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4-1-1:某一外地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中华世纪坛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中华世纪坛投保。
问:该游客的投保是否可行?为什么?案例分析:该游客对中华世纪坛没有保险利益,因而其投保行为不可行。
因为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时,保险关系才能成立。
案例4-1-2:王某陪其姐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姐已经怀孕。
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案例4-1-3: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由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的保险赔款。
案例4-1-4: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1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
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学保险重点案例
保险重点案例:1、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8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6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
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解: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0×4800/6000=48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8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4万元,货物损失14万元。
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
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问: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赔偿金额?解: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X70%=7万元甲车主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4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x70%=28万元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35万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x30%=6.6万元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x30%=9万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9万元=15.6万元3.若胡某19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胡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胡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某,胡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0年\\\月\\\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当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当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那么〕,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局部,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当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病症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保险合同是保险学中的重要概念,它为保险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讲解保险合同的案例来深入了解保险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汽车保险合同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一天,小明的汽车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轻微损坏。
小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付申请。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对损失范围和赔付金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汽车发生的是轻微损坏,因此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对小明的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小明的汽车发生了严重损坏或被盗,这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案例二:人寿保险合同小红是一名事业单位的职员,她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小红每月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将保险合同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不幸的是,一天晚上,小红突发心脏病离世。
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会根据小红购买的保险金额向其家属进行赔付。
小红的家属可以凭借保险合同和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和家属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在保险交易中的重要性。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有几个重要的要素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同意并签署。
其次是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赔付金额、免赔额等重要内容,对于理解保险合同的权益义务非常重要。
最后是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在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常见的条款类型,如免除责任条款、续保条款、解除合同条款等。
这些条款对于准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交易的风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中的重要概念,通过案例的讲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要素。
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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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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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
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意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有违 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原则。本案中,李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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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 7000*(100000/(100000+50000))=4666.67 •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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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保险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为了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乙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甲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货物从A地运往B 地,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货物部分损失。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乙保险公司以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保险责任的认定3. 保险赔偿的范围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有效。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1. 保险条款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明确、准确的原则制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即“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对于“意外事故”的认定,应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甲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导致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因此,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赔偿的范围1. 保险赔偿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赔偿方式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甲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为实际损失,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赔偿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赔偿进行限制。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保险人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人 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
解协议,解决纠纷。
仲裁
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或仲 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 进行仲裁,达成仲裁裁决。
诉讼
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
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
完善保险合同条款
制定明确、完整、无歧义的保险合同条款,减少因条款不明确产生的 纠纷。
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 客户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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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论
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该人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
责任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概述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某餐厅为其可能产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在 保险期间内,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 造成多人身体不适。
根据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 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核实食物 中毒事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 次,保险公司需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 方式进行赔偿,通常为赔偿受害人的 医疗费用和/或赔偿金。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保险公司 Nhomakorabea速处理理赔
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技术,人工智能可以自动识别和处理理赔申请,提高理赔 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进行智能客服
通过语音识别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人工智能可以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 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绿色保险合同的推广与实施
01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
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ppt课件
• 1998年11月10日,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00万 元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间自1998年11 月14日零时至1999年11月13日24时止,保险费共计 14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费分三期缴纳:首期 5000元于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保险费5000于1999 年1月30日前支付,其余保费4000于1999年4月30日前 支付完毕,由银行委托收款。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 司按时到银行委托收款,均被告知账户无钱,后又多次 催收均被推托。1999年11月7日,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 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费缴到银行,而后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该企业未按合同 约定支付保险费为由做出拒赔决定。企业不服,向当地 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属因公死亡,其家属得到抚恤金1万元。
该企业当初为其员工投保时,只征得被保险 人同意,并没有指定受益人。
由于张某家属较多,因此产生了如何进行保 险金分配的问题。且其单位也提出了因为其投保 而成为受益人的问题,并提出,既然张某家属已 经得到了抚恤金,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应当 有一部分是单位的。
• 案例三: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同年9月5日,宋家发生火灾,房屋全部烧毁。保 险公司确定受损房屋建筑面积91㎡,根据同类房屋造 价、折旧价、市场交易综合分析,确定按300元/㎡赔 偿,计2.73万元。而宋某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 元,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 案例二: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某企业为其公司员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 元的人身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 意外死亡。
• (1)如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为100%,且 货物出事地市场价为4000万美元,保险人赔偿 多少?如货物在出事地市场价为6000万美元, 保险人赔偿多少?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
沈婵娟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 她应领取其中的3/4。
请说说你对本案保险金的处理意见。
案例五: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 否成立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 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 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 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 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 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 (1)如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为100%,且 货物出事地市场价为4000万美元,保险人赔偿 多少?如货物在出事地市场价为6000万美元, 保险人赔偿多少?
