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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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项目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强化预防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3. 质量为本,追求卓越: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追求工程质量的卓越。

4. 科学管理,高效运作: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四条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职责1. 业主单位职责:(1)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工作;(2)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3)负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工作;(4)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工作。

2. 施工单位职责:(1)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组织实施工程施工;(2)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3)负责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控制;(4)配合业主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3. 监理单位职责:(1)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检查;(2)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3)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政府相关部门职责:(1)负责工程项目的审批、监管和验收;(2)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3)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2. 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强化工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部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工程质量;(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安全文明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的职责:(一)工程部: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管理工作;(二)质量部:负责工程质量检验、质量评定、质量事故处理等工作;(三)安全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四)材料部: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五)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结算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质量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规范项目管理;(二)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三)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四)坚持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工程项目范围及分类第四条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一)基本建设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三)其他工程项目。

第五条工程项目分类:(一)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二)按投资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三)按工程类型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项目经理职责:(一)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项计划;(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三)组织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四)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五)组织实施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物资采购管理等。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一)计划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下达和监督检查;(二)财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结算;(三)质量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四)安全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五)物资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和供应。

第四章工程项目实施第九条工程项目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立项;(二)项目审批;(三)工程设计;(四)施工招标;(五)施工监理;(六)工程验收;(七)工程结算。

第十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章工程项目监督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监督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有序;(二)科学合理,注重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第二章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一)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技术方案、投资估算、财务评价、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五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一)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选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算等内容。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合法、规范。

第三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组织(一)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一)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工程项目进度管理(一)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第十条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四)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五)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主体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二)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工作;(三)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四)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理、验收等工作;(五)其他相关单位:如勘察单位、检测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

第八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包括以下程序:(一)招标公告;(二)资格审查;(三)招标文件编制;(四)投标文件编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合同签订。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二)权责分明: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三)科学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四)安全第一: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和管理;(三)组织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四)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五)协调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解决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二)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三)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四)财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结算工作;(五)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立项:(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提出立项建议;(三)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立项申请,批准立项。

第九条工程项目设计:(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立项,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二)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要求。

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立项与审批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地方规划。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工程立项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第三章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范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章进度与投资控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工程投资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严禁超投资、超规模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_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_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科学决策,高效实施;(四)以人为本,注重环保。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招标、合同签订等;(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成本等;(三)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包括监理机构设置、监理人员配备、监理工作程序、监理质量等;(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包括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五)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四)加强监理工作,确保监理质量;(五)加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工程项目部建设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部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部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二)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以人为本:关心职工生活,保障职工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四)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工程项目部应设立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项目质检、项目安全、项目材料、项目财务、项目综合管理等岗位。

第五条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项目总工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项目质检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项目安全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项目材料负责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确保材料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项目财务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综合管理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项目部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部建设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编制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等方案。

(二)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三)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

(四)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五)加强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的监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召开项目例会,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部应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顺畅。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工程项目建设合规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建设合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强化责任,落实到位,形成合力。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工程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六条项目立项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取得项目批准文件。

第三章工程设计第七条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职责。

第九条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

第四章工程施工第十条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职责。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

第五章工程监理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资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十六条工程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应当由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验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5篇)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5篇)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经试运行,现作如下修订:一、计划申报、审批:1、计划申报单位在报计划前要认真核实施工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增加工程量和预算额;如确需增加工程量和扩大范围,应另申报计划和预算,经审批后才能实施。

对先施工后补报计划或不报计划的,在结算时一律不予验收和结算。

2、计划申报单位负责人核定后,报送分管副总审批,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程序(计划申报、核定、审批程序见附表一)。

部门审核和实施。

4、属于设备改建、扩建、维修、保养、清洗、加工制作、防腐保温等项目需外单位施工的项目计划,由公司设备部执行;属于土建、净化厂房、设施改造和扩建等项目计划,由公司工程部执行;二、比价议标:1、收到计划后,由计划执行部门到现场核实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必要性,并作好记录,作出预算,以便确定是否进行议标。

