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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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2014年1月修订)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发展”),属下二级集团、直管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企业各类非直接用于生产的对外公务活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一、车辆管理
(一)车辆定编与采购
1.在政府主管部门对各企业车辆定编的基础上,广州发展对二级集团及直管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车辆采购配置实行内部定编管理,统一核定审批各企业车辆数量、型号、排量、规格和采购价格(净车价+购置税)。各企业调整上述车辆编制,须专项报广州发展审批。
2.各企业应根据上述车辆定编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按年度向广州发展报批车辆购置计划和预算,经审批后执行,不跨年度使用。其中,年度预算内采购单价2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二级集团、直管企业自行审批和采购;变更采购计划(车型、品牌、排量)或采购单价20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发展审批。
3.各企业购车后,应及时在广州发展OA系统(以下简称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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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中填写资产档案卡,建立相应的车辆管理档案和资产管理台帐,采购情况报广州发展主管部门备案。
4.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车辆保险购买、税费缴纳、车辆年审等工作,并为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灭火器、危险警告标志等安全及维修用品。
(二)车辆调度与使用
1.各企业车辆使用应保证公司经营活动、公务接待、银行现金存取、财务票据交换、机要文件送取、重大活动、安全应急和其它特殊紧急公务等工作。
2.广州发展用车申请流程:申请部门通过OA系统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交行政中心车管员(以下简称:车管员)安排。车辆使用应按照“先急后缓、先远后近、节约高效”的原则安排,超出调度权限和派车范围的,须报经行政中心领导审批。属下二级集团、直管企业日常公务用车,由本企业车辆管理部门按相关制度自行安排。
3.各部门用车,按照当天上午用车前一天下午17时前申请,当天下午用车当天上午12时前申请的办法管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4.省外长途公务用车、下属企业因公长时间(5天以上)借用车辆等特殊用车申请,须经行政中心领导、行政总监审批。下属企业因公临时(不超过5天)借用车辆,由行政中心领导审批。
5.已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包干的企业,员工在规定的市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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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的日常公务活动,由员工自行解决交通工具。未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包干的企业,按企业车辆管理制度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使用车辆。各企业不得设企业领导专车。
6.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或外借车辆的,一律严肃处理。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各企业要积极使用社会专业车辆租赁服务,减少不必要的公务车辆及专职驾驶人员配置,避免资源浪费和节约成本费用。
(三)车辆驾驶和停放管理
1.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驾驶车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违者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失的,由驾驶员和车管员承担责任。
2.各级企业为弥补专职驾驶员不足,缓解用车紧张状况,可安排部分经规范考核和本企业分管领导批准的兼职驾驶员驾驶车辆。新增劳务派遣或外委驾驶员的,应事前向广州发展报备。
3.车辆应统一在各企业指定的油站加油。长途行车单程250公里以上的,允许在指定油站以外加油站加油。
4.大客车、中巴车长途行车单程400公里以上或小车长途行车单程500公里以上的,应安排2名专职驾驶员出车。确实无法安排足够专职驾驶员长途行车时,应确保行车每隔两小时休息15至30分钟。
5.车辆使用完毕及节假日期间,须统一停放在各企业指定的车辆停放点。因工作需要在外临时停放的,须经车管员同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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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停放保管时须上保险锁,不得将车辆行驶证、定编证、购置税完税证等有效证件放在车内。
6.非工作活动不得使用本企业车辆,禁止“公车私用”行为。
(四)车辆保养与维修
1.车辆加油及维修应采取定点服务方式。二级集团定点服务单位由二级集团各自组织比选确定,报广州发展备案。原则上同一区域的定点服务单位尽量协调统一,实现资源共享。各企业每年应对定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每两年比选一次。
2.驾驶员每天应对车辆进行常规清洁,检查车辆安全运行状态(包括转向、制动、灯光、油路、轮胎等),定期按车辆使用手册要求送维修点保养,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报告车管员并按要求送修。
3.车辆申请维修保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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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在长途行车途中或远离指定维修点出现突发故障时可就近安排维修,并及时电话报车辆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五)车辆调配、报废与处置
1.广州发展对属下二级集团、直管企业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进行调配。原则上各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长期借用车辆或上级企业占用下级企业车辆。属下二级集团、直管企业需调配车辆的,若不涉及产权变更,则由上级集团审批,并报广州发展备案。若涉及产权变更,则须报广州发展审批。
2.每年第四季度,属下各二级集团应结合资产盘点及下年度预算申报工作,对属下企业达报废条件车辆进行排查,对确需进行转让、拍卖或报废处置的车辆,汇总后专项报广州发展审批。经批准后,由属下各二级集团按照相关制度进行集中统一拍卖或报废处置。
3.对使用年限或行驶总里程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4.列入年度预算中以旧换新的待报废车辆,在置换的新车采购买到位后,旧车必须立即封存,不得继续使用。否则,将追究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责任。
5.11座及以下车辆使用年限满8年或行驶总里程超过25万公里,经安全及性能专业评估并报广州发展审批,可通过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置。
6.11座以上车辆的报废与转让可根据车况参照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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