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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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环境法的发展
(一)外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外国环境法的历史可以溯及至中世纪以前的欧洲。
在中古时期的十一世纪,由于西欧兴起了城市,因此 环境卫生和空气污染问题便开始产生。由于城市化的 原因,欧洲一些国家便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的 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环境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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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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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环境通常是指环绕生物社会的自然界,其 主要组成因素有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和生物等。它是整个生物界赖以存在的物质 基础。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生 活水平,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 而形成的环境,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 区、疗养区、城市、乡村、工厂矿山、人工开发 区等。社会环境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 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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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环境法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调 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活动中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
其二,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全部 与环境相关的人为活动。
其三,环境法体系的范畴还包括其他调整与环境相关社 会关系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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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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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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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法总论
n 第一节 环境、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概述
n 一、环境的概念 n (一)环境的一般定义 n 环境一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是指围绕某个中
心事物的外部世界。即所围绕的中心事物不同,环境 的含义也随之不同。由此也决定了环境概念在不同领 域里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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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人类发展和生态平衡, 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 生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 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护自然资源的 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环境 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强、科学技术性强、涉及 范围广的工作,它需要多个领域、多种手段和多 种措施的协同配合。树立环境意识,提高国民的 环境素质,以企业为主体扎扎实实地进行环境保 护和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法制,建立起环境保 护和治理的社会自动机制,才能实现保护环境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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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立法中各种环境定义的比较来 看,虽然含义和规定范围不尽一致,但有一些相同的特征:
n 第一,在环境的界定中都包含两方面因素——环 境的 自然因素和环境的社会因素;
n 第二,在对环境进行界定时一般都以人为中心; n 第三,都认识到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即自然对
于人类的重要意义和人类对于自然的重大影响; n 第四,法学的环境概念包含着环境概念的一般定义,
n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 于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n 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 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资源的恢复和 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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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问题的成因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 环境的大多数变化也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
第三种为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 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上述三种称谓对环境法概念或法律对环境关系 保护的范围和重心的认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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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法概念的不同与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直接相关, 而环境概念特别是哪些环境因素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则 直接取决于立法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环境法的概念 应当体现这种立法要求。所以,环境法的概念应表述为: 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 展目的,调整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 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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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 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这 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由于人类活动的面 广量大,对环境的影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此这类环 境问题发生的数量、影响范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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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以将环 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它是对第 二环境问题所进行的再分类。
代的美国。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法概念的表达可归纳为 三种情况:
第一种为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 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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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为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 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环境保护法、自 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等组成的法律部门, 相当于广义的环境法。”
又吸收了环境科学中环境概念的基本成分,同时又反 映了法律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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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分析环境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大概念, 它应包括生物圈的全部生态系统,既包括生活环境、生态 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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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Fra Baidu bibliotek源的概念
n 在1987年我国发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对 自然资源的解释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 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 源。”按照《自然资源简明词典》的解释,自然资源 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 的一切物质和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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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阶段:这一阶段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至今,严 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引起了人类社会对环境问题的 重视,许多国家开始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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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
自然资源,特别是森林资源遭到了比较严重的破坏。从总 体上看,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仍在发展,并向农村蔓延, 生态破坏的范围仍在扩大。
n 第一阶段:原始人类时期,由于人口的自然增 长和盲目利用环境而产生环境问题。
n 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是农牧业社会时期,人类 对于自然环境的认识已经有了极大的进步,随 着农牧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的出 现和发展,逐步出现了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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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是自18世纪60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开 始至20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时期,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西 方工业革命浪潮席卷全球,创造了比人类有史以来生产力 之和还要大得多的生产力。人类对自然的开发程度空前, 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森林采伐使得局部地区的自然环 境受到严重破坏;同时,人类又将环境做为天然垃圾场, 毫无顾忌地向自然界排放废弃物,造成了严重的城市和工 业区的环境污染,而且环境污染发展的速度超过了自然环 境破坏的速度。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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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法的历史沿革
一、环境法的兴起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
的产物。因为法律的调整是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或者 要求,环境法的产生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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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 美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首先在各发达资本主 义国家出现,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尤其是各种由环境污染引 起的公害病使得社会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恐慌,引 发了社会的、法律的乃至政治的危机。各西方发达国家针 对环境问题,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开始了有关环境保护的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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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问题及其本质
(一)环境问题的定义与分类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 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 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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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环境问题分为第 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n 第一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 和环境破坏,产生这类环境问题的原因有火山爆发、 地震、洪水、冰川运动等,人们通常将其称为自然灾 害。这类环境问题是人类无法控制的,其危害后果也 难以为人们所估量,但这类环境问题发生的数量和影 响范围都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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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中的环境概念
n 目前法学中环境定义尚未统一。在各国的立法实践 中环境的定义不尽相同,各国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环 境状况和特点将与本国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生活关系 密切,必须并且可能加以保护的环境要素规定为环境 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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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 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最近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在向人大 常委会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公开披 露,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在实行环境统计的300个中国城市当中,70%处于或者超 过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中国已有70%的城市不适合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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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类环境观与环境保护 (一)人类环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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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 在环境科学领域里,环境概念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根
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环境一词是指 “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 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该书同时指出:“也 有人认为环境除自然因素,还应包括有关的社会因素。”
简言之,环境是指为生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 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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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意识“是指人们在认识环境状况和了解环境规则的 基础上, 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 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 环 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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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法概述
一、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
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作为 联邦及各州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 的基本行为准 则,该法在美国被称为环境宪法或环境基本法。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开始重视联邦统一 立法。
人类环境观又称人类环境价值观,它是一种环境意义 上的意识,它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和观念的 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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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 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 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 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 行动的总称。它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 策。 环境保护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 提出来的。
其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 性质外,还具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法特征。
其二,环境法是与科技发展应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 范。
其三,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价值理念。
其四,环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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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综观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其立法目的各异。 金瑞林教授认为,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 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 协调人与环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 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 持续发展。他认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 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立法都是相同的;但是, 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规定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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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法律关系
n (一)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 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即参加环境法律关系 享受环境权利和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
n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 主体享有的环境权利和承担的环境义务的总和。
n (三)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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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学学者吕忠梅教授在其《环境法新视野》一 书中提出了公平与安全构成环境法的两大目的。她认为公 平是环境法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安全则是环境法 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公平与安 全既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念在环境法中体现,又是保障 可持续发展实现的法律前提和基础。在此意义上,环境法 的目的具有了现实性与普遍性,也具有了适应传统的模式 进行转变更新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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