2、对预算额在____元以下的零星项目,计划批准后由计划执行部门安排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出零星项目报价清单,执行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审核;或单项参照原招、议标项目审计后的单价执行并报审计部审核。

审计部核准并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计划执行部门下达《零星项目施工通知单》方可施工,一式三份,一份下达给施工单位,一份送达给申报单位,一份由计划执行部门留存备案(见附表二)。

行组合议标。

4、对预算额在____元—____元的零星项目,必须比价议标,参加比价议标的施工方不少于三家。

标的施工方不少于三家。

部组织相关招标(议标)资料,由工程部发标函,三日内工程部主持完成招标(议标)。

知书》,土建类由工程部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出《零星项目施工通知单》;设备类由设备部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出《零星项目施工通知单》。

8、对中标后因各种原因弃标的投标方,在以后招标(议标)活动中不再邀请。

9、招标(议标)过程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并整理存档。

9、承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材质及技术要求、中标价、施工质量保证、安全保证、质保期、完工日期、清场、违约处罚等。

国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国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国网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规范工程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国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工程项目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网系统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三、工程项目管理职责(一)国网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分(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二)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地区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工程的实施,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责任。

四、工程项目管理程序(一)工程项目立项1. 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网公司总部审批。

2. 国网公司总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立项批复。

(二)工程项目设计1. 项目单位根据立项批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2. 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完成工程设计,并向项目单位提交设计文件。

(三)工程项目施工1. 项目单位根据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四)工程项目验收1. 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综合评定。

2. 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向国网公司总部报告验收情况。

五、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一)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三)工程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六、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一)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安全。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

(三)工程项目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

七、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一)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合理编制工程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环境,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执行和安全交底,监理单位负责监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操纵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应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相关专业证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熟悉相关的安全法规,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施工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关键工序和设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能力。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拆除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决策,严格管理;(三)质量第一,安全至上;(四)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总体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二)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四)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五)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质量、文明施工等工作;(六)负责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第六条工程项目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二)组织招标投标;(三)签订施工合同;(四)进行施工准备;(五)实施施工过程;(六)进行工程验收;(七)工程交付使用。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第八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工程项目验收第九条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具备验收条件;(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三)办理工程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节约、绿色环保;(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三)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进度可控、投资合理;(四)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严肃纪律、责任到人。

第二章工程项目规划与设计第四条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工程项目设计应当依据规划,充分考虑地质、气象、水文、环境等因素,确保设计合理、安全、经济、实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有关专业机构审核。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依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不得转包、分包工程。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项目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规模、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章工程项目验收与交付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法人行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工程项目法人资格1. 工程项目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责任的单位。

2. 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有符合工程项目需要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4)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三、工程项目法人职责1. 工程项目法人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顺利实施。

2. 工程项目法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3)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4)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四、工程项目法人管理1. 工程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落实。

2. 工程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实施。

3. 工程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

4. 工程项目法人应加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合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五、监督检查1.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法人依法履行职责。

2. 工程项目法人应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六、法律责任1. 工程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工程项目施工资金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施工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施工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管理。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投入产出比最大化。

(四)透明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审批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根据项目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等原始资料,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明确资金支出类别、支出时间、支出数额等。

第五条项目资金需求预算经项目部行政办公会议讨论,执行情况应向分公司做出报告。

各分公司、子公司和集团财务主管总监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查和平衡,然后报资金管理部批准并拨付。

第六条资金预算应根据工程进度、项目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七条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需求预算执行,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第八条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支出必须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二)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不得违规使用资金。

(三)资金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虚报冒领。

(四)资金支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九条对主要原材料和各种辅助材料工具用具,要制定合理的控制定额,严格掌握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条资金管理部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部应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工程项目指挥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指挥部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指挥部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1. 工程项目指挥部设指挥长一名,副指挥长若干名,下设办公室、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合同财务部、物资设备部等部门。