• (2)如货物部分损失,即损失程度为80%,且 货物出事地市场价为4500万美元,保险人赔偿 多少?如货物在出事地市场价为5800万美元, 保险人赔偿多少?
• 案例七:保险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工作,1996年5月,付先 生为自己投保了100万元保额的养老保险,年缴 保费7000多元。根据付先生所投保险种的条款 规定,被保险人年满55岁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养 老金100万元。付先生每年均按期缴纳保险费, 但在1999年5月,当付先生又要缴纳保险费时, 接到保险公司内部通知:凡保险公司内部员工投 保此种养老保险的,公司一律不再收取其续期保 险费,并要求这些投保员工退保。
严军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在2002年4月又购买了一幢 三居室的商品房。在搬进新居以后,严军得知已购公房可以上市 出售,于是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售原居住 公房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准予其出售。一获悉自己的出售公 房申请已被批下,严军赶紧托朋友寻找买主。没有多久,通过朋 友的介绍,严军便将二居室公房卖给了粟兵。
保险学案例
16、案例
•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 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 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 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答案
•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 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 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 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 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 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 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 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 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 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 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 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 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 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 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7.6万元
11.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两家保险 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 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按我国《保 险法》规定,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 别赔付多少?(要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 方式、计算公式)
解: 按照我国摊,即比例责 任制。因此:
解:(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 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 免赔率)=10×40%×(1-5%)= 3.8万元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B车车 辆损失和货物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 (1-免赔率=(12+4)×40%×(1 -5%)=6.08万元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 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 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 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 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 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 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 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学和实务实践中一项重要课题。
学习保险案例分析有助于帮助保
险从业人员理解保险的各种原理和原则,从而更好的实施保险业务。
下面就一个保险案例
分析来分析其中的有关原理和原则: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发生一起财产保险案件,其中,保险人乔治在他位于纽约市的住
宅内经营了一间精品店,有一晚他离开店铺后,发生一起大火,烧毁了整个精品店,损失
约两万美元。
此时乔治则发生在伦敦出差,因此,他提交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
对他的损失赔偿。
在此案件中,保险人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承保的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火灾损失,以及
排除保险承保限制。
首先,乔治家发生大火肯定是一次不可抗力,因此不在保险免责范围
之内,保险公司应负责索赔。
其次,不可抗力损失必须符合保险的合同期限。
在上述案件中,乔治在纽约市的住宅
经营的精品店损失被视为一项保险损失,因此乔治的索赔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任何涉及到财产损失的保险都必须根据其实际损失做出赔偿,因此,上述案件
损失报告也必须提供给保险公司,以验证此次损失的确切数额,如此,保险公司才能根据
实际确定赔偿金额。
总的来说,本案例是一个不可抗力火灾损失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
中规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学案例分析解读
1
分析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 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 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
2
分析
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 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 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 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 王某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
4
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人寿保险中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存在,本案例中,李某于2001年投保时,
与被保险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 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保险金的获得
5
分析
1、银行投保时可保金额为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必须具有保险利 益才能进行 投保。银行发放抵押贷 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 保险利益额度为50万元。 2、可索赔30万元保险金。收回抵押贷 款20万元,银行的保险利益减少为30 万元,即保险利益只有30万元。
12
分析
保险人负赔付责任
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 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 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
病并最终死亡。因此,死亡的近因是意外
伤害而非肺炎。
13
分析
获得30万元赔偿 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 疾病。意外伤害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 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 险的100万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 人身险的30万元。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 关规定,弃权就是合同一方放弃按保险合 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而禁止反言是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 来不得要求行使此权利。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房屋改为制作 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 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但保险 公司已知房屋作为他用而没能及时提出异 议,即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 权利,以后不得再以此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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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当初为其员工投保时,只征得被保险 人同意,并没有指定受益人。
由于张某家属较多,因此产生了如何进行保 险金分配的问题。且其单位也提出了因为其投保 而成为受益人的问题,并提出,既然张某家属已 经得到了抚恤金,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应当 有一部分是单位的。
• 案例三: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 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 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 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 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 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 通知保险公司。2000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 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 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 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 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 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 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 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5月5日,粟兵将全部房款向严军一次付清后,当天就入住。 严军在收下房款时与粟兵商定下星期两人一起去房地产交易管理 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谁知祸从天降,入住刚购买公房才几天 的粟兵就遭了灾:5月10日,因粟兵家人未关紧煤气阀门而引发 火灾,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哭丧着脸的粟兵找到严军,严军 得知后马上跑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其投保房屋的损失。保 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此索赔案产生了不同见解。
• 保监会的《机动车辆条款解释》是否有法律效力,保险 公司据此拒赔是否有理?
