由与强制的协调行为法尊重当事人意思,以自由与迅速为依归,宜采自由主义;组织法涉及第三人利益和公益,不仅及于当事人,宜采严格主义。

★但是无论自由主义还是严格主义都支持私法的意思自治。

★还要强调的是,行为人对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也并不一定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人们将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管理规范)比较:效力规范:旨在否定违反规范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二、商法的历史沿革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一) 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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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概述1、 概念(1) “商” 的概念1 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2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2) 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 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1、 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 商人地位低下。

3、 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 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拆分;重组5、 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 国际服务 知识产权领域① 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施天涛商法导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3)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1)2)商法渊源: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判例法;③司法解释;④自治性规则;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2)国内性与国际性1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本笔记视为同一概念。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3)实体性与程序性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2)商法程序分为: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4)冲突性与协调性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算)④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欺诈主义)(5)伦理性与技术性1)一切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2)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票据行为及救济、保险订立及理赔、海商法之共同海损)(6)稳定性与进步性进步性:海商→陆商;传统商业→金融商业;身份→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个别交易→集合交易;修改频繁较高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1)意义:交易自由原则→(源于)→经济自由主义→(源于)→个人主义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票据任意记载事项)(2)表现形式:1)合同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国家干涉;但特殊商事主体或受限制)①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形式的自由2)企业自治①设立自由(登记为主,许可为辅);②自主经营(企业的独立人格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③自我管理(通过公司章程自我治理)3)市场自律(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对自己监管)①政府监管;②自律型监管;③政府监管下的自律(我国、美国),或自律主导下的政府监管(英国)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纪律平等①商事主体有独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人格;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②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③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一层含义:保护弱势群体:人格否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制度第二层含义:各种商事主体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2)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信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为)P20适用:①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密)。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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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NEW)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商法的地位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商法的渊源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商法的体系与立法模式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商主体通论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企业通论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商行为通论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商事登记制度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商号制度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63应用法学(民商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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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总论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5.发展性。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商法的演进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二、近代商法的形成三、现代商法的发展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

这一原则的实践成为后来商身份法的立法基础。

2.其内容体现了现代商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

3.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商事规则的总称。

带有一定的国际性。

* 商法最早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

“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神判法、司法决斗,其法官是从农村居民中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而不能适应以工商业为生计的人们。

商人们需要有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一种更为迅速、更不依赖偶然性的证明方法,需要熟悉受审者的职业情况,能够凭借对案情的知识迅速结束争论的法官。

在较早时期,或最迟在11世纪初,由于环境的需要,产生了一些萌芽的商法。

这是商事活动所形成的一些常规汇编,是商人们在交易中所通用的一种国际惯例。

由于缺乏合法的效力,在当时的法院中无法接受这些惯例,因此,商人们同意从他们中间选出能了解他们的争论并能迅速予以处理的仲裁人。

无疑地,我们必须从这里来追溯某些法庭的起源。

在英国这种法庭有一个很生动的名称叫‘灰脚法庭’,这是因为到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还沾染着旅途的灰尘。

不久,这种特别法庭就成为公众和权威所认可的固定的法庭。

……在所有的国家里都先后设立了这样的法庭。

……”---------[比] 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p487-488二、近代商法的形成1. 法国1673年《商事敕令》和1681年《海事敕令》。

1807年《法国商法典》。

* 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第一,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

第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

第三,这部法典对两个敕令的重大修改是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反映了资产阶级消除身份等级观念的思想。

2.德国❖1861年,《普通商法典》(旧商法),是采用法国立法例,即主观主义原则。

❖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德国新商法与旧商法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区别于法国商法。

不同之处在于它采用主观主义原则,以商人观念为基础,这和法国商法采用客观主义原则,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是不同的。

因此开创了德国商法法系。

3.日本❖1890年旧商法典,请德国人赫尔曼·洛斯莱尔(Herrmann Rosler)仿法国商法起草,但其内容主要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1899年新商法典,其体系和内容都与德国商法典相同,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4.英国和美国❖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商事成文法并存。

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它开始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这是和大陆法的主要区别。

到19世纪中叶后,一批商事成文法相继在英国诞生。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5.中国❖中国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清政府:1904年《公司律》、《商人通律》,1906年《破产律》,1908年《大清商律草案》。

❖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

❖从历史角度来看,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最大,我国商法因此属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特点:1.动态化。

2.技术化。

3.融合化。

4.国际化。

启示:1. 现状2. 发展的起点--法的移植问题3. 发展的方向--商法典?商法通则?商法的立法体例问题: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补充:❖谢怀轼教授:(《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持有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民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自由、平等关系的法,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存在民法,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法都是等级的法、身份的法,因此都是公法。

其二认为:商法的内容产生于近代民法之前,比近代民法早一二百年,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是从封建制度内逐渐形成的,它与原来的民法根本没有关系。

从历史沿革上看,民商分立完全是历史的原因而不是理论的原因形成的。

第三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在国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民商分立制1.商行为法模式第632条关于商事行为的分析三种理论尝试:流通行为论;投机行为论;企业完成行为论2.商人法模式3.折衷模式(二)民商法合一模式(三)示范性质的统一商法典模式(四)单行商事法规模式二、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学说简介1民商合一论2民商分立论3经商合一论(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第一,现代商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背景的。

第二,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商事立法准则的功能❖2.商事活动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裁判准则的功能❖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这一功能应该是越来越重要,这是因为一百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成文法国家的商法不得不经常修正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凡是商法成文化越早的国家,其法典被架空的部分也越多,因而它被修改的机会也越多。

法典的修改与单行法规的制定尚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原则的漏洞补充作用遂日见明显,这也是成文法国家商法的基本原则日益重要的因素之一。

四、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对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与司法指导意义,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规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界定的标准❖1.反映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2.统辖商法的具体法律制度❖3.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1、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过渡型”商主体。

(2)主体结构法定商主体结构法定是指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3)商主体程序法定商法对在设立商事主体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

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2.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定型化交易规则(2)短时效主义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外观主义(3)严格责任主义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一节商事法律关系概述本节包括两个问题: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商事关系的概念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征:第一,从主体看,至少有一方是商人;第二,从客体看,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第三,从内容看,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第四,商事关系发生在营业活动中,是一种营利性关系,而不是公益性关系,也不是非营利的民事关系;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一)客观标准(二)主观标准(三)折中标准第二节商主体一商主体概述(一)概念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特性第一、商主体是具有商事能力的人,即: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是商主体的人格要素。

在人格要素层面,商主体与民事主体有所差异:1)商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商人资格,须以法定条件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不能取得商人资格的人,如某些民事主体、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商人;2)商主体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不完全以行为能力为要件;3)商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或渐次产生;4)民事主体范围广于商事主体,如政府机关不能经商,但可成为民事主体。

第二、商主体是实施商行为的人,这一要素解决的是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分。

1)商主体实施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目的,党政机关、军队等的设立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成为商主体;2)商主体是以实施商行为作为经常性职业的人,如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例如著名的“傻子瓜子公司”。

第三、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不同代理商事主体或为商人提供特定服务的商业辅助人如经理、雇员等。

商业辅助人,也称商业使用人,是指基于委任或者雇佣合同关系而从事辅助商主体营业的人,如经理人、职员、劳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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