2. 指挥长负责全面领导工程项目指挥部工作,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

三、职责分工1. 指挥长:(1)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指挥部的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工程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3)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4)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各项指标达到预期目标。

2. 副指挥长:(1)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2)分管相关部门工作;(3)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办公室:(1)负责工程项目指挥部的日常事务;(2)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3)起草、审核、发布相关文件。

4. 工程技术部:(1)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工作;(2)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和监督;(3)负责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5. 安全质量部:(1)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2)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3)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6. 合同财务部:(1)负责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2)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进行管理;(3)负责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7. 物资设备部:(1)负责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2)负责工程项目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工作流程1. 工程项目指挥部接到工程项目任务后,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议,明确项目目标、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要求。

2. 各部门根据项目启动会议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报指挥部审批。

3. 指挥部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 工程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各项指标达到预期目标。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工程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等。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

(三)注重效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四)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项目管理。

(二)负责项目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履约情况。

(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监理方案,组织实施监理工作。

(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四)及时报告项目监理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三章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工程投资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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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规定1目的为确保公司建设工程按期、保证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降低造价成本、顺利竣工,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项目的工程管理。

3发起和实施工程管理由工程部发起,以工程部为工程建设龙头,成本部、设计部、采购部、财务配合实施。

4对总包、分包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规定4.1对总包单位的管理总包单位企业领导及项目经理应经常同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部经理、监理单位人员沟通,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

对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具体费用根据分包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在技术质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单位。

4.2对分包单位的管理4.2.1直接由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主要有:大中型材料、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

桩基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基本按此直接分包。

依据投标法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招标公司代理招标,邀请三家以上单位投标,通过招标书规定,评比方式为综合评标和评价法,以开标价格及各家的综合实力最终确定分包单位。

(选择的分包单位经总包单位认可)。

分包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质、特种人员持证情况及施工分包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现场住宿、现场道路、运输设备,在技术、质量、进度、协调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付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价格在总包合同中双方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和分包就施工质量、安全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完成的工作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内容,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规定将工程签证及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确认后转建设单位。

4.2.2由总包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规定: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主要有:地下室外墙防水、土方开挖、给排水及采暖、主体结构外墙保温等。

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符合本工程特点要求的三家以上的分包单位进行招标(选择的分包单位须经建设单位认可),通过采用综合评标法或评价法,最终确定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的分包工程确认单价,列入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中,不参与取费。

分包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组织机构、人员资质、特种人员资质、施工分包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组织施工。

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投资控制负全面管理责任,并履行工程竣工后保修期间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随时监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况,如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款拨款到位,而总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款给分包单位,由于进度款未到位影响了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拨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此款从下次总包单位的应付款中扣除,并追究总包单位的责任。

4.3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法律法规授予监理的权利,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监理单位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为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

并给予肯定或否定。

建设单位每月组织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当月表现进行评比、考核。

4.3.1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前,应有针对性地编制所监理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部应审核《监理实施细则》,对其中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开工、复工、停工等对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审批工作流程及权限,要注意其与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相一致。

4.3.2 监理人员工程部负责对现场监理人员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事项如下:按合同中标明的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人员到岗情况;检查监督监理人员按合同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开展工作;检查监理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开展工作;监督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纪律,对出现以下情况的监理人员,及时发出更换人员通知:为施工单位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收受被监理的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泄露所监理工地工程各方确认需要保密的事项;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旁站制度、不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不严格执行工过程检验制度,不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问题;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提交文件;责任心不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监理人员。

工程部有关人员应参加监理例会。

工程部应规范工程现场监理例会制度,明确参加监理例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程序,提高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各方配合及工程施工中实际问题的效率和效果,保证正常的工程质量和进度。