• 作业: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三者同时死亡分 割案
• 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 车祸,三人全部罹难。张某的妻子闻讯后因悲伤 过度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 自己各自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6 万、4万、6万。除张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 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 但张女的保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额的分配方式。 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总额 16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了争执。
• 案例七:保险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工作,1996年5月,付先 生为自己投保了100万元保额的养老保险,年缴 保费7000多元。根据付先生所投保险种的条款 规定,被保险人年满55岁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养 老金100万元。付先生每年均按期缴纳保险费, 但在1999年5月,当付先生又要缴纳保险费时, 接到保险公司内部通知:凡保险公司内部员工投 保此种养老保险的,公司一律不再收取其续期保 险费,并要求这些投保员工退保。
• (1)如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为100%,且 货物出事地市场价为4000万美元,保险人赔偿 多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货物在出事地市场价为6000万美元, 保险人赔偿多少?
• (2)如货物部分损失,即损失程度为80%,且 货物出事地市场价为4500万美元,保险人赔偿 多少?如货物在出事地市场价为5800万美元, 保险人赔偿多少?
严军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在2002年4月又购买了一幢 三居室的商品房。在搬进新居以后,严军得知已购公房可以上市 出售,于是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售原居住 公房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准予其出售。一获悉自己的出售公 房申请已被批下,严军赶紧托朋友寻找买主。没有多久,通过朋 友的介绍,严军便将二居室公房卖给了粟兵。
• 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评析。
• 案例九:保监会对保险条款解释的约束力范围争议案 2000年3月7日,许某将自己新购的凌志轿车向D保
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也顺利地签订了保险合同。 在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背面,印有保监会[1999]27号 《机动车辆条款》,其中规定“驾驶员饮酒、吸毒、药 物、麻醉、无有效 驾驶证,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 计算:定值与不定值保险的赔偿问题。
• 一、某企业与2000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至 2000年12月31日,保险金额100万元。2000年8 月19日遭受水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人应 当如何赔偿。
• (1)如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 实际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一个多月后,许某将轿车借给同事刘使用,她在高 速公路上行驶,由于技术 生疏造成车辆损坏,交警认 定:同事刘持初领驾驶证,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违章驾 车,由刘负全部责任。 车主许某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刘“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 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而“无有效驾驶 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又属于违章驾车为由拒赔。许某 翻遍保险单也没有见到“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 公路上驾车”的免责条款,一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同年9月5日,宋家发生火灾,房屋全部烧毁。保 险公司确定受损房屋建筑面积91㎡,根据同类房屋造 价、折旧价、市场交易综合分析,确定按300元/㎡赔 偿,计2.73万元。而宋某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 元,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 案例二: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某企业为其公司员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 元的人身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 意外死亡。
• 案例一:超额投保应如何赔偿?
• 2003年2月,宋某将自己一间两层木制结构的老屋 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一年。 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同意按 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此 规定是:“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 定,保险方不负核实责任。”关于赔偿规定是:“保 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 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 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宋某同意上述条款,订 立了保险合同。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 案例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履行通知义务?
• 1998年11月10日,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00万 元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间自1998年11 月14日零时至1999年11月13日24时止,保险费共计 14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费分三期缴纳:首期 5000元于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保险费5000于1999 年1月30日前支付,其余保费4000于1999年4月30日前 支付完毕,由银行委托收款。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 司按时到银行委托收款,均被告知账户无钱,后又多次 催收均被推托。1999年11月7日,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 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费缴到银行,而后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该企业未按合同 约定支付保险费为由做出拒赔决定。企业不服,向当地 法院提起诉讼。
• (2)如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 实际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 (3)如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 实际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实际损失为 8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
• 二、某公司与2002年1月10日将一批精密光学仪 器出口产品向保险公司国际业务部投保货物运输 保险,起运港为深圳,目的港为纽约,保险金额 为5000万美元。1月20日货轮在太平洋某岛附近 沉没,后被打捞。请问:
案例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
高琪麟于1998年6月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 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琪麟 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8月高琪麟与沈婵娟结 婚,11月高母病故。1999年4月高琪麟因患心肌 梗塞身亡,此时高妻沈婵娟已有5个月的身孕。 高琪麟死亡后,高父和沈婵娟为保险公司给付的 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 案例六:房屋在转卖后过户前受损索赔案
2001年12月10日,严军将自己前几年购买的二居室公房及 室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 电器和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8万元。保险单中载 明:“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在7日之内通知保险 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高父认为应由他领取全部保险金。
沈婵娟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 她应领取其中的3/4。
请说说你对本案保险金的处理意见。
案例五: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 否成立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 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 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 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 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 在权利与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