监理例会纪要发出前,应经过甲方授权代表的审核。

监理例会纪要应存档。

4.3.4对监理单位提交文件的管理开工前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提交《监理规划》,签署审核意见。

督促监理单位分阶段提交《监理实施细则》,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月报》,签署审核意见。

重视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备忘录、监理通知单,认真研究监理单位提交的专题报告,并对上述文件进行追踪检查。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的审核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分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提出追赶进度的方法,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此执行。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的审核情况。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函、技术核定、工程付款的审核情况。

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评估报告,并签署意见4.3.5监理发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发出或确认的所有文件(包括工程量、成本、进度等),应得到工程部的认可。

工程部要防止监理人员擅自发出或确认文件,以免对我公司造成不利情况。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所有发文须抄送工程部。

工程部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上报当月的《监理月报》。

工程负责人应审阅《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现场实际,并指出工程施工存在、潜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监理单位不提供《监理月报》或提供的《监理月报》不合格,则不予拨付当月的监理费。

4.3.7监理档案资料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向我方提交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及一套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5工程管理规定5.1施工准备5.1.1场地接收及临时设施建设工程部负责对项目场地的接收和临时设施建设工作,主要包括:确定用地四角边界,置埋界桩;接收用地测量成果,现场接桩、护桩;接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现场看护,防止现场破坏(市政基础设施、取土、毁树、倾倒垃圾等);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结合项目分期、销售需要及永久使用等综合因素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现场临时围墙、大门、办公生活用房等;结合项目分期及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划分作好资源分配,对场地、施工临时水、电及排雨、排污设施合理规划,对水电能够实现独立的控制、管理和计量。

工程部要结合现场具体情况会同成本部制定现场施工水电管理规定,明确水电计价、计量、结算等事项;5.2 开工条件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应按政府相关工程开工管理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验线批复等开工手续。

未取得政府《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又需要先行施工的必须取得总经理的书面批准。

施工图已审查完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批施工图纸已会审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或有所计划)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总经理批准的《开工通知》。

甲方代表已取得授权资格。

监理单位已进驻现场,并编制完成《单位(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单位(单项)工程监理细则》,取得工程部批准。

购买项目工程保险。

施工单位进已按照当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开工前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5.3施工现场监理例会5.3.1施工现场监理例会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5.3.2现场施工工程例会一般每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举行专题协调会议(质量、安全等),涉及的相关单位参加。

5.3.3现场施工例会规定参加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等;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及其它相关分包单位。

5.3.4现场施工监理例会内容:听取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关于上周现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完成情况、下一周工作安排计划及施工存在问题的汇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结评价,指出施工单位施工中的不足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程项目的工作要点和要求;建设单位听取全面意见和要求,并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

5.3.5现场施工监理例会在会后的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有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签字认可。

监理单位将签字认可的例会纪要下发给与会单位,并签收。

5.3.6监理单位每月25日到次月5日前编制监理月报,首先对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相比较,是否存在偏差。

对本月现场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进行评定,对当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关于本月出现的问题,在下月施工中尽量的去克服,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出现,给出好的建议。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送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签收。

5.4现场专题技术会议5.4.1现场专题技术会议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5.4.2现场专题技术会议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

5.4.3现场专题技术会议规定参加人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

5.4.4现场专题技术会议内容:听取施工单位就工程项目某特定技术问题的解决办法、施工措施的处理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就工程项目某特定技术问题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实施。

5.4.5一般现场专题技术会议在完成后的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有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签字订可,并下发各参会单位签收。

5.4.6重要的专题技术会议的会议纪要有:设计方案确认、单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涉及合同技术条件变更必须报建设单位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单位随时进行监控,并形成完整的质量、技术资料。

5.5现场签证5.5.1办理签证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一般性修改或变更引起的的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变更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均应办理现场签证。

5.5.2办理现场签证程序:(1)由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内容;(2)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3)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签字;(4)由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现场签